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次修訂后的《公司法》,刪除了2018年《公司法》中的16個條文,新增和修改了228個條文,主要從“完善公司資本制度”“優化公司治理”“加強股東權利保護”“強化控股股東、實際控制人和高管責任”“完善公司設立、退出制度”“完善國家出資公司相關規定”“完善公司債券相關規定”等方面進行了修訂,是歷次《公司法》修改中規模最大的一次,將對所有公司制市場經濟主體產生重大和深遠影響。
本次專題講座詳細講述了新《公司法》的修訂概覽以及本次修訂的亮點,講座內容豐富、實用性強,對新修訂《公司法》的解讀深入透徹,對實務操作具有很強的指導意義。本次講座獲得了在場員工的一致好評,員工們紛紛表示,通過本次講座,他們對新修訂的《公司法》有了更深入的理解,對于如何在日常工作中運用實踐也有了更清晰的思路。
來源:福建至理律師事務所
]]>杜量律師針對企業經營過程中合同管理、用工等方面常見合規和風險注意事項,及“新公司法”背景下跨境電商的重點風險防控等問題,結合法律規定、司法實踐及案例,進行講解分析;并專門針對“新公司法”對存量及擬新設立公司的影響及跨境電商在境內、境外多場景、多角度、多維度的權利主張及風險識別、規避作了深入淺出的說明。
林芳律師以建設工程日常項目管理工作所涉法律風險為錨點,以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簽訂、履行、結算付款全流程為線索,重點針對合同風險條款管理、項目經理表見代理、項目部印章使用、分包管理、材料采購管理、工期管理、文書送達、證據收集與固定、工程價款優先受償權和項目經理的刑事、行政違法風險等重點問題進行深入剖析。
講座過程中,林芳律師深入淺出,從建設工程相關法律規定出發,將前述理論問題與司法實踐案例充分結合,同時重點分享了其曾代理的部分風險防控成功案例。為提高可操作性,林芳律師進一步為在場人員提供了具體、翔實的法律建議和防范措施,分享了部分示范文本,旨在幫助公司員工在合同履行全過程中更好地防范風險、維護公司權益。
現年四十多歲的黃某自參加工作以來即入職某酒樓,并一路從該酒樓的一名普通員工升任至管理層。2013年1月1日,雙方簽訂了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多年來,黃某一直勤懇工作,但2021年6月,酒樓突然提出為了轉變經營方式,要求經理崗位以上的員工變更勞動形式,先是讓黃某寫了辭職申請,然后又讓黃某自己注冊成立了一個公司,后該酒樓以關聯公司名義與黃某注冊的公司簽訂了一份崗位承包協議。但黃某的工作崗位、工作內容并未變化,仍然在酒樓從事日常管理工作,酒樓不再給黃某繳納社保,工資則以管理承包費的名義按月向黃某發放。
2022年6月,酒樓人事部門突然通知黃某,因部門設置調整其崗位取消,經公司總經理會決定,終止與黃某的承包關系。黃某再去公司已經無法打卡,辦公權限也已關閉。黃某認為酒樓的做法侵犯了自身合法權益,申請了勞動仲裁,要求酒樓支付違法解除勞動合同賠償金,但仲裁委以雙方簽訂承包協議不是勞動關系為由未支持黃某的申請。黃某不服仲裁結果,起訴至東城區法院。
法院審理后認為,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第三條規定,訂立勞動合同,應當遵循合法、公平、平等自愿、協商一致、誠實信用的原則。勞動者與用人單位在勞動合同履行過程中均應遵守誠信原則,勞動者對用人單位有忠實義務,應盡職盡責,維護用人單位的經營利益;用人單位負有保障勞動者權利的義務,應當維護勞動關系的穩定。本案中,雙方對2021年6月之后是否存在勞動關系存在爭議,爭議的起因則在于被告酒樓在2021年6月變更用工形式的行為是否阻斷了勞動關系。
勞動關系履行期間,雙方勞動關系是否因轉變用工形式而中斷,不能僅從合同形式來看,而應當看勞動關系履行的事實。第一,雖然被告酒樓提交了一份原告黃某簽字的辭職申請書,但是該申請是應公司要求所簽,黃某作為一名為被告服務多年的老員工,并且從一名普通職員一直升任到公司的管理層,可以說明黃某在職期間工作盡職,業績突出,為公司作出了較大貢獻,且得到了公司的肯定,雙方又簽訂了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已經形成穩定的勞動關系。在這種情況下,從理性人角度來看,勞動者是有繼續服務公司的意愿的,也不會貿然主動離職,并且后續黃某并未實際離職仍在為酒樓服務,因此離職申請并不是黃某的真實意思表示。第二,從后續履行事實來看,黃某提供的證據可以證明2021年6月之后黃某仍從事原工作,工作內容并未變化,服務對象仍是酒樓,尤其是酒樓還給予黃某工作獎勵,更能證明公司對于黃某具有獎懲的權利,雙方仍具有勞動關系從屬性的特征,并非平等主體之間的民事關系。酒樓通過關聯公司支付的名義上的承包費,從數額上看與黃某之前的工資更接近,并不是大額的承包費,且案外人并未就承包細節提供證據證明。第三,從承包協議來看,黃某是應公司要求成立的新公司,該公司僅黃某一人,并未實際經營,承包的服務管理部門與黃某原崗位一致,發包人也是酒樓的關聯公司,實際上是酒樓通過崗位承包,將工作多年的管理人員由勞動關系變更為承包關系,明顯有違誠信,違反了用工制度,具有規避勞動關系之主觀故意。如果所有用人單位都將勞動關系通過崗位承包方式予以變更,那么勞動用工制度將不復存在,勞動者的權益將得不到法律保障。故黃某與酒樓并不因辭職申請而中斷勞動關系,雙方勞動關系一直延續。最后,關于勞動關系的解除時間及原因,酒樓以部門調整為由,取消總監崗位而終止承包協議,終止后果是黃某無法再從事原工作,法律上形成了解除勞動關系的后果。因此,酒樓存在取消崗位而變相解除勞動合同之目的,應視為用人單位以崗位取消為由單方解除勞動合同,且酒樓并未對解除的事由作出說明,屬于違法解除勞動合同,應支付黃某違法解除勞動合同賠償金。法院最終判決酒樓支付黃某違法解除勞動合同賠償金28萬余元。
一審判決后,酒樓不服提起上訴。二審判決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孫鈺格??楊晨暉)
■法官說法■
本案承辦法官分析,如何判斷是否存在勞動關系,核心特征是勞動管理,即勞動者與用人單位之間具有人格從屬性、經濟從屬性、組織從屬性。即使用人單位要求員工簽訂承包協議,將原勞動合同變更為承包關系,但是只要勞動者的工作崗位、工作內容不變,仍接受原用人單位的管理,雙方形成了事實上的勞動關系,并不能以形式上的承包合同達到否定勞動關系之目的。認定用人單位不誠信用工后,用人單位則要承擔相應用工責任,用人單位此舉不僅達不到規避法律責任之目的,還會受到法律的制裁。
人無信不立,業無信不興。企業在用工過程中的失信,可能降低一時的人力成本,但會失去勞動者對企業的忠誠和信任,失去市場信譽,最終受損的將是企業自己。企業應誠信用工,在面對困難時與員工友好協商,贏得員工對企業的信任,共渡難關,共克時艱,實現勞資雙贏。
來源:人民法院報
]]>于 波 張海陵 黃曉明
導讀
隨著時代的發展,網絡社交賬號已體現出明顯的人身、財產屬性。如今,員工通過社交賬號對目標客戶進行添加,再拉至企業工作群,對潛在客戶進行維護,已經成為公司客戶開發方式之一。然而,這種模式下,一旦員工離職,其運營的網絡社交賬號歸屬該如何確定?近日,江蘇省泰州市中級人民法院審結一起某公司離職員工要求返還工作微信號的案件,法院依據相關法律規定以及意思自治原則的價值理念進行了審理,闡明了社交賬號的所有權屬于平臺,使用權屬于賬號注冊申請人,即在公司與員工發生此類糾紛時,如果沒有事先約定,賬號使用權應當歸賬號初始申請注冊人所有。本案的審理為網絡社交賬號歸屬案件的審理提供了參考,并對避免這類糾紛給出了切實可行的建議。
業績欠佳?員工調離崗位惹爭端
“真沒想到,用自己的手機號注冊微信號用于工作,會惹出這么大的麻煩!”面對自己手機號碼注冊微信號用于工作而引發的一系列糾紛,袁某非??鄲?。
2020年3月,袁某通過網絡平臺應聘進入興化某公司從事銷售工作,入職后公司為他配備工作手機和手機卡,但袁某并未使用公司提供的手機號注冊微信號,而是使用自己的手機號、用個人身份信息注冊了微信號用于工作。
之后,袁某便開始使用單位提供的付費會員查詢網站,聯系有代賬服務、代辦企業注銷等業務需要的公司,并將其通過微信號拉入公司工作微信群內。
6月,因連續兩個月銷售業績欠佳,袁某被轉入其他綜合崗位工作。之后公司通知袁某補簽勞動合同,袁某以公司應先支付未簽書面合同二倍工資差額并補繳其社會保險為由予以拒絕。
當月,公司以袁某拒不簽訂勞動合同為由解除與袁某的勞動關系,雙方矛盾激化,公司起訴至江蘇省泰州市海陵區人民法院,要求袁某歸還工作微信號并賠償公司經濟損失。經法院一審,該公司訴訟請求被駁回,后上訴至泰州中院。
離職之后?工作微信歸屬成焦點
“袁某離職后未及時對接客戶信息,導致我們聯系不上客戶,造成了公司不可估量的經濟損失,我們要求他歸還工作微信號,并賠償公司損失?!惫竟芾砣藛T李某表示。
根據法院調查,袁某在離職時將工作手機交還公司,但未交付工作時使用的微信號。公司認為,袁某離職時未交接客戶信息,致使公司無法與目標客戶聯系,且相關信息涉及公司商業秘密,其擅自帶離公司,給公司造成了損失。
袁某則認為,微信號是用自己的手機號申請的,注冊的微信號雖然是用來對接公司注冊注銷業務,但300多名客戶信息是做銷售時通過互聯網公開的信息撥打了相應的電話所添加的,這些公司的電話都是公開的,不屬于公司的機密。
而且自己的客戶維護、業績考核等工作行為一直是在公司的工作群里進行的,公司管理人員可以通過相關軟件監控銷售日常,獲取公司銷售人員添加的客戶信息及與客戶的聊天記錄,不存在所謂經濟損失,當初管理人員也未對其使用自己的手機號注冊微信號用于工作進行干預。
依法有據?法院精準分析解難題
“根據《微信個人賬號使用規范》寫明,微信賬號的所有權歸平臺所有,用戶完成申請注冊手續后,僅獲得微信賬號的使用權,且該使用權僅屬于初始申請注冊人。”泰州中院法官于焱指出,賬號初始注冊人不得贈與、借用、租用、轉讓或售賣微信賬號或者以其他方式許可非初始申請注冊人使用微信賬號。非初始申請注冊人不得通過受贈、繼承、承租、受讓或者其他任何方式使用微信賬號。本案中,案涉的微信號雖然袁某在職時曾作為工作號使用,但該微信號是袁某使用自己的手機號注冊,袁某系初始注冊申請人,其對該微信號享有使用權,公司并不享有使用權,因此公司主張袁某歸還該微信號缺乏法律依據,對其訴求不予支持。
當前,普遍認為微信賬號屬于網絡虛擬財產,不僅包含著用戶、平臺及其他相關方的經濟利益,還包含著使用者個人信息、隱私等人格權利益。公司是否對案涉微信號享有使用權益,應從微信號的產生、注冊目的、功能用途以及使用客觀情況進行綜合判斷。
本案所涉微信號是袁某使用自己的手機號注冊,并由袁某實際支配、使用,僅其在職時曾作為工作號使用。案涉微信號中存在的客戶資源,系袁某通過網絡公開的信息聯系后添加微信所形成,有業務需求的客戶已被拉入公司的微信群,該微信群內有公司管理人員,故袁某繼續使用案涉微信號不會導致原信賴該微信號的客戶流失而損害公司對該微信號所享有的財產性權益。
至于公司提出的客戶信息涉及商業機密,法官認為,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侵犯商業秘密民事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規定》,客戶信息構成商業秘密應同時具備“不為公眾所知悉、能為權利人帶來經濟利益、具有實用性并經權利人采取保密措施”三個特性。
而袁某所掌握的客戶信息系通過互聯網公開信息查詢得知,所掌握的信息公司亦未采取保密措施,且袁某的職務行為都是在微信群中進行,公司管理人員也可以通過調取記錄,獲悉銷售人員添加的客戶信息及與客戶的聊天記錄,公司亦未提供證據證明因此蒙受損失,故對其賠償損失的訴訟主張不予支持。最終二審法院判決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結案時,針對工作用微信號未提前約定歸屬從而引發的糾紛,于焱法官建議,為避免類似爭議,對于工作用微信號,相關單位應要求員工使用單位名下的手機號碼進行注冊,或者直接注冊企業微信號,且在員工入職時,就在勞動合同中明確約定工作用微信號的歸屬;員工也應嚴格遵守單位規章制度正確使用工作微信號,避免公私混用,引發糾紛。
■專家觀點■
網絡社交賬號誰注冊誰“賦權”
蘇州大學王健法學院教授、博士生導師??李中原
網絡社交賬號的歸屬權之爭是非常前瞻且實際的法律問題,在雙方事先無約定的情形下,應考察網絡社交賬號的注冊情況。通常情況下,網絡社交賬號的注冊需要提供用戶信息,若社交賬號是由單位以其名義注冊,交由勞動者管理的,則其權利人為用人單位,在勞動關系解除時,勞動者當然負有將該賬號的管理權限交還給單位的義務;若賬號系以勞動者的個人信息注冊,即使其用于用人單位的宣傳,其權利仍歸屬于勞動者,在勞動關系解除時,用人單位亦無權要求勞動者移交管理權限。
當然這并不意味著,在勞動關系解除后勞動者可任意使用該賬號。網絡社交賬號的妥善運營會形成一定的影響力,進而帶來商譽的提高和商業機會的增加。故勞動者應合理使用且負有相關義務,一是不作為義務,即不得利用該賬號所形成的影響力從事損害用人單位利益的行為,如利用該賬號對用人單位的客戶進行誤導性的宣傳等。二是根據誠實信用的原則,勞動者應承擔通知、協助等附隨義務。如在該社交賬號中表明不再用于單位的宣傳,向“粉絲”說明用人單位新賬號的情況,向用人單位提供客戶信息等。三是必要的容忍義務,比如在不損害賬號所有人權益的情況下,對于之前賬號運營過程中與用人單位相關的內容,用人單位可以進行合理使用。勞動者違反上述義務,對用人單位造成損害的,應當承擔賠償責任。
其實,對于網絡社交賬號的所有權也是存在一定的爭議。在用戶協議中,絕大多數的網絡公司會列出社交媒體賬號歸屬于公司所有的條款,用戶完成申請手續獲得賬戶后,只享有社交媒體賬號的使用權。
然而社交媒體賬號是用戶在網絡空間的身份,因此用戶對社交媒體賬號必然極其重視,會投入極大的精力與財力,而用戶所投入的精力和財力,也使得該社交媒體賬號的價值遠遠大于獲取之時的一串數據的價值。例如網絡用戶在獲取平臺賬戶之初,其網絡賬戶是一串數據,其價值約等于零??呻S著用戶通過發布消息,吸引粉絲,所帶來的流量與財富遠遠大于網絡公司對該賬戶所投入開發與運營的成本,因此簡單地將社交媒體賬號所有權歸屬于網絡公司,可能會損害到用戶的權益。
總的來說,網絡社交賬號歸屬權在當前的移動互聯網時代將變得越來越重要,我們需要找到一個公平、有效的解決方案。只有這樣,才能在保護各方權益的同時,充分發揮網絡社交的潛力,推動各行業的健康發展。
■代表點評■
簽訂勞動合同應為網絡社交賬號“添把鎖”
江蘇省人大代表、江蘇省社會科學院泰州分院經濟發展研究所所長?朱菊萍
網絡社交賬號的歸屬凸顯出了單位、個人在適應移動互聯網時代面臨的又一挑戰。從網絡服務平臺的角度來看,用戶協議通常規定,賬號的所有權歸平臺所有,用戶擁有的僅是使用權。換句話說,無論是公司、單位還是員工,他們都只是賬號的使用者,而非所有者。
因此,單位需要考慮如何合理地管理和利用員工的網絡社交賬號,同時也要尊重員工的努力和貢獻。對于員工來說,他們需要理解他們的職責和權利,同時也要意識到他們在運營網絡社交賬號時的責任和風險。
有一點毋庸置疑,單位應該在與員工簽訂合同或協議時,明確他們在運營網絡社交賬號時的權利和責任。雙方可以設定明確的規則,例如,員工在離職后是否可以繼續使用由他們創建并運營的網絡社交賬號,或者公司是否可以要求員工將這些賬號的管理權移交給公司,甚至達成競業限制,要求員工在一定期限內不得從事本行業相關工作。通過這種方式,公司可以在尊重員工權益的同時,確保自身的利益不受損害。
特別是隨著時代的發展,網絡社交賬戶往往體現出較明顯的人身、財產屬性。一方面,網絡社交賬戶涵蓋頭像、昵稱等表示用戶的身份信息,手機綁定和實名認證已成為絕大多數網絡服務平臺的標準要求,且賬號發布的內容大部分與用戶緊密關聯,具有較強的人身依附性,所以賬號本身對應著具體用戶的身份。網絡社交賬號的身份屬性決定了用戶對賬號的持有和維護既是一種權利也是一種義務。網絡社交賬號不可隨意轉讓的目的就在于此,否則會產生身份混淆,造成管理失序。另一方面,當前的“流量經濟”“網紅經濟”賦予了粉絲量巨大的網絡社交賬號以巨大的經濟價值,使得網絡社交賬號也具有財產屬性。網絡社交賬號的財產屬性使得賬號可以像傳統財產一樣進行轉讓,同時其身份屬性又使得在進行賬號轉讓時必須要設置嚴苛的限制性條件。
在這個過程中,公司、單位和員工都需要對網絡社交的價值和影響力有深入的理解,并采用合同的方式將相關約定固定下來。只有這樣,雙方才能在利用社交賬號的同時,確保自己的合法權益不受侵犯。
來源:人民法院報
]]>本次培訓圍繞供應鏈業務中涉及的動產抵押、浮動質押、第三方監管、電子倉單等熱點問題展開。
張慧群律師通過對相關法律規定的解讀,結合司法實務中相關問題的裁判案例,以案釋法,有針對性地提出供應鏈業務中的風險防范建議,為外貿中心供應鏈集團提供具體的實踐指導。
本次培訓現場氣氛熱烈,獲得在場參訓人員高度的評價和認可。
文章轉載自公眾號:浩天福州律師事務所
]]>裁判要旨
法定代表人辭任后,在新法定代表人未改選或就任前,原法定代表人仍應履行職務,其要求滌除相應公司登記事項的訴訟請求不應支持。公司怠于改選造成原法定代表人損失的,原法定代表人可另行主張。
【案情】
某咨詢公司設立于2014年,目前股東為鼎利公司等。根據某咨詢公司章程,公司設董事會,成員3人,由股東會任免,任期3年,董事任期屆滿,可以連任,董事任期屆滿未及時改選,或者董事在任期內辭職導致董事會成員低于法定人數的,在改選出的董事就任前,原董事仍應當依照法律、行政法規和公司章程的規定,履行董事職務,董事會設董事長一人,董事長由股東會任免,董事長為公司法定代表人。2016年7月,張某進入鼎利公司任職,擔任公司董事、股東。2016年9月,某咨詢公司作出股東會決議,任命張某為該公司董事長、法定代表人。2017年9月,鼎利公司形成股東會決議,同意張某等人變更勞動關系至案外人處。2019年12月,張某向某咨詢公司、鼎利公司提交辭職報告,但某咨詢公司未將法定代表人變更。張某遂起訴要求某咨詢公司配合辦理工商變更登記,將其名字從“法定代表人”欄中滌除。
經查,2019年4月,某咨詢公司被吊銷營業執照。一審審理中,某咨詢公司自述已成立清算組,并向工商部門備案,鼎利公司另向法院申請對該公司強制清算。
【裁判】
上海市浦東新區人民法院審理后認為,張某并非被冒名登記為某咨詢公司董事、法定代表人,也無證據證明某咨詢公司已形成新的股東會決議,同意張某辭職或改選他人擔任董事長、法定代表人,而根據公司法第四十五條第二款和該公司章程,此時張某仍應繼續履行職務,因此變更登記的前提條件并不存在。某咨詢公司已被吊銷營業執照,目前也無法辦理法定代表人變更登記。因此,張某的訴訟請求,缺乏法律依據,應不予支持。鑒于張某提出辭職以及張某、某咨詢公司、第三人之間實際存在糾紛,某咨詢公司未及時處理張某辭職事務,也未及時改選董事、董事長、法定代表人,使張某不得不繼續履行職務,如對張某造成經濟損失,張某可要求賠償,亦可要求支付其在辭職后但仍履行職務期間的報酬、費用,但這些問題并非本案審理范圍,張某可另行起訴主張。法院遂判決駁回張某的訴訟請求。
宣判后,張某不服,提起上訴。上海市第一中級人民法院審理后認為,盡管張某曾向某咨詢公司、鼎利公司等提交辭職報告,但公司登記不僅涉及民事法律關系,還涉及行政法律關系,故張某的這一單方意思表示無法當然地產生其有權主張滌除相關登記事項的法律效果。某咨詢公司法定代表人的變更系該公司內部治理事宜,應按照公司法和該公司章程處理。如果該公司股東鼎利公司等在張某任職期限已經屆滿的情況下,惡意回避或者消極對待張某關于更換董事長、法定代表人的要求,使張某不得不依法繼續履行職務并給其實際造成損失的,張某可以另案主張賠償。遂判決,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評析】
本案爭議焦點在于在無人繼任的情況下原法定代表人訴請滌除登記應如何處理。
1.本案是否為法定代表人滌除登記之訴。近年來,法定代表人提出滌除登記的案件逐漸增多,這類案件通常以變更公司登記糾紛的案由訴至法院,其由來有三種:一是被冒名登記為法定代表人;二是法定代表人改選后公司未及時變更登記;三是法定代表人無意繼續任職,但無繼任人員。本案所涉系第三種情況,即由于沒有可供變更登記的人選,法定代表人要求直接滌除,此時如何處理爭議較大。
2.無人繼任時滌除登記之訴該如何處理。目前實踐中主要有三種觀點:觀點一認為,滌除登記屬行政機關主管問題,不屬于民事訴訟范圍,應裁定不予受理或駁回起訴。觀點二認為,原《公司登記管理條例》以及2022年施行的《市場主體登記管理條例》僅有登記或變更登記的規定,無滌除登記的表述,要求滌除登記既無法定依據,亦缺乏公司意定基礎,應判決駁回訴請。觀點三認為,法定代表人與公司之間系委托合同關系,法定代表人有權解除委托關系,現有登記狀態與法定代表人辭職后不再與公司有實質關聯的事實不符,亦損害法定代表人合法權益,應判決支持其訴請。本案處理采用了觀點二。
3.無法滌除時的權利救濟途徑。此類糾紛產生時,被告公司往往處于困境,法定代表人繼續任職不僅無利可圖,還可能因為公司債務問題處處受限,其個人權益保護雖然不能通過公司變更登記訴訟解決,但仍有救濟途徑。如果公司股東系惡意拖延改選,使得法定代表人在繼續履職期間遭受損失的,法定代表人有權要求侵權人賠償。此外,在法定代表人系股東的情況下,如果公司內部治理矛盾嚴重,法定代表人可主張解散公司;如公司具備破產原因,法定代表人亦可以適當身份申請公司破產,進而徹底解決因法定代表人身份引發的衍生問題。
本案案號:(2020)滬0115民初21577號,(2021)滬01民終7923號
案例編寫人:上海市浦東新區人民法院??杜曉淳
臺江區委書記梁棟代表臺江區四套班子向全區廣大企業家作出的突出貢獻表示感謝,向受到表彰的企業表示祝賀。
臺江區委副書記、區長劉廣輝通報臺江區2023年經濟社會發展情況,并進行產業招商及人才政策推介。
福建閩眾律師事務所合伙人熊日華獲聘擔任福州市臺江區招商專業顧問。
政企同心、攜手共進。閩眾律所自創辦以來,積極服務地方經濟發展,助力優化營商環境,熱心招商引資工作,先后成為百余家企事業單位法律顧問,為臺江區招商引資工作做出積極貢獻,彰顯了閩眾律師的擔當作為。未來,閩眾律師將向著新的目標進發,為臺江高質量發展、可持續發展注入新活力、增添新動能!
文章轉載自公眾號:福建閩眾律師事務所
]]>一直以來,泰和泰(福州)律師事務所踐行“做黨和人民滿意的好律師”為職業理念,以實際行動向困難群體提供幫助。在未來,泰和泰(福州)律師事務所也將持續關注公益事業,積極履行社會責任,為推動法治社會的發展而不懈努力。
文章轉載自公眾號:泰和泰福州辦公室
]]>活動伊始,陳少海律師圍繞“民法典視角下合同的法律風險與防范”,結合當下熱點事件,盤點解析、情景再現,為與會同仁介紹合同關系的重要性、合同糾紛的根源、合同審查的實踐操作以及違約條款等涉企商業合同中常見的法律問題。
現場互動環節,多家小微企業結合工作實際拋出不少問題。
活動結束后,企業人才們紛紛表示受益匪淺,此次活動形式創新,互動有趣,精準把脈問診“疑難雜癥”,開出“普法良方”,切實幫助企業解決了不少難題。
下一步,福建閩眾律師事務所黨支部將組織黨員律師常態化開展“送法入企業”、"送法進社區"等系列活動,幫助企業現場解難題、排風險,為企業高質量發展筑牢法治基礎。
文章轉載自公眾號:福建閩眾律師事務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