死亡賠償金雖然是參照遺產分配規則進行分割,但遺產自被繼承人死亡后即轉化為全體繼承人共同共有,而死亡賠償金則無此性質。若本案爭議標的系父親去世后遺留的房產或是存款,則爺爺自父親死亡之日即與孫子共同共有遺產,在爺爺去世后,其繼承人可基于轉繼承繼承相應遺產。但本案爭議標的系死亡賠償金,在死亡賠償金已由孫子領取情況下,由于賠償金從始至終都沒有被實際占有,并沒有取得賠償金的所有權,因此在其去世后賠償金亦不會轉化為遺產,繼承人無權主張分割。
值得一提的是,在款項由孫子實際占有的情況下,爺爺對死亡賠償金享有的是債權請求權,在法理上其繼承人應當是作為債權人主張權利更為合適。但考慮到雙方是親密的爺孫關系,且賠償金是來源于父親意外死亡,綜合爺爺從始至終都未提出異議,實際情況大概率也是爺爺同意這筆錢歸孫子所有。綜合全部案情來看,法院大概率也不會支持姑姑的請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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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情簡介:
宋某才育有二子一女,長子宋某生,次子宋某清,女兒宋某芳。宋某生育有一子宋某。2020年11月13日,宋某生因交通事故死亡。上述交通事故賠償款共計1016775.73元,至2021年11月22日已全部支付給宋某。宋某當庭認可應賠付其祖父宋某才的生活費45485元沒有交付給宋某才。2022年4月28日,宋某才因病死亡。后宋某清與宋某產生矛盾,宋某清訴至一審法院,主張宋某才應得的交通事故賠償應作為遺產繼承,請求判令宋某返還宋某清應得繼承款253182.57元。
一審法院觀點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二十二條第一款規定:遺產是自然人死亡時遺留的個人合法財產。本案中,宋某生于2020年11月13日因交通事故死亡,至2021年11月22日,相應的賠償款項已全部支付給宋某。宋某提交的其與祖父宋某才簽具的同意領款聲明,不能反映宋某才就賠償款數額對宋某有贈與的意思表示,故宋某和宋某才作為宋某生的第一順序繼承人,對宋某生死亡賠償金共同享有權利。但是,死亡賠償金并非死者的遺產,其性質是侵權責任人對死者親屬的財產性損害賠償,分割原則不等同于遺產分配,分割時要考慮親屬與死者的親疏關系遠近、與死者共同生活的緊密程度及生活來源等因素,可參照遺產分割的相關規定適當分配。自宋某生死亡至宋某才死亡長達兩年時間內,宋某清沒有證據證明宋某與宋某才就案涉賠償款存在分割的請求或達成分配協議,也就是在宋某與宋某才之間未分割形成各自的權利數額,鑒于死亡賠償金的性質及二者祖孫關系,不能當然的認定宋某才對案涉賠償款具有的確定的份額。因此,宋某清的主張的款項并未發生由宋某才分得的事實,并非是宋某才的遺產,故宋某清主張繼承宋某才的遺產沒有事實依據。
二審山東濟寧中院觀點
依據當事人的訴辯意見,本案二審的爭議焦點是:宋某應否向宋某清返還其應得繼承款169580.13元。死亡賠償金是指被侵權人因侵權人的侵權行為而死亡,侵權人應當支付給被侵權人近親屬的金錢賠償。在本案中,宋某、宋某才的近親屬宋某生因交通事故死亡,宋某以領款人身份共計領取賠償款1016775.73元。死亡賠償金不屬于死者的個人遺產,不能直接適用遺產繼承的相關法律規定進行分配。依據當事人的陳述及舉證,自宋某生死亡到宋某才去世的兩年時間內,在宋某領取死亡賠償金后,宋某與宋某才之間并未對賠償款進行分割從而形成各自明確的權利數額。遺產的繼承需要有被繼承人明確的遺產,死亡賠償金具有特殊性,對于死亡賠償金的分配,應根據與死者關系的親疏遠近、與死者共同生活的緊密程度、生活來源的因素及與死者共同生活和經濟依賴關系適當分割。結合宋某才與宋某之間的祖孫關系、宋某才生前與宋某未要求并完成賠償款分割以及人情常理等因素,不能直接確認宋某才對于案涉賠償款享有的確定份額。宋某清主張的款項未發生宋某才分得的事實,其以遺產繼承為由要求宋某返還169580.13元,依據不足,一審法院不予支持并無不當。
索引案例:(2024)魯08民終4921號,以上涉及名字均為化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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死亡賠償金的分配,應當按照《民法典》規定的法定繼承順序,由配偶、父母和子女作為第一順序繼承人共同“繼承”。沒有第一順序繼承人的,由第二順序繼承人“繼承”。被繼承人子女先于被繼承人死亡的,由被繼承人子女的晚輩直系血親代位“繼承”。死亡賠償金的分配原則為:分配主體為死亡賠償金的賠償權利人。由于死亡賠償金的性質是財產損害賠償,其內容是對死者家庭整體預期收入的賠償。因此,賠償權利人首先是指與死者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員范圍內的近親屬,即第一順序繼承人,即配偶、父母、子女,只有第一順序繼承人完全不存在時,才開始由第二順序繼承人繼承,即同胞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
需要說明的是,死亡賠償金的分割不同于遺產分配。死亡賠償金原則上應由家庭生活共同體成員共同取得,當事人未請求分割的,人民法院不主動予以分割,當事人請求分割且賠償協議未明確賠償項目,應視為是對權利人物質損失與精神損害的混合賠償。在分割該筆賠償金前,應扣除已實際支付的喪葬費用,并優先照顧被撫養人的利益,剩余部分的分配應根據與死者關系的親疏遠近、與死者共同生活的緊密程度及生活來源等因素適當分割,而非等額分配。
本案中,孫某目前享受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待遇,其每月可領取最低生活保障金及養老金。其與梁某每月尚可從某村委會領取村民補貼。顧某女兒年幼,且其母為重度殘疾人,需要贍養與照顧。綜合本案情況,法院判決最終對顧某、孫小乙予以適當多分是正確的,亦符合案件實際。
綜上所述,在處理涉及死亡賠償金的問題時,需要充分考慮到各種相關因素和法律條款的規定,以確保最終的處理結果既符合法律法規的要求又能體現公平合理的精神。
法條鏈接
侵害他人造成人身損害的,應當賠償醫療費、護理費、交通費、營養費、住院伙食補助費等為治療和康復支出的合理費用,以及因誤工減少的收入。造成殘疾的,還應當賠償輔助器具費和殘疾賠償金;造成死亡的,還應當賠償喪葬費和死亡賠償金。
共同共有人對共有的不動產或者動產共同享有所有權。
共有人約定不得分割共有的不動產或者動產,以維持共有關系的,應當按照約定,但是共有人有重大理由需要分割的,可以請求分割;沒有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確的,按份共有人可以隨時請求分割,共同共有人在共有的基礎喪失或者有重大理由需要分割時可以請求分割。因分割造成其他共有人損害的,應當給予賠償。
現將相關數據及通知文件整理如下。
一、福建省2024年道路交通事故人身損害賠償相關數據(除廈門)
2023年全省城鎮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 ????????56153元? ? (用于計算殘疾、死亡賠償金)
2023年全省城鎮居民人均消費支出 ????????????37674元? ? ? ?(用于計算被扶養人生活費)
2023年全省城鎮非私營單位就業人員年平均工資? ? ? 約110103元? (用于計算喪葬費)
2023年全省城鎮私營單位就業人員年平均工資? ? ? ? ? 約68770元? ?(用于計算誤工費)
注:除2023年全省城鎮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及城鎮居民人均消費支出外,其余2023年數據均為依據近三年數據估算,實際數值以官方發布為準,后續我們會予以更新。
二、福建省2024年道路交通事故人身損害賠償相關數據(廈門)
2023年全市城鎮居民人均年可支配收入 ????????72880元 ?(用于計算殘疾、死亡賠償金)
2023年全市城鎮居民人均消費支出? ? ? ? ? ? ? ? 47411元? ? ? ?(用于計算被扶養人生活費)
2023年全省城鎮非私營單位就業人員年平均工資? ? ? 約110103元? ? (用于計算喪葬費)
2023年全省城鎮私營單位就業人員年平均工資? ? ? ? ?約68770元? ? ? ?(用于計算誤工費)
注:除2023年全市城鎮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及城鎮居民人均消費支出外,其余2023年數據均為依據近三年數據估算,實際數值以官方發布為準,后續我們會予以更新。
【說明】
1、截至目前,國家統計局福建調查總隊僅公布福建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及人均消費支出。全省城鎮私營單位及非私營單位就業人員年平均工資官方預計今年六月中旬發布,后續數據我們會予以更新。因此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人身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2022年修正)》的規定,目前可知,2024年福建一般地區(除廈門)各類人身損害賠償糾紛案件中的殘疾賠償金、死亡賠償金均按照新標準56153元/年計算,被扶養人生活費計算新標準為37674元/年。
福建廈門地區各類人身損害賠償糾紛案件中的殘疾賠償金、死亡賠償金計算新標準為72880元/年、被扶養人生活費計算新標準為47411元/年。
殘疾賠償金=上一年度城鎮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元/年)x賠償年限(年)x傷殘賠償系數
死亡賠償金=上一年度城鎮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元/年)x20年(受害人60周歲以上的,年齡每增加一歲減少一年;75周歲以上的,按5年計算)。
被扶養人生活費=上一年度城鎮居民人均消費支出(元/年)x扶養年限(年)÷扶養人人數x賠償系數
2、根據《福建省道路交通事故損害賠償項目計算標準(試行)》,誤工費計算公式如下:
(1)有固定收入:按照誤工實際減少的收入計算。
(2)無固定收入:按照受害人近三年的平均收入計算。受害人無法證明近三年的平均收入的,根據受害人所從事行業,參照受訴法院所在地相同或者相近行業上一年度私營單位分行業門類就業人員年平均工資÷365天計算每日誤工費。
受害人既不能證明近三年的平均收入,也不能夠證明所從事行業的,參照受訴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最低工資標準計算。
3、根據《福建省道路交通事故損害賠償項目計算標準(試行)》,喪葬費計算公式如下:
上一年度城鎮非私營單位分行業門類就業人員月平均工資x6個月
4、數據均來自福建省統計局近年統計年鑒,待統計部門公布最新數據后將及時進行更新。
5、其余費用計算公式均見【通知原文】附件:福建省道路交通事故損害賠償項目計算標準(試行)
【通知原文】
【相關文件】
一、福建省廈門市中級人民法院民一庭關于人身損害賠償城鄉統一試點標準的通知
各區法院:
我院于2019年11月5日下發了《關于開展人身損害賠償標準城鄉統一試點的通知》,要求自2020年1月1日起試行,現就有關具體標準進一步明確如下:
1.人身損害賠償城鄉統一標準適用于2020年1月1日起新受理的一審人身損害賠償案件;
2.人身損害賠償涉及城鄉標準的,不再區分城鎮居民和農村居民,均統一適用城鎮居民標準,其余問題則仍按照相關法律、法規和司法解釋原規定適用。
廈門市中級人民法院民一庭
2019年12月31日
二、福建省高級人民法院關于在全省范圍內進一步推進人身損害賠償標準城鄉統一試點工作的通知(2021)
全省各級人民法院、廈門海事法院、平潭綜合實驗區人民法院、福州鐵路運輸法院,本院相關審判庭:
為深入貫徹落實黨中央決策部署,更好地為城鄉融合發展提供司法服務保障,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進一步推進人身損害賠償標準城鄉統一試點工作的通知》(法明傳[2021]601號)要求,經研究決定,自2021年11月1日起在全省范圍內進一步開展人身損害賠償標準城鄉統一試點工作。具體要求如下:
一、案件類型:適用于各類人身損害賠償糾紛案件(包括民事案件、刑事附帶民事案件、海事案件)。
二、賠償標準:不再區分城鎮居民與農村居民賠償標準。
1.殘疾賠償金、死亡賠償金按照政府統計部門公布的省,經濟特區和計劃單列市上一年度城鎮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標準計算;
2.被扶養人生活費按照政府統計部門公布的省、經濟特區和計劃單列市上一年度城鎮居民人均消費性支出標準計算,計入殘疾賠償金或者死亡賠償金。
三、案件范圍:適用于2021年11月1日(含本日)后新受理的一審人身損害賠償糾紛案件。除前期試點的廈門、莆田、平潭三地外,本次試點前已受理當事人在試點后撤訴又重新起訴的一審案件,以及經二審程序、審判監督程序后按第一審程序審理的一審案件,不予適用。本次全省試點后,賠償權利人因不了解政策變化,仍主張按農村居民賠償標準的,應予釋明。
本通知施行后,法律、司法解釋有新規定的,按新規定執行。
試點中遇到的有關問題,請及時層報省法院民一庭。特此通知。
福建省高級人民法院
2021年10月3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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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人身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
(2003年12月4日最高人民法院審判委員會第1299次會議通過;根據2020年12月23日最高人民法院審判委員會第1823次會議通過的《最高人民法院關于修改〈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在民事審判工作中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工會法》若干問題的解釋〉等二十七件民事類司法解釋的決定》修正;根據2022年2月15日最高人民法院審判委員會第1864次會議通過的《最高人民法院關于修改〈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人身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的決定》修正,該修正自2022年5月1日起施行)
……
第七條 誤工費根據受害人的誤工時間和收入狀況確定。
誤工時間根據受害人接受治療的醫療機構出具的證明確定。受害人因傷致殘持續誤工的,誤工時間可以計算至定殘日前一天。
受害人有固定收入的,誤工費按照實際減少的收入計算。受害人無固定收入的,按照其最近三年的平均收入計算;受害人不能舉證證明其最近三年的平均收入狀況的,可以參照受訴法院所在地相同或者相近行業上一年度職工的平均工資計算。
第八條 護理費根據護理人員的收入狀況和護理人數、護理期限確定。
護理人員有收入的,參照誤工費的規定計算;護理人員沒有收入或者雇傭護工的,參照當地護工從事同等級別護理的勞務報酬標準計算。護理人員原則上為一人,但醫療機構或者鑒定機構有明確意見的,可以參照確定護理人員人數。
護理期限應計算至受害人恢復生活自理能力時止。受害人因殘疾不能恢復生活自理能力的,可以根據其年齡、健康狀況等因素確定合理的護理期限,但最長不超過二十年。
受害人定殘后的護理,應當根據其護理依賴程度并結合配制殘疾輔助器具的情況確定護理級別。
第十二條? 殘疾賠償金根據受害人喪失勞動能力程度或者傷殘等級,按照受訴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鎮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標準,自定殘之日起按二十年計算。但六十周歲以上的,年齡每增加一歲減少一年;七十五周歲以上的,按五年計算。
受害人因傷致殘但實際收入沒有減少,或者傷殘等級較輕但造成職業妨害嚴重影響其勞動就業的,可以對殘疾賠償金作相應調整。
第十四條 喪葬費按照受訴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標準,以六個月總額計算。
第十五條? 死亡賠償金按照受訴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鎮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標準,按二十年計算。但六十周歲以上的,年齡每增加一歲減少一年;七十五周歲以上的,按五年計算。
第十七條? 被扶養人生活費根據扶養人喪失勞動能力程度,按照受訴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鎮居民人均消費支出標準計算。被扶養人為未成年人的,計算至十八周歲;被扶養人無勞動能力又無其他生活來源的,計算二十年。但六十周歲以上的,年齡每增加一歲減少一年;七十五周歲以上的,按五年計算。
被扶養人是指受害人依法應當承擔扶養義務的未成年人或者喪失勞動能力又無其他生活來源的成年近親屬。被扶養人還有其他扶養人的,賠償義務人只賠償受害人依法應當負擔的部分。被扶養人有數人的,年賠償總額累計不超過上一年度城鎮居民人均消費支出額。
第十八條??賠償權利人舉證證明其住所地或者經常居住地城鎮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高于受訴法院所在地標準的,殘疾賠償金或者死亡賠償金可以按照其住所地或者經常居住地的相關標準計算。
被扶養人生活費的相關計算標準,依照前款原則確定。
第二十二條? 本解釋所稱“城鎮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城鎮居民人均消費支出”“職工平均工資”,按照政府統計部門公布的各省、自治區、直轄市以及經濟特區和計劃單列市上一年度相關統計數據確定。
“上一年度”,是指一審法庭辯論終結時的上一統計年度。
【相關圖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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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數據來源】
2023年福建省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統計公報
https://tjj.fujian.gov.cn/xxgk/tjgb/202403/t20240313_6413971.htm
福建省統計局?福建統計年鑒2021-2023
2021:https://tjj.fujian.gov.cn/tongjinianjian/dz2021/index.htm
2022:https://tjj.fujian.gov.cn/tongjinianjian/dz2022/index.htm
2023:https://tjj.fujian.gov.cn/tongjinianjian/dz2023/indexce.htm
福建省統計局?福建省2022年城鎮非私營單位就業人員年平均工資103803元
http://tjj.fujian.gov.cn/xxgk/tjxx/gzqk/202306/t20230613_6186465.htm
福建省統計局?福建省2022年城鎮私營單位就業人員年平均工資65392元
http://tjj.fujian.gov.cn/xxgk/tjxx/gzqk/202306/t20230613_6186458.htm
廈門市統計局?2023年全市主要經濟指標快報
https://tjj.xm.gov.cn/tjzl/tjsj/jdsj/sjyb/202401/t20240123_2811861.htm
]]>一審湖南岳陽縣法院觀點:
二審湖南岳陽中院觀點:
廣東省高級人民法院在該案的二審判決中,明確認定,水灣公司為安東衛購買的商業性意外傷害保險,性質上是水灣公司為安東衛提供的一種福利待遇,不能免除水灣公司作為用人單位負有的法定的繳納工傷保險費的義務或支付工傷保險待遇的義務。此外,法律及司法解釋并不禁止受工傷的職工或其家屬獲得雙重賠償。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工傷保險行政案件若干問題的規定》第八條第一款規定:“職工因第三人的原因受到傷害,社會保險行政部門以職工或者其近親屬己經對第三人提起民事訴訟或者獲得民事賠償為由,作出不予受理工傷認定申請或者不予認定工傷決定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第三款規定“職工因第三人的原因導致工傷,社會保險經辦機構以職工或者其近親屬已經對第三人提起民事訴訟為由,拒絕支付工傷保險待遇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但第三人已經支付的醫療費用除外”,由此可見,上述規定并不禁止受工傷的職工同時獲得民事賠償和工傷保險待遇賠償。
雇主責任險與工傷保險,無論從性質、目的,還是從強制性、賠償范圍等各方面來考量,都是獨立的險種,不具有替代性。保費不管是用人單位繳納,還是扣勞動者工資,結果是一致的。本案投保費用系從勞動者工資中扣繳,只是以用人單位名義與保險公司簽訂的保險合同。勞動者有權在獲取雇主責任險的權利后,再依據《工傷保險條例》獲取工傷保險待遇,但醫藥費、死亡賠償金不能重復計算。
福州律師蔡思斌評析:
蔡思斌
2022年9月5日
杜萬華大法官:審理死亡賠償金案件時應當注意的三個問題
法院審理有關死亡賠償金的案件時可能遇到的情況比較復雜,最高法院大法官杜萬華最新編著的《杜萬華大法官民事商事審判實務演講錄》一書中收錄了關于審理死亡賠償金案件時應當注意的幾個問題,現對其加以整理,并收集了相關的裁判實例、專家觀點以及法律依據,供讀者參閱。
杜萬華大法官觀點
1、關于死亡賠償金的權利主體
審理死亡賠償金案件時要注意,死亡賠償金不是對死者的賠付,而是對死者近親屬的賠付,因此,死亡賠償金不能看成是死者的遺產。這一點非常重要。審判實踐中會遇到這樣的情況:有些死者的近親屬在領到死亡賠償金之后,死者的債權人找來了,要求用死亡賠償金來償還債權人債務。有的法院在判決中還支持了債權人的這種訴訟請求。我認為這是不合適的。死亡賠償金是被侵權人死亡以后確定的,人死了以后,就不能作為法律關系的主體,不再是權利義務的主體,既不享受權利,也不承擔義務,當然不能夠以自己名義接受死亡賠償金。死亡賠償金本身是對死者勞動收入的喪失所給予的財產性補償,是補償給死者近親屬的,而不是死者本人,把它作為死者遺產來處理是不合適的。這一點要予以明確。
2. 關于死亡賠償金的請求權人的范圍
在死亡賠償金案件中,死者的近親屬有賠償的請求權。這是一個比較特殊的請求權。通常情況下,侵權人應該賠償的主體是被侵權人,但在死亡賠償案件中,因為被侵權人已經死亡了,他的法律關系主體資格已經消滅了,當然也就不可能再行使請求權。相反,死亡賠償金是賠付給死者近親屬的,死者的近親屬對獲得死亡賠償金享有請求權。這規定在《侵權責任法》第18條當中。
在審理具體案件過程中,要解決的一個問題是:如何理解享有請求權的近親屬的內涵和外延。
目前,最高人民法院還沒有司法解釋對近親屬進行更細致的、權威性的解釋,這也是我們下一步需要做的工作,對死亡賠償金案件中享有請求權的近親屬作出解釋。要解決這一問題,我認為可以參照《繼承法》中法定繼承的順序。根據《繼承法》的規定,法定繼承順序包括第一繼承順序和第二繼承順序。位列第一繼承順序的有配偶、父母、子女等,位列第二繼承順序的有兄弟姊妹等。有第一順序的親屬的時候,第二繼承順序的親屬就不能夠請求分配遺產。這是法定繼承中所涉及的兩個繼承順序。
參照法定繼承的順序,就可以解決死亡賠償金中的請求權人的范圍,即屬于第一順序的親屬,如配偶、父母、子女,可以向加害人請求死亡賠償金。這個請求權只屬于第一順序的人,第二順序的人不能染指。只有在沒有第一順序的人的時候,才可以把第二順序的人列為死亡賠償金的請求權人。
3. 關于墊付人的請求權問題
在審理死亡賠償金案件時,還有一個需要注意的問題是,能否將墊付人列為案件的當事人。在人身損害案件發生后,可能會有人或者單位為死者墊付醫療費、護理費、交通費、誤工費用、喪葬費等合理費用。墊付這些費用的單位和人員,是否享有向侵權人請求賠償的權利。我認為,在侵權案件中,墊付相關費用的人就好比是另一個侵權事實中的被侵權人,但不是直接的被侵權人,他為死者支付了相關費用,他的利益也受到了損害,而這都源于侵權人的侵權行為。墊付人向侵權人主張這筆費用是合情合理的。摘自《杜萬華大法官民事商事審判實務演講錄》,杜萬華著,人民法院出版社2016年10月第1版
▌專家觀點
1、被侵權人死亡案件中,墊付人享有相關費用的賠償請求權
被侵權人死亡,支付被侵權人醫療費、喪葬費等合理費用的人有權請求侵權人賠償費用,但侵權人已支付該費用的除外。在司法實踐中,支付被侵權人死亡前的醫療費等合理費用的,不一定是被侵權人本身,而是其親屬、朋友或者其他人;對于喪葬費,由于受害人已經死亡,只能是其親屬、朋友或者其他人支付。若支付這些費用的是被侵權人的近親屬,這些近親屬當然可以依據本條第一款(《中華人民共和國侵權責任法》第十八條)的規定請求侵權人賠償這些費用,若支付這些費用的并非其近親屬,而是其朋友、其他人或者某一單位的,實際支付費用的主體也可以作為獨立的請求權人請求侵權人賠償這些費用,但若侵權人已將這些費用賠償給被侵權人近親屬的,實際支付這些費用的主體就不能再向侵權人請求賠償,而只能要求獲得賠償的近親屬返還這些費用。賦予實際支付醫療費、喪葬費等費用的主體獨立請求權,有利于弘揚幫扶幫襯的社會美德,保護善良的社會風俗,也可以防止侵權人獲得不當利益。(摘自《中華人民共和國侵權責任法釋義》,王勝明主編,法律出版社2013年版)
2.死亡賠償金的法律性質和請求權主體
因侵害生命權而生之損害賠償項目中,最具爭議的就是死亡賠償金。首先應該明確的是,死亡賠償金不屬于遺產。根據《繼承法》規定,遺產是公民死亡時遺留的個人合法財產。死亡賠償金在受害人死亡時尚未由其所有,而是以受害人死亡為給付條件,是對死者未來收入損失的賠償,故不屬于遺產范疇。目前,各國民事立法與司法實踐達成共識的一點是,死亡賠償金絕非對死者的財產損害的賠償,因為受害人已經死亡,其權利能力消滅,民事主體資格不復存在,所以死者本身不可能遭受財產上的損害,加害人無須向死者承擔任何賠償責任。既然死亡賠償金并非對受害死者損害的賠償,其只能是對與受害死者有關的一些人即親屬的賠償,是基于被害人的死亡導致家庭未來總體收入減少(其減少要么表現為法定被扶養人生活費用減少或喪失,要么表現為法定繼承人未來可繼承財產減少)的賠償。
我國《侵權責任法》第十八條第一款前半段規定,被侵權人死亡的,其近親屬有權請求侵權人承擔侵權責任。這是法律對侵權責任請求權主體的特別規定,即在通常情況下,侵權責任的請求權主體是權利受到侵害的被侵權人本人,但在被侵權人死亡的情況下,其近親屬權利雖然沒有受到侵害,但因該侵權行為導致的純粹經濟上損失可請求損害賠償,此應以法律明確規定為限。(摘自《民事審判指導與參考》2011年第1輯(總第45輯),最高人民法院民事審判第一庭編,人民法院出版社2011年版)
【法官觀點】死亡賠償金的性質及分配||福州交通事故理賠律師、人身損害賠償律師推薦
來源/中國法院網 作者/王宇聲(鄭州鐵路運輸中級法院)
對死亡賠償金的歸屬產生很大爭議。對此,本文列舉了不同時期相關法律法規對死亡賠償金的不同規定,對死亡賠償金是精神損失還是物質損失、是不是死者的夫妻共同財產、是不是個人的合法收入、是不是公民的遺產、是否應該清償死者債務等問題進行分析論證,提出自己的觀點及處理意見,與大家共勉。
一、法律、法規及司法解釋對“死亡賠償金”的規定
1、《消費者權益保護法》第四十二條規定:經營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務,造成消費者或者其他受害人死亡的,應當支付喪葬費、死亡賠償金以及由死者生前扶養的人所必需的生活費等費用。
2、《國家賠償法》第二十七條第(三)項規定:侵犯公民生命健康權造成死亡的,應當支付死亡賠償金、喪葬費,總額為國家上年度職工年平均工資的二十倍。
3、《產品質量法》第四十四條規定:因產品存在缺陷造成受害人死亡的,應當支付喪葬費、死亡賠償金以及由死者生前扶養的人所必需的生活費等費用。
4、《醫療事故處理條例》第五十條第十一款規定:精神損害撫慰金按照醫療事故發生地居民年平均生活費計算。造成患者死亡的,賠償年限最長不超過6年。
5、《工傷保險條例》第三十七條規定:職工因工死亡,其直系親屬可領取一次性工亡補助金,標準為48個月至60個月的統籌地區上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
6、《道路交通事故處理辦法》(已廢止)第三十七條規定:死亡補償費按照交通事故發生地平均生活費計算,補償十年。對不滿十六周歲的,年齡每小一歲減少一年;對七十周歲以上的,年齡每增加一歲減少一年,最低均不少于五年。
7、《最高人民法院關于確定民事侵權精神損害賠償責任若干問題的解釋》第九條規定:精神損害撫慰金包括以下方式:(一)致人殘疾的,為殘疾賠償金;(二)致人死亡的,為死亡賠償金;(三)其他損害情形的精神撫慰金。”
8、《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人身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二十九條規定:死亡賠償金按照受訴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鎮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或者農村居民人均純收入標準,按二十年計算。但六十周歲以上的,年齡每增加一歲減少一年;七十五周歲以上的,按五年計算”。
9、《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觸電人身損害賠償案件若干問題的解釋》第四條規定:因觸電引起的人身損害賠償范圍包括:(八)死亡補償費:按照當地平均生活費計算,補償二十年。對七十周歲以上的,年齡每增加一歲少計一年,但補償年限最低不少于十年。
10、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涉外海上人身傷亡案件損害賠償的具體規定(試行)》四規定:死亡賠償范圍和計算公式(一)收入損失。提指根據死者生前的綜合收入水平計算的收入損失。收入損失=(年收入-年個人生活費)×死亡時起至退休的年數+退休收入×10 死者年個人生活費占年收入的25%-30%。(三)安撫費。是指對死者遺屬的精神損失所給予的補償。
由上述法律法規及司法解釋中,不難看出現行法律法規及司法解釋對死亡賠償金規定用語混亂,含義不同,標準不一,且明顯沖突。對死亡賠償金有稱為“死亡賠償金”的,有稱為“死亡補償費”的,有稱為“一次性工亡補助金”的,有為“收入損失和安撫費”的,有為“精神損害撫慰金”的等等,以致造成理解和法律的混亂,立法機關有必要對此問題以立法解釋進行規范。
二、死亡賠償金是不是精神損害撫慰金
死亡賠償金是對死者親屬財產利益損失的補償,還是對死者親屬的精神撫慰,還是二者兼而有之呢?以前的各種法律及司法解釋并無明確規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確定民事侵權精神損害賠償責任若干問題的解釋》首次將死亡賠償金明確為精神損害撫慰金,但稍后《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人身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十八條規定:受害人或者死者近親屬遭受精神損害,賠償權利人向人民法院請求賠償精神損害撫慰金的,適用《最高人民法院關于確定民事侵權精神損害賠償責任若干問題的解釋》予以確定。后一個解釋否定了死亡賠償金為精神損害撫慰金的規定。應該說《人身損害賠償解釋》中死亡賠償金是對受害人親屬財產損失利益的補償,明確排除了死亡賠償金的精神損害撫慰金性質,這一規定與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涉外海上人身傷亡案件損害賠償的具體規定(試行)》中相關規定接軌,從而給侵害生命權給受害人親屬造成精神損害的精神撫慰開創空間,是對生命權的尊重和保護,也是對死者親屬精神的慰藉。《人身損害賠償解釋》中死亡賠償金是對死者親屬所受財產利益損失的補償,是“一種不考慮具體受害人個人財產損失的差額,而是從損害賠償的社會妥當性和社會公正性出發,為損害確定固定標準”的補償,應屬于物質損失的范疇。
三、死亡補償金是不是死者的夫妻共同財產
夫妻在婚姻關系存續期間所得財產,如果符合《婚姻法》第17條、《婚姻法解釋(二)》第11條規定,歸夫妻共同所有。上述法律規定表明:第一,夫妻共同財產取得的法律前提是雙方之間存在婚姻法律關系。受害人在死亡時,其與其配偶的婚姻關系已自然解除,所以因受害人死亡為前提的死亡補償金當然不是雙方婚姻關系存續期間的財產所得。第二,上述法律規定已經通過列舉方式明確表示死亡補償金不屬于夫妻共同財產。根據《婚姻法》第18條第2項規定,一方因身體受到傷害獲得的醫療費、殘疾人生活補助費等費用,屬于夫妻一方財產。上述法律規定表明,因人身受到損害而取得的補償費用屬于個人所有,具有人身專屬的性質。受害人的死亡事實導致了死亡補償金的產生。雖然受害人因死亡而無法親自受到補償,但補償金的人身專屬性并不因此而改變。因此,死亡補償金不屬于夫妻共同財產。
四、死亡賠償金是不是個人的合法收入
有觀點認為死亡賠償金不屬于公民的個人合法財產,是死者因他人致害死亡后由加害人給其親屬所造成的物質性收入損失的一種補償。但是,根據2004年5月1日開始施行的《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人身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31條規定,死亡賠償金屬于物質損失賠償金,是受害人因死亡而導致未來收入損失,也就是逸失利益,是對受害人預期獲得收入的補償,自然而然是受害人收入的一部份。只是這種收入所得,是法律強行規定的,用于保護死者利益,而不是死者通過個人的努力得到或必須要死者親自占有、使用、處分的收入所得。因此,認定死亡賠償金不屬于公民的個人合法財產理由的依據并不充分,應當將其歸入公民的合法收入范圍。
五、死亡賠償金是不是公民的遺產
死亡賠償金與遺產既有相似之處,也有明顯區別。死亡賠償金與遺產的相似之處在于:(一)死亡賠償金是公民死亡時發生的,與遺產有一定的相似之處。(二)受益人基本相同。在民事訴訟實踐中,人身損害賠償糾紛案件中主張死亡補償金的訴訟主體都是死者的繼承人,這與遺產相同。根據《民訴法》規定,只有死者的繼承人才有權參加人身損害賠償訴訟,并在訴訟中主張死亡補償金賠償,否則訴訟就要依法終結。死亡賠償金與遺產的區別:(一)死亡賠償金是公民死亡之后才發生的,非該公民死亡時所遺留的。(二)《繼承法》詳細規定了遺產的范圍,該范圍之內并沒有明確地包括死亡賠償金。(三)任何公民均可以在生前立遺囑處分自己的遺產,如未立遺囑,死后也可以依照法定繼承原則分配該公民的遺產,而公民在生前無法也不可能處分自己的死亡賠償金。(四)如按遺產處理死亡賠償金,法定繼承人以外的依靠被繼承人扶養的缺乏勞動能力又沒有生活來源的人,或者繼承人以外的對被繼承人扶養較多的人,也有權分得該項的一部分。而且根據《繼承法》第三十三條的規定,如按遺產處理死亡賠償金,繼承人繼承遺產應當清償被繼承人依法應當繳納的稅款和債務,而這有悖于立法上設死亡賠償金的目的。從這方面看,死亡賠償金似乎并不符合遺產的構成要件,但其實不然。
認為遺產是公民死亡時遺留的個人合法財產,強調公民死亡是界定遺產的唯一標準,筆者認為既有失公允也與《繼承法》立法精神不符。因為,在公民死亡之后至遺產所有權轉移之前,已死亡公民的財產都有可能繼續增加、增值或產生孳息,這些在公民死亡后增加、增值的財產以及茲息都是公民的遺產,否則這些財產將無法處理。死亡補償金雖于受害人死亡后產生,但其與死者的人身權、生命權和財產權緊密相關,應當按遺產處理。
對于死亡賠償金與遺產的受益人范圍,筆者認為并不沖突。死亡賠償金的受益人范圍也不排除《繼承法》第十四條規定的兩種人,即對繼承人以外的依靠被繼承人扶養的缺乏勞動能力又沒有生活來源的人,或者繼承人以外的對被繼承人扶養較多的人。如果死者無繼承人,這兩種人自然可參與繼承、分配一定的遺產,在訴訟中,也可以同樣的身份向侵害人主張權利。如果將上述兩種人排除在受益人之外,死者的權益將無法得到有效、完全的保護,侵權人將會以死者無繼承人或其他受益人而拒絕賠償。
六、死亡賠償金是否應該清償死者債務
按照《繼承法》第三十三條的規定,如按遺產處理死亡賠償金,繼承人繼承遺產應當清償被繼承人依法應當繳納的稅款和債務,這是否有悖于立法上設死亡賠償金的目的,值得商榷。死亡賠償金作為具體的賠償項目,不承擔清償債務、稅款的義務,但一旦作為死者的整體性收入,在與其他財產混同分配時,其已由特定物變為種類物,其賠償的目的性已經弱化直至消失,自然可以用于清償債務欠稅,甚至由受益人用于其他用途,這也更能維護國家稅收和債權人利益,保護其他的法律關系平穩地存續。
附錄一:最高人民法院關于空難死亡賠償金能否作為遺產處理的復函【(2004)民一他字第26號】
廣東省高級人民法院:
你院粵高法民一請字(2004)1號《關于死亡賠償金能否作為遺產處理的請示》收悉。經研究,答復如下:
空難死亡賠償金是基于死者死亡對死者近親屬所支付的賠償。獲得空難死亡賠償金的權利人是死者近親屬,而非死者。故空難死亡賠償金不宜認定為遺產。
以上意見,供參考。
二OO五年三月二十二日
附錄二:死亡賠償金權利請求人
?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人身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法釋[2003]20號】
第一條 因生命、健康、身體遭受侵害,賠償權利人起訴請求賠償義務人賠償財產損失和精神損害的,人民法院應予受理。
本條所稱“賠償權利人”,是指因侵權行為或者其他致害原因直接遭受人身損害的受害人、依法由受害人承擔扶養義務的被扶養人以及死亡受害人的近親屬。
?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貫徹執行<民法通則>若干問題的意見【法[辦]發[1988]6號】
第十二條 民法通則中規定的近親屬包括配偶、父母、子女、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孫子女、外孫子女;
]]>停著的車也能撞死人?法院還判賠?當事法院聲明:尚無定論!||福州律師推薦了解
來源/綜合華商報、江陰法院微信公號
最近一則涉法院判決的報道又牽動了公眾的神經,據華商報的報道,車主將機動車停在自己門口,被醉駕騎行電動車的男子撞上,導致電動車主死亡,死者家屬起訴至法院后,法院判決車主在無責范圍內賠償10多萬元。
剛看到這則消息的時候,因為搜索不到判決原文,本編輯第一反應是這是不是媒體斷章取義誤解了法院判決,因為從報道的內容來看,判決超出了常人的認知,對法律條文的理解也存在可商榷之處。看到報道后眾多法官紛紛表達了對報道的質疑。
但是這則報道流傳非常廣泛,眾多媒體紛紛轉載,百度搜索記錄的結果顯示已經達2萬余條,跟評的評論多數并不認可這份判決。今天審理法院江陰法院發布情況說明,澄清該案正在上訴之中,并非最終判決。
從情況說明內容來看,法院并沒有否認報道的真實性,只是該案還在上訴中,尚未有最終結果。對此,編輯想說的,媒體有監督的權力,但對于尚未生效爭議性應該慎重報道,如果真是判決有誤,法院也會通過二審實現自我糾錯。但如果媒體過早接入傳播,會給人們心中留下根深蒂固的第一印象,后續再想翻轉難之又難,這樣對社會造成的不良影響可以參考彭宇案,雖然彭宇在二審中承認撞了人,但是這個重要事實已經無人再關注。
鏈接:《停著的車“撞”死人,究竟該不該賠?》
最近,家住江蘇江陰月城的陳先生,真是覺得很委屈,停在自家門口的車,居然“撞”死了人!自己還因此被死者家屬告上了法庭,要求巨額索賠。
事情是這樣的,歲末年初的一天晚間,朱某與一眾朋友喝完酒后,駕駛著電瓶車回家,當時已是凌晨一點多,朱某喝得醉醺醺,電瓶車開得歪歪斜斜,不慎撞到了陳先生停在家門口的轎車,經醫院搶救無效死亡。
交警大隊作出的事故成因分析意見書,載明“死者朱某由于顱腦損傷死亡,送檢的朱某血液中檢出乙醇成份,其含量為2.40mg乙醇/ml血液;朱某應負事故的全部責任。但原告堅持認為,陳先生也應該承擔部分責任。原告據此當庭向陳先生索賠四十余萬元。
陳先生覺得很冤枉,他表示,自己每天都這么停車,而且車輛離村道還有五六十公分的距離,根本不會影響電瓶車的通行。承辦法官現場勘察情況,確定陳先生將車停放在自家水泥場地上,確實與相鄰的村道之間存在一定的間距。
那么陳先生還需要擔責嗎?
盡管不需要承擔責任,但法官解釋,根據《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條之規定:機動車發生交通事故造成人身傷亡、財產損失的,由保險公司在機動車第三者責任強制保險責任限額范圍內予以賠償;不足的部分,機動車一方沒有過錯的,承擔不超過百分之十的賠償責任。
因此, 陳先生需在無責賠償范圍內承擔不超過10%的責任。
又因陳先生在保險公司承保了商業險及不計免賠險,他應當承擔的賠償責任,由保險公司根據保險合同予以賠償。
經過計算,最終,法官做出了由保險公司賠付原告親屬10萬余元的判決,并駁回了原告的其他訴訟請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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