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本案情】福州家事審判觀察匯編推薦閱讀。福州家事審判觀察系專業福州離婚、繼承律師–蔡思斌律師在長期關注、搜集福州以及其他地區法院家事審判實例,并結合自身多年辦理婚姻、繼承案件經驗的基礎上歸納、編輯、原創而成。
董某與朱某系夫妻,共生育五名子女,董某甲系其大女兒,董某乙等系其他四名子女。董某與朱某經過共同協商,留下了遺囑一份,將二人坐落于本市的一套房產留給大女兒董某甲。該遺囑由朱某執筆,董某、朱某在遺囑中簽字,并找了二證明人簽字。董某在2012年去世,朱某尚健在。后朱某反悔,主張其所占份額由五名子女共同繼承。大女兒董某甲根據該遺囑提起訴訟,請求依法繼承并確認對涉案房產擁有一半所有權。
【裁判結果】
本案由濟南市歷城區人民法院一審,濟南市中級人民法院二審。生效判決認為,被繼承人董某與朱某經過協商,由朱某執筆,董某與朱某共同簽名立下遺囑,將共同財產即涉案房產指定大女兒繼承。該遺囑是董某與朱某共同意思表示,所處分的房屋為雙方的合法財產,且不違反相關的法律規定,故確認該遺囑合法有效。因朱某尚健在且反悔,遺囑所涉及朱某財產部分不發生繼承效力,所涉及董某之財產部分自董某死亡時發生繼承效力,董某的遺產部分即涉案房產二分之一的份額由其大女兒繼承。
【典型意義】
本案中,朱某作為遺囑執筆人及立遺囑人之一,其認可該遺囑是朱某與董某協商一致的產物,是雙方的真實意思表示。雖然董某未親筆書寫遺囑,但不能以此否定私法自治原則及當事人的真實意思表示,故法院判決認定涉案遺囑為合法有效遺囑。夫妻共同出具的遺囑理論界稱之為共同遺囑,因現行繼承法并未作出規定,不屬于該法第十七條規定的遺囑行為,故不能硬性套用代書遺囑或自書遺囑的形式要件認定其效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