會議期間,與會人員深入學習了習近平總書記在福建考察期間的重要講話精神,并就我省近年來復查案件的整體情況進行了通報。委員們詳細介紹了各自負責的復查案件情況和辦案思路,并對復查案件中存在的爭議問題、復查辦案出現的新情況、新問題以及《律師協會會員違規行為處分規則》的適用進行了深入的研討和交流,達成了一系列共識。此外,會議還就復查文書范本(修訂稿)進行了深入探討。會議總結了復查委2024年的工作成果,同時研究并部署了2025年的工作計劃。
會議強調,全體委員要認真學習貫徹習近平總書記重要指示精神,深刻領悟“兩個確立”的決定性意義,增強“四個意識”、堅定“四個自信”、做到“兩個維護”,以習近平總書記對律師工作作出的重要指示為根本遵循,奮力踐行司法部深入學習貫徹習近平法治思想和習近平總書記關于“努力做黨和人民滿意的好律師”的重要指示,對廣大律師提出的“五點希望”。
會議要求,在復查工作上要不斷堅持和發展新時代“楓橋經驗”,為廣大會員爭做黨和人民滿意的好律師提供復查保障。
會議強調,復查工作對于會員的合法權益,保證各設區市律師協會懲戒委員會客觀、公正地行使紀律處分職能,保障律師執業合法權益至關重要。
會議要求,委員們在進行復查工作時應當堅持獨立客觀、公正的原則,不受任何組織、個人和社會團體的干預;委員要加強對《中華人民共和國律師法》及相關規章和行業規則的學習,努力提高依法依規辦理復查案件的能力;委員們要加強對新形勢下復查業務難點、熱點問題的研究,認真梳理過往復查案例,總結有效的方式方法,加強內部研討,提升辦案水平。
]]>本次活動邀請了中國法學會民事訴訟法學研究會常務理事、廈門大學法學院教授張榕進行主題分享。張教授從證明責任分配規則及證明標準、舉證時限規則及其適用、民事非法證據排除規則及其判斷標準等方面進行了詳細剖析,并結合自己的理論研究和實踐經驗,輔以多個典型案例,深入淺出地講解了律師在民商事代理實務中應注意的證據判斷規則與標準。陳水湖主任對活動進行了總結。
期刊全文如下:
戀愛期間給付財產的性質可能是一般性贈與也可能是以結婚為目的的贈與,甚至有可能是借款。但在追求期間給付財產性質幾乎只有一種可能即以追求為目的的情感性贈與。本案原告是以不當得利為由提起訴訟,但不當得利指沒有法律根據致使他人受到損失而自己獲得利益。本案追求者給付財產是以建立戀愛關系為目的進行的贈與,接受款項一方顯然不屬于是不當得利。若是對本案的行為予以支持,那今后所有人都可以“無償”追求他人,畢竟只要沒追到,就可以隨時追回款項,如此結果顯然普通民眾無法接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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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情簡介:
小王通過網絡平臺認識小美,雙方添加微信相互聯系。2022年8月小王網購白酒、運動鞋等物品給小美。后小王以小美接受禮物后未與其建立戀愛關系,小王遂以不當得利糾紛訴至法院,請求判決小美返還其給付財物的對應價款。訴訟中,小王并未提供證據證明小美存在詐騙或小美以確立戀愛關系為由向其索要財物。小美稱雙方僅為普通朋友關系,從未確立戀愛關系,其從未主動向小王索要財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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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觀點
小王雖主張小美收取其禮物為不當得利,但現有證據能夠證實,小王認識小美后,為與小美發展為戀愛關系而向小美贈送酒、運動鞋等財物。小王在給付財物時系出于自愿,且金額不大,并未違反自己的本意。因此,小王與小美之間的法律關系為贈與合同關系,小美不構成不當得利。故法院對小王關于小美返還其給付財物對應價款的訴訟主張不予支持。
索引案例:北京第一中級人民法院公眾號,以上涉及名字均為化名
蔡思斌
2024年12月9日
]]>企業相關部門負責人表示,企業將繼續加強憲法和法律知識的普及教育,提高員工的法治意識,確保企業在法治框架內健康、合規地發展。同時,企業也將以憲法日為契機,進一步強化企業內部的法治建設,為構建法治社會貢獻國企力量。
來源:大成福州辦公室
本案為一例人民法院案例庫入庫的上海一中院二審改判繼承糾紛案例。二審法院認為,受遺贈人接受遺贈的表示,可向與繼承或者遺產存在較為密切關系的人作出,包括繼承人、繼承人的利害關系人、遺產管理人等。受遺贈人接受遺贈的表示形式,只要足以達到能夠確認為其有接受遺贈的意思表示的程度即可,可以是書面形式、口頭形式。蔡律師之前一篇文章同樣寫過該觀點《離婚后雙方協議互為遺產繼承人應認定為接受遺贈表示,法院確認概況遺贈有效性》。《繼承法》僅明確受贈人應該在規定時間內作出表示,但對表示的形式、對象均并未限定,因此接受遺贈表現形式只要能反映受贈人確認接受程度,表示的對象為與繼承或遺產較為密切之人即可。本案中,被繼承人在立遺囑公證時受贈人在場并知情,應視為當時已經“知道受遺贈”,在法定時間內又將遺囑照片發給繼承房屋共有人,因此應視為其已作出接受遺贈表示。
案情簡介:
被繼承人王達與王曉為父女關系,與原告周柊為舅甥關系,王曉育有一女高梅。原告周柊與被繼承人王達共同居住長達近30年并照顧其生活起居。2000年,王達取得A房屋,所有權人登記為王達和高梅。2009年,王達在上海市辦理遺囑公證,確定周柊繼承其所有房屋份額。王達于2020年1月19日死亡,周柊于同年2月12日向王曉、高梅及其他親屬出示公證書,要求繼承房產份額,王曉、高梅拒絕其請求,雙方就此成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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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審法院觀點:
本案爭議的焦點為:一、周柊與被繼承人王達是否存在口頭遺贈扶養協議?二、周柊是否在知道受遺贈后60日內作出接受遺贈的表示?
……針對焦點二分析如下:我國《繼承法》規定,受遺贈人應當在知道受遺贈后六十日內,作出接受或者放棄受遺贈的表示。到期沒有表示的,視為放棄受遺贈。法律條文中對向誰作出接受表示并未明確規定,但從立法的精神考慮,應當是向繼承人或者利害關系人,如果向任何人都可以作出接受表示的話,顯然該接受行為將變得毫無法律意義,故周柊申請鄰居朱某、張某,遠親湯某來作證其已作出接受遺贈表示,并無法律意義,不產生相應的法律后果。對于湯某作證稱“2020年2月16日左右高梅打電話給我說周柊把遺囑拍照發給了她,還說這樣對他媽媽不公平”的證詞以及朱某作證稱“在2020年1月底,周柊開著免提和高梅通話說舅舅寫遺囑把房子給她,大家可以坐下來談一下,但高梅說房子有她媽媽的一半”的證詞,均為孤證,并無其他證據能相互佐證,難以采信。現有證據不足以證明周柊在王達去世后60日內作出了接受遺贈的表示,應視為周柊放棄接受遺贈,王達的遺產應由第一順位繼承人被告王曉予以繼承。
二審上海市第一中級人民法院觀點:
本院認為,從《繼承法》第二十五條規定的立法目的來看,主要是考慮到被繼承人去世后,繼承法律關系不應長期處于不確定狀態,故受贈人應在特定時間內作出接受或者放棄的表示,以便于被繼承人的遺產能夠盡快得到處理、相關各方關系盡快回復至穩定狀態。從上述規定的內容來看,受贈人本人應該在規定時間內作出表示,但對表示的形式并未限定,故只要足以達到能夠確認為有接受或放棄遺贈的意思表示的程度即可,表示的形式不應過分拘泥,可以是書面或是口頭,甚至是通過特定的行為。至于表示的對象,上述規定亦未明確,故只要和繼承或遺產存在較為密切關系之人如繼承人、繼承人的利害關系人、遺產管理人等均可。
具體到本案中,一方面,王達于2009年所立公證遺囑周柊早已知情,周柊在公證遺囑后還照顧王達十余年直至其去世。另一方面,在王達于2020年1月去世后,作為周柊的表姐、王曉的表妹,證人湯某表示,其在2020年2月份接到過高梅電話,高梅稱周柊將遺囑照片發給了高梅,并對湯某表示這對王曉不公平。而且,根據周柊所稱,王達去世后雙方有交接過物品,系爭房屋房產證其一直未交出。本院認為,單憑湯某等人之證言,可能確實如一審法院所言,依據尚有欠充分;但綜合上述內容,并結合其他在案情況,周柊稱其在知道受遺贈后兩個月內作出了接受遺贈的表示,并非僅存在孤證,而是已形成相應之證據鏈,且達到民事案件高度蓋然性之證明標準。故本院認為,周柊已在法定時間內作出了接受遺贈的表示,本案應當尊重王達的遺愿,其在系爭房屋中的遺產份額由周柊享有。一審法院關于周柊未在法定期限內作出接受遺贈表示的認定,本院難予認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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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引案例:(2021)滬01民終15342號,以上均為化名。
福州律師蔡思斌
2024年12月6日
]]>陳齡律師簡要闡述了我國公司法歷史上的五次變更歷史,并重點圍繞黨的二十屆三中全會的相關部署,就新公司法修訂后的公司資本制度、股東出資及股權交易行為的規范以及公司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的資格、義務和責任等三個方面進行了精準專業的解讀,通過法條新舊對比,深入淺出地講解了新《公司法》的諸多新變化,并結合實際案例進行分析,讓參會官兵更好地理解新《公司法》的內容和適用。
市委常委、政法委書記、市委依法治市辦主任朱訓志,市人大常委會副主任雷成財,市政協黨組成員、副主席唐希,市委政法委分管日常工作副書記吳勤等領導蒞臨現場參加活動,市委依法治市辦副主任、市司法局黨組書記李雄致辭。
下一步,福州市將以“憲法宣傳周”主題活動為契機,持續深化“五個一”工作法,推動精準落實“誰執法誰普法”責任制,著力打造具有福州地域特色的“蒲公英”法治品牌,講好法治福州故事,傳播閩都法治文化,不斷優化法治化營商環境,為推進中國式現代化福州實踐營造良好的法治氛圍。
來源?|?法治福州
一、死亡賠償金的性質
有觀點認為,受害人因侵權人的侵權行為死亡,其生命權遭受了損害,故死亡賠償金是對死者的賠償,死者近親屬基于繼承關系而繼受了該筆賠償。反對者則認為,受害人死亡后不再享有民事主體資格,無法成為賠償主體,故侵權人的行為侵犯的是死者近親屬的權益,死亡賠償金是對死者近親屬的賠償。我國立法采取的觀點是死亡賠償金是對死者近親屬的賠償,并經歷從“扶養喪失說”到“繼承喪失說”的發展過程。
“扶養喪失說”。所謂“扶養喪失說”,是指由于受害人的死亡導致其對生前負有法定扶養義務的被扶養人無法再提供生活費用供養,被扶養人由此遭受了財產損害,故侵權人應當對被扶養人加以賠償以彌補該部分損失,使被扶養人能夠繼續得到經濟供給。因此,死亡賠償金的主要賠償對象范圍和金額比較明確,主要是死者負有法定扶養義務的近親屬,如父母、未成年子女或者喪失勞動能力依賴其扶養的配偶,賠償金的具體數額主要是指這些被扶養人在扶養期限內的扶養費份額。不過,對于那些因死者死亡而對死者遺產享有法定繼承權的近親屬,若死者對其并不負有法定扶養義務,則不屬于賠償之列。1991年公布的《道路交通事故處理辦法》、1994年公布的消費者權益保護法等曾采取這種模式。該觀點的不足之處在于,若死者生前沒有負有法定扶養義務的被扶養人,則不存在相關財產損害,侵權人無須賠償此項目,可能導致在計算最終的賠償數額時少于受害人因侵權致傷殘狀態的賠償數額。
“繼承喪失說”。因“扶養喪失說”制度的理論不足以及實踐中的困境,立法轉而采取“繼承喪失說”解釋死亡賠償金,即侵權人的侵權行為導致受害人死亡的,不僅使得受害人的生命權益遭受損害,還造成受害人在將來壽命內可能取得的未來經濟收入損失,而這些未來經濟收入原本可以作為受害人的遺產由其繼承人繼承,由此導致受害人的繼承人財產損失,侵權人應當就該部分損失進行賠償。該觀點彌補了在受害人死亡時沒有法定扶養義務人的賠償窘境,即無論死者生前是否有負有法定扶養義務的被扶養人,都不影響侵權人的經濟賠償。如2003年《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人身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二十九條的規定,死亡賠償金按照受訴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鎮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或者農村居民人均收入標準,按20年計算。據此,死亡賠償金是對死者未來收入損失的賠償,是一種財產損害賠償。雖然人的生命是無價的,但一個人可以通過自己的勞動創造財富,這些財富在受害人死亡后可以作為遺產由其繼承人分配,在因侵權人的侵權行為導致受害人死亡的情況下,這部分財富無法累積,理應由死亡賠償金進行填補。2020年、2022年上述司法解釋修正時都延續了這一模式。
二、死亡賠償金的分配原則
現行立法和司法解釋對死亡賠償金的分配規則尚無明確規定,司法實踐中通常參照類似法律規定進行處理,如死者生前有分配意愿的遵照其意愿、近親屬之間達成分配合意的依照合意、缺乏相應意思表示的“參照”遺產的分配規則等。但囿于對死亡賠償金的不同理解以及“參照”程度的差異,致使實踐中出現裁判思路不一致的現象。筆者認為,作為一種財產損害賠償,死亡賠償金的分配原則應當遵循當事人意思自治原則——公平原則——和諧穩定原則的位階。
當事人意思自治原則。死亡賠償金的分配應當尊重當事人的意思自治,此處的當事人既包括受害人(“死者”),亦包括受害人的近親屬。一方面,死亡賠償金是受害人因侵權行為致死而產生的財產損害賠償,某種程度上可以看作死者“未來的經濟所得”,因此應當充分尊重受害人的意思表示。一種情況是,若受害人因侵權行為并未立即死亡而保持一定的清醒認知狀態,此時其既可以處分現有的財產,又可以對將來可能取得的賠償金進行分配。另一種情況則是,受害人因侵權行為當場死亡或喪失了清醒認知而無法處分自身財產,可以結合受害人生前的狀態推定其意思表示,即考量與受害人生前親疏遠近的生活狀態,對于共同生活的近親屬、負有扶養義務的人,此類人與受害人生前狀態較為緊密,受害人生前的情感付出與經濟照料較多,應當充分保障這些人的分配利益。
另一方面,在受害人生前并無分配死亡賠償金的明確意思表示時,有權分配死亡賠償金的近親屬可以就分配問題進行協商并達成合意。該協議效果上類似于處分共有財產的合同,在該合意未出現違反合同無效情形或者法律強制性規定時,對相關當事人產生約束力,在裁判時亦應當予以尊重。需要注意的是,若存在未成年人或者喪失民事行為能力的成年人時,應當由其監護人對分配協議進行確認,以充分保障被監護人的合法權益。如果相關分配方案損害了特殊群體的合法權益或者有違公平原則時,可能引發糾紛,相關協議可能被判定無效。
公平原則。死亡賠償金作為侵權人對死者近親屬的經濟賠償,在未分割前由享有分配權利的近親屬共有,而共有物的分割,應當遵循公平原則這一民法基本原則,這也是司法實踐中很多法院對死亡賠償金進行平均分配的主要原因。需要注意的是,此處的公平應當是相對公平,在享有分配權利的近親屬中,若涉及一些弱勢群體,如未成年人、老年人、殘疾人或者其他喪失民事行為能力的人時,應當對這些人給予一定程度的傾斜,在分配時適當多分,以充分保障其合法權益。
和諧穩定原則。社會穩定原則是指死亡賠償金的分配應當有益于社會和諧穩定。侵權人因侵權行為致使受害人死亡,這不僅涉及受害人生命權的喪失,更關涉受害人的家庭,而家庭作為社會最基礎的單元,家庭的和諧與否影響著社會的穩定。因此,在分配死亡賠償金時,既要保障死者近親屬的合法權益,維系其正常的生活水平,避免因受害人的死亡而使其生活水平顯著降低,還要妥善處理家庭成員之間以及家庭成員與侵權人等外部人群的關系,在保障近親屬合法權益的同時,還要注意有效化解矛盾糾紛,維護社會和諧穩定。
三、死亡賠償金的具體分配比例
死亡賠償金的具體分配比例,是指死者具有數個有權參與分配的主體之間如何分配的問題,這也是死亡賠償金處分的最終結果,最能體現死亡賠償金的分配目的與分配正義。如前所述,若死者或者有權分配主體就分配問題達成具體的意思表示,則依據該意思表示;在沒有明確的分配意思表示甚至因為分配問題訴至法院時,則由法官進行裁斷。因此,在分配死亡賠償金時,應當先行扣除實際墊付的合理費用,以及專屬于特定權利人的賠償費用,剩余部分可考量與死者關系的親疏遠近、與死者共同生活的緊密程度以及經濟依賴關系等因素,根據各權利人的現實需要以及優先保護未成年人合法權益的原則進行適當分配,若某一近親屬與死者生前關系較為親近、經濟依賴關系較大,則通常應當多分,反之應當少分。
關于親疏遠近的判斷標準,包括主觀標準與客觀標準,主觀標準是近親屬與死者生前的情感付出狀態,客觀標準為近親屬與死者的經濟依賴關系。其一,若某一近親屬與死者生前共同生活,或者雖未共同生活但經常探望、聯絡,按照日常經驗判斷,該近親屬與死者生前的情感付出較多,主觀情感上關系較為親密。相反,若某一特定親屬雖然與死者具有直接血緣關系,但是該親屬在死者生前并未共同生活或者很少對死者進行情感聯絡,甚至存在著較大矛盾,則分配時應當少分。其二,關于客觀上的經濟依賴關系,主要從兩個方面進行考量:一方面,考量死者對某一特定親屬是否具有撫養或贍養關系,如該親屬是未成年人,死者是其法定監護人,遵循優先保護未成年人的原則,該未成年人基于監護關系在經濟上非常依賴死者,在分配時應當多分。另一方面,考量參與分配的親屬自身的經濟狀況,若某一親屬自身經濟條件較差,甚至時常需要死者對其進行經濟幫助,此時在分配時也可以適當多分。
綜上,死亡賠償金的分配應當尊重死者生前實際的生活狀態,盡量符合死者的意愿,避免近親屬因受害人的死亡而使其生活水平顯著降低,達到主觀效果與客觀效果的統一,在化解矛盾糾紛的同時,維護社會和諧穩定。
(作者單位:江蘇省南通市中級人民法院)
]]>據女子侄女表述,女子是十五年前流浪到他們家,當時已患有精神疾病。女子沒有戶口,且不配合警方尋親,他們便將其收留,和她的二叔一起生活,并有了兩個孩子。以當時女子情況來看,女子與二叔不可能辦理結婚登記,不具有法律上的夫妻權利義務關系。即使真若辦理了結婚登記,該婚姻關系也應屬無效。《民法典》第一千零四十六條規定,結婚應當男女雙方完全自愿,禁止任何一方對另一方加以強迫,禁止任何組織或者個人加以干涉。也就是說需要結婚人員能夠正常做出意思表示,無民事行為能力人本人無法做出有效的意思表示,所以無法結婚。
二、男方一家的“收留”行為真實性有待商榷,與無民事行為能力的精神病人發生性關系可構成強奸罪。
男方需要承擔何種法律責任應分為兩種情況來看。首先若是事實真如女子侄女所說,女子流浪至他們家時已報警尋親但未果,因此男方一家只能收留女子,則收容流浪精神病人這一行為并不違法。但女方兩年內便為男方產下兩子,作為無民事行為能力的精神病人,女方不能辨認自己的行為,在法律上其不能作出有效的性同意,男方行為將涉嫌構成強奸罪。該種情形并非個案,安徽農民劉華姬與從路邊領回家的精神病女子同居13年,安徽省亳州中院對該案作出二審判決,認為劉華姬犯強奸罪,但歸案后如實供述自己所犯罪行,且對被害人長期照顧并以夫妻名義共同生活,養育多名子女,劉華姬構成強奸罪但可從輕處罰,綜合考量判處劉有期徒刑三年,緩刑三年。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公安部1984年4月聯合發布的《關于當前辦理強奸案件中具體應用法律的若干問題的解答》規定,“明知婦女是精神病患者或者癡呆者(程度嚴重的)而與其發生性行為的,不管犯罪分子采取什么手段,都應以強奸罪論處。”該規定雖然已經于2013年1月18日失效,但規定中的此項內容一直被司法實踐和理論所秉持。精神病女子沒有性防衛能力,因此只要發生了性關系,即使雙方共同生活并撫養小孩,男方也構成強奸。
至于侄女所述內容真實性,應查詢當年報警回執便可知曉。值得深思的是,侄女所言尋親理由是“家里條件不好,嬸嬸沒有戶口,我就想著幫嬸嬸找到家人,把戶口上了,才能享受相關政策”簡而言之就是想以女子精神疾病身份領取國家補貼,享受優惠政策。而文中又提到女子兒女正處于8歲、12歲,正是需要讀書花錢的年齡,且女子此時“病得更嚴重了”,可以看出其在男方家庭應并未得到善待或無力善待。女方家庭“曾四處尋找妹妹并報了警,但一直沒有她的任何消息”是否可以據此揣測,這么多年來男方一家并未持續嘗試為女子尋親,而是經濟情況無法支持,且女子病情持續加重的情況下,才想起為女子尋親呢?
若是第二種情況,女方并不是真如侄女所說是流浪至其家被收留,而是被拐賣至此,則男方不論是作為拐賣方還是買方,都應承擔相應法律責任。如前兩年徐州豐縣女子遭鐵鏈囚禁生八孩一案,法院判決被告人董志民犯虐待罪,判處有期徒刑六年六個月,犯非法拘禁罪判處有期徒刑三年,數罪并罰,決定執行有期徒刑九年。判決被告人時立忠、桑合妞、譚愛慶、霍永渠、霍福得犯拐賣婦女罪,分別判處有期徒刑十一年、十年、十三年、八年六個月和八年,并處罰金。對于其在男方家庭的具體情況我們尚不得知,但若是女方真是遭拐賣而并非流浪被收留,則男方可能需承擔刑事責任。
福州律師蔡思斌
2024年12月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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