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官被稱為正義的守護者,其職責是實現人間的公平正義。然而,自古以來,關于正義是什么,卻是一個永遠存在的問題。當代著名政治哲學家羅爾斯在其名著《正義論》一書中,對正義進行了深入而細致的探討,對法官理解正義具有啟示意義。
正義是社會制度的首要價值,具有不可侵犯性
羅爾斯在《正義論》中寫道:“正義是社會制度的首要價值,……每個人都擁有一種基于正義的不可侵犯性,這種不可侵犯性即使以社會整體利益之名也不可逾越。”正義之所以具有不可侵犯性,即使以社會整體利益的名義也不得逾越正義的邊界,乃是因為正義本身就是社會的最高利益。人類社會之所以共存共榮,相互之間不發生傾軋,正是因為有正義的社會制度存在。
在一個正義的社會里,平等的公民自由是確定不移的,正義不受制于各種交易和利益的衡量。對不正義的容忍,只有在用它來避免另一種更大的不正義的情況下才有可能被容許。“允許我們默認一種有錯誤的理論的唯一前提是尚無一種較好的理論,同樣,使我們忍受一種不正義只能是在需要用它來避免另一種更大的不正義的情況下才有可能。作為人類活動的首要價值,真理和正義是決不妥協的。”
羅爾斯將正義作為社會制度的最高美德,這正好與法官的價值追求相一致。法官是正義的守護者,其職責是實踐法律,對尋求正義之人使正義實現。對正義的追求,不僅是法官的法律義務,而且是其最高的職業操守。
在法官眼中,正義是法律的首要價值,法律即為具體化的正義,法官嚴格依據法律規定所作出的判決,即為正義的判決。法官對法律尊嚴的維護,對法律權威的維護,就是對正義律令的維護。因為正義正是立基于法律的權威與尊嚴之上的。法官在審理案件時,應時時刻刻將正義作為自己最高的價值追求。因為正義不僅是法律的美德,也是整個社會制度的首要價值。
正義產生于沒有偏見的判斷,法官應力求做到不偏不倚
羅爾斯在選擇正義原則時,為了避免人們因為自身的偏見而損壞正義,假設了一種“無知之幕”。在無知之幕下沒有一個人知道他在社會中的地位甚至不知道他特定的善的觀念或他特殊的心理傾向。無知之幕避免了任何人在正義原則的選擇過程中因自然的機遇或社會環境中的偶然因素而獲益的可能性。
正義原則是在沒有個人偏見的無知之幕下被選擇出來的。沒有偏見,方能做出理性的判斷;沒有偏見,方能做出公正的選擇。法官在審理案件時,不可能在思想真空中進行,摒棄了自己先前存在的個人經歷、知識背景、價值傾向。
對于法官來說,不可能在無知之幕下進行判決。但是法官在審理案件時,卻應當力戒自身的偏見,努力做到不偏不倚,客觀公正
問題的關鍵不是消除偏見,而是坦白地承認偏見的存在,并力求克服偏見對法官的影響。法官并不是一穿上法袍,就具有了神性,就擺脫了自身的偏見,變成一臺毫無感情的思維機器。法官也是人,也具有普通人所具有的與生俱來的偏見。坦白地承認法官身上所具有的偏見,努力通過制度與紀律的約束去克服法官身上的偏見,才能使法官的判決不受自身偏見的影響。正如正義原則產生于沒有偏見,公正的判決也需要法官不受自身主觀感情和個人偏見的影響。
程序正義與司法公正
在《正義論》中,羅爾斯列舉了一個分蛋糕的例子來闡述純粹的程序正義。一些人要分一個蛋糕,假定公平的劃分是人人平等的分得一份,正確的做法只要求分切蛋糕的那個人得最后一份即可。他將平等地劃分這蛋糕,因為這樣他才能確保自己得到可能有的最大一份。這一程序之所以能說是純粹的程序正義,是因為它總能產生一種讓大家都能接受的公平結果:平等分配。
在純粹程序正義中,不存在對正當結果的任何獨立評價標準,而是存在一種正確的或公平的程序,這種程序若被人們恰當地遵守,其結果也會是正確的或公平的。與純粹程序正義相對的是不完全正義,不完全正義是指依據事先的程序規則所作出的決定并非必然得出正義的結果,正義只具有一種可能性而非必然性。
刑事訴訟是一種典型的不完全正義。無論法律對審判程序的安排多么公正和有效,即其取證規則、各方的權利和義務都有合乎理性的規定,審判程序都不能確保可以在被告已經犯罪的情況下,宣判每一個被告有罪。嚴格依據刑事訴訟程序得出的結果也可能是不正義的,即真正有罪的人可能會逃脫法律的懲罰。
作為一種不完全的正義,刑事訴訟的正當性也許不在于它必須保障每個案件都必然會得出公正的結果,而在于通過嚴格的程序控制最大限度地減少對無辜者的追究。正如羅爾斯在《政治自由主義》一書中所說的,“一些錯誤在所難免的,這部分是由于我們設定了一個很高的判決標準,并力求不冤枉無辜;部分也是由于不可避免的人類可錯性和在取證過程中靠不住的偶然性。然而,這些錯誤不能太多、太經常,否則該審判程序就不再公正”。
司法公正是法官的永恒追求,然而必須看到的是,由于人的認識能力的有限性,由立法者所制定出來的法律不可能是完美無缺的。法官在適用法律時,即使嚴格依據法定程序,遵循了所有的訴訟程序,所作出的裁判也不能保證一定是結果公正的。法律的缺陷是自始存在的,然而,正是法律的缺陷,促進了法律自身的進步與完善。法律的缺陷不是人們不遵守法律的理由,人們應當努力在法律之下去促進法律自身的進步與完善。
對法官來說,正義是其最高的價值追求。法官應矢志不移地追求正義,嚴格遵循法定程序,努力使正義的判決在法律之下實現。但是,由于人類認識能力的有限性、人類自身的可錯性以及人類身上存在的各種缺陷,使得我們無論如何都不可能制定出一部完全符合純粹程序正義的法律。不完全正義是永遠存在的,在純粹程序正義與不完全正義之間永遠存在著一條無法跨越的鴻溝。
司法公正需要努力向純粹程序正義靠近,努力實現純粹程序正義與結果正義的統一。我們不能因為人類理性能力的有限性和法律的不完美性,就放棄對完美正義的追求。純粹程序正義作為一種理想的正義狀態,是我們的永恒追求。利用純粹程序正義這一更高的評價標準,可以使我們以批判的眼光來看待現實中的各種社會制度,并在否定與修正中不斷向著純粹程序正義的理想邁進。我們應當在人力所及的最大限度內,盡可能多地實現司法公正,努力讓人民群眾在每一個司法案件中感受到公平正義。
(作者單位:西南政法大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