轉自人民法院報
本報寧波8月30日電?(記者??余建華??通訊員??金??萍??鄭珊珊)虛假報告財產情況、假離婚、轉移資產……為了逃避法院執行,寧海一“老賴”無所不用其極。今天,浙江省寧海縣人民法院以拒不執行判決、裁定罪判處被告人戴某有期徒刑九個月。
2016年4月,鄭某在其打工的寧海某塑料廠內操作升降梯時被電梯夾傷,送醫治療50天后,仍落下了截癱伴大小便失禁的后遺癥,經鑒定,造成二級傷殘。
事后,鄭某家屬多次與該塑料廠的負責人戴某協商賠償事宜,但因金額相差過大,未能達成一致。無奈之下,2017年2月,鄭某將該塑料廠起訴至寧海法院。后經法院依法審理,該塑料廠需賠償鄭某各項經濟損失77萬余元。后該廠未履行賠償義務。
2017年8月,案件進入執行程序。執行人員通過財產查詢后發現,該塑料廠已于2017年6月注銷,名下也無財產可供執行,但因該廠為個體工商戶,故依法追加戴某為被執行人,并向其送達了財產報告令。戴某則聲稱,自己與妻子已經離婚,目前靠打零工為生,塑料廠的機器設備也已轉賣抵債,沒有能力履行。
執行人員經調查發現,早在2016年5月,戴某便將自己名下的車輛轉移登記到案外人名下并迅速與妻子離婚,然而,該車輛戴某仍在實際使用,且與前妻生活在一起,對外亦是夫妻名義。之后,執行人員接到申請人舉報稱,戴某目前工作的工廠內有兩臺機器疑似原塑料廠的設備。
了解相關情況后,執行人員依法拘傳戴某,并告知其拒不履行義務或惡意轉移財產致使判決、裁定無法履行的,將涉嫌構成犯罪。在得知自己的行為可能構成刑事犯罪后,戴某承認了自己逃避執行的種種行為。最終戴某一次性支付了賠償款60萬元。今年6月,寧海法院以戴某涉嫌拒不執行判決、裁定罪將該案移送公安機關。
寧海法院經審理認為,被告人戴某對人民法院的判決有能力執行而拒不執行,情節嚴重,其行為已構成拒不執行判決、裁定罪。鑒于被告人具有自首情節,并在一審判決宣告前將執行款全部履行完畢,遂對其作出如上判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