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簡介:黃大伯早年以個人名義承包土地,后土地流轉,黃大伯獲得補償款。得知該筆補償款后,黃大伯二兒子欲分取該筆補償款,黃大伯認為二兒子對其不孝便與其簽訂斷絕親子關系的協議,決心將補償款全部給予二兒子。
為了弄清黃大伯與二兒子之間簽訂的斷絕親子關系的協議的法律效力,“調解有一套”欄目組特地來到上海錦天城(福州)律師事務所采訪專注家事領域的福州律師蔡思斌,希望其能給出解答。
蔡思斌律師接受采訪后指出,父母和子女的親屬關系是基于血緣產生的,而血緣是無法割斷的,因此此類協議在法律上屬于無效協議。
法律知識拓展:親生子女關系不能通過斷絕親子關系協助或聲明解除,但繼父母子女或收養之間的關系是能夠解除的,其原因在于繼父母子女關系和養父母子女關系都是通過實施一定的行為而形成的一種法律擬制身份關系,因而可以通過一定的法律程序予以解除。但親生父母子女關系并非通過法律擬制產生,親生父母子女關系是基于父母與子女之間天然的血緣關系形成的,因此不能通過當事人雙方協議或法院判決解除。
父子、母子之間簽訂的解除親子關系的協議是沒有任何法律效力的,即使簽訂了類似協議,由于該類協議違反《民法通則》公序良俗的原則,屬于無效的協議。即便有所謂斷絕父母子關系協議存在,親生父母與子女之間該盡的撫養義務或贍養義務都是要盡的,不能當然免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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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年5月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