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蘇南通的李老爹去世后,受贈房產的孫子將死者的法定繼承人一起訴至法院,請求協助辦理房屋過戶手續,但李老爹的大兒子認為,贈與人在贈與財產的權利轉移之前可以撤銷贈與,請求行使撤銷權。近日,江蘇省南通市崇川區人民法院對此案作出一審判決,死者的繼承人無權行使任意撤銷權,應當履行贈與合同,協助原告辦理房屋過戶手續。
李老爹生前有三次婚姻。第一次婚姻和王阿婆1954年生育兒子李大山;第二次婚姻1960年和孫阿婆結婚,結婚時孫阿婆有個未成年兒子孫小松,孫小松由李老爹和孫阿婆撫養成人;第三次婚姻1998年和陳阿婆結婚,婚后沒有生育子女。孫小松有一子一女均已成年,兒子孫西,女兒孫紅。2007年,孫小松患病去世。
1998年,李老爹在和陳阿婆結婚前,單獨申請建兩層樓房一幢。2011年該房屋拆遷,李老爹和區住建局簽訂了《房屋征收補償安置協議》。拆遷后,李老爹多次表示將該房屋贈與給孫西。2017年5月,孫西代李老爹認購結算了南通某拆遷安置小區房屋一套,并對該房屋裝修后居住至今。后因李老爹生病住院,一直未能與孫西辦理產權登記過戶手續。
2018年3月,李老爹因病去世。李老爹的繼承人就該拆遷安置小區房屋繼承,不能達成一致意見。孫西將李大山、陳阿婆、孫紅一起訴至南通市崇川區人民法院,并提供了李老爹生前與孫紅的一份錄音,證明李老爹生前已經將拆遷安置房贈與了孫西,要求李大山履行李老爹生前和原告的贈與合同,協助辦理房屋過戶手續。
法庭上,陳阿婆表示該房屋系李老爹的婚前財產,自己無房產份額;孫紅表示自愿放棄對李老爹的遺產繼承;李大山則認為,李老爹贈與給孫西房屋的時候神志不清,該贈與合同無效;即使贈與合同有效,現在其作為繼承人也主張撤銷贈與。
一審法院經審理認為:從談話錄音內容來看,李老爹思路清晰,問答連貫,錄音中李老爹明確表示案涉房屋是給孫西的。談話錄音與《結算單》《商品房買賣合同》以及證人證言相互印證,足以證明李老爹生前多次表示將拆遷安置房贈與孫西。任意撤銷權的主體僅限于贈與人本人,不包括贈與人的繼承人和法定代理人。因此,法院認定李大山作為李老爹的法定繼承人不能行使任意撤銷權,遂判決支持了原告孫西的訴訟請求。
一審判決后,原、被告在法定期限內均未提出上訴,該判決已生效。
(上述案例載于人民法院報2019年11月7日第03版)
針對贈與人死亡后,贈與房產尚未過戶的,繼承人是否享有任意撤銷權問題,實務中存在著幾種不同的觀點。
有的觀點認為,贈與合同尚未履行完畢,贈與人死亡后,其享有的贈與合同中權利義務即由繼承人繼承享有,因此繼承人即有權行使任意撤銷權要求撤銷贈與。但該觀點,片面的將撤銷權當成了可繼承遺產范圍,忽視了其自身的特殊性。
有的觀點則認為,任意撤銷權并非屬于財產權,在繼承關系中,根據《繼承法》相關規定,繼承人能夠依法繼承的范圍是指被繼承人遺產,也即財產權或者財產性權益。但任意撤銷權并非屬于財產權,他屬于專屬于贈與人自身的權利,并不能通過繼承由繼承人享有?!吨腥A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第一百八十六條規定:“贈與人在贈與財產的權利轉移之前可以撤銷贈與。具有救災、扶貧等社會公益、道德義務性質的贈與合同或者經過公證的贈與合同,不適用前款規定。”根據該規定,撤銷權為形成權,是行為人的單方意思表示,而一個人的意思表示具有專屬性,除非根據法定或約定的授權,否則其他人不能代替他人進行意思表示。
我國法律并沒有規定,贈與人的任意撤銷權可以由繼承人取得。而且,《合同法》第一百九十三條規定:“因受贈人的違法行為致使贈與人死亡或者喪失民事行為能力的,贈與人的繼承人或者法定代理人可以撤銷贈與。 贈與人的繼承人或者法定代理人的撤銷權,自知道或者應當知道撤銷原因之日起六個月內行使?!辟浥c人的繼承人或者法定代理人撤銷贈與的前提必須是因受贈人的違法行為致使贈與人死亡或者喪失民事行為能力,即系因受贈人的違法行為導致贈與人無法行使撤銷權時,贈與人的繼承人、法定代理人才享有撤銷權。
上述案例亦是支持第二種觀點,認為贈與人的任意撤銷權并非當然的由繼承人通過繼承取得。繼承人撤銷贈與必須在符合《合同法》第一百九十條規定的情形時才享有,且該享有的權利也并非繼承于被繼承人,而是依法定取得。
雜錄:一個人只有孤獨的時候,他才可以完全成為自己,誰要是不熱愛孤獨,那他就是不熱愛自由,人只有在孤獨的時候,才是最自由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