兩高:電信網絡詐騙可適用于違法所得沒收程序||福州律師提示
最高人民法院和最高人民檢察院今天聯合發布《關于適用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逃匿、死亡案件違法所得沒收程序若干問題的規定》,旨在解決當前司法實踐中爭議較大、反映突出的法律適用問題。該司法解釋將于2017年1月5日起施行。
《規定》的主要內容
《規定》共二十五條,主要規定了以下十六個方面的內容:
(一)明確了違法所得沒收程序適用罪名的范圍
將《刑事訴訟法》規定的貪污賄賂、恐怖活動犯罪等案件確定為五類犯罪案件:
第一類以占有型、挪用型貪污等犯罪為主;
第二類賄賂類犯罪;
第三類恐怖活動犯罪;
第四類是洗錢罪及其上游犯罪;
第五類是兩類新型特殊詐騙犯罪,即電信詐騙、網絡詐騙案件。
(二)明確了“重大犯罪案件”的認定標準
從案件影響程度和逃匿情形兩個角度明確“重大”的認定標準。即:在省、自治區、直轄市或者全國范圍內具有較大影響,或者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逃匿境外的,應當認定為違法所得沒收程序適用的“重大犯罪案件”。
(三)明確了“逃匿”的認定標準
從客觀和主觀兩個方面對“逃匿”進行了界定。客觀方面為“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潛逃、隱匿”;主觀方面則為“逃避偵查和刑事追究”。
其中:
◆ 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在刑事訴訟過程中脫逃”情形認定為“逃匿”;
◆ 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因意外事故下落不明滿二年,或者因意外事故下落不明,經有關機關證明該公民不可能生存的,對其違法所得及其他涉案財產依照“逃匿”情形處理。
(四)明確了“通緝”的認定標準
明確公安機關發布通緝令或者公安部通過國際刑警組織發布紅色國際通報,應當認定為“通緝”。
(五)明確了“違法所得”的認定標準
①通過實施犯罪直接或者間接產生、獲得的任何財產,應當認定為 “違法所得”;
②違法所得已經部分或者全部轉變、轉化為其他財產的,轉變、轉化后的財產應當視為“違法所得”;
③來自違法所得轉變、轉化后的財產收益,或者來自與違法所得相混合財產中違法所得相應部分的收益,應當視為“違法所得”。
(六)界定了“利害關系人”的概念
“利害關系人”包括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近親屬和其他對申請沒收的財產主張權利的自然人和單位。
(七)明確了申請書的內容要點
◆ 強調偵查機關應當在申請書中載明有無利害關系人
◆ 要求申請書載明申請沒收的財產的種類、數量、價值、所在地以及已查封、扣押、凍結財產清單和相關法律手續
(八)明確了法院對沒收違法所得申請審查處理的期限和原則
對于沒收違法所得申請案件,《規定》將“有證據證明有犯罪事實”的認定前置到立案審查階段。將《刑事訴訟法解釋》規定的七日期限調整為三十日。
法院對沒收違法所得的申請,經審查,屬于沒收違法所得申請受案范圍,且材料齊全、有證據證明有犯罪事實的,應當受理;不屬于沒收違法所得申請受案范圍的,應當退回檢察院;
注意:
申請不符合“有證據證明有犯罪事實”標準的,應撤回申請;
材料不全的,應在七日內補送,不能補送的,應退回檢察院。
(九)明確了犯罪事實認定的證明標準
《規定》明確,同時具備以下情形的,應當認定為“有證據證明有犯罪事實”:(一)有證據證明發生了犯罪事實;(二)有證據證明該犯罪事實是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實施的;(三)證明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實施犯罪行為的證據真實、合法。
(十)明確了公告期間、發布和送達方式以及內容要點
◆ 公告期間為六個月,且不適用中止、中斷、延長的規定
◆ 必須自法院受理沒收違法所得申請案件之日起十五日之內發布
公告應當在媒體和最高人民法院的官方網站刊登、發布,并在受案法院公告欄張貼。必要時可在犯罪地、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居住地或者被申請沒收財產所在地張貼。
◆對于已掌握境外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利害關系人的聯系方式,參考《民事訴訟法》第八十七條的規定,經受送達人同意的,可以采取傳真、電子郵件等方式直接告知其公告內容,并記錄在案。
(十一)明確了第一審審判組織、審理方式、法庭調查以及裁定結果
審理結果可以分為兩種情形:
一是申請沒收的財產屬于違法所得或者其他涉案財產。
二是申請沒收的財產不屬于違法所得或者其他涉案財產。
(十二)明確了申請沒收的財產與犯罪的關聯性的證明標準
申請沒收的財產具有高度可能屬于違法所得及其他涉案財產的,應當認定“申請沒收的財產屬于違法所得及其他涉案財產”。
(十三)明確了第二審審理方式、審查重點、裁定結果
(十四)明確了有條件準許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委托訴訟代理人申請參加訴訟以及相關訴訟權利
(十五)明確了請求境外限制措施和沒收裁定協助執行機關、程序以及請求函內容
關于請求境外限制措施協助執行規程,《規定》明確規定,違法所得或者其他涉案財產在境外的,負責立案偵查的公安機關、檢察院等偵查機關應當制作查封、扣押、凍結的法律文書以及協助執行查封、扣押、凍結的請求函,層報公安、檢察院等各系統最高上級機關,由該最高上級機關依照刑事司法協助條約、多邊公約,或者按照對等互惠原則,向違法所得或者其他涉案財產所在地國家的主管機關請求協助執行。
(十六)明確了單位犯罪后被撤銷、注銷情形的處理
單位實施本規定第一條規定的犯罪后被撤銷、注銷,單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責任人員逃匿、死亡,導致案件無法適用刑事訴訟普通程序進行審理的,依照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死亡情形處理。
延伸閱讀:
1、全國法院共受理沒收違法所得申請案件38件
·去年1至11月,就從70多個國家和地區追回外逃人員908人,追回贓款23億余元。
·2012年《刑事訴訟法》修正時首次規定了違法所得沒收程序,為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缺席情況下沒收違法所得及其他涉案財產提供了直接法律依據。
·截至2016年底,全國法院共受理沒收違法所得申請案件38件。
2、近年來檢察機關境外追逃追贓成果
· 2014年9月份,最高檢部署職務犯罪國際追逃追贓專項行動。
·截至目前,全國檢察機關已經勸返、遣返、引渡、緝捕潛逃境外的職務犯罪嫌疑人158人,涉案金額17.3億元人民幣。
其中2016年1-11月,共從18個國家和地區引渡、遣返職務犯罪嫌疑人41人,追回涉案金額人民幣5.16億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