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州律師蔡思斌評析:
本案核心焦點在于離婚協議中將房屋贈與子女的條款能否撤銷。本案男女雙方于06年離婚,協議約定男方名下房屋歸婚生女所有,然而直至20年房屋被拆遷時仍未過戶至婚生女名下,男方以房屋所有權人身份將房屋拆遷補償款照單全收。
這操作實在是有些厚臉皮了,男方可能也是有點法律知識,知道一般贈與下財產權利未轉移的,贈與方可享有任意撤銷權。他這么久拖著不過戶顯然就是想等拿到拆遷款后再反悔贈與。好在本案不同于一般贈與的情況,讓我們來看看法院怎么判。
女方訴至法院后,男方果然以贈與財產權利尚未轉移為由主張行使任意撤銷權,請求撤銷贈與。法院依據《婚姻家庭編解釋(一)》第七十條,判決離婚協議中的贈與條款具有法律約束力,不得任意撤銷。因離婚協議通常涵蓋雙方離婚、子女撫養、財產分割等多重法律關系,屬于具有整體性的一攬子協議,不能將協議中的贈與部分單獨割裂看待。且簽訂協議時婚生女為未成年,故該協議又涉及未成年人權益保護,包含父母對子女未來生活的經濟保障意圖,具有道德義務性質,不能參照一般贈與處理。據此,即使案涉房屋長期未過戶且發生拆遷,但房屋已經基于離婚協議實質轉化為婚生女的財產,相應的拆遷權益作為房屋價值的形態延續,也應歸婚生女所有。
值得注意的是,今年施行的《婚姻家庭編解釋(二)》第二十條對此類情形進行了進一步明細規定:除非另一方同意,否則一方不得在財產權利轉移前請求撤銷贈與子女財產的約定,進一步強化了此類條款的不可撤銷性,更有利于保護各方當事人合法權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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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情簡介:
李麗與吳強于2006年12月31日離婚,雙方簽訂離婚協議約定,案涉房屋歸婚生女吳小花所有;吳小花現年6周歲,歸吳強撫養,直至吳小花工作時止;李麗不貼補任何費用。
案涉房屋在吳強名下,未辦理產權變更登記,2020年9月案涉房屋被政府征收,吳強領取了征收補償款893423.30元。吳小花為在校研究生。2017年至2023年期間,吳強向吳小花轉賬合計259208元。
原告李麗訴稱:吳強未按照離婚協議約定履行相關義務。案涉房屋于2020年9月被拆遷,吳強領取了全部征收補償款,吳小花多次向吳強追索房屋征收補償款未果。遂訴至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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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觀點:
本案中,李麗與吳強于2006年12月31日簽訂離婚協議,約定案涉房屋歸婚生女吳小花所有,該約定是雙方的真實意思表示,合法有效。吳強雖認為該房屋為其婚前個人財產,但其已作出贈與吳小花的意思表示,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婚姻家庭編的解釋(一)》第七十條規定,離婚后贈與人以贈與財產權利尚未轉移為由申請撤銷離婚協議中涉及對第三人贈與條款的,依法不予支持。
案涉房屋因征收而滅失,轉化為相應的征收補償利益,該征收補償利益應歸吳小花所有。吳強向吳小花支付生活費、教育費等,是其作為父親關愛子女、履行撫養義務的體現,吳強提出在其給付吳小花的房屋征收補償款中予以扣減,不予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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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索引:人民法院案例庫案例,編號:2024-07-2-102-0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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