隋×與陳×原系夫妻,雙方于1984年2月11日登記結婚,婚后無子女。隋×分別于2007年5月、2008年3月、2009年4月三次起訴要求與陳×離婚,第一次及第三次隋×均自行撤回起訴,第二次經法院判決駁回了訴訟請求。2013年陳×起訴至北京市朝陽區人民法院請求離婚,北京市朝陽區人民法院作出(2013)朝民初字第859號民事判決書判令雙方離婚。后隋×上訴,北京市第三中級人民法院于2014年4月4日作出(2014)三中民終字第01371號民事判決書判令駁回上訴,維持原判。訴訟中,未對海淀區房屋進行處理。
海淀區房屋原系陳×父親陳××于1999年12月參與所屬單位房改,折合陳××夫婦工齡,以成本價購買,房屋所有權登記在陳××名下。陳×母親王××于2008年2月1日去世,陳××于2013年6月13日去世。王××去世后未留有遺囑,遺產未進行分割,2012年3月30日,陳×放棄繼承王××遺產,王××遺產由其丈夫陳××繼承,由北京市××公證處進行公證,作出(2012)京××內民證字00714號公證書。
2012年5月22日,陳××進行遺囑公證,將其個人全部財產(包括海淀區房屋)留給陳×作為陳×的個人財產,由北京市××公證處作出(2012)京××內民證字04035號公證書。
陳×于2014年4月4日辦理繼承公證,由北京市××公證處作出(2014)京××內民證字01932號公證書。2014年4月25日,海淀區房屋過戶到陳×名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