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審湖南岳陽縣法院觀點:
二審湖南岳陽中院觀點:
廣東省高級人民法院在該案的二審判決中,明確認定,水灣公司為安東衛購買的商業性意外傷害保險,性質上是水灣公司為安東衛提供的一種福利待遇,不能免除水灣公司作為用人單位負有的法定的繳納工傷保險費的義務或支付工傷保險待遇的義務。此外,法律及司法解釋并不禁止受工傷的職工或其家屬獲得雙重賠償。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工傷保險行政案件若干問題的規定》第八條第一款規定:“職工因第三人的原因受到傷害,社會保險行政部門以職工或者其近親屬己經對第三人提起民事訴訟或者獲得民事賠償為由,作出不予受理工傷認定申請或者不予認定工傷決定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第三款規定“職工因第三人的原因導致工傷,社會保險經辦機構以職工或者其近親屬已經對第三人提起民事訴訟為由,拒絕支付工傷保險待遇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但第三人已經支付的醫療費用除外”,由此可見,上述規定并不禁止受工傷的職工同時獲得民事賠償和工傷保險待遇賠償。
雇主責任險與工傷保險,無論從性質、目的,還是從強制性、賠償范圍等各方面來考量,都是獨立的險種,不具有替代性。保費不管是用人單位繳納,還是扣勞動者工資,結果是一致的。本案投保費用系從勞動者工資中扣繳,只是以用人單位名義與保險公司簽訂的保險合同。勞動者有權在獲取雇主責任險的權利后,再依據《工傷保險條例》獲取工傷保險待遇,但醫藥費、死亡賠償金不能重復計算。
福州律師蔡思斌評析:
蔡思斌
2022年9月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