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法院
2024年6月29日
法釋〔2024〕7號?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時間效力的若干規定
第一條? 公司法施行后的法律事實引起的民事糾紛案件,適用公司法的規定。
公司法施行前的法律事實引起的民事糾紛案件,當時的法律、司法解釋有規定的,適用當時的法律、司法解釋的規定,但是適用公司法更有利于實現其立法目的,適用公司法的規定:
(一)公司法施行前,公司的股東會召集程序不當,未被通知參加會議的股東自決議作出之日起一年內請求人民法院撤銷的,適用公司法第二十六條第二款的規定;
(二)公司法施行前的股東會決議、董事會決議被人民法院依法確認不成立,對公司根據該決議與善意相對人形成的法律關系效力發生爭議的,適用公司法第二十八條第二款的規定;
(三)公司法施行前,股東以債權出資,因出資方式發生爭議的,適用公司法第四十八條第一款的規定;
(四)公司法施行前,有限責任公司股東向股東以外的人轉讓股權,因股權轉讓發生爭議的,適用公司法第八十四條第二款的規定;
(五)公司法施行前,公司違反法律規定向股東分配利潤、減少注冊資本造成公司損失,因損害賠償責任發生爭議的,分別適用公司法第二百一十一條、第二百二十六條的規定;
(六)公司法施行前作出利潤分配決議,因利潤分配時限發生爭議的,適用公司法第二百一十二條的規定;
(七)公司法施行前,公司減少注冊資本,股東對相應減少出資額或者股份數量發生爭議的,適用公司法第二百二十四條第三款的規定。
第二條? 公司法施行前與公司有關的民事法律行為,依據當時的法律、司法解釋認定無效而依據公司法認定有效,因民事法律行為效力發生爭議的下列情形,適用公司法的規定:
(一)約定公司對所投資企業債務承擔連帶責任,對該約定效力發生爭議的,適用公司法第十四條第二款的規定;
(二)公司作出使用資本公積金彌補虧損的公司決議,對該決議效力發生爭議的,適用公司法第二百一十四條的規定;
(三)公司與其持股百分之九十以上的公司合并,對合并決議效力發生爭議的,適用公司法第二百一十九條的規定。
第三條? 公司法施行前訂立的與公司有關的合同,合同的履行持續至公司法施行后,因公司法施行前的履行行為發生爭議的,適用當時的法律、司法解釋的規定;因公司法施行后的履行行為發生爭議的下列情形,適用公司法的規定:
(一)代持上市公司股票合同,適用公司法第一百四十條第二款的規定;
(二)上市公司控股子公司取得該上市公司股份合同,適用公司法第一百四十一條的規定;
(三)股份有限公司為他人取得本公司或者母公司的股份提供贈與、借款、擔保以及其他財務資助合同,適用公司法第一百六十三條的規定。
第四條? 公司法施行前的法律事實引起的民事糾紛案件,當時的法律、司法解釋沒有規定而公司法作出規定的下列情形,適用公司法的規定:
(一)股東轉讓未屆出資期限的股權,受讓人未按期足額繳納出資的,關于轉讓人、受讓人出資責任的認定,適用公司法第八十八條第一款的規定;
(二)有限責任公司的控股股東濫用股東權利,嚴重損害公司或者其他股東利益,其他股東請求公司按照合理價格收購其股權的,適用公司法第八十九條第三款、第四款的規定;
(三)對股份有限公司股東會決議投反對票的股東請求公司按照合理價格收購其股份的,適用公司法第一百六十一條的規定;
(四)不擔任公司董事的控股股東、實際控制人執行公司事務的民事責任認定,適用公司法第一百八十條的規定;
(五)公司的控股股東、實際控制人指示董事、高級管理人員從事活動損害公司或者股東利益的民事責任認定,適用公司法第一百九十二條的規定;
(六)不明顯背離相關當事人合理預期的其他情形。
第五條??公司法施行前的法律事實引起的民事糾紛案件,當時的法律、司法解釋已有原則性規定,公司法作出具體規定的下列情形,適用公司法的規定:
(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對股份轉讓作了限制規定,因該規定發生爭議的,適用公司法第一百五十七條的規定;
(二)對公司監事實施挪用公司資金等禁止性行為、違法關聯交易、不當謀取公司商業機會、經營限制的同類業務的賠償責任認定,分別適用公司法第一百八十一條、第一百八十二條第一款、第一百八十三條、第一百八十四條的規定;
(三)對公司董事、高級管理人員不當謀取公司商業機會、經營限制的同類業務的賠償責任認定,分別適用公司法第一百八十三條、第一百八十四條的規定;
(四)對關聯關系主體范圍以及關聯交易性質的認定,適用公司法第一百八十二條、第二百六十五條第四項的規定。
第六條? 應當進行清算的法律事實發生在公司法施行前,因清算責任發生爭議的,適用當時的法律、司法解釋的規定。
應當清算的法律事實發生在公司法施行前,但至公司法施行日未滿十五日的,適用公司法第二百三十二條的規定,清算義務人履行清算義務的期限自公司法施行日重新起算。
第七條? 公司法施行前已經終審的民事糾紛案件,當事人申請再審或者人民法院按照審判監督程序決定再審的,適用當時的法律、司法解釋的規定。
第八條? 本規定自2024年7月1日起施行。
來源:最高人民法院新聞局
本次培訓由拓維律師事務所李萍律師為公司講授《民法典背景下合同的審查、簽訂與管理》。李萍律師結合民法典合同編以及《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合同編通則若干問題的解釋》中的重要條款,融合公司業務實際情況,就國有企業在合同審查、簽訂、管理過程中需要關注的問題給予了詳細闡述,同時向公司介紹了合同編司法解釋所深化和踐行的民法典的基本價值,即保障自治、維護誠信、鼓勵交易、促進公平的原則。
培訓現場互動積極、氣氛熱烈。
來源:拓維法訊
]]>本次講座,張迪律師圍繞新《公司法》的修訂背景、公司法主要修訂變化、國家出資公司組織機構的特別規定及董監高履職要點等內容展開,借助法條解析與司法實踐中的案例結合,深入淺出地分析新《公司法》實行對公司治理的影響。
平潭城發集團黨委委員、副總經理莊海斌在本次講座后強調,專題講座對完善企業治理、提升合規管理具有重要意義,通過對于新《公司法》的專題講座分享,有助于參訓人員進一步掌握相關內容,提升治理效能,推動法治國企建設再上新臺階。
文章轉載自公眾號:大成福州辦公室
泰和泰始終把培養造就一支深度專業化的高素質律師隊伍作為提升法律服務質量、深入推進泰和泰專業化建設的核心保證,為全力踐行泰和泰“二五”跨域高效協作、多核業務領軍、深度服務客戶戰略提供根本支撐。
2024年,泰和泰將積極舉辦內部系列培訓課程,頻次與質量并重,推進高質量專業發展與各高校及市場化合作探索,提供更多學習及授課機會與交流活動,為優化執業環境,加快專業化、職業化法律服務步伐行穩向好,建設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法治體系貢獻力量。
來源:泰和泰福州律師事務所
合伙人吳業泉律師以大宗商品風控咨詢為例,分享了他在國企服務中如何去體現差異化。吳業泉提到,差異化能力是能打破僵局的唯一機會,通過體現差異化的能力、思路和產品去贏得企業信任。同時,律師還應該要做到同質化,與企業法務同質化、與行業標桿同質化、與裁判專家同質化,對比行業做法,在做到差異化的同時也形成一套工作標準。
合伙人陳威律師從律師執業習慣與客戶“情緒價值”的契合切入,通過團隊客戶性質、個人工時等維度的數據分析來推導律師知識體系搭建、律師團隊整體服務能力、人員配置等,通過團隊標準化來提供服務質量,通過培養團隊成員提升團隊綜合能力,通過精細化管理個人工時來增加律師效能,以進而達到與客戶“情緒價值”的契合。
此次交流會還邀請了廈門建發股份有限公司法律部總經理陳惠彬和廈門國貿集團股份有限公司風控合規部總經理劉鑫,共同探討如何做好國企法務與外部律師的配合與互動。
陳惠彬從專業化和行業聚焦,法律文本工作,響應速度、溝通能力、主動性,定期溝通和見面、提供增值服務,費用和成本效益,反哺企業風控管理六個板塊來分析律師如何開展法律服務工作。
會后,與會人員根據自身從事國企法律服務的經驗,緊扣當下行業趨勢,展開了深入的交流和討論。面對國企改革帶來的市場機遇與挑戰,天衡積極探索國企法律服務業務的新模式、新組合和新賽道,賦能國有企業高質量發展。
來源:天衡聯合律師事務所
?作為代表公司行使職權的負責人,法定代表人的職務行為視作公司本身的行為。在社會公眾眼中,法定代表人應與企業同聲共氣。但江蘇省蘇州市虎丘區人民法院在司法實踐中發現,近年來,法定代表人與公司對簿公堂現象頻發,2020年以來,因公司延遲辦理變更登記等原因引發法定代表人與公司訴訟案件十余起,甚至伴生勞動爭議、要求返還公司證照等糾紛,出現連環訴訟現象。
無人選任的法定代表人
在劉某眼中,他早已不是美麗家裝公司的法定代表人,股東會已經表決通過不同意其繼續擔任法定代表人,但是公司卻遲遲沒有去工商部門進行變更登記。為此,他向法院提起訴訟,要求公司配合其辦理法定代表人變更手續。
可美麗家裝公司在庭審中出示的證據卻讓劉某大跌眼鏡。原來,在收到傳票后不久,美麗家裝公司再次召開了股東會,形成了不再改選公司法定代表人的決議。“我的總經理職務早已被撤掉了,換成了公司另一個股東王某。半年前,我和公司打起了解除勞動合同的官司,根本不再具備擔任法定代表人的資格。”
美麗家裝公司代理人則認為,劉某仍是公司的股東,同時公司也沒有選任新任法定代表人,劉某仍應參與公司管理。
經查明,被告公司章程規定法定代表人由經理擔任。庭審中,經法院釋明后,被告公司仍以無人愿意擔任法定代表人為由拒絕辦理變更手續。
法院審理后認為,被告公司已于2019年解聘原告的總經理職務,并聘任案外人為總經理,自該日后原告不再擔任公司法定代表人,被告公司故意遲延變更的行為對原告造成妨礙。
對被告公司在訴訟中作出不再改選法定代表人的決議,法院認為,被告公司解聘原告總經理職務行為已發生法律效力,訴訟過程中,被告作出上述決議并以此抗辯違反誠實信用原則。
據此,江蘇省蘇州市虎丘區人民法院依法判決被告公司應依法辦理法定代表人變更登記為案外人王某。
??辭不掉的法定代表人
“因總公司已6個月未發放工資,出于個人生存及家庭生活需要,現提出辭職。另請將我在蘇州等5個校區的法定代表人轉出,我不是股東,也無力承擔更多的風險。”發完這份辭職信,江某本以為他可以開始找下一份工作,開始新的生活。
但事與愿違,一年后,他仍然是蘇州校區公司的法定代表人,無奈之下江某提起訴訟,將蘇州校區公司與包括上海總公司在內的全部股東告上了法庭。
庭審中,作為蘇州校區公司的大股東,上海總公司認為,因為無人愿意接手,蘇州校區公司無法召開股東會更換法定代表人,也沒辦法辦理變更手續,且召開股東會是公司內部自治行為,司法不應干涉。
江某則拿出了上海總公司法定代表人出具的承諾書,承諾書載明江某不是上海總公司及5家校區的股東,2019年1月已從上海總公司離職,離職后未參與公司任何經營與管理事務。同時,江某離職后通過發送電子郵件、郵寄情況說明、微信等多種方式要求變更法定代表人。
法院審理后認為,原告接受委派擔任法定代表人的事實基礎是其與大股東上海總公司之間的勞動合同隸屬關系。原告離職后,不再參與蘇州校區公司的經營和管理事務,主觀上也無繼續擔任法定代表人的意愿,不應也不可能繼續行使法定代表人職權。公司變更雖系公司內部自治范圍,但原告已通過種種努力力求變更法定代表人,對此問題已無其他救濟途徑,被告蘇州校區公司及股東長期怠于辦理變更法定代表人的手續,損害原告合法權益。
據此,虎丘區法院依法判決被告蘇州校區公司應至公司登記機關辦理法定代表人變更登記,其股東應協助履行上述義務。
????無法交接的法定代表人
收到3日內交接法定代表人、董事與總經理工作職責告知函時,自覺勤勉盡責的馮某無比委屈。但是,此后發生的事無疑讓馮某更加覺得委屈。“收到告知函后,我到公司進行交接時發現我的考勤指紋被清除了,無法進入公司交接。此后,我多次撥打新任法定代表人楊某的電話,也是聯系不上。”
而最讓馮某擔心的是,雖然股東會已經作出變更法定代表人決議,工商登記卻一直沒有變更,供應商的催款電話源源不斷,甚至說有可能對他提起訴訟。為此,馮某向法院提起了要求公司辦理法定代表人變更登記手續和董事、總經理變動備案的訴訟。
訴訟中,被告公司辯稱,馮某至今未能完成離任交接手續,未能在相應期限內移交其在任的材料及其他物品,因此不同意變更工商登記。
法院審理后認為,公司法定代表人變更,應當辦理變更登記;公司董事、監事、經理發生變動的,應當向原公司登記機關備案。本案中,公司已通過變更總經理、法定代表人、董事的決議,但至今未辦理相關變更登記和變動備案,原告的訴訟請求于法有據。
關于被告提出的原告至今未能完成離任交接手續的意見,因雙方確認沒有約定過履行離任交接手續是進行法定代表人變更登記和董事、經理變動備案的前提條件,公司章程亦無此規定,故對該意見,法院不予采納。
據此,虎丘區法院依法判決被告公司應至市場監督管理部門辦理法定代表人變更登記和董事、經理變動備案。
]]>本次培訓圍繞供電企業常見涉訴糾紛展開,包括電費回收糾紛、竊電及違約用電糾紛、計量差錯糾紛、更名過戶糾紛、停電損害糾紛、觸電人身損害責任糾紛等。吳鳳燕律師結合司法實踐中的相關裁判案例,以案說法,引導參會人員思考供電企業處理常見類型糾紛中存在的法律問題,針對性地為供電企業提出切實可行的合規建議,為防范和化解相關法律風險提供了具體的實踐指導。
來源:浩天福州律師事務所
東海霞主任致歡迎詞,她表示,在“一帶一路”倡議深入推進的大環境下,企業不僅要立足國內,更要放眼全球,新《公司法》為企業“走出去”提供了法律保障;盈科律所的盈科全球服務網絡整合資源,發揮優勢,凝聚多方力量,為企業提供了全球“一站式”商務法律服務。她希望企業家們能夠攜手共進,把握機遇,迎接挑戰,推動民營企業在法治的道路上健康發展,為福州民營經濟高質量發展貢獻法治力量。
盈科福州吳敏、陶喬峰律師受邀擔任此次講壇的主講嘉賓,他們為現場的企業家們解讀新公司法的修訂內容,助力企業更加深入理解,能夠更準確地把握新公司法對企業的影響,從而為企業的發展提供有力的法律保障。
吳敏律師從債權人的視角詳細解讀剖析了新《公司法》的修訂,對公司人格否認、股東出資責任、股東出資責任加速到期、股東變更后的出資義務、董監高的賠償責任、董事的清算義務、債權出資事宜七個方面的立法理念和實際意義等重要內容進行分析解讀。他指出企業家們需要深入理解其背后的立法精神和原則,以便在實際運營中靈活運用,規避法律風險。
陶喬峰律師圍繞“新《公司法》對公司股權架構的影響——類別股”主題展開。他深入分析了優先股、劣后股、限制表決權股、超級表決權股、轉讓受限股五種類別股的區別,并結合案例對注冊資本認繳制、董事會資本充實責任等條款進行了生動解讀,使在場的青年企業家們對公司法的新變化有了更加直觀的認識。
在企業法律問題交流環節,青年企業家們爭相提問,吳敏、陶喬峰律師予以耐心解答,現場幫助企業家答疑解惑。
現場青年企業家感受頗深,紛紛表示今天這場《榕商講壇》法律專場活動猶如一場及時雨,解渴管用,第一時間幫助青年企業家更好地理解新修訂的《公司法》,有利于大家提升法律意識、掌握法律知識,為推動企業健康發展保駕護航。
文章轉載來源公眾號:福州市工商聯
新《公司法》即將于2024年7月1日正式實施,在優化公司治理方面新《公司法》進行了諸多調整與完善。蔡麗婕律師從新《公司法》的修訂歷程和要點展開,介紹了法定代表人權限界定、董監高義務與責任、法人人格否認適用范圍、股東失權制度等新規定,并就新《公司法》與《銀行保險機構公司治理準則》在金融機構的公司治理規定方面進行比較、分析,提出相應建議。
來源:大成福州辦公室
]]>活動結束,但余熱未散。不少小微企業人才代表抓住這次難得的機會在向許明律師提出自己公司所面臨的個性問題,許明律師也同樣熱情地為大家一一解答。
來源:福建閩眾律師事務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