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制晚報·看法新聞。福州刑事審判觀察系專業福州刑辯律師–蔡思斌律師在長期關注、搜集福州及其他地區法院刑事審判實例,并結合自身多年辦理刑事案件經驗的基礎上歸納、編輯而成,預謀誘騙他人冒名去煤礦干活,然后在井下將人殺死后以礦難名義騙取賠償金,日前,據法制晚報·看法新聞記者了解,犯罪嫌疑人張某被河北省邢臺市人民檢察院提起公訴。
據了解,出生于1979年的張某家住云南省昭通市鹽津縣,2012年4月29日,其因吸食毒品被鹽津縣公安局行政拘留十二日。2016年8月11日其因涉嫌詐騙罪,被沙河市公安局刑事拘留,經沙河市人民檢察院批準,于2016年9月14日被沙河市公安局逮捕。
據指控,2011年9月份,被告人張某與劉某、艾某(二人另案處理)、郭某(已死亡)預謀誘騙他人冒名去煤礦干活,在井下將人殺死后以礦難名義騙取賠償金。
之后,張某、郭某將一男子(真實身份不明)由山西省臨武縣帶至沙河市。經劉某聯系,該名男子冒用劉某弟弟劉某昆身份到沙河市鑫源煤礦打工,并與肖某、鄭某某同一班組。
同年9月22日,該男子在井下死亡,張某、劉某等人冒充死者親屬,騙取鑫源煤礦人民幣50萬元,張某、劉某某等五人再人進行了分贓。
經鑒定:死者系被鈍性物體作用于頭部致顱腦嚴重損傷死亡。
公訴機關認為,被告人張某騙取煤礦賠償金,數額特別巨大,其行為觸犯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條之規定,犯罪事實清楚,證據確實、充分,應當以詐騙罪追究其刑事責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