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鍵詞:離婚、下落不明、撫養權、未成年子女
裁判主旨:
在被告下落不明的情況下,由于原告沒有能力撫養全部子女,而夫妻雙方長子一直隨被告的母親生活,且原告表示認可,結合實際情況,被告有相當的個人財產用來撫養子女,將長子的撫養權判由被告撫養,并從被告個人財產中給予原告適當的經濟幫助。
案情簡介:
原告宗某與被告解某經人介紹認識后,于2002年4月13日登記結婚,同年生育兩子解浩浩、解樂樂。長子解浩浩現隨被告解某的母親李某生活,次子解樂樂現隨原告宗某生活。2009年6月被告解某離家出走至今未歸,原告起訴要求離婚,分割夫妻共同財產,要求被告撫養長子解浩浩并承擔撫養費。
法院認為:
陜西省吳起縣人民法院:原告宗某與被告解某經人介紹認識并于2002年4月13日登記結婚, 2009年6月被告離家出走至今未歸,現下落不明,原告要求離婚,依法應予準許。原、被告的長子解浩浩從小一直隨被告母親李某生活,在庭審中原告予以認可同意,并表示自己無能力同時撫養兩個孩子,要求撫養次子解樂樂,被告解某撫養長子解浩浩,結合本案實際情況及相關法律規定應予支持。夫妻共同財產僅有一些家庭生活用品,被告下落不明,為更有利于原告生活及撫養子女,依法應由原告所有。被告解某享有的農村土地承包經營權益依法應予保護。29000元土地征用補償款為國家征用農民土地的一次性補償,由于土地承包經營權歸被告解治功所有,具有明顯的人身屬性,應由被告解治功所有。鑒于原告宗某無固定經濟收入及住所,同時要撫養子女,生活確有困難,被告解某應從其個人財產中給予幫助。故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三十條、《最高人民法院關于使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若干問題的意見》第一百五十一條、《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第十八條、第三十二條第二款(四)項、第三十二條第三款、第三十六條第二款、第三十七條、第三十九條第二款、第四十二條之規定,判決如下:
一、準予原告宗某與被告解某離婚。
二、婚生子解浩浩歸被告解某撫養,暫時由被告母親李某代為撫養;婚生子解樂樂歸原告宗某撫養。子女撫養費由原、被告自行負擔。
三、共同財產僅一些家庭生活用品歸原告宗某所有。
四、被告解某給予原告宗某14500元生活幫助費用。
?蔡思斌律師評析:
在一方下落不明的離婚訴訟中,子女撫養權的處理問題往往需要更為謹慎。特別是對于子女實際并非由原告直接撫養且原告亦表示無力撫養的情況,如果將婚生子女判歸下落不明一方撫養的,又有可能使未成年子女實際無人撫養等,損害未成年子女的權益。但對于在上述案例中,因婚生長子長期以來亦是由奶奶撫養,且原告對此認可,被告亦有個人財產可用于撫養子女的,將子女判歸被告撫養,并由被告母親繼續代為撫養,可以維持子女現有的生活環境與習慣,同時也可以保障被告對子女的撫養權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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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索引:陜西省吳起縣人民法院(2012)吳民初字第00254號“宗某與解某離婚糾紛案”,見《宗某與解某離婚糾紛一審民事判決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