婚姻關系存續期間致使他人懷孕構成重大過錯的,無過錯方在辦理離婚登記手續一年后主張損害賠償,法院是否應予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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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要旨
協議離婚時間在民法典實施前,無過錯方在民法典實施后提起離婚損害賠償訴訟時已經超過原婚姻法司法解釋規定的一年期間,從維護民事主體權益及弘揚社會主義核心價值觀、實現“三個更有利于”的角度出發,應當按照有利溯及原則,適用民法典及其司法解釋的相關規定,保障無過錯方的合法權益。離婚損害賠償請求權應當適用民法典總則編關于訴訟時效制度的規定。
基本案情
法院觀點
一審法院認為,關于胡某第三項訴訟請求,《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若干問題的解釋(二)》(以下簡稱婚姻法司法解釋(二))第二十七條規定,當事人在婚姻登記機關辦理離婚登記手續后,以婚姻法第四十六條規定為由向人民法院提出損害賠償請求的,人民法院應當受理。但當事人在協議離婚時已經明確表示放棄該項請求,或者在辦理離婚登記手續一年后提出的,不予支持。 本案中,雙方于2019年10月協議離婚,胡某向法院提出損害賠償請求已在辦理離婚登記手續一年后,因此法院難以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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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審北京市三中院認為,本案應當適用民法典及婚姻家庭編解釋(一)的相關規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時間效力的若干規定》(以下簡稱民法典時間效力規定)第二條規定,民法典施行前的法律事實引起的民事糾紛案件,當時的法律、司法解釋有規定,適用當時的法律、司法解釋的規定,但是適用民法典的規定更有利于保護民事主體合法權益,更有利于維護社會和經濟秩序,更有利于弘揚社會主義核心價值觀的除外。 該條款主要是針對舊法有規定而新法改變了舊法規定時如何適用法律的規定,包括“法不溯及既往”原則和有利溯及適用規則。 其中,在有利溯及標準的把握上,將更有利于保護民事主體合法權益、更有利于維護社會和經濟秩序、更有利于弘揚社會主義核心價值觀的“三個更有利于”作為判斷有利溯及的標準,并以符合誠實信用、公序良俗和日常生活經驗法則的要求為判斷合理預期的基準,從而確保法律秩序的穩定。 意思自治作為民法典的基本原則之一,在涉及私人事務的婚姻家庭領域尤為重要。 最能體現意思自治的,莫過于民事主體按自己的意思處分權利。 離婚損害賠償請求權作為民法典第一千零九十一條明確賦予夫妻中無過錯方的權利,如仍以婚姻法規定的四種過錯情形作出認定,或以超過協議離婚時間“一年”為由即駁回無過錯方的訴訟請求,顯然不符合民法典婚姻家庭編保護無過錯方利益原則所追求的目的。 基于上述分析,民法典關于離婚損害賠償法定情形的兜底條款、婚姻家庭編解釋(一)中關于協議離婚后提起離婚損害賠償的條款滿足了民法典時間效力規定第二條有利溯及中“三個更有利于”的標準。 本案適用民法典、婚姻家庭編解釋(一)的規定更符合公序良俗的相關內容,有利于弘揚社會主義核心價值觀。綜上,劉某的行為已經構成民法典規定的“其他重大過錯”,胡某作為無過錯方,有權通過離婚損害賠償制度得到相應補償和救濟。 雖然胡某在辦理離婚登記手續一年后提出,且離婚事實發生在民法典實施前,但在離婚協議中其并未明確放棄該項主張,本案適用民法典及相關司法解釋的規定更有利于保護民事主體的合法權益。一審法院僅以該請求超過協議離婚一年為由予以駁回,處理不當,本院予以糾正。
律師分析
一、除《婚姻法》規定的四種離婚過錯情形外,如果存在其他對夫妻感情造成重大傷害的行為,無過錯方同樣可以主張離婚損害賠償。
《婚姻法》(2001年)第46條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導致離婚的,無過錯方有權請求損害賠償:(一)重婚的;(二)有配偶者與他人同居的;(三)實施家庭暴力的;(四)虐待、遺棄家庭成員的。
《民法典》(2021.1.1)第1091條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導致離婚的,無過錯方有權請求損害賠償:(一)重婚;(二)與他人同居;(三)實施家庭暴力;(四)虐待、遺棄家庭成員;(五)有其他重大過錯。
2001年修訂的婚姻法首次確立了離婚損害賠償制度,旨在填補受害配偶的損害,通過給予具有經濟賠償和精神慰藉雙重作用的撫慰金以撫慰受害方,但有且僅有四種情形。然而在司法實踐中,四種情形難以囊括復雜的社會現實,因此應活用民法典于2021年增設的兜底條款“有其他重大過錯”。除《婚姻法》規定的情形外,一方存在其他對夫妻感情造成重大傷害的行為,無過錯方同樣有權主張離婚損害賠償。例如本案中被告方離婚三天便再婚生子,且所生之子受孕時間為與原告婚姻存續期間,其過錯行為程度已達到“有其他重大過錯”條件。
二、離婚損害賠償請求權的行使應適用民法典訴訟時效的原則規定,無過錯方向法院提起訴訟,請求離婚損害賠償的訴訟時效應為三年。
2004年04月01日施行的《婚姻法司法解釋(二)》第27條為離婚損害賠償請求權規定了時間限制,即當事人在辦理離婚登記手續一年后提出的,不予支持。
但2021年1月1日施行的《民法典婚姻家庭編的解釋(一)》第89條刪除了上述時間限制:“當事人在婚姻登記機關辦理離婚登記手續后,以民法典第一千零九十一條規定為由向人民法院提出損害賠償請求的,人民法院應當受理。但當事人在協議離婚時已經明確表示放棄該項請求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關于民法典的時間效力,若是符合更有利于保護民事主體合法權益、更有利于維護社會和經濟秩序、更有利于弘揚社會主義核心價值觀的“三個更有利于”標準,亦可以遵循有利溯及適用規則。因此,若仍以《婚姻法司法解釋(二)》規定的超過協議離婚時間“一年”為由即駁回無過錯方的訴訟請求,顯然不符合民法典婚姻家庭編保護無過錯方利益原則所追求的目的。故本案無過錯方離婚損害賠償請求權的行使應同樣適用民法典訴訟時效的原則規定,即無過錯方向法院提起訴訟,請求離婚損害賠償的訴訟時效應為三年,從當事人知道或應當知道原配偶有重大過錯行為之日起計算。
實務總結
相關法條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一千零九十一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導致離婚的,無過錯方有權請求損害賠償:(一)重婚;(二)與他人同居;(三)實施家庭暴力;(四)虐待、遺棄家庭成員;(五)有其他重大過錯。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婚姻家庭編的解釋(一)》
第八十七條 承擔民法典第一千零九十一條規定的損害賠償責任的主體,為離婚訴訟當事人中無過錯方的配偶。
人民法院判決不準離婚的案件,對于當事人基于民法典第一千零九十一條提出的損害賠償請求,不予支持。
在婚姻關系存續期間,當事人不起訴離婚而單獨依據民法典第一千零九十一條提起損害賠償請求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
第八十九條 當事人在婚姻登記機關辦理離婚登記手續后,以民法典第一千零九十一條規定為由向人民法院提出損害賠償請求的,人民法院應當受理。但當事人在協議離婚時已經明確表示放棄該項請求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時間效力的若干規定》?
第二條?民法典施行前的法律事實引起的民事糾紛案件,當時的法律、司法解釋有規定,適用當時的法律、司法解釋的規定,但是適用民法典的規定更有利于保護民事主體合法權益,更有利于維護社會和經濟秩序,更有利于弘揚社會主義核心價值觀的除外。
延伸案例
案例一:一方構成重大過錯,無過錯方主張損害賠償適用三年訴訟時效。
青田縣人民法院?|?(2021)浙1121民初4066號
法院觀點:一、關于離婚后損害責任糾紛,民法典實施前后的相關規定不同。民法典實施前,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若干問題的解釋(一)》第三十條第(二)項“人民法院受理離婚案件時,應當將婚姻法第四十六條等規定中當事人的有關權利義務,書面告知當事人。在適用婚姻法第四十六條時,應當區分以下不同情況:……(二)符合婚姻法第四十六條規定的無過錯方作為被告的離婚訴訟案件,如果被告不同意離婚也不基于該條規定提起損害賠償請求的,可以在離婚后一年內就此單獨提起訴訟”的規定,無過錯方另行就離婚后損害賠償提出請求的權利以一年為期限,該期間為除斥期間,不可中止、中斷或者延長。在民法典實施后,《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婚姻家庭編的解釋(一)》第八十八條取消了上述一年除斥期間的規定。因此,原告是否仍享有離婚后損害責任賠償請求權的關鍵在于法律適用。在本案中,被告王某在婚姻關系存續期間與他人同居并生育子女的行為發生于民法典實施前,但原告陳某主張其在2019年下半年才知曉被告王某存在上述行為。本院考慮到被告未提交證據證明原告知曉其在婚姻關系存續期間與他人同居并生育非婚生子,且雙方在離婚訴訟中亦未提及被告王某存在上述行為,同時,原告陳某自2012年至2018年7月1日期間均在國外,對了解被告王某在國內的生活存在客觀上的障礙。因此,可以認定原告陳某在2019年下半年才知曉被告王某存在上述行為具有高度蓋然性,故原告未能及時提起賠償訴訟并非由于怠于行使權利。此外,加強家庭文明建設,夫妻之間相互忠實、互相尊重是踐行社會主義核心價值觀的應有之義,被告王某在婚姻關系存續期間與他人同居并生育子女的行為顯然有悖于社會主義核心價值觀。因此,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時間效力的若干規定》第二條“民法典施行前的法律事實引起的民事糾紛案件,當時的法律、司法解釋有規定,適用當時的法律、司法解釋的規定,但是適用民法典的規定更有利于保護民事主體合法權益,更有利于維護社會和經濟秩序,更有利于弘揚社會主義核心價值觀的除外”的規定,本案雖系民法典施行前的法律事實引起的民事糾紛案件,但應當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的規定。綜上,本案的訴訟時效為原告陳某知道或者應當知道權利受損之日即2019年下半年起三年內,故被告王某提出本案已過訴訟時效的抗辯意見,本院不予采納。
案例二:一方構成重大過錯,無過錯方在不知情下于協議離婚時約定不要求精神賠償和補償的,無過錯方仍有權主張離婚損害賠償。
北京市第三中級人民法院?|?(2024)京03民終404號
法院觀點:本案中雙方雖對放棄損害賠償請求有約定,但杜某表示其并不知道王某在離婚前已經與婚外異性交往,王某提供的現有證據亦不足以證明在離婚時其已經將與婚外異性交往的事實告知杜某并在此情形下雙方約定放棄損害賠償請求,故王某以杜某明確放棄損害賠償請求為由抗辯,本院不予支持。
案例三:無過錯方無直接證據證明另一方存在過錯行為,但離婚協議中載明過錯事實的,仍可索賠一定損害賠償。
成都市雙流區人民法院?|?(2022)川0116民初741號
法院觀點:雖然周某并未提交直接證據證明葉某存在“出軌”的證據,但根據雙方簽訂的《離婚協議書》中關于“因女方背叛婚姻致使感情破裂,已無和好可能”的表述可以認定葉某在婚姻關系存續期間存在過錯,因此應當承擔精神損害賠償責任,該金額本院酌定為20000元。
福州律師蔡思斌
]]>本次培訓由拓維律師事務所李萍律師為公司講授《民法典背景下合同的審查、簽訂與管理》。李萍律師結合民法典合同編以及《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合同編通則若干問題的解釋》中的重要條款,融合公司業務實際情況,就國有企業在合同審查、簽訂、管理過程中需要關注的問題給予了詳細闡述,同時向公司介紹了合同編司法解釋所深化和踐行的民法典的基本價值,即保障自治、維護誠信、鼓勵交易、促進公平的原則。
培訓現場互動積極、氣氛熱烈。
來源:拓維法訊
]]>北京大成律師事務所迅速響應,部署大成爭議解決委員會在全所范圍內組織研討,征集反饋意見。爭議解決專業委員會組織全國各分所爭議解決專業組進行了討論,就《征求意見稿》形成修改建議。
2024年4月19日,大成福州辦公室爭議解決專業組召開研討會,專門討論《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婚姻家庭編的解釋(二)(征求意見稿)》。受大成福州爭議解決專業組負責人邱宇婷律師委托,本次研討會由聯合負責人林航主持,秘書長吳柏達負責會議記錄,大成爭議解決專委會聯合牽頭人黃奕新律師及蘇紋律師、林勇律師、余建芹律師、金郭律師、李榕森律師、汪鵬律師等參與研討。
與會律師對于重婚原效力補正問題、“假離婚”問題、同居析產問題、婚姻贈與房產問題、父母為子女出資購房問題、未成年人及夫妻一方直播打賞的處理、處分未成年子女名下房產的效力問題、子女成年后欠付撫養費的處理、離婚經濟幫助的處理等實務熱點難點問題各抒己見、討論熱烈。
此次研討會對《征求意見稿》條文在司法實務中的可行性進行論證,與會律師就如何優化部分條款的表述等各抒己見,并進行充分討論,確保提交的《征求意見稿》修改建議更具合理性和實操性。
現大成福州爭議解決專業組經研討總結后已形成了修改意見,提交大成律所爭議解決專業委員會。期待正式發布施行的《民法典婚姻家庭編司法解釋(二)》能夠吸納有益的修改意見,更好地為婚姻家庭案件的審理提供指引。
大成律師非常重視提交有關立法及司法解釋《征求意見稿》的反饋意見,一方面,反映了大成律師對《征求意見稿》的實務理解與專業建議,是大成律師關注司法進程、踐行法治使命的生動體現。另一方面,是大成律所推動大成律師專業化水平邁上新臺階的契機,助力大成律師為客戶提供更專業化、精細化的服務。
撰稿:吳柏達
來源:大成福州辦公室
前款規定情形下,贈與人有證據證明受贈人存在欺詐、脅迫或者民法典第六百六十三條規定等情形,請求撤銷該約定的,人民法院應依法予以支持。
實踐中,涉及到結婚加名比較典型的情形有:
1. ?一方全款出資所有的房屋,在婚前/婚內加上對方的名字,登記顯示為雙方共同共有、雙方按份共有、或完全登記為另一方。
2. ?一方非全款出資所有(存在貸款)的房屋,在婚前/婚內加上對方的名字,登記顯示為雙方共同共有、雙方按份共有、或完全登記為另一方。(當然,此種情況相對比較少,因為有貸款的房子要加配偶名字,還涉及到貸款銀行的審批,比較麻煩。而且,若是有貸款的房屋,即使不加名,也推定婚后共同還貸及增值部分為夫妻共同財產,故而加名不如第一種情形下那么急迫)
在上述情形中,其中最為突出的爭議又為:若是一方因結婚而將婚前房屋完全登記至對方名下,是屬于另一方的個人財產,還是仍然屬于雙方的共同財產?若是一方因結婚而將自己的婚前房屋登記為雙方按份共有,是否按照登記份額來確認雙方的財產權利?
而第四條第一款的最后一句“但雙方有特別約定的除外”,正是給夫妻雙方通過夫妻財產約定、或者約定贈與不可撤銷等意思自治留下空間,使得雙方的特別約定成為一種例外。
征求意見稿第四條的第二款,緊接著進一步明確,即使雙方有特別約定,但若是有證據證明此種特別約定是受贈人故意欺詐、脅迫或者存在民法典第六百六十三條[3]規定等情形的,則可以撤銷。此款規定也具有重大意義,明確支持贈與完成后可以完全撤銷。
筆者試舉一例來演示征求意見稿第四條的應用,方便讀者理解。
小明和小美結婚,小明將其婚前全款購買的一套公寓,變更為女方一個人的名字。結婚半年后,小美以雙方性格不合為由提出離婚并要求該套房屋完全歸自己一人所有。小明則提出要求返還房屋。依據征求意見稿第四條的規定,此種情況下,若是小美沒有其他的證據,則法院可以結合小明贈與房產的目的,綜合考慮雙方婚姻關系存續時間、離婚過錯、雙方經濟情況等事實,來判決該房屋歸一方所有,并參考房屋市場價格由獲得房屋一方對另一方予以適當補償。但假設在庭審過程中,小美拿出了另外一份證據——雙方書面簽署的夫妻財產約定,其中明確寫到,該房屋歸屬于小美一人所有,小明無任何權利。那么這便可以被認定為是雙方的特別約定,此時就對小明不利。但是,假如小明可以進一步拿出證據證明,當時這份夫妻財產約定,根本不是小明自愿簽署的,而是小美挾持小明逼其簽署的,則根據第四條第二款,該份夫妻財產約定可以被撤銷。法院又可以按照雙方婚姻關系存續時間、離婚過錯、雙方經濟情況等事實,來判決該房屋歸一方所有,并參考房屋市場價格由獲得房屋一方對另一方予以適當補償。而如果小明還可以進一步證明,當初小明和小美在房屋登記管理部門變更名字時,也是受到了小美的欺詐或脅迫,或者小美在拿到房子后即虐待、遺棄小明,則小明還可以主張撤銷贈與房子的行為。
筆者認為,從上述征求稿第四條的字面意思來看,“一方將其所有的房屋變更登記至對方名下或者雙方名下”并未排除雙方按份共有,故而也可以將“雙方名下”理解為是雙方按份共有。問題在于,按份共有是否可以視為雙方關于房屋份額的一種“特別約定”?對此,征求稿第四條并沒有明確的指向,恐還將留下爭議的空間。對此,筆者傾向于認為,按份共有宜理解為是雙方對于份額的特別約定,若無相反證據,可以作為按份分割的依據。也即上述案例中,因為該房屋已經變更為小明1%、小美99%,即使小明和小美才結婚一天小美便提出離婚,則上述份額也應理解為是雙方的特別約定。但是鑒于實務中大部分老百姓對于共同共有和按份共有的法律后果并不了解得很清楚,房屋登記管理部門在辦理時,也不完全會進行兩者含義的解釋和說明,故而建議宜對此問題進行進一步的普法闡述,以更好的讓老百姓理解其含義。
第二,征求稿第四條第一款的表述為“結合贈與房產的目的,綜合考慮雙方婚姻關系存續時間、離婚過錯、雙方經濟情況等事實,判決該房屋歸一方所有,并參考房屋市場價格由獲得房屋一方對另一方予以適當補償。”此種表述給法院判決留下了比較大的自由裁量空間,到底婚姻存續時間長短、過錯程度、經濟情況如何影響最終的補償比例,幾者之間如何正相關?恐也會引起相似案件之間的判決結果差距。
第三,征求意見稿第四條第二款規定“可以依據民法典第六百六十三條規定等情形請求撤銷該約定”,那么在現實生活中,結婚加名的行為是否就隱含了受贈一方履行“婚姻美滿、穩定、長久”的義務?如果受贈一方不久便提出離婚,是否屬于民法典第六百六十三條項下“不履行贈與合同約定的義務”的情形?該問題恐也有待進一步明確。
綜上,征求意見稿第四條的規定,沿用了結婚加名屬于贈與的一貫邏輯,并在此邏輯基礎上,進一步明確了結婚加名后仍然屬于雙方的夫妻共同財產,法院可以酌情分割,除非當事人之間有特別約定。即使當事人之間有關于贈與的特別約定,此種贈與的特別約定也可以撤銷。第四條兩款規定的規定邏輯嚴密、符合現實需求,且保留了自由裁量的空間,為以后此類結婚加名爭議的靈活處理奠定了法律基礎,但也仍有值得探討的空間。
[1] 已失效,被民法典婚姻家庭編司法解釋第三十二條替代。
[2] 婚前或者婚姻關系存續期間,當事人約定將一方所有的房產贈與另一方或者共有,贈與方在贈與房產變更登記之前撤銷贈與,另一方請求判令繼續履行的,人民法院可以按照民法典第六百五十八條的規定處理。
[3] 第六百六十三條 受贈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贈與人可以撤銷贈與:
(一)嚴重侵害贈與人或者贈與人近親屬的合法權益;
(二)對贈與人有扶養義務而不履行;
(三)不履行贈與合同約定的義務。
贈與人的撤銷權,自知道或者應當知道撤銷事由之日起一年內行使。
作者:中倫律師事務所? ? 袁芳律師
中華人民共和國最高人民法院
二〇二四年四月七日
本次講座,張迪律師從重視合同風險與防控的重要性與必要性切入,圍繞合同訂立過程中的合同的形式、主體等構成要件及招投標項目中常見糾紛等角度展開,結合具體法律規定與實踐案例,為國有企業工作人員在處理法律糾紛、防范法律風險提供了相應的建議。本次講座收到參會人員的一致好評。
平潭城發集團將以城市綜合運營商為目標,以建設、經營、服務城市為職能,積極推進資源整合、優化產業布局,通過深化改革全面提升企業持續發展、資金保障和風險防范能力,打造具有核心競爭力、省內一流、主業突出、富有市場競爭力的現代化國有企業。
來源:大成福州辦公室
案件情況:
2017年12月22日,大唐租賃公司作為出租人,蛟河能源公司、凱迪生態公司作為共同承租人簽訂了《融資租賃合同》,約定大唐公司購買蛟龍公司的生物質發電設備租給凱迪公司,租金3.65億,期限6年,承租人每3個月向出租人支付一次租金,如承租人未按期支付租金,則按照日利率萬分之五計算違約金。
2018年5月7日,凱迪生態公司發出關于公司債務到期未能清償的公告。該公告直接觸發《融資租賃合同》的違約條款。2018年5月11日,大唐租賃公司向蛟河能源公司和凱迪生態公司發出了《關于通知合同提前到期并加速付清租金的函》。要求支付剩余租金及承擔違約責任。
大唐租賃公司遂向法院起訴要求蛟龍公司和凱迪公司支付全部租金及違約金。一審法院判決兩被告支付全部未付租金本金加利息4.09億元,及相應違約金。
后凱迪公司、蛟龍公司不服判決提起上訴。
法院觀點:
關于租金加速到期,《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第二百四十八條(《民法典》第七百五十二條)規定,“承租人應當按照約定支付租金。承租人經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內仍不支付租金的,出租人可以要求支付全部租金;也可以解除合同,收回租賃物。”凱迪生態公司于2018年5月7日發出關于公司債務到期未能清償的公告,即該公司發生公開市場債券重大違約事件,屬于經營發生重大變故;且截至大唐租賃公司在一審訴訟期間提出變更訴訟請求申請的2018年8月20日,蛟河能源公司、凱迪生態公司亦未能給付已于2018年6月2日到期的租金。故大唐租賃公司依照《融資租賃合同》第十八條、第十九條的約定主張權利,有事實和法律依據。在出租人大唐租賃公司依照《融資租賃合同》第18.3.1款的約定主張承租人債務加速到期時,承租人應立即付清“全部剩余租賃成本及其他應付費用并賠償損失”,對此各方并無爭議。
關于違約金,在《融資租賃合同》第十八條“違約事項和補救措施”中第18.1款約定,“承租人未能按照本合同約定向出租人支付到期租金、手續費的,承租人應就延遲支付款項按日萬分之五(0.05%)向出租人支付遲延期間的違約金。一審法院認定蛟河能源公司、凱迪生態公司應給付大唐租賃公司違約金732699元數額正確,有合同依據,并無不當。
融資租賃合同是出租人根據承租人對出賣人、租賃物的選擇,而向出賣人購買租賃物,提供給承租人適用,而承租人向其支付租金的合同。根據《民法典》七百五十二條規定,租金到期后,承租人經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內仍不支付租金的,出租人可以通過主張租金加速到期和提前解除合同兩種方式進行權利救濟。但二者只能擇一主張。
出租人主張租金加速到期,承租人仍保留占有及使用租賃物的權利,基于融資租賃中出租人對租賃物享有的所有權具有擔保功能,當其主張剩余租金時,在合同無特殊約定的情況下,可以對租賃物拍賣、變賣所得款優先受償。此外,倘若出租人主張支付剩余租金后,承租人無法償還的,出租人可以再次起訴解除合同取回租賃物。
]]>(2023年12月24日中國共產黨福建省第十一屆委員會第五次全體會議通過)
一、明確總體要求,充分認識建設兩岸融合發展示范區的重大意義
(一)重大意義。中共中央、國務院出臺支持福建探索海峽兩岸融合發展新路建設兩岸融合發展示范區的意見,賦予福建重大政治責任、重大歷史使命和重大發展機遇。建設兩岸融合發展示范區,有利于發揮福建獨特優勢,服務對臺工作全局;有利于回應臺胞訴求,增進臺胞福祉;有利于鼓勵更多臺胞來閩發展,融入新發展格局。各級各部門要提高站位、主動作為,推動兩岸融合發展示范區建設向更廣領域、更高程度、更深層次邁進。
(二)指導思想。以習近平新時代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思想為指導,全面貫徹黨的二十大精神,堅持貫徹新時代黨解決臺灣問題的總體方略,貫徹落實習近平總書記對福建工作的重要講話重要指示批示精神,秉持“兩岸一家親”理念,突出以通促融、以惠促融、以情促融,聚焦融合發展所需、臺胞臺企所盼,堅持先易后難、循序漸進、持續推進、久久為功,為臺胞辦好事、謀實惠、增福祉,為深化兩岸融合發展提供示范。
(三)工作目標。閩臺各領域融合發展進程加速推進,臺胞臺企登陸第一家園的效應充分顯現;融合發展政策制度體系更加完善,示范樣板功能更加凸顯;全域融合發展格局扎實推進,與全方位推進高質量發展協同增效作用更加突出。到2025年,兩岸融合發展示范區建設取得實質性進展,形成一批階段性標志性成果;在未來更長一段時期內,福建全域基本建成兩岸融合發展示范區,在推進祖國和平統一進程中發揮更大作用。
二、共建共享第一家園,打造兩岸社會融合示范樣板
(四)健全臺胞社會參與體系。在臺胞聚集社區開展閩臺共建共治共享試點,推出更多便于臺胞參與的社會融合項目、基層治理崗位。按照國家有關規定,拓寬臺胞參評各級榮譽和獎項范圍,激勵表彰一批參與生態環保、鄉村振興、社會公益、司法服務等事業發展的優秀臺胞典型。臺胞可加入相關行業性、學術性、專業性社會團體,擔任臺資企業協會等非宗教社會組織負責人、法定代表人。擴大省社科基金臺胞專項扶持項目規模,建立健全閩臺學術交流合作機制。擴大臺胞擔任仲裁員、調解員、人民陪審員、人民監督員、檢察聯絡員及司法輔助人員等的規模,拓展臺胞參與福建法治建設領域。
(五)完善臺胞在閩求學研習制度安排。優化在閩臺胞子女申請就讀中小學和公立幼兒園流程,落實“歡迎就讀、一視同仁、就近入學”政策。符合條件的省內高校通過直接采認臺灣“統測”、“分科測驗”成績等多種形式招收臺灣學生,提升高校臺生的獎學金覆蓋面、入學助學金額度,擴大對臺招生規模。推動優勢特色臺企與閩臺高校深度合作,組建海峽兩岸職業技能教育聯盟,合作興辦職業學校。設立一批兩岸青少年研學基地。
(六)建設臺胞宜居宜業首選地。落實取消臺胞在閩暫住登記,調整相應行政事項,制定臺胞定居落戶工作規范,實現“愿落盡落”。為首次來大陸的臺灣同胞提供更多便利化服務措施。優化臺胞出入境證件辦理服務,拓展臺灣居民居住證在全省政務服務、公共服務和互聯網領域應用場景。推出更加便利臺胞使用移動支付的舉措。全省各設區市、平潭綜合實驗區要為就業創業臺青提供過渡期免費住房和公共租賃住房。建立全省臺胞醫保健保線上服務平臺。落實臺胞在閩購房、普惠養老、臨時遇困救助、參保“五險一金”等享受當地居民待遇。建設全省直接采認臺灣地區職業資格證書統一平臺,頒發采信證書全省通用。擴大臺灣地區職業技能資格直接采認范圍。大力推進學校、醫院、科研機構聘用臺胞工作。在閩臺灣教師可參與職業教育“雙師型”教師認定。推動擴大符合條件的臺灣居民在閩從事律師職業的執業范圍。
(七)提供更有溫度更高效率的涉臺司法服務。提升海絲中央法務區、海峽兩岸仲裁中心等的涉臺服務功能。設立涉臺公共法律服務中心,建設涉臺法律研究咨詢、臺灣地區法律查明中心和共享平臺,制定臺灣民商事仲裁機構在廈門設立業務機構登記管理規定。實施“一室多員”涉臺檢察工作機制,提供精細化涉臺訴訟服務,優化涉臺執法信息公開平臺,推進提升臺胞權益保障法官工作室、檢察聯絡室、臺胞臺商服務中心(專窗)等運行質效,打造大陸涉臺司法服務優選地。
三、深化閩臺經貿合作,打造兩岸經濟融合示范樣板
(八)推動閩臺基礎設施應通盡通。構建陸海空立體式綜合性對臺通道樞紐。完善海運通道,推動加密“小三通”航線,推動福建沿海對臺客貨運樞紐設施提級擴能,推進兩岸客貨運輸便利化。拓展對臺空中通道,以福廈樞紐機場為節點,推動加密閩臺空中直航連接。推動暢通閩臺與大陸其他地區連接通道,加快推進與長三角、粵港澳大灣區和中西部運輸通道建設。加強物流樞紐等重大物流基礎設施布局建設,強化“絲路海運”、“福建中歐班列”服務閩臺物流運輸能力,做強做優海運快件、冷鏈物流等對臺特色業務,構建國際貿易物流新通道。
(九)實施優化涉臺營商環境行動。打造市場化、法治化、便利化的一流營商環境,依法依規放寬臺資臺企市場準入限制。擴大福建自由貿易試驗區對臺先行先試,推動實施對臺小額貿易備案管理等創新發展措施。制定《福建省促進兩岸行業標準共通條例》,建設兩岸標準共通服務平臺。加強金融對臺服務,創新兩岸社會資本合作方式,設立運作閩臺產業融合基金等,支持海峽股權交易中心深化“臺資板”建設。完善臺胞臺企權益保障協調聯動機制,建立健全政企溝通渠道,各級黨政領導要常態化聽取臺胞臺商意見建議。
(十)打造閩臺產業合作升級版。建立閩臺融合發展重大項目清單,實行審批、要素、資金優先保障。深化閩臺電子信息、機械裝備、石油化工等優勢產業合作。高質量建設海峽兩岸集成電路產業合作試驗區、生技和醫療健康產業合作區等涉臺產業園區。加強要素保障,加快布局建設古雷石化基地重大石化項目、寧德鋰電新能源產業鏈項目,拓展延伸上下游產業鏈。加快閩臺科技合作基地建設,實施關鍵共性技術聯合攻關項目。推動中國東南(福建)科學城建設。構建閩臺人才聚集平臺,推動海峽生態環境科技成果轉化。
(十一)拓寬臺灣農漁業和中小企業在閩發展路徑。加快建設兩岸農漁業交流合作平臺,提檔升級臺灣農民創業園、閩臺農業融合發展產業園。深入推進閩臺鄉建鄉創合作項目,創建一批合作樣板縣(鎮、村),吸引更多臺胞領辦創辦農民合作社、家庭農場、貿易合作社。創建海峽兩岸中小企業合作區。依托高速公路服務區等平臺拓展臺灣康養、文化創意等業者來閩發展空間。支持符合條件的在閩臺企和金門、馬祖企業參評“福建老字號”、“中華老字號”。
四、密切閩臺人文交流,打造兩岸同胞情感融合示范樣板
(十二)推進閩臺民間基層交流。辦好海峽論壇等兩岸重大交流活動。發揮民間信仰精神紐帶作用,培優做強對臺交流基地,打造祖地文化品牌體系。加強閩臺法學法律界交流交往。支持開展閩臺佛教界聯合傳戒和福建道教對臺科儀培訓,省內宗教院校團體可招收臺灣學生和會員。制定臺灣民間組織在閩設立辦事機構實施細則。實施閩臺歷史展示溯源工程,開展“遷臺記憶”檔案文獻征集、保護、開發利用和數字化工作,鞏固拓展閩臺同名同宗村交流,推動閩臺共修共建同名同宗村村志、館、網,完善中國閩臺緣博物館等涉臺場館設施,深化尋根謁祖和宗親鄉親姻親交流。
(十三)加深閩臺青少年交流交往。辦好海峽青年節、海峽青年論壇、海峽青年社團圓桌會等品牌活動,促進閩臺青年社團結對交流。開展閩臺中小學校校際結對交流。設立閩臺棒壘球區域發展中心,推動閩臺青少年以“閩臺聯合組隊”等方式參加大陸棒壘球比賽。建好用活臺灣青年創業就業基地、體驗式交流中心,讓更多臺灣青年來閩追夢、筑夢、圓夢。
(十四)共同弘揚中華優秀文化。發揮閩南文化、媽祖文化、客家文化、朱子文化等特色文化優勢,促進中華優秀傳統文化保護傳承和創新發展。深入實施涉臺文物保護工程,開展涉臺文物和文化遺產司法保護行動,讓更多符合條件的臺胞參與涉臺文物保護及考古項目。實施“南島語族起源與擴散研究”項目,擴大南島語族文化起源地影響。試點允許臺灣業者在閩投資設立廣播電視節目制作經營公司,制定促進兩岸優秀網絡文化融合發展若干措施,推進兩岸影視文化創作基地建設。支持閩臺媽祖宮廟聯合開展非遺項目“媽祖信俗”保護行動,推進兩岸閩南紅磚建筑、媽祖文化史跡、關圣文化史跡、開漳圣王信俗申報世界文化遺產工作。
五、以點帶面整體推進,構建福建全域融合發展新格局
(十五)持續提升廈門與金門融合質效。在建設高標準市場體系、科技創新、產業轉型、對外開放、公共服務、城市治理等重點領域和關鍵環節縱深推進綜合改革試點。制定金門居民享受廈門同城待遇的政策舉措,打造廈金“同城生活圈”。加快推進與金門通電、通氣、通橋大陸側項目建設。做好廈金通橋、海運互聯、共用機場相關規劃銜接,適時推動廈門與金門共建共享基礎設施。推進廈門大學深化與金門大學校際交流合作。
(十六)推進福州與馬祖創新融合。制定馬祖居民享受福州同城待遇的政策舉措,打造福馬“同城生活圈”,便利更多馬祖居民到福州發展。推動共建兩岸物流集散中心,建設福州馬祖產業合作園區,促進文化旅游、海洋漁業等領域創新融合,吸引臺胞臺企參與福州數字經濟發展。加快推進福馬通水、通電、通氣、通橋等工程大陸側項目,做大做強福州到馬祖的客貨運航線。建立福州新區與平潭綜合實驗區對臺融合協同機制,實現一體化、高質量發展。
(十七)加快平潭綜合實驗區開放發展。打造兩岸共同市場先行區域,優化海關監管模式,推動兩岸貿易結算便利化,進一步擴大對臺小額貿易,打造兩岸農漁產品貿易重要通道和中藥材交易平臺,推動服務貿易創新發展。推出簡化臺商臺企在平潭綜合實驗區投資審批程序的相關措施,推動放開臺灣信息服務行業準入,擴大對臺教育合作。構建更加便捷的兩岸往來通道,培育對臺直航通道,推動優化平潭綜合實驗區至臺灣本島客貨運航線,適時開通平潭綜合實驗區至臺灣郵輪航線,推進游艇旅游合作,扎實推進一批對臺基礎設施聯通項目建設。
(十八)拓展其他地區對臺融合實踐。泉州、漳州加快建設世界閩南文化交流中心,辦好世界閩南文化節,開展與澎湖融合發展實踐。推進三明海峽兩岸鄉村融合發展試驗區建設,發展龍巖、三明客家文化對臺交流項目,成立閩臺客家文化研究與交流聯盟。辦好莆田世界媽祖文化論壇,建設媽祖文化中心。打造南平生態、文化、旅游產業對臺合作品牌,加強兩岸碳計量技術交流。拓展延伸寧德電動汽車和新能源新材料產業鏈,打造閩臺新能源汽車智造基地。
六、強化組織領導,落實保障措施
(十九)堅持和加強黨的全面領導。堅持黨中央對福建探索海峽兩岸融合發展新路、建設兩岸融合發展示范區的集中統一領導,把黨的領導落實到兩岸融合發展示范區建設的各方面全過程。
(二十)建立和完善工作推進機制。建立健全部省聯動、通報督導、新聞發布等機制,加強溝通協調,全鏈條全方位推動工作落實。各地各部門要強化責任意識,配強專門工作力量,抓好落地執行。財政部門要統籌落實好各項經費保障。
(二十一)構建考核評估體系。加強跟蹤分析、評估督導、考核管理,將工作落實情況作為各級領導班子和領導干部政績考核內容,作為黨政機關績效考評參考依據,納入巡視巡察監督范圍,提升工作質效。
(二十二)廣泛動員各方力量。加強政策宣傳解讀,暢通臺胞意見反饋渠道,凝聚各方共識。充分發揮人大、政協、民主黨派、工商聯和人民團體、海外僑團、涉臺研究智庫的積極作用,營造全社會共同推進兩岸融合發展示范區建設的良好氛圍。
中國人民大學法學院副院長朱虎
朱虎代表中國人民大學法學院致辭,感謝福建省司法廳、福建省律師協會對人大法學院的信任和支持,并簡要介紹了人大法學院的基本情況,表示人大法學院將積極做好培訓期間的服務和保障工作,確保培訓順利圓滿。
省律師協會副會長許明
許明代表省律師協會向為本次培訓班提供大力支持的中國人民大學表示衷心感謝,并對參訓學員提出了三點希望:一要堅定正確政治方向,把做黨和人民滿意的好律師作為從業根本遵循。要把堅定擁護“兩個確立”、堅決做到“兩個維護”落到實際行動上,奮力踐行“五點希望”,更好服務全面依法治國。二要深耕專業領域,找準涉外法律服務方向,謀定而動。要錘煉過硬本領,努力掌握本職工作必需的專業知識和技能,切實提高自身的專業化水平。三要嚴格遵守培訓紀律,展現我省律師的良好形象。要珍惜本次培訓的機會,遵守紀律,認真學習,展現福建律師良好的精神風貌、嚴謹的工作作風和優秀的專業水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