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連帶保證債權人向部分保證人主張權利效力及于其他保證人 ——江蘇江陰法院判決仇某訴蘭星公司等民間借貸糾紛案
裁判要旨
?在保證期間,債權人可以向其中一個保證人主張保證責任,也可以向其中一部分或者全部保證人同時主張保證責任;債權人向其中一個保證人或者一部分保證人主張保證責任的,其效力及于其他保證人。
????案情
????江陰蘭星房地產開發有限公司(以下簡稱蘭星公司)法定代表人為錢某。常州市江南巖土建設集團有限公司(以下簡稱巖土公司)法定代表人為陳某。經蘭星公司指定,仇某于2014年4月21日向趙某賬戶匯款300萬元,2014年4月24日向趙某賬戶匯款200萬元。
2014年9月18日,蘭星公司作為借款人,錢某、趙某、陳某、巖土公司作為擔保人,向蘭星公司出具借條一張,載明:茲由房地產公司于2014年9月18日向仇某借款500萬元,月息2.1%,借款期限至2015年6月19日,具體利息天數按實際還款時間結算,到期還本付息。關于該借條對應的款項,就是上述仇某匯款的500萬元。
就2014年9月18日的借條,仇某在保證期間內向陳某、巖土公司主張了權利,但沒有向錢某、趙某主張權利。仇某遂提起訴訟,要求蘭星公司歸還借款,錢某、趙某、陳某、巖土公司承擔連帶責任。
????裁判
????江蘇省江陰市人民法院經審理認為,?在保證期間,債權人可以向其中一個保證人主張保證責任,也可以向其中一部分或者全部保證人同時主張保證責任,債權人對其中一個保證人或者一部分保證人主張保證責任行為的效力對其他保證人也有效,因此,對于2014年9月18日的借條,仇某對陳某、巖土公司主張保證責任,效力及于其他保證人,可以視為在保證期間內對錢某、趙某主張了保證責任。
通過其他證據可以證明,蘭星公司、仇某雙方串通,騙取陳某、巖土公司的擔保,損害陳某、巖土公司的利益。因此,陳某、巖土公司不承擔保證責任。江陰法院遂判決蘭星公司歸還本金及利息,錢某、趙某承擔連帶保證責任,駁回仇某的其他訴訟請求。一審宣判后,雙方均未上訴,判決已生效。
????評析
????本案的爭議焦點為:連帶保證的債權人向部分保證人主張保證責任,其效力是否及于其他保證人。法律對此并沒有直接規定。筆者認為其效力及于其他保證人。
第一,連帶共同保證的保證人所需承擔的保證責任,并不因債權人未向其主張保證責任而免除,其仍需為其保證行為向其他已經承擔保證責任的保證人“對內分擔”?!蹲罡呷嗣穹ㄔ宏P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擔保法〉若干問題的解釋》第二十條規定,連帶共同保證的債務人在主合同規定的債務履行期屆滿沒有履行債務的,債權人可以要求債務人履行債務,也可以要求任何一個保證人承擔全部保證責任。連帶共同保證的保證人承擔保證責任后,向債務人不能追償的部分,由各連帶保證人按其內部約定的比例分擔。沒有約定的,平均分擔?!蹲罡呷嗣穹ㄔ宏P于已承擔保證責任的保證人向其他保證人行使追償權問題的批復》(以下簡稱《批復》)規定“承擔連帶責任保證的保證人一人或者數人承擔保證責任后,有權要求其他保證人清償應當承擔的份額,不受債權人是否在保證期間內向未承擔保證責任的保證人主張過保證責任的影響”。根據以上規定,在連帶共同保證中,即使債權人未對部分保證人主張保證責任,但在其他保證人承擔了保證責任的情況下,承擔了保證責任的保證人仍有權要求其他保證人按約定份額承擔保證責任或平均分擔責任。
第二,連帶保證債權人向部分保證人主張權利的效力及于其他保證人的觀點,已經獲得權威解讀并在司法實踐中獲得認同。關于上述《批復》的理解與適用,最高人民法院民事審判第二庭編著的《最高人民法院關于民事案件訴訟時效司法解釋理解與適用》對《批復》解讀如下:在保證期間,債權人向任一保證人主張保證債權都意味著向其他連帶保證人主張了權利。因此,將債權人在保證期間內未向其他保證人主張權利認為是債權人免除了其他保證人的保證責任是錯誤的,這將導致其他未被要求承擔責任的保證人被免除保證責任,已承擔全部責任的保證人無法實現其追償權。
第三,如果認定向部分保證人主張保證責任的行為效力不能及于其他保證人,則會產生完全背離于當前立法及司法解釋精神的悖論。一方面,根據擔保法第二十六條第二款“在合同約定的保證期間和前款規定的保證期間,債權人未要求保證人承擔保證責任的,保證人免除保證責任”的規定,因債權人在保證期間未向部分保證人主張權利,則該部分保證人免除保證責任;另一方面,根據《批復》的規定,被主張權利的保證人承擔保證責任后,還有權要求其他未被主張權利的保證人清償應當承擔的份額,由此,則擔保法與《批復》的規定就產生適用矛盾。筆者認為,對以上兩處規定的正確理解應當為,在單獨保證人的情形下,適用擔保法第二十六條第二款的規定;在多個保證人的情形下,如果債權人對所有保證人均未主張保證責任,則適用擔保法第二十六條第二款的規定,所有保證人的責任免除,如果債權人對部分保證人主張了保證責任,則適用《批復》的規定,認定債權人向部分保證人主張權利的行為對其他保證人同樣產生權利主張的效力。
本案案號:(2016)蘇0281民初11384號
案例編寫人:江蘇省江陰市人民法院?潘亞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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