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案也是關于拆遷安置房買賣的,買家膽子可不小了,拆遷安置房本身已經存在著風險,還買了不是賣方本人名下的拆遷安置房,且拆遷安置方還已經過世了。所以雙方毫無意外就發生爭議了。
案情簡介:
合同簽訂后,楊素英依約向姚亮、陳金妹支付購房款共計526300元。姚亮、陳金妹向楊素英交付訟爭房屋。楊素英即對房屋進行裝修并入住,現房屋仍由楊素英占用使用。后訟爭房屋產權證辦理至姚忠義名下,因姚清與姚忠義其他繼承人存在繼承爭議,訟爭房屋未能過戶至姚清名下,導致案涉合同至今無法繼續履行。
本案審理期間,訟爭房屋經評估(含裝修)市場價值為1485300元,評估價值時點為2021年4月23日。
一審法院觀點:
因姚亮、陳金妹的無權處分行為導致合同解除,給楊素英造成的損失,依法應由姚亮、陳金妹承擔。經評估機構評估訟爭房屋(含裝修)市場價值為1485300元,故楊素英損失為房屋溢價部分即938092元(評估價1485300元-合同總價547208元)。但是,楊素英明知姚亮、陳金妹在簽訂合同時并無房屋處分權,而仍與姚亮、陳金妹訂立合同,自身也存在過錯,應承擔相應責任,故一審法院結合合同履行過程中雙方的履行程度、過錯程度及在簽訂合同時雙方對違約造成損失的可預見程度,酌定姚亮、陳金妹共同賠償楊素英損失630000元。
二審福州中院觀點:
福州律師蔡思斌評析:
蔡思斌
2022年10月1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