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鍵詞:二手房買賣 戶口遷移 戶口清空
裁判主旨:合同中對戶口遷移時間有明確約定的,一方未履行的,另一方就此事宜訴諸法院,法院會予以立案受理。?
案情簡介:
2010年9月9日,原告鄒志平與被告廖金玉簽訂《房產預約買賣協議書》一份,約定被告將案涉房產轉讓給原告,房產總價660000元。協議約定被告新產權證出來后一個月內將落戶在本房屋的原有戶口全部遷出,如被告未按時遷出戶口,每逾期一日按房款總額的萬分之五計算違約金。合同簽訂后,原告依約履行協議書約定的付款義務,該房產也于2011年12月15日轉移登記在原告名下。但被告至今未將登記在該房產內的戶口清空。原告訴至法院,請求判令被告將原落戶在廈門市海滄區興港路興港七里4號1502室房產的戶口清空。
法院認為:
海滄法院:本案系房屋買賣合同糾紛。原告鄒志平與被告廖金玉簽訂的《房產預約買賣協議書》系雙方的真實意思表示,不違反法律強制性規定,合法有效,雙方均應依約履行。被告承諾于新產權證做出后一個月內將原有戶口遷出案涉房產,但并未履行。原告請求被告將原有戶口遷出案涉房產,符合合同約定,應予以支持。判決被告廖金玉應于本判決生效之日起十日內將原登記在廈門市海滄區興港路興港七里4號1502室房產的戶口清空。
福州律師蔡思斌評析:
基于二手房買賣合同項下的戶口遷移糾紛是十分常見的。之前的司法實踐中有些法院認為,戶口遷移屬于公安機關戶籍管理的范疇,人民法院不會受理及審理公安機關也無權強制要求原房主將戶口遷出,故如原房主拒絕配合,并無有效措施迫使原房主遷出戶口。
但隨著糾紛的增加,買方在購買二手房時應加強自我保護,簽訂了有關戶口遷移的條款,不僅要明確約定賣方及其家屬戶口遷出的時間,還明確不及時遷移的法律后果,一旦出現售房者延期履行或不履行的情況,購房者便可以根據合同約定,要求賠償損失。就本案而言,如今對戶口遷移事宜訴諸法院的,法院也會予以受理了。但這是廈門海滄區法院,各地法院做法或仍有區別,各位購房者要注意其中風險。但無論如何,事先明確約定賣方遷出戶口的期限并約定相應的違約責任,這總是好的。對于違約金,各地法院都會支持的。
案例索引:
廈門市海滄區人民法院(2015)海民初字第3540號“鄒志平與廖金玉房屋買賣合同糾紛”,見《鄒志平與廖金玉房屋買賣合同糾紛一審民事判決書》(審判員黃建和),載《無訟案例》(201512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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