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簡介:
一審南平政和法院觀點
二審南平中院觀點:
本院認為,上訴人夏某某以營利為目的,利用網絡平臺設立賭場,招攬不特定的網絡賭博人員并接受充值投注,提供賭博服務和資金結算,收取賭資共計人民幣467503.57元,非法獲利人民幣80776元,其行為已構成開設賭場罪,且屬情節嚴重。因上訴人夏某某系自首,且自愿認罪認罰、退贓等情節,原判依法予以減輕處罰,并無不當,但原判未考慮已繳納罰金情節,及對夏某某追繳賭資認定錯誤,致量刑偏重,而夏某某及其辯護人請求對夏某某適用緩刑的意見,因其涉案金額大、且系利用網絡犯罪,不屬于犯罪情節較輕可適用緩刑的情形,故該訴辯意見,不予采納。綜上,原判認定證據確實、充分,審判程序合法,適用法律部分不當及量刑過重,均予以糾正。
據此,判決如下:撤銷福建省政和縣人民法院(2020)閩0725刑初106號刑事判決一、二項,改判上訴人(原審被告人)夏某某犯開設賭場罪,判處有期徒刑一年六個月,并處罰金人民幣五萬元(已預繳至政和縣人民法院賬戶)??垩涸诎傅纳显V人(原審被告人)夏某某違法所得人民幣80776元,予以沒收,上繳國庫;扣押在案的人民幣219224元,由扣押機關依法處置。本判決為終審判決。
福州律師蔡思斌評析:
蔡思斌
2022年7月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