來源:人民法院報
本報訊??某小區業主在購房十余年后,發現購房時繳納的房屋維修基金不翼而飛。為此,小區業主委員會將開發商告上法庭。近日,上海市第二中級人民法院對該案作出終審判決,判決由開發商返還維修基金110萬余元并賠償相應的銀行利息損失。
????小區維修基金賬戶僅有十萬余元
2013年,四方新城小區業主委員會與物業辦理交接手續時發現,小區的維修基金賬戶中僅有十萬元左右的維修基金。對此業主們疑惑不解,購房時每戶都繳納了數千元的維修基金,據此估算維修基金應有百萬之多,但為何賬上只有這么點錢?
于是,業主委員會在上海市房屋維修資金管理系統查詢,該系統中四方新城業委會維修資金交存明細表顯示:購房人共計424戶,應交款總計191萬余元,實交款僅為14萬余元。百萬余元的維修基金并沒有繳入維修基金專用賬戶,錢去了哪里?為此,業主委員會將開發商告上法庭,要求開發商返還維修基金并賠償相應的銀行利息損失。
????誰收取了業主百余萬維修基金?
法庭上,開發商堅持認為,他們并沒有收取過業主繳納的維修基金,小區建造時是外銷商品房,當時的法律并沒有規定外銷商品房要繳納維修基金。此外,開發商認為,業主個人繳納維修基金,應當由業主個人提起訴訟,業主委員會不能代表業主起訴開發商。
對于開發商的說法,業主委員會并不認可。他們認為,業主委員會已經按照法定的程序征詢了業主們的意見,業主們同意業主委員會提起訴訟。對于是否交過維修基金問題,小區中有360戶業主找到了當時交費的收據。在業主們提供的收據中,有的是前期物業公司開具,寫明了“收到維修基金”;有的是香港某律師事務所開具,寫明“維修資金已收訖”。
對此,開發商辯稱,業主們提供的收據更加證明了是前期物業公司和律師事務所收取了維修基金,開發商并沒有收取過業主的維修基金。而業主委員會則認為,前期物業公司和香港某律師事務所是受開發商委托辦理交房手續的,他們收取款項也是代表開發商收取。
????法院判決業委會勝訴
上海二中院經審理認為,房屋維修基金雖然由業主在購買房屋、車位的時候,按照其所購買的房屋、車位分別予以繳納,但依照物權法相關規定,建筑物及其附屬設施的維修資金,屬于業主共有。在日常管理和使用中,房屋維修基金也是由業主委員會或業主代表大會按照法律規定或者業主公約規定的程序在使用、處分維修基金,故業主委員會可以作為原告向開發商起訴返還房屋維修基金。
本案中,開發商認為其并沒有收取過房屋維修基金。但前期物業公司和香港某律師事務所是受開發商的委托辦理交房手續的,故業主在與前期物業公司、香港某律師事務所辦理房屋交接手續、繳納維修基金時,有理由相信其所繳納的維修基金是前期物業公司和香港某律師事務所代理開發商所收取。開發商作為委托人仍應向業主委員會承擔返還責任,最終,法院未采納開發商的意見。因為業主委員會只提交了360戶業主繳納維修基金的證據,故法院支持了業主委員會能夠提交繳費憑證的維修基金。故依法作出上述判決。(王??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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