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州繼承房產律師:母親遺囑房產歸小兒子 但房子拆遷大兒子也能分一杯羹
因為長子嗜賭,李某的母親立下遺囑,要把名下的房產和銀行存款全部交給小兒子李某繼承。母親過世之后,李某拿著公證過的遺囑去公證處辦理遺囑繼承公證,卻沒想到,本來順理成章的事情,因為遺囑中所指稱的房子被拆遷,而遇到了麻煩。原本李某可以獨自一人繼承的房產,必須跟大哥一起共同繼承。11 月 28 日,記者從余姚市公證處了解到了這件委托案的詳細情況。
大兒子好賭? 母親把名下財產留給小兒子
余姚人李某的母親前幾年因病過世,在她生前,曾做過遺囑公證。前幾天,李某拿著公證過的遺囑到工程處辦理遺囑繼承公證。遺囑中寫明,李某母親名下的房產和銀行存款都由李某繼承。公證員經詢問得知,李某的父親很早就過世了,房產和銀行存款都是李某母親的個人財產,李某的母親獨自一人把李某親兄弟兩人撫養長大,但李某的哥哥嗜賭成性,因此,母親決定把財產都留給李某。
但是,當公證員核對房屋信息時,發現遺囑中的房屋信息和房產證中的房屋信息不同,李某解釋說,遺囑中所指的房屋,在母親在世的時候拆遷了,現在的房產證,是拆遷安置換來的新房產證。
房屋被拆遷后? 小兒子不能單獨繼承新房
那么房屋被拆,并且置換了新的房產之后,能否繼續按照遺囑繼承辦理呢?公證處的工作人員告訴記者,李某的母親在遺囑中對房屋的處分,是在法律允許的范圍內,這是李某的母親在立遺囑時的內心真實意思的表示,并不能約束她隨后改變房屋處分方式的行為。也就是說,立下遺囑之后,李某母親仍然有對這套房屋的處置權。而之后房屋被拆,是因李某的母親同意拆遷并與房屋征收部門達成補償協議之后才發生的。李某的母親在遺囑中將房屋處分給李某后,又以補償協議形式將房屋拆遷,這個行為,可以看作和立遺囑時的表達的意思相反。
“因為這個同意拆遷的行為,使得遺囑中所指將要被繼承的的房屋,在繼承開始前消失,所以遺囑應被視為部分撤銷。”工作人員告訴記者。而產權調換房屋,其實是屬于在立下遺囑之后新獲得的財產,同時,李某的母親也沒有在遺囑中明確表示拆遷后置換來的房屋如何處分,所以不能把產權調換房屋作為遺囑中所指稱房屋的替代物。所以,產權調換房屋需要按照法定繼承辦理,同時,也不影響其他公證事項的真實性、合法性,銀行存款還是能按照遺囑由李某一人繼承辦理的。
記者咨詢了公證處工作人員后了解到,像李某這樣的情況,應該在母親在世時,房屋拆遷后,重新立遺囑,按照目前的情況,已經無法改變繼承辦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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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繼承遺產糾紛案件
(1)公安機關、醫院關于被繼承人死亡的證明;
被繼承人的死亡日期的戶籍資料或宣告死亡的判決書;
親屬關系證明;
(2)被繼承人主要遺產所在地的證明及遺產種類、數量及折價清單;
(3)被繼承人生前債權、債務情況的證明;
(4)被繼承人遺囑原件,公證遺囑的公證書,代書、錄音或危急情況下口頭遺囑,及所附的兩份以上證人材料;
(5)養子女、非婚生子女、形成撫育關系的繼子女應提供收養、出生證明、形成撫育關系的證明材料;
(6)繼承人放棄繼承權的親筆書寫的棄權書及有關證據;
(7)喪偶兒媳、女婿繼承公婆、岳父母遺產的,關于自己盡了主要贍養義務的證明;
(8)關于繼承人以外的依靠被繼承人撫養的缺乏勞動能力又無生活來源的人或者繼承人以外的對被繼承人撫養較多的人要求分得被繼承人遺產的有關證明;
(9)醫院關于繼承人已懷孕的證明;
(10)其他證據。
二、房產案件應提交的材料
(一)房屋產權糾紛案件
(1)房屋產權憑證;
(2)房屋來源(買受、繼承、析產、受贈等)的證明;
(3)共有房產形成(共同投資建造、翻建、購買、繼承、受贈等)的證明;
(4)房產登記變更(登記、變更登記、產權轉移等)的證據;
(5)房屋使用、管理、收益情況證明;
(6)交納房地產稅人的姓名及納稅時間、金額、票據等;
(7)其他證據。
(二)房屋買賣糾紛案件
(1)房屋產權憑證;
(2)房屋買賣合同及公證書;
(3)有關機關批準買賣房屋的文件;
(4)關于房屋交付情況的證明;
(5)買賣雙方交付、收取房款的憑證;
(6)買主身份、買房用途及房籍情況的證明;
(7)共有房屋的其他共有人放棄優先購買權和同意出賣房屋的證據;
(8)出租房屋的承租人放棄優先購買權的證據;
(9)其他證據。
(三)房屋租賃糾紛案件
(1)房屋產權憑證;
(2)房屋租賃許可證;
(3)房屋租賃合同;
(4)欠租時間、金額的證明或者欠據;
(5)修繕前房屋質量情況的證明和為修繕房屋支出的合理費用的憑證;
(6)原房屋平面構造草圖;
(7)轉租協議及轉租人從中漁利的證據;
(8)其他證據。
(四)房屋騰遷糾紛案件
(1)房屋產權憑證;
(2)房屋租賃合同;
(3)被騰遷人家庭人口及是否有其它住房或可搬遷之處的證據;
(4)房主收回房屋后的用途(自用或繼續出租等)的證明;
(5)出租房被買賣的,是否以同樣價格讓承租人優先購買的證據;
(6)房主是否提前三個月通知承租人搬遷的證據;
(7)其他證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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