知乎上的一個問題:父親婚內出軌現在被母親發現他自愿放棄財產不知道這婚內放棄財產受不受法律保護?
這個問題問得好。很多人以為讓丈夫簽署一下放棄財產的聲明或承諾就有法律效力了。其實沒有這么簡單,一般律師都未必很清楚,當事人本人就更不可能做得完美。這種情況最好選擇咨詢專業家事律師,讓其根據家庭財產情況及當事人意愿,制作專門財產約定協議,且后續必須履行相關手續方為有效的。
簽署夫妻財產約定協議是一個復雜的法律技術活,存在很多誤區,如單純靠網絡搜索的財產約定協議來操作會出大問題的。
誤區一:很多人讓丈夫簽署財產放棄聲明或協議都會加上背景陳述,比如某人因出軌等因素,自愿放棄家庭全部財產等等。這樣不妥,加上這樣的因出軌被發現后自愿放棄共同財產的描述,有可能會讓法官覺得當事人是因出軌被脅迫而非自愿放棄共同財產。法官有可能認定該放棄共同財產的協議是無效的。
誤區二:有的人還會畫蛇添足加上男方承諾放棄全部財產,該承諾放棄在離婚時生效的內容。其實,一份財產約定協議書最好不要涉及任何離婚內容或約定離婚時才生效等等。如有離婚字眼的陳述,有可能被法院認定為這是離婚協議。而離婚協議在未經民政部門備案登記前是沒有法律效力的。當事人沒有必要去冒這樣的風險,財產約定協議就是雙方在婚姻存續期間對共同財產的約定及分割,不需要提到離婚字眼,如此萬一離婚時就自然按財產約定協議內容執行的。
誤區三:很多人以為讓男方簽署家庭共同財產全部歸女方或男方放棄全部共同財產等內容這樣的協議就生效了,而沒有去履行后續變更過戶手續,這樣風險其實很大。根據《婚姻法司法解釋(三)》第6條規定:婚前或者婚姻關系存續期間,當事人約定將一方所有的房產贈與另一方,贈與方在贈與房產變更登記之前撤銷贈與,另一方請求判令繼續履行的,人民法院可以按照合同法第186條的規定處理。這條法律其實就是規定了如將一方所有的房產約定為另一方所有的,視為贈與,應該辦理相應的變更登記手續,否則贈與方是可以撤銷的。對于夫妻共同房產,最好也是去辦理變更登記至一人名下手續,這樣更有保障,防范男方擅自轉移及債務風險。
誤區四:只約定財產內容,對于債務問題未予以明確約定。其實夫妻債務也是屬于夫妻共同財產的,當然這是負資產。在財產約定協議中,不僅要約定夫妻共同財產的歸屬,也要明確雙方共同債務的承擔、區分及個人債務如何確定、如何償還等相關內容。
誤區五:只注意夫妻現存財產歸屬,對未來可能產生的夫妻共同財產未予以約定。因原諒對方后婚姻仍將持續,后續夫妻間共同財產仍會發生動態變化。一份內容完整的財產約定協議,不僅要約定現存的財產歸屬,對于后續的夫妻雙方收入及財產及可能的受贈財產或繼承財產都應作出明確確定,效力應及于整個婚姻存續期間,如此內容才能更完備更妥善。
講了這么多的誤區,很多當事人可能會覺得好復雜,嚇壞不少人,自己都不敢輕易去寫什么財產約定協議書了。但其實還有一個很簡單的方法,基本可以規避大多數問題。當然,要對方同意才行。
雙方先去民政部門以協議方式離婚,將夫妻共同財產分割清楚,讓男方在離婚協議書中先行實踐財產全部歸屬女方的承諾。離婚協議書一經簽署即為生效,且因屬身份法律關系,是不存在需要公平等價有償的說法。只要是雙方當事人真實意思,怎么簽署都有效的。在離完婚的第二天,雙方可以再行登記結婚,如此,雙方就成為再婚夫妻,之前的財產就屬于個人婚前財產了,也不怕對方反悔或不履行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