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州律師蔡思斌評析:
對于彩禮歸屬,現行法律并未作出明確規定。但對于返還主體,《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涉彩禮糾紛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規定》第四條“婚約財產糾紛中,婚約一方及其實際給付彩禮的父母可以作為共同原告;婚約另一方及其實際接收彩禮的父母可以作為共同被告?!眲t明確規定父母可以作為共同被告。從立法本意而言看,既然父母可以作為共同被告,那結合習俗傳統脈絡,將彩禮認定為是對女方家庭的贈與顯然更為符合傳統社會情境。
本案中,法院最終認定彩禮系歸女方與父母共同所有,只是考慮到彩禮的數額、支出情況、嫁妝及婚宴的置辦情況以及女方的經濟情況,最終判令父母向女方返還了大部分份額。如此判決主要是因為本案女方父母并沒有給付嫁妝和置辦婚宴。如果女方父母因為置辦婚宴和給付嫁妝已經花費了大量彩禮數額,那相應的返還數額應當會大幅減少甚至無需返還。
案情簡介:
被告張某、王某系原告張小某的父母。2020年6月,經媒人介紹,原告張小某與案外人林某訂婚。后林某的親屬依習俗給被告張某、王某送去聘禮,兩被告收取了其中18萬元。之后原告與林某于2020年8月17日在黃巖區民政局辦理結婚登記手續,并隨同男方共同生活。在2020年8月23日前后,原告向兩被告討要收取的18萬元彩禮,雙方因此發生糾紛。此后,兩被告陸續向原告支付了部分生活費,并在原告生育女兒后向其親屬支付了紅包8800元。另,雙方當事人均確認,兩被告此后未為原告舉辦婚宴,也未為原告置辦嫁妝。
法院觀點:
本案爭議實質在于彩禮的歸屬之爭。確定彩禮的歸屬,既要尋根溯源,尊重彩禮形成的歷史傳統脈絡,也要與時俱進,吸收彩禮演進的時代合理因素。從傳統習俗來看,婚約多為“父母之命,媒妁之言”,彩禮承載著男方家庭對女方家庭的尊重、感謝和補償,體現了對女方家庭養育之恩的珍視,將彩禮視為男方家庭對女方家庭的贈與,是符合傳統社會情境的。從彩禮的時代演進來看,彩禮的經濟補償功能趨于弱化,彩禮正在更多地具有祝福新人、支持新人組建家庭、奔赴美好生活的功能。子女也更加具有獨立意識,不再是傳統家長制下父母的附庸,其獨立的經濟訴求也應予以尊重。因此,結合彩禮的傳統習俗因素及時代變化,將彩禮理解為男方家庭以結婚為目的對于包括出嫁女兒在內的女方家庭的贈與,父母及出嫁女兒共同對受贈財產享有利益,無疑更為合理,更能兼顧中華傳統文化倫理和新時代、新社會的要求,也更易為社會公眾的情感所普遍接受。
據此,在女方父母與女方本人無法對彩禮的歸屬、處置協商一致的情形下,黃巖區法院認定本案中兩被告收取的彩禮18萬元,應認為系女方父母及女方本人家庭共同所有,結合彩禮的數額、支出情況、嫁妝及婚宴的置辦情況及原、被告當前的經濟情況和實際生活需要等情形,參考當地習俗,酌情確定由兩被告返還原告10萬元。宣判后,雙方當事人均未上訴,判決已發生法律效力并自動履行完畢。
索引案例:上海高院《彩禮究竟歸女方父母,還是女方自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