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州律師蔡思斌評析:
本案男方離婚十年才想到探望孩子,作為父親顯然失責。女方所述“孩子不知道生父是誰,把繼父當生父”完全有可能是客觀事實,畢竟男方只在孩子1歲時有過陪伴,孩子怎么可能會認識呢。但這種說法在法律上顯然無法成立,因為探視權是父親享有的法定權利。
不過本案子女已經年滿十二周歲,法院在判決時其實也應該考慮孩子個人意愿。雖然法律賦予父親有探視孩子的權利,但在涉及未成年人案件中,未成年人健康成長才是法律最優先保護的。如果孩子不愿意接受探視且認為父親探視會影響其日常生活。那基于有利于未成年人健康成長原則,法院同樣有可能不會支持探視。不過如果女方一定要讓孩子出面,這樣直接將孩子推向親生父親的對立面,可能也會給孩子造成一定心理負擔,對孩子健康成長也同樣不利。
案情簡介:
2015年,小帥與小美調解離婚,約定2歲的兒子小明由小美撫養并自愿承擔撫養費。小美再婚后攜小明組建新家庭。小帥定居外地,在小明出生及1歲時有過陪護與探望,離婚后就再未支付過撫養費且長期失聯,2022年小帥要求探視被小美拒絕。2025年,小帥遂訴至法院主張探望權,要求每周探視及寒暑假共同生活。小美稱小帥離婚后未履行撫養義務且未探視,構成遺棄;小明現隨其再婚家庭生活,視繼父為生父,不知道小帥存在,強制接觸將造成心理沖擊。小帥則稱離婚后一直無法聯系上小美,只能通過聯系小美的家人了解孩子的情況,并表示過曾多次要求探視,但被小美拒絕。
法院觀點:
依據民法典第1086條規定,雙方離婚后,小帥作為不直接撫養婚生子的一方,依法享有探望小明的權利,小美有協助的義務。小美所述其現任丈夫視小明為己出,小明一直視繼父為親生父親,現家庭融洽,小明生活美滿,也是法院所期待看到的結果。小美擔心小帥的探望會破壞這種關系,雖情感上可以理解,但小美應明白父母子女的親緣關系是不可人為阻斷的,不讓兒子知曉親生父親的做法并不必然有利于孩子的身心發展。隨著孩子的成長,知曉真相后可能會對自己的父母產生誤解,反而不利于未成年人正確世界觀、人生觀、價值觀的形成。小美所述關于小帥未支付撫養費問題,因離婚時明確約定撫養費由小美承擔,故不構成遺棄,亦非中止探望權事由。
法院認為,孩子的健康成長有賴于父母雙方基于保護未成年子女的共識,相互配合,相互尊重,努力減少因大人分歧給孩子造成的傷害。從孩子未來的教育、生活等方面出發,多一份愛多一份保障,現小帥明確表示要求探視的意愿,且無法定阻止事由,法院綜合小明生活環境、學習情況,考慮到其對生父小帥仍為陌生,需給予其一定接受時間,對其要求探視的主張予以支持,對小帥要求長時間將小明帶離居住地進行探視的方式依法不予支持。綜上,法院依法判決小帥自2025年7月起于每月的第一個周日在小明居住地(或雙方協商的其他地點)探望一次,小美應予配合。
索引案例:湖南高院公眾號?《離婚后要求探視孩子,對方以孩子不知生父是誰為由反對探視,法院這份判決給出答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