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要旨
給付貨幣義務是指實體內容的合同義務,而非訴訟請求中簡單的給付金錢請求。合同履行地不能僅以給付貨幣責任承擔形式來確定,還應根據當事人起訴時的請求結合合同履行義務內容確定。當事人起訴請求返還預訂款,訴訟請求并非履行合同應支付的相應對價,爭議標的不屬于給付貨幣,應為其他標的,履行義務一方所在地為合同履行地。
案情
原告蔡輝在攜程旅行網上預訂了4343元的假日酒店,因未收到確認短信和郵件,于是打電話要求取消該訂單,但攜程公司以該訂單不可取消和修改為由拒絕。原告不服訴至天津市和平區人民法院。被告攜程公司在提交答辯狀期間,對管轄權提出異議,認為其住所地位于上海,且和原告的合同約定管轄法院為上海市長寧區人民法院,和平法院無管轄權。
裁判
天津市和平區人民法院經審查認為,被告住所地在上海市長寧區,雙方通過協議對管轄作出明確約定。因此該案件應由上海長寧法院管轄。故裁定攜程公司的異議成立。
宣判后,蔡輝認為其訴請返還4343元,爭議標的為給付貨幣,其住所地法院有管轄權,故提起上訴。
天津市第一中級人民法院經審查認為,攜程公司的證據不足以證明其已向蔡輝履行了提示注意義務。因此,協議管轄條款對蔡輝不產生管轄約束效力。本案系服務合同糾紛,雙方并未約定合同履行地點,蔡輝起訴請求返還酒店預訂款4343元,訴訟請求并非履行合同應支付的相應對價,爭議標的不屬于給付貨幣,應為其他標的,履行義務一方所在地為合同履行地。履行義務方為攜程公司,該公司所在地為合同履行地,故駁回上訴,維持原裁定。
評析
本案爭議焦點有二:一是本案協議管轄條款是否產生管轄約束力;二是原告住所地法院是否有管轄權。
1.本案協議管轄條款是否產生管轄約束力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的解釋》(以下簡稱《民訴法解釋》)第十八條第一款規定,合同約定履行地點的,以約定的履行地點為合同履行地。實踐中,經營者通常采用含有格式管轄條款的格式合同對合同履行地進行約定。為防止經營者利用格式條款損害消費者利益,《民訴法解釋》第三十一條對格式條款合同中的協議管轄條款作出限定:經營者使用格式條款與消費者訂立管轄協議,未采取合理方式提請消費者注意,消費者主張管轄協議無效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若干問題的解釋(二)?》第六條規定:提供格式條款的一方對格式條款中免除或者限制其責任的內容,在合同訂立時采用足以引起對方注意的文字、符號、字體等特別標識,并按照對方的要求對該格式條款予以說明的,人民法院應當認定符合合同法第三十九條所稱“采取合理的方式”。據此,格式條款提供者合理提請注意標準具體化為:一是格式條款有免除或者限制其責任的內容,應作出特別標識,并予以說明;二是提示和說明義務最遲應于締結合同時完成;三是承擔已盡合理提示及說明義務的舉證責任。本案中,雙方協議存在格式管轄條款,該條款雖予以加粗處理,但攜程公司的證據不足以證明其向蔡輝履行了提示注意義務。因此,二審法院認定該協議管轄條款對蔡輝不產生管轄約束效力。
2.原告住所地法院是否有管轄權《民訴法解釋》第十八條第二款規定,合同對履行地點沒有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確,爭議標的為給付貨幣的,接收貨幣一方所在地為合同履行地;交付不動產的,不動產所在地為合同履行地;其他標的,履行義務一方所在地為合同履行地。據此,原告住所地法院是否有管轄權要看雙方爭議標的是否為給付貨幣。
為此首先要看何為“爭議標的”。對此有兩種意見。一種意見認為,“爭議標的”指原告提出的訴訟請求中被告應當履行的義務。另一種意見認為,“爭議標的”指雙方發生糾紛的合同類型或性質所決定的主要或特征性義務。審判實踐中,一般根據第二種意見判斷爭議標的,并據此確定履行地。這種判斷規則被稱為特征履行地規則。對于特征履行地規則,主流觀點認為,在合同約定的眾多義務中,尤其是互負債務的雙務合同中,必有一個能反映合同本質特征的義務。不同合同的類型彼此相異,主要原因就在于這個本質性義務的區別。一般認為,在雙務合同中非金錢給付義務是該類合同的區分標志,只有這個特征義務的履行地才是確定管轄應依據的履行地。比如,買賣合同的目的是一方轉移標的物所有權于他人,交付標的物是買賣合同的特征義務,因此買賣合同履行地的判斷,一般應根據交付標的物義務的履行地確定。同理,服務合同的特征義務就是提供相關服務。服務合同爭議標的并不是“給付貨幣”,而是提供相關服務。另外,“給付貨幣”義務是指實體內容的合同義務,而非訴訟請求中簡單的給付金錢請求。當事人在合同履行中要求對方支付金錢,包括根據合同義務支付價款,也包括履行合同產生的違約責任,用金錢的形式來承擔。不能以給付金錢責任承擔的形式來確定合同履行地,而應當根據當事人的訴訟請求結合合同履行義務的內容,確定合同履行地。
本案中,蔡輝請求攜程公司返還酒店預訂款4343元,雙方的合同屬于服務合同,蔡輝的訴訟請求并非履行合同應支付的相應對價,所以該案爭議標的不屬于給付貨幣,應為其他標的,履行義務一方所在地為合同履行地。
本案案號:(2017)津0101民初1069號,(2017)津01民轄終539號
案例編寫人:天津市和平區人民法院??白月明??劉志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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