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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省刑事立案量刑最新標準(2019.11.25更新)–福州刑辯律師推薦閱讀

福建省刑事立案量刑最新標準(2019.11.25更新)–福州刑辯律師推薦閱讀

微信公眾號:漳州市律師協會 2019-11-28

轉自:法治乾坤

一、盜竊罪(刑法第264條)【1】【2】

(一)盜竊價值3000元為“數額較大”(特殊情形(1-8)為50%),兩年內三次盜竊的,入戶盜竊的,攜帶兇器盜竊的,或者扒竊的,應予立案追訴,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處或者單處罰金。

(二)盜竊價值6萬元為“數額巨大”(特殊情形(3-9)為50%,屬于其他嚴重情節),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處罰金。

(三)盜竊價值30萬元為“數額特別巨大”(特殊情形(3-9)為50%,屬于其他特別嚴重情節),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無期徒刑,并處罰金或者沒收財產。

  • 盜竊未遂,以數額巨大“6萬元”的財物為目標的,以珍貴文物為目標的,其他情節嚴重的情形,應予立案追訴;
  • 盜竊館藏一般文物、三級文物、二級以上文物的,分別認定為“數額較大”、“數額巨大”、“數額特別巨大”,三件同一級文物可以視為一件高一級文物;
  • 盜竊違禁品,按盜竊罪處理的,不計數額,根據情節輕重量刑。
  • 特殊情形:(1)曾因盜竊受過刑事處罰的;(2)一年內曾因盜竊受過行政處罰的;(3)組織、控制未成年人盜竊的;(4)自然災害、事故災害、社會安全事件等突發事件期間,在事件發生地盜竊的;(5)盜竊殘疾人、孤寡老人、喪失勞動能力人的財物的;(6)在醫院盜竊病人或者其親友財物的;(7)盜竊救災、搶險、防汛、優撫、扶貧、移民、救濟款物的;(8)因盜竊造成嚴重后果的;(9)入戶盜竊的或攜帶兇器盜竊的。

二、搶劫罪(刑法第263條)【1】【7】

(一)犯搶劫罪,搶劫一次的,或者行為人實施盜竊、詐騙、搶奪行為,未達到“數額較大”,為窩藏贓物、抗拒抓捕或者毀滅罪證當場使用暴力或者以暴力相威脅,具有下列情節之一,依照搶劫罪定罪處罰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處罰金。

1.盜竊、詐騙、搶奪接近“數額較大”(80%)標準的;

2.入戶或在公共交通工具上盜竊、詐騙、搶奪后在戶外或交通工具外實施上述行為的;

3.使用暴力致人輕微傷以上后果的;

4.使用兇器或以兇器相威脅的;

5.具有其他嚴重情節的。

(二)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無期徒刑或者死刑,并處罰金或者沒收財產:

1.入戶搶劫的;

2.在公共交通工具上搶劫的;

3.搶劫銀行或者其他金融機構的;

4.搶劫3次或者搶劫數額巨大(6萬元)的;

5.搶劫致人重傷的;

6.冒充軍警人員搶劫的;

7.持槍搶劫的;

8.搶劫軍用物資或者搶險、救災、救濟物資的的。

三、詐騙罪(刑法第266條)【1】【2】【31】

(一)詐騙價值5000元(電信網絡詐騙3000元)為“數額較大”,應予立案追訴,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處或者單處罰金。

(二)詐騙價值10萬元(電信網絡詐騙3萬元)為“數額巨大”(特殊情形,一般詐騙8萬、電信網絡詐騙2.4萬,屬于其他嚴重情節),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處罰金。

(三)詐騙(包括電信網絡詐騙)價值50萬元為“數額特別巨大”(特殊情形為40萬,屬于其他特別嚴重情節),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無期徒刑、并處或者沒收財產。

  • 詐騙未遂,以數額巨大“10萬元”(電信詐騙3萬元)的財物為目標的,應予立案追訴。
  • 電信詐騙數額難以查證,但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認定為刑“其他嚴重情節”,以詐騙罪(未遂)定罪處罰:1.發送詐騙信息5000條以上的,或者撥打詐騙電話五百500人次以上的;2.在互聯網上發布詐騙信息,頁面瀏覽量累計5000次以上的。具有上述情形,數量達到相應標準10倍以上的,應當認定為“其他特別嚴重情節”,以詐騙罪(未遂)定罪處罰。
  • 一般詐騙特殊情形:(1)通過發送短信、撥打電話或者利用互聯網、廣播電視、報刊雜志等發布虛假信息,對不特定多數人實施詐騙的;(2)詐騙救災、搶險、防汛、優撫、扶貧、移民、救濟、醫療款物的;(3)以賑災募捐名義實施詐騙的;(4)詐騙殘疾人、老年人或者喪失勞動能力人的財物的;(5)造成被害人自殺、精神失常或者其他嚴重后果的;(6)詐騙集團的首要分子。
  • 電信詐騙特殊情形:(1)造成被害人或其近親屬自殺、死亡或者精神失常等嚴重后果的;(2)冒充司法機關等國家機關工作人員實施詐騙的;(3)組織、指揮電信網絡詐騙犯罪團伙的;(4)在境外實施電信網絡詐騙的;(5)曾因電信網絡詐騙犯罪受過刑事處罰或者二年內曾因電信網絡詐騙受過行政處罰的;(6)詐騙殘疾人、老年人、未成年人、在校學生、喪失勞動能力人的財物,或者詐騙重病患者及其親屬財物的;(7)詐騙救災、搶險、防汛、優撫、扶貧、移民、救濟、醫療等款物的;(8)以賑災、募捐等社會公益、慈善名義實施詐騙的;(9)利用電話追呼系統等技術手段嚴重干擾公安機關等部門工作的;(10)利用“釣魚網站”鏈接、“木馬”程序鏈接、網絡滲透等隱蔽技術手段實施詐騙的。

四、敲詐勒索罪(刑法第274條)【1】【12】

(一)敲詐勒索價值人民幣2000元為“數額較大”(特殊情形為50%)或2年內敲詐勒索達3次,應予立案追訴,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處或者單處罰金。

(二)敲詐勒索騙價值人民幣5萬元為“數額巨大”(特殊情形(3-7)為80%,屬于其他嚴重情節),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處罰金。

(三)敲詐勒索價值人民幣30萬元為“數額特別巨大”(特殊情形(3-7)為80%,屬于其他特別嚴重情節),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并處罰金。

  • 特殊情形:(1)曾因敲詐勒索受過刑事處罰的;(2)一年內曾因敲詐勒索受過行政處罰的;(3)對未成年人、殘疾人、老年人或者喪失勞動能力人敲詐勒索的;(4)以將要實施放火、爆炸等危害公共安全犯罪或者故意殺人、綁架等嚴重侵犯公民人身權利犯罪相威脅敲詐勒索的;(5)以黑惡勢力名義敲詐勒索的;(6)利用或者冒充國家機關工作人員、軍人、新聞工作者等特殊身份敲詐勒索的;(7)造成其他嚴重后果的。

五、搶奪罪(刑法第267條)【3】【9】

(一)搶奪價值人民幣2000元為“數額較大”(特殊情形為50%)或者2年內3次搶奪的,應予立案追訴,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處或者單處罰金。

(二)搶奪騙價值人民幣5萬元為“數額巨大”(特殊情形(3-10)為50%,屬于其他嚴重情節),或者致人重傷、自殺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處罰金。

(三)搶奪價值人民幣25萬元為“數額特別巨大”(特殊情形(3-10)為50%,屬于其他特別嚴重情節),或者致人死亡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無期徒刑,并處罰金或者沒收財產。

  • ?特殊情形:(1)曾因搶劫、搶奪或者聚眾哄搶受過刑事處罰的;(2)一年內曾因搶奪或者哄搶受過行政處罰的;(3)一年內搶奪三次以上的; (4)駕駛機動車、非機動車搶奪的;(5)組織、控制未成年人搶奪的; (6)搶奪老年人、未成年人、孕婦、攜帶嬰幼兒的人、殘疾人、喪失勞動能力人的財物的; (7)在醫院搶奪病人或者其親友財物的;(8)搶奪救災、搶險、防汛、優撫、扶貧、移民、救濟款物的;(9)自然災害、事故災害、社會安全事件等突發事件期間,在事件發生地搶奪的;(10)導致他人輕傷或者精神失常等嚴重后果的。

六、賭博罪(刑法第303條第1款)【4】

以營利為目的設置賭博機,或明知以賭博機營利,對設置賭博機場所的出資者、經營者、管理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以賭博罪依法追究刑事責任,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處罰金:

1.組織3人以上賭博,抽頭漁利數額累計達到5000元以上的;

2.組織3人以上賭博,賭資數額累計達到5萬元以上的;

3.組織參賭人數累計達到20人以上的;

4.其他應追究刑事責任的情形。(組織中華人民共和國公民10人以上赴境外賭博,從中收取回扣、介紹費的——2005賭博解釋)

七、開設賭場罪(涉賭博機)(刑法第303條第2款)【33】

(一)設置賭博機組織賭博活動,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以開設賭場罪定罪處罰,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處罰金:

1.設置賭博機10臺以上的;

2.設置賭博機2臺以上,容留未成年人賭博的;

3.在中小學校附近設置賭博機2臺以上的;

4.違法所得累計達到5000元以上的;

5.賭資數額累計達到5萬元以上的;

6.參賭人數累計達到20人以上的;

7.因設置賭博機被行政處罰后,兩年內再設置賭博機5臺以上的;

8.因賭博、開設賭場犯罪被刑事處罰后,五年內再設置賭博機5臺以上的;

9.其他應當追究刑事責任的情形。

(二)設置賭博機組織賭博活動,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屬于“情節嚴重”,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1.數量或者數額以上第一項至第六項規定標準6倍以上的;

2.因設置賭博機被行政處罰后,兩年內再設置賭博機30臺以上的;

3.因賭博、開設賭場犯罪被刑事處罰后,五年內再設置賭博機30臺以上的;

4.其他情節嚴重的情形。

可同時供多人使用的賭博機,臺數按照能夠獨立供一人進行賭博活動的操作基本單元的數量認定。

在兩個以上地點設置賭博機,賭博機的數量、違法所得、賭資數額、參賭人數等均合并計算。

八、拒不執行判決、裁定罪(刑法第313條)【6】【30】

(一)具有以下情形之一的應認定為“有能力執行而拒不執行,情節嚴重”,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罰金:

1.被執行人隱藏、轉移、故意毀損財產或者無償轉讓財產、以明顯不合理的低價轉讓財產,致使判決、裁定無法執行的;

  • “明顯不合理的低價轉讓財產”的認定,可參照《最高院適用<合同法>的解釋(二)》第十九條“轉讓價格達不到交易時交易地的指導價或者市場交易價百分之七十的,一般可視為明顯不合理的低價”的規定認定。

2.擔保人或者被執行人隱藏、轉移、故意毀損或者轉讓已向人民法院提供擔保的財產,致使判決、裁定無法執行的;

3.協助執行義務人接到人民法院協助執行通知書后,拒不協助執行,致使判決、裁定無法執行的;

4.被執行人、擔保人、協助執行義務人與國家機關工作人員通謀,利用國家機關工作人員的職權妨害執行,致使判決、裁定無法執行的;

5.偽造、毀滅有關被執行人履行能力的重要證據,以暴力、威脅、賄買方法阻止他人作證或者指使、賄買、脅迫他人作偽證,妨礙人民法院查明被執行人財產情況,致使判決、裁定無法執行的;

6.拒不交付法律文書指定交付的財物、票證或者拒不遷出房屋、退出土地,致使判決、裁定無法執行的;

7.與他人串通,通過虛假訴訟、虛假仲裁、虛假和解等方式妨害執行,致使判決、裁定無法執行的;

8.以暴力、威脅方法阻礙執行人員進入執行現場或者聚眾哄鬧、沖擊執行現場,致使執行工作無法進行的;

9.對執行人員進行侮辱、圍攻、扣押、毆打,致使執行工作無法進行的;

10.毀損、搶奪執行案件材料、執行公務車輛和其他執行器械、執行人員服裝以及執行公務證件,致使執行工作無法進行的;

11.具有拒絕報告或者虛假報告財產情況、違反人民法院限制高消費及有關消費令等拒不執行行為,經采取罰款或者拘留等強制措施后仍拒不執行的;

12.拒不執行法院判決、裁定,致使債權人遭受重大損失的。

  • 具有以下情形之一的,應認定為第2、3、4、5、6、7項規定的“致使判決、裁定無法執行的”:

    (一)被執行人隱藏、轉移、故意毀損或者無償轉讓財產額達到執行標的額的10%,但個人未達到5萬元、單位未達到25萬元的除外;

    擔保人或者被執行人隱藏、轉移、故意毀損或者轉讓已向人民法院提供擔保的財產達到擔保額的10%,但個人未達到5萬元、單位未達到25萬元的除外;

    (二)被執行人隱藏、轉移、故意毀損或者無償轉讓財產額不足執行標的額的10%,但個人達到5萬元、單位達到25萬元以上,且該財產為被執行人僅有的可供執行財產的,或者以虛假訴訟、虛假仲裁、虛假和解方式轉移財產給他人的;

    擔保人或者被執行人隱藏、轉移、故意毀損或者轉讓已向人民法院提供擔保的財產不足擔保額的10%,但個人達到5萬元、單位達到25萬元以上,或者以虛假訴訟、虛假仲裁、虛假和解方式轉移已向人民法院提供擔保的財產給他人的;

    (三)被執行人、擔保人、協助執行義務人故意毀損、隱藏、轉移或轉讓生效法律文書指定交付的特定物,致使特定物交付不能且價值無法彌補,造成權利人重大經濟損失或其他嚴重后果的;

    (四)被執行人、擔保人、協助執行人故意毀損、隱藏、轉移財產性權利憑證、財務賬冊或不履行法定工作職責、業務經營范圍內的工作職責等,造成權利人重大經濟損失或其他嚴重后果的;

    (五)其他致使判決、裁定無法執行的拒不執行行為。

    第(三)、(四)項“重大經濟損失或其他嚴重后果”可參照第(一)項比例規定并結合拒不執行的手段、后果等情節,酌情掌握。

(二)“拒不執行判決、裁定,情節特別嚴重的”,可參照上述“情節嚴重”數額標準的五倍執行,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處罰金。

九、盜伐林木罪(刑法第345條第一款)【5】

(一)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屬于“數量較大”,應予立案追訴,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處或者單處罰金:

1.盜伐林木3立方米以上不滿20立方米的;

2.盜伐幼樹150株以上不滿1000株的;

(二)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屬于“數量巨大”,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處罰金:

1.盜伐林木20立方米以上不滿100立方米的;

2.盜伐幼樹1000株以上不滿5000株的。

(三)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屬于“數量特別巨大”,處七年以上有期徒刑,并處罰金:

1.盜伐林木100立方米以上的;

2.盜伐幼樹5000株以上的;

盜伐毛竹定罪量刑的數量標準,按一百根毛竹折一立方米套用盜伐林木的數量標準。

?十、濫伐林木罪(刑法第345條第二款)【5】

(一)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屬于“數量較大”,應予立案追訴,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處或者單處罰金:

1.濫伐林木15立方米以上不滿100立方米的;

2.濫伐幼樹750株以上不滿5000株的;

(二)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屬于“數量巨大”,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處罰金:

1.濫伐林木100立方米以上的;

2.濫伐幼樹5000株以上的;

濫伐毛竹定罪量刑的數量標準,按一百根毛竹折一立方米套用濫伐林木的數量標準。

十一、引誘、容留、介紹賣淫罪(刑法第359條)【37】

(一)具有系列情形之一的,應予立案追訴,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處罰金。

1.引誘他人賣淫的;

2.容留、介紹2人以上賣淫的;

3.容留、介紹未成年人、孕婦、智障人員、患有嚴重性病的人賣淫的;

4.一年內曾因引誘、容留、介紹賣淫行為被行政處罰,又實施容留、介紹賣淫行為的;

5.非法獲利人民幣一萬元以上的。

(二)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屬于“情節嚴重”,處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并處罰金:

1.引誘5人以上或者引誘、容留、介紹10人以上賣淫的;

2.引誘3人以上的未成年人、孕婦、智障人員、患有嚴重性病的人賣淫,或者引誘、容留、介紹5人以上該類人員賣淫的;

3.非法獲利人民幣5萬元以上的;

4.其他情節嚴重的情形。

(三)引誘不滿十四周歲幼女賣淫的,依照刑法第359條第二款的規定,以引誘幼女賣淫罪定罪處罰,處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并處罰金。

十二、組織賣淫罪(刑法第358條第一、二款)【37】

(一)以招募、雇傭、糾集等手段,管理或者控制他人賣淫,賣淫人員在3人以上的,應當認定為“組織他人賣淫”,應予立案追訴,處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處罰金。

(二)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屬于“情節嚴重”,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無期徒刑,并處罰金或者沒收財產:

1.賣淫人員累計達10人以上的;

2.賣淫人員中未成年人、孕婦、智障人員、患有嚴重性病的人累計達5人以上的;

3.組織境外人員在境內賣淫或者組織境內人員出境賣淫的;

4.非法獲利人民幣100萬元以上的;

5.造成被組織賣淫的人自殘、自殺或者其他嚴重后果的;

6.其他情節嚴重的情形。

十三、強迫賣淫罪(刑法第358條第一、二款)【37】

(一)強迫他人賣淫的,應予立案追訴,處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處罰金。

(二)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屬于“情節嚴重”,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無期徒刑,并處罰金或者沒收財產::1.賣淫人員累計達5人以上的;2.賣淫人員中未成年人、孕婦、智障人員、患有嚴重性病的人累計達3人以上的;3.強迫不滿十四周歲的幼女賣淫的;4.造成被強迫賣淫的人自殘、自殺或者其他嚴重后果的;5.其他情節嚴重的情形。

十四、協助組織賣淫罪(刑法第358條第四款)【37】

(一)在組織賣淫的犯罪活動中,幫助招募、運送、培訓人員3人以上,或者充當保鏢、打手、管賬人等,起幫助作用的,應予立案追訴,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并處罰金。

(二)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屬于“情節嚴重”,處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處罰金:

1.招募、運送賣淫人員累計達10人以上的;2.招募、運送的賣淫人員中未成年人、孕婦、智障人員、患有嚴重性病的人累計達5人以上的;3.協助組織境外人員在境內賣淫或者協助組織境內人員出境賣淫的;4.非法獲利人民幣50萬元以上的;5.造成被招募、運送或者被組織賣淫的人自殘、自殺或者其他嚴重后果的;6.其他情節嚴重的情形。

十五、特定行業單位人員犯包庇罪(刑法第362條)【37】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屬于“情節嚴重”,應予立案追訴,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1.向組織、強迫賣淫犯罪集團通風報信的;

2.二年內通風報信3次以上的;

3.一年內因通風報信被行政處罰,又實施通風報信行為的;

4.致使犯罪集團的首要分子或者其他共同犯罪的主犯未能及時歸案的;

5.造成賣淫嫖娼人員逃跑,致使公安機關查處犯罪行為因取證困難而撤銷刑事案件的;

6.非法獲利人民幣1萬元以上的;

7.其他情節嚴重的情形。

十六、侵犯公民個人信息罪(刑法第253條)【35】

(一)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屬于“情節嚴重”,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處或者單處罰金:

1.出售或者提供行蹤軌跡信息,被他人用于犯罪的;

2.知道或者應當知道他人利用公民個人信息實施犯罪,向其出售或者提供的;

3.非法獲取、出售或者提供行蹤軌跡信息、通信內容、征信信息、財產信息50條以上的;

4.非法獲取、出售或者提供住宿信息、通信記錄、健康生理信息、交易信息等其他可能影響人身、財產安全的公民個人信息500條以上的;

5.非法獲取、出售或者提供第三項、第四項規定以外的公民個人信息5000條以上的;

6.數量未達到第三項至第五項規定標準,但是按相應比例合計達到有關數量標準的;

7.違法所得5000元以上的;

8.將在履行職責或者提供服務過程中獲得的公民個人信息出售或者提供給他人,數量或者數額達到第三項至第七項規定標準一半以上的;

9.曾因侵犯公民個人信息受過刑事處罰或者二年內受過行政處罰,又非法獲取、出售或者提供公民個人信息的;

10.其他情節嚴重的情形。

為合法經營活動而非法購買、收受上述第三項、第四項規定以外的公民個人信息,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屬于“情節嚴重”:

1.利用非法購買、收受的公民個人信息獲利5萬元以上的;

2.曾因侵犯公民個人信息受過刑事處罰或者二年內受過行政處罰,又非法購買、收受公民個人信息的;

3.其他情節嚴重的情形。

(二)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屬于“情節特別嚴重”,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處罰金:

1.造成被害人死亡、重傷、精神失常或者被綁架等嚴重后果的;

2.造成重大經濟損失或者惡劣社會影響的;

3.數量或者數額達到前款第三項至第八項規定標準10倍以上的;

4.其他情節特別嚴重的情形。

十七、走私、販賣、運輸、制造毒品罪(刑法第347條)【1】【14】

(一)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處十五年有期徒刑、無期徒刑或者死刑,并處沒收財產:

1.走私、販賣、運輸、制造鴉片1千克以上,海洛因、甲基苯丙胺或者可卡因50克以上或者其他毒品數量大;

2.走私、販賣、運輸、制造毒品集團的首要分子;

3.武裝掩護走私、販賣、運輸、制造毒品的;

4.以暴力抗拒檢查、拘留、逮捕,情節嚴重的;

5.參與有組織的國際販毒活動的。

(二)走私、販賣、運輸、制造鴉片200克以上不滿1千克、海洛因或者甲基苯丙胺10克不滿50克,或者其它毒品數量較大的,處七年以上有期徒刑,并處罰金。

(三)走私、販賣、運輸、制造鴉片不滿200克、海洛因或者甲基苯丙胺不滿10克或者其他少量毒品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處罰金;

販賣少量毒品,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屬于“情節嚴重”,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處罰金:

1.向三人以上販毒或者三次以上販毒的;

2.在戒毒監管場所販賣毒品的;

3.向在校學生販賣毒品的;

4.組織、利用殘疾人、嚴重疾病患者、懷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嬰兒的婦女走私、販賣、運輸、制造毒品的;

5.國家工作人員走私、販賣、運輸、制造毒品的;

6.其他情節嚴重的。

  • “其他毒品數量較大”:美沙酮200克,3,4-亞甲二氧基甲基苯丙胺(MDMA)等苯丙胺類毒品(甲基苯丙胺除外)、嗎啡20克,氯胺酮100克,芬太尼25克,甲卡西酮40克,二氫埃托啡2毫克,哌替啶(度冷丁)50克,曲馬多、γ-羥丁酸400克,大麻油1千克、大麻脂2千克、大麻葉及大麻煙30千克,可待因、丁丙諾啡1千克,三唑侖、安眠酮10千克,阿普唑侖、恰特草20千克,咖啡因、罌粟殼40千克,巴比妥、苯巴比妥、安鈉咖、尼美西泮50千克,氯氮卓、艾司唑侖、地西泮、溴西泮100千克或者其他毒品數量較大的。
  • “其他毒品數量大”:美沙酮1千克,3,4-亞甲二氧基甲基苯丙胺(MDMA)等苯丙胺類毒品(甲基苯丙胺除外)、嗎啡100克,氯胺酮500克,芬太尼125克,甲卡西酮200克,二氫埃托啡10毫克,哌替啶(度冷丁)250克,曲馬多、γ-羥丁酸2千克,大麻油5千克、大麻脂10千克、大麻葉及大麻煙150千克,可待因、丁丙諾啡5千克,三唑侖、安眠酮50千克,阿普唑侖、恰特草100千克,咖啡因、罌粟殼200千克,巴比妥、苯巴比妥、安鈉咖、尼美西泮250千克,氯氮卓、艾司唑侖、地西泮、溴西泮500千克或者其他毒品數量大的。

十八、非法持有毒品罪(刑法第348條)【14】

(一)非法持有“毒品數量較大”(同上),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處罰金。

(二)非法持有“毒品數量較大”,且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屬于“情節嚴重”,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處罰金。:

1.在戒毒場所、監管場所非法持有毒品的;

2.利用、教唆未成年人非法持有毒品的;

3.國家工作人員非法持有毒品的;

4.其他情節嚴重的情形。

(三)非法持有“毒品數量大”(同上),處七年以上有期徒刑,并處罰金。

十九、容留他人吸毒罪(刑法第354條)【14】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予立案追訴,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處罰金:

1.一次容留多人吸食、注射毒品的;

2.兩年內3次容留他人吸食、注射毒品的;

3.兩年內曾因容留他人吸食、注射毒品受過行政處罰的;

4.容留未成年人吸食、注射毒品的;

5.以牟利為目的容留他人吸食、注射毒品的;

6.容留他人吸食、注射毒品造成嚴重后果的;

7.其他應當追究刑事責任的情形。

二十、包庇毒品犯罪分子罪(刑法第349條)【14】

(一)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予立案追訴,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1.作虛假證明,幫助掩蓋罪行的;

2.幫助隱藏、轉移或者毀滅證據的;

3.幫助取得虛假身份或者身份證件的;

4.以其他方式包庇犯罪分子的。

(二)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屬于“情節嚴重”,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1.被包庇的犯罪分子依法應當判處十五年有期徒刑以上刑罰的;

2.包庇多名或者多次包庇走私、販賣、運輸、制造毒品的犯罪分子的;

3.嚴重妨害司法機關對被包庇的犯罪分子實施的毒品犯罪進行追究的;

4.其他情節嚴重的情形。

二十一、窩藏、轉移、隱瞞毒品、毒贓罪(刑法第349條)【14】

(一)為走私、販賣、運輸、制造毒品的犯罪分子窩藏、轉移、隱瞞毒品或者犯罪所得的財物的,應予立案追訴,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二)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屬于“情節嚴重”,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1.為犯罪分子窩藏、轉移、隱瞞毒品達到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條第二款第一項或者本解釋第一條第一款規定的“數量大”標準的;

2.為犯罪分子窩藏、轉移、隱瞞毒品犯罪所得的財物價值達到5萬元以上的;

3.為多人或者多次為他人窩藏、轉移、隱瞞毒品或者毒品犯罪所得的財物的;

4.嚴重妨害司法機關對該犯罪分子實施的毒品犯罪進行追究的;

5.其他情節嚴重的情形。

不具有“情節嚴重”情形,歸案后認罪、悔罪、積極退贓,且系初犯、偶犯,犯罪情節輕微不需要判處刑罰的,可以免予刑事處罰。

二十二、非法生產、買賣、運輸制毒物品、走私制毒物品罪(刑法第350條)【14】

(一)達到下列數量標準的,屬于 “情節較重”(特殊情形為50%),應予立案追訴,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處罰金:

1.麻黃堿(麻黃素)、偽麻黃堿(偽麻黃素)、消旋麻黃堿(消旋麻黃素)1千克以上不滿5千克

2.1-苯基-2-丙酮、1-苯基-2-溴-1-丙酮、3,4-亞甲基二氧苯基-2-丙酮、羥亞胺2千克以上不滿10千克

3.3-氧-2-苯基丁腈、鄰氯苯基環戊酮、去甲麻黃堿(去甲麻黃素)、甲基麻黃堿(甲基麻黃素)4千克以上不滿20千克

4.醋酸酐10千克以上不滿50千克

5.麻黃浸膏、麻黃浸膏粉、胡椒醛、黃樟素、黃樟油、異黃樟素、麥角酸、麥角胺、麥角新堿、苯乙酸20千克以上不滿100千克

6.N-乙酰鄰氨基苯酸、鄰氨基苯甲酸、三氯甲烷、乙醚、哌啶50千克以上不滿250千克

7.甲苯、丙酮、甲基乙基酮、高錳酸鉀、硫酸、鹽酸100千克以上不滿500千克

8.其他制毒物品數量相當的。

(二)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屬于 “情節嚴重”,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處罰金:

1.制毒物品數量在上述的最高數量標準以上,不滿最高數量標準5倍的;

2.達到上述的數量標準,且具有上述特殊情形3-6之一的;

3.其他情節嚴重的情形。

(三)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屬于 “情節特別嚴重”,處七年以上有期徒刑,并處罰金或者沒收財產:

1.制毒物品數量在上述的最高數量標準5倍以上的;

2.達到前款“情節嚴重”的數量標準,且具有特殊情形3-6情形之一的;

3.其他情節特別嚴重的情形。

非法買賣、運輸、攜帶兩種以上制毒物品進出國(邊)境,每種制毒物品均沒有達到本條第一款規定的數量標準,但按前款規定的立案追訴數量比例折算成一種制毒物品后累計相加達到上述數量標準的,應予立案追訴。

  • 特殊情形:(1)曾因非法生產、買賣、運輸制毒物品、走私制毒物品受過刑事處罰的;(2)二年內曾因非法生產、買賣、運輸制毒物品、走私制毒物品受過行政處罰的;(3)一次組織5人以上或者多次非法生產、買賣、運輸制毒物品、走私制毒物品,或者在多個地點非法生產制毒物品的;(4)利用、教唆未成年人非法生產、買賣、運輸制毒物品、走私制毒物品的;(5)國家工作人員非法生產、買賣、運輸制毒物品、走私制毒物品的;(6)嚴重影響群眾正常生產、生活秩序的;(7)其他情節較重的情形。

二十三、非法種植毒品原植物罪(刑法第351條)【14】

(一)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予立案追訴,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處罰金:

1.非法種植罌粟500株以上的不滿3000株的;

2.非法種植大麻5000株以上不滿3萬株的;

3.非法種植罌粟200平方米以上不滿1200平方米、大麻2000平方米以上不滿12000平方米,尚未出苗的;

4.非法種植其他毒品原植物數量較大的。

5.經公安機關處理后又種植的;

6.抗拒鏟除的。

(二)達到前款規定的最高數量標準的,應當認定為 “數量大”,處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并處罰金或者沒收財產。

非法種植罌粟或者其他毒品原植物,在收獲前自動鏟除的,可以不予立案追訴

二十四、非法買賣、運輸、攜帶、持有毒品原植物種子、幼苗罪(刑法第352條)【14】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屬于“數量較大”,應予立案追訴,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處或者單處罰金:

1.罌粟種子50克以上、罌粟幼苗5000株以上的;

2.大麻種子50千克以上、大麻幼苗5萬株以上的;

3.其他毒品原植物種子或者幼苗數量較大的。

二十五、引誘、教唆、欺騙他人吸毒罪(刑法第353條)【14】

(一)引誘、教唆、欺騙他人吸食、注射毒品的,應予立案追訴,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處罰金。

(二)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屬于 “情節嚴重”,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處罰金:

1.引誘、教唆、欺騙多人或者多次引誘、教唆、欺騙他人吸食、注射毒品的;

2.對他人身體健康造成嚴重危害的;

3.導致他人實施故意殺人、故意傷害、交通肇事等犯罪行為的;

4.國家工作人員引誘、教唆、欺騙他人吸食、注射毒品的;

5.其他情節嚴重的情形。

二十六、非法提供麻醉藥品、精神藥品罪(刑法第355條)【14】

(一)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予立案追訴,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處罰金:

1.非法提供麻醉藥品、精神藥品達到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條第三款規定的“數量較大”標準最低值的50%,不滿“數量較大”標準的;

2.二年內曾因非法提供麻醉藥品、精神藥品受過行政處罰的;

3.向多人或者多次非法提供麻醉藥品、精神藥品的;

4.向吸食、注射毒品的未成年人非法提供麻醉藥品、精神藥品的;

5.非法提供麻醉藥品、精神藥品造成嚴重后果的;

6.其他應當追究刑事責任的情形。

(二)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屬于“情節嚴重”,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處罰金:

1.非法提供麻醉藥品、精神藥品達到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條第三款的“數量較大”標準的;

2.非法提供麻醉藥品、精神藥品達到前款第一項規定的數量標準,且具有前款第三項至第五項規定的情形之一的;

3.其他情節嚴重的情形。

二十七、濫用職權罪、玩忽職守(刑法第397條)【19】

(一)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屬于“致使公共財產、國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損失”,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1.造成死亡1人以上,或者重傷3人以上,或者輕傷9人以上,或者重傷2人輕傷3人以上,或者重傷1人輕傷6人以上的;

2.造成經濟損失30萬元以上的;

3.造成惡劣社會影響的;

4.其他致使公共財產、國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損失的情形。

國家機關工作人員徇私舞弊犯前款罪,處五年以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二)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屬于“情節特別嚴重”,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1.上述傷亡人數標準的3倍

2.經濟損失150萬元以上的;

3.造成前款規定的損失后果,不報、遲報、謊報或者授意、指使、強令他人不報、遲報、謊報事故情況,致使損失后果持續、擴大或者搶救工作延誤的;

4.造成特別惡劣社會影響的;

5.其他特別嚴重的情節。

國家機關工作人員徇私舞弊犯前款罪,處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二十八、環境監管失職罪(刑法第408條)【27】

負有環境保護監督管理職責的國家機關工作人員嚴重不負責任,不履行或者不認真履行環境保護監管職責導致發生重大環境污染事故,致使公私財產損失30萬元以上,或者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屬于“致使公私財產遭受重大損失或者造成人身傷亡的嚴重后果”,應予立案,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1.造成生態環境嚴重損害的;

2.致使鄉鎮以上集中式飲用水水源取水中斷12小時以上的;

3.致使基本農田、防護林地、特種用途林地5畝以上,其他農用地10畝以上,其他土地20畝以上基本功能喪失或者遭受永久性破壞的;

4.致使森林或者其他林木死亡50立方米以上,或者幼樹死亡2500株以上的;

5.致使疏散、轉移群眾5000人以上的;

6.致使30人以上中毒的;

7.致使3人以上輕傷、輕度殘疾或者器官組織損傷導致一般功能障礙的;

8.致使1人以上重傷、中度殘疾或者器官組織損傷導致嚴重功能障礙的;

9.其他嚴重污染環境的情形。

二十九、失職造成珍貴文物損毀、流失罪(刑法第419條)【17】

文物行政部門、公安機關、工商行政管理部門、海關、城鄉建設規劃部門等國家機關工作人員嚴重不負責任,涉嫌下列情形之一,造成珍貴文物損毀或者流失,后果嚴重的,應予立案,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1.導致二級以上文物或者5件以上三級文物損毀或者流失的;

2.導致全國重點文物保護單位、省級文物保護單位的本體嚴重損毀或者滅失的;

3.其他后果嚴重的情形。

三十、貪污罪(刑法第382條)【15】

(一)數額在3萬元以上不滿20萬元的,屬于“數額較大”,數額在1萬元以上不滿3萬元,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為“其他較重情節”,應予立案追訴,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處罰金:

1.貪污救災、搶險、防汛、優撫、扶貧、移民、救濟、防疫、社會捐助等特定款物的;

2.曾因貪污、受賄、挪用公款受過黨紀、行政處分的;

3.曾因故意犯罪受過刑事追究的;

4.贓款贓物用于非法活動的;

5.拒不交待贓款贓物去向或者拒不配合追繳工作,致使無法追繳的;

6.造成惡劣影響或者其他嚴重后果的。

(二)數額在20萬元以上不滿300萬元的,屬于“數額巨大”,數額在10萬元以上不滿20萬元,具有上述六種情形之一的,為“其他嚴重情節”,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處罰金或者沒收財產。

(三)數額在300萬元以上的,屬于“數額特別巨大”,數額在150萬元以上不滿300萬元,具有上述六種情形之一的,為“其他特別嚴重情節”,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無期徒刑,并處罰金或者沒收 財產。

三十一、受賄罪(刑法第385條)【15】

(一)數額在3萬元以上不滿20萬元的,屬于“數額較大”,數額在1萬元以上不滿3萬元,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為“其他較重情節”,應予立案追訴,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處罰金:

1.多次索賄的;

2.為他人謀取不正當利益,致使公共財產、國家和人民利益遭受損失的;

3.為他人謀取職務提拔、調整的。

(二)數額在20萬元以上不滿300萬元的,屬于“數額巨大”,數額在10萬元以上不滿20萬元,具有上述三種情形之一的,屬于“其他嚴重情節”,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處罰金或者沒收財產。

(三)數額在300萬元以上的,屬于“數額特別巨大”,數額在150萬元以上不滿300萬元,具有上述三種情形之一的,屬于“其他特別嚴重情節”,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無期徒刑,并處罰金或者沒收財產。

三十二、利用影響力受賄罪(刑法第388條之一)【15】

(一)數額在3萬元以上不滿20萬元的,屬于“數額較大”,數額在1萬元以上不滿3萬元,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為“其他較重情節”,應予立案追訴,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處罰金:

1.多次索賄的;

2.為他人謀取不正當利益,致使公共財產、國家和人民利益遭受損失的;

3.為他人謀取職務提拔、調整的。

(二)數額在20萬元以上不滿300萬元的,屬于“數額巨大”,數額在10萬元以上不滿20萬元,具有上述三種情形之一的,屬于“其他嚴重情節”,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處罰金。

(三)數額在300萬元以上的,屬于“數額特別巨大”,數額在150萬元以上不滿300萬元,具有上述三種情形之一的,屬于“其他特別嚴重情節”,處七年以上有期徒刑,并處罰金或者沒收財產

三十三、挪用公款罪(刑法第384條)【15】

(一)進行非法活動數額在3萬元以上的,進行營利活動或者超過三個月未還數額在5萬元以上的,屬于“數額較大”,應予立案追訴,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二)進行非法活動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屬于“情節嚴重”,處五年以上有期徒刑:(1)挪用公款數額在100萬元以上的;(2)挪用救災、搶險、防汛、優撫、扶貧、移民、救濟特定款物,數額在50萬元以上不滿100萬元的;(3) 挪用公款不退還,數額在在50萬元以上不滿100萬元的;(4)其他嚴重的情節。

進行營利活動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為“情節嚴重”,處五年以上有期徒刑:(1) 挪用公款數額在200萬元以上的;(2) 挪用救災、搶險、防汛、優撫、扶貧、移民、救濟特定款物,數額在100萬元以上不滿200萬元的;(3)挪用公款不退還,數額在100萬元以上不滿200萬元的;(4)其他嚴重的情節。

(三)進行非法活動數額在300萬元以上,進行營利活動數額在500萬元以上,屬于“數額巨大”,不退還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無期徒刑。

三十四、行賄罪(刑法第390條)【15】

(一)行賄數額在3萬元以上的屬于“數額較大”,數額在1萬元以上不滿3萬元,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予以立案追訴,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處罰金;

1.向3人以上行賄的;

2.將違法所得用于行賄的;

3.通過行賄謀取職務提拔、調整的;

4.向負有食品、藥品、安全生產、環境保護等監督管理職責的國家工作人員行賄,實施非法活動的;

5.向司法工作人員行賄,影響司法公正的;

6.造成經濟損失數額在50萬元以上不滿100萬元的。

(二)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屬于“情節嚴重”,處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處罰金:

1.行賄數額在100萬元以上不滿500萬元的;

2.行賄數額在50萬元以上不滿100萬元,并具有上述第一項至第五項規定的情形之一的;

3.其他嚴重的情節。

為謀取不正當利益,向國家工作人員行賄,造成經濟損失數額在100萬元以上不滿500萬元的,為“使國家利益遭受重大損失”。

(三)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屬于“情節特別嚴重”,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無期徒刑,并處罰金或者沒收財產:

1.行賄數額在500萬元以上的;

2.行賄數額在250萬元以上不滿500萬元,并具有上述第一項至第五項規定的情形之一的;

3.其他特別嚴重的情節。

為謀取不正當利益,向國家工作人員行賄,造成經濟損失數額在500萬元以上的,為“使國家利益遭受特別重大損失”。

三十五、對有影響力的人行賄罪(刑法第390條之一)【15】

定罪量刑適用標準,參照關于行賄罪的規定執行。

單位對有影響力的人行賄數額在20萬元以上的,應當追究刑事責任,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處罰金。

三十六、職務侵占案(刑法第271條第1款)【1】【15】

(一)職務侵占數額在6萬元以上的為數額較大,應予立案追訴,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二)職務侵占數額在100萬元以上的為數額巨大,處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可以并處沒收財產。

三十七、挪用資金案(刑法第272條第1款)【15】

(一)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予立案追訴,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1.挪用本單位資金數額在10萬元以上,超過三個月未還的或進行營利活動的;

2.挪用本單位資金數額在6萬元以上,進行非法活動的。

(二)下列情形屬于“數額巨大”,或者數額較大不退還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1.挪用本單位資金數額在400萬元以上,超過三個月未還的或進行營利活動的;

2.挪用本單位資金數額在200萬元以上,進行非法活動的。

三十八、非國家工作人員受賄罪(刑法第163條)【15】

(一)索取或者非法收受他人財物,數額在6萬元以上不滿100萬元的,屬于“數額較大”,應予立案追訴,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二)索取或者非法收受他人財物,數額在100萬元以上的,屬于“數額巨大”,處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可以并處沒收財產。

三十九、對非國家工作人員行賄罪(刑法第164條)【15】

(一)個人行賄數額在6萬元以上不滿200萬元的,單位行賄數額在20萬元以上的,屬于“數額較大”,應予立案追訴,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二)行賄數額在200萬元以上的,屬于“數額巨大”,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處罰金。

四十、誹謗罪(利用信息網絡)(刑法第246條第1款)【10】

利用信息網絡誹謗他人,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屬于“情節嚴重”,應予立案追訴,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剝奪政治權利。

1.同一誹謗信息實際被點擊、瀏覽次數達到5000次以上,或者被轉發次數達到500次以上的;

2.造成被害人或者其近親屬精神失常、自殘、自殺等嚴重后果的;

3.二年內曾因誹謗受過行政處罰,又誹謗他人的;

4.其他情節嚴重的情形。

四十一、非法經營(信息服務)罪(刑法第225條)【10】

(一)違反國家規定,以營利為目的,通過信息網絡有償提供刪除信息服務,或者明知是虛假信息,通過信息網絡有償提供發布信息等服務,擾亂市場秩序,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屬于非法經營行為“情節嚴重”,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處或者單處罰金:

1.個人非法經營數額在5萬元以上,或者違法所得數額在2萬元以上的;

2.單位非法經營數額在15萬元以上,或者違法所得數額在5萬元以上的。

(二)實施前款規定的行為,數額達到前款規定的數額5倍以上的,屬于“情節特別嚴重”,處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并處罰金或者沒收財產。

四十二、走私武器、彈藥罪(刑法第151條第1款)【8】

(一)走私武器、彈藥,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屬于“情節較輕”,應予立案追訴,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處罰金:

1.走私以壓縮氣體等非火藥為動力發射槍彈的槍支2支以上不滿5支的;

2.走私氣槍鉛彈500發以上不滿2500發,或者其他子彈10發以上不滿50發的;

3.未達到上述數量標準,但屬于犯罪集團的首要分子,使用特種車輛從事走私活動,或者走私的武器、彈藥被用于實施犯罪等情形的;

4.走私各種口徑在60毫米以下常規炮彈、手榴彈或者槍榴彈等分別或者合計不滿5枚的。

(二)走私武器、彈藥,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處七年以上有期徒刑,并處罰金或者沒收財產:

1.走私以火藥為動力發射槍彈的槍支1支,或者以壓縮氣體等非火藥為動力發射槍彈的槍支5支以上不滿10支的;

2.走私第一款第二項規定的彈藥,數量在該項規定的最高數量以上不滿最高數量5倍的;

3.走私各種口徑在60毫米以下常規炮彈、手榴彈或者槍榴彈等分別或者合計達到5枚以上不滿10枚,或者各種口徑超過60毫米以上常規炮彈合計不滿5枚的;

4.達到第一款第一、二、四項規定的數量標準,且屬于犯罪集團的首要分子,使用特種車輛從事走私活動,或者走私的武器、彈藥被用于實施犯罪等情形的。

(三)走私武器、彈藥,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屬于“情節特別嚴重”,處無期徒刑,并處沒收財產:

1.走私第二款第一項規定的槍支,數量超過該項規定的數量標準的;

2.走私第一款第二項規定的彈藥,數量在該項規定的最高數量標準5倍以上的;

3.走私第二款第三項規定的彈藥,數量超過該項規定的數量標準,或者走私具有巨大殺傷力的非常規炮彈1枚以上的;

4.達到第二款第一項至第三項規定的數量標準,且屬于犯罪集團的首要分子,使用特種車輛從事走私活動,或者走私的武器、彈藥被用于實施犯罪等情形的。

  • 走私槍支散件,構成犯罪的,以走私武器罪定罪處罰。成套槍支散件以相應數量的槍支計,非成套槍支散件以每30件為一套槍支散件計。
  • 走私各種彈藥的彈頭、彈殼,構成犯罪的,以走私彈藥罪定罪處罰。具體的定罪量刑標準,按照本解釋第一條規定的數量標準的5倍執行。

四十三、走私假幣罪(刑法第151條第1款)【8】

(一)走私偽造的貨幣,數額在2000元以上不滿2萬元,或者數量在200張(枚)以上不滿2000張(枚)的,屬于“情節較輕”,應予立案追訴,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處罰金:

(二)走私偽造的貨幣,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處七年以上有期徒刑,并處罰金或者沒收財產:

1.走私數額在2萬元以上不滿20萬元,或者數量在2000張(枚)以上不滿2萬張(枚)的;

2.走私數額或者數量達到第一款規定的標準,且具有走私的偽造貨幣流入市場等情節的。

(三)走私偽造的貨幣,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屬于“情節特別嚴重”,處無期徒刑,并處沒收財產::

1.走私數額在20萬元以上,或者數量在2萬張(枚)以上的;

2.走私數額或者數量達到第二款第一項規定的標準,且屬于犯罪集團的首要分子,使用特種車輛從事走私活動,或者走私的偽造貨幣流入市場等情形的。

四十四、走私珍貴動物、珍貴動物制品罪(刑法第151條第2款)【8】

(一)走私國家一、二級保護動物未達到本解釋附表中(一)規定的數量標準,或者走私珍貴動物制品數額不滿20萬元的,屬于“情節較輕”,應予立案追訴,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并處罰金。

(二)走私國家一、二級保護動物,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處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處罰金:

1.走私國家一、二級保護動物達到本解釋附表中(一)規定的數量標準的;

2.走私珍貴動物制品數額在20萬元以上不滿100萬元的;

3.走私國家一、二級保護動物未達到本解釋附表中(一)規定的數量標準,但具有造成該珍貴動物死亡或者無法追回等情節的。

(三)走私國家一、二級保護動物,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屬于“情節特別嚴重”,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無期徒刑,并處沒收財產:

1.走私國家一、二級保護動物達到本解釋附表中(二)規定的數量標準的;

2.走私珍貴動物制品數額在100萬元以上的;

3.走私國家一、二級保護動物達到本解釋附表中(一)規定的數量標準,且屬于犯罪集團的首要分子,使用特種車輛從事走私活動,或者造成該珍貴動物死亡、無法追回等情形的。

  • 不以牟利為目的,為留作紀念而走私珍貴動物制品進境,數額不滿10萬元的,可以免予刑事處罰;情節顯著輕微的,不作為犯罪處理。

四十五、走私國家禁止進出口的貨物、物品罪(刑法第151條第3款)【8】

(一)走私國家禁止進出口的貨物、物品,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處或者單處罰金:

1.走私國家一級保護野生植物五株以上不滿25株,國家二級保護野生植物10株以上不滿50株,或者珍稀植物、珍稀植物制品數額在20萬元以上不滿100萬元的;

2.走私重點保護古生物化石或者未命名的古生物化石不滿10件,或者一般保護古生物化石10件以上不滿50件的;

3.走私禁止進出口的有毒物質一噸以上不滿5噸,或者數額在2萬元以上不滿10萬元的;

4.走私來自境外疫區的動植物及其產品5噸以上不滿25噸,或者數額在5萬元以上不滿25萬元的;

5.走私木炭、硅砂等妨害環境、資源保護的貨物、物品10噸以上不滿50噸,或者數額在10萬元以上不滿50萬元的;

6.走私舊機動車、切割車、舊機電產品或者其他禁止進出口的貨物、物品20噸以上不滿100噸,或者數額在20萬元以上不滿100萬元的;

7.數量或者數額未達到本款第一項至第六項規定的標準,但屬于犯罪集團的首要分子,使用特種車輛從事走私活動,造成環境嚴重污染,或者引起甲類傳染病傳播、重大動植物疫情等情形的。

(二)走私國家禁止進出口的貨物、物品,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屬于“情節嚴重”,處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并處罰金:

1.走私數量或者數額超過前款第一項至第六項規定的標準的;

2.達到前款第一項至第六項規定的標準,且屬于犯罪集團的首要分子,使用特種車輛從事走私活動,造成環境嚴重污染,或者引起甲類傳染病傳播、重大動植物疫情等情形的。

四十六、走私淫穢物品罪(刑法第152條第1款)【8】

(一)以牟利或者傳播為目的,走私淫穢物品,達到下列數量之一的,屬于“情節較輕”,應予立案追訴,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處罰金:

1.走私淫穢錄像帶、影碟50盤(張)以上不滿100盤(張)的;

2.走私淫穢錄音帶、音碟100盤(張)以上不滿200盤(張)的;

3.走私淫穢撲克、書刊、畫冊100副(冊)以上不滿200副(冊)的;

4.走私淫穢照片、畫片500張以上不滿1000張的;

5.走私其他淫穢物品相當于上述數量的。

(二)走私淫穢物品在前款規定的最高數量以上不滿最高數量5倍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處罰金。

(三)走私淫穢物品在第一款規定的最高數量5倍以上,或者在第一款規定的最高數量以上不滿5倍,但屬于犯罪集團的首要分子,使用特種車輛從事走私活動等情形的,屬于“情節嚴重”,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無期徒刑,并處罰金或者沒收財產。

四十七、走私廢物罪(刑法第152條第2款)【8】

(一)走私國家禁止進口的廢物或者國家限制進口的可用作原料的廢物,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屬于“情節嚴重”,應予立案追訴,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并處或者單處罰金:

1.走私國家禁止進口的危險性固體廢物、液態廢物分別或者合計達到1噸以上不滿5噸的;

2.走私國家禁止進口的非危險性固體廢物、液態廢物分別或者合計達到5噸以上不滿25噸的;

3.走私國家限制進口的可用作原料的固體廢物、液態廢物分別或者合計達到20噸以上不滿100噸的;

4.未達到上述數量標準,但屬于犯罪集團的首要分子,使用特種車輛從事走私活動,或者造成環境嚴重污染等情形的。

(二)走私廢物,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屬于“情節特別嚴重”,處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并處罰金:

1.走私數量超過前款規定的標準的;

2.達到前款規定的標準,且屬于犯罪集團的首要分子,使用特種車輛從事走私活動,或者造成環境嚴重污染等情形的;

3.未達到前款規定的標準,但造成環境嚴重污染且后果特別嚴重的。

  • 走私置于容器中的氣態廢物,構成犯罪的,參照前兩款規定的標準處罰。

四十八、走私普通貨物、物品罪(刑法第153條)【8】

(一)走私普通貨物、物品,偷逃應繳稅額在10萬元以上不滿50萬元的,屬于“偷逃應繳稅額較大”,或者一年內因走私被給予二次行政處罰后又走私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處罰金。

(二)偷逃應繳稅額在50萬元以上不滿250萬元的,屬于“偷逃應繳稅額巨大”,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處罰金。

(三)偷逃應繳稅額在250萬元以上的,應當認定為“偷逃應繳稅額特別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別嚴重情節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無期徒刑,并處罰金。

  • 走私普通貨物、物品,具有下列情形之一,偷逃應繳稅額在30萬元以上不滿50萬元的,屬于“其他嚴重情節”;偷逃應繳稅額在150萬元以上不滿250萬元的,屬于“其他特別嚴重情節”:(1)犯罪集團的首要分子;(2)使用特種車輛從事走私活動的;(3)為實施走私犯罪,向國家機關工作人員行賄的;(4)教唆、利用未成年人、孕婦等特殊人群走私的;(5)聚眾阻撓緝私的。
  • 單位犯走私普通貨物、物品罪,偷逃應繳稅額在20萬元以上不滿100萬元的,對單位判處罰金,并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偷逃應繳稅額在100萬元以上不滿500萬元的,應當認定為“情節嚴重”;偷逃應繳稅額在500萬元以上的,應當認定為“情節特別嚴重”。

四十九、集資詐騙罪(刑法第192條)【22】

(一)個人集資詐騙數額在10萬元以上,單位集資詐騙數額在50萬元以上為“數額較大”,應予立案追訴,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處罰金。

(二)個人集資詐騙數額在30萬元以上,單位集資詐騙數額在150萬元以上為“數額巨大”,處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處罰金。

(三)個人集資詐騙數額在100萬元以上?,單位集資詐騙數額在500萬元以上為“數額特別巨大”,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無期徒刑,并處罰金或者沒收財產。

五十、非法吸收公眾存款罪(刑法第176條)【22】

(一)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予立案追訴,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處或者單處罰金::

1.個人犯罪數額達到20萬元,單位犯罪數額達到100萬元;

2.個人犯罪集資參與人達到30人,單位犯罪集資參與人達到150人;

3.個人犯罪給集資參與人造成直接經濟損失數額達到10萬元,單位犯罪給集資參與人造成直接經濟損失數額達到50萬元的。

4.造成惡劣社會影響和其他嚴重后果的。

(二)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屬于“數額巨大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處罰金:

1.個人非法吸收或者變相吸收公眾存款,數額在100萬元以上的,單位非法吸收或者變相吸收公眾存款,數額在500萬元以上的;

2.個人非法吸收或者變相吸收公眾存款對象100人以上的,單位非法吸收或者變相吸收公眾存款對象500人以上的;

3.個人非法吸收或者變相吸收公眾存款,給存款人造成直接經濟損失數額在50萬元以上的,單位非法吸收或者變相吸收公眾存款,給存款人造成直接經濟損失數額在250萬元以上的;

4.造成特別惡劣社會影響或者其他特別嚴重后果的。

五十一、信用卡詐騙罪(刑法第196條)【23】

(一)信用卡詐騙數額在5000元以上,惡意透支1萬元以上為“數額較大”,應予立案追訴,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處罰金。;

(二)信用卡詐騙數額在5萬元以上,惡意透支10萬元以上為“數額巨大”,處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處罰金;

(三)信用卡詐騙數額在50萬元以上(造成嚴重后果的為40萬元),惡意透支100萬元以上(造成嚴重后果的為80萬元)為“數額特別巨大”,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無期徒刑,并處罰金或者沒收財產。

五十二、偽造、變造金融票證罪(刑法第177條第1款)【23】

(一)復制他人信用卡、將他人信用卡信息資料寫入磁條介質、芯片或者以其他方法偽造信用卡1張以上的,偽造空白信用卡10張以上的,屬于“偽造信用卡”,以偽造金融票證罪定罪處罰,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處或者單處罰金。

(二)偽造信用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屬于“情節嚴重”,處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處罰金:

1.偽造信用卡5張以上不滿25張的;
2.偽造的信用卡內存款余額、透支額度單獨或者合計數額在20萬元以上不滿100萬元的;
3.偽造空白信用卡50張以上不滿250張的;
4.其他情節嚴重的情形。
(三)偽造信用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屬于“情節特別嚴重”,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無期徒刑,并處罰金或者沒收財產:
1.偽造信用卡25張以上的;
2.偽造的信用卡內存款余額、透支額度單獨或者合計數額在100萬元以上的;
3.偽造空白信用卡250張以上的;
4.其他情節特別嚴重的情形。

五十三、妨害信用卡管理罪(刑法第177條之一第1款)【23】

(一)明知是偽造的空白信用卡而持有、運輸10張以上不滿100張的,屬于第(一)項“數量較大”;非法持有他人信用卡5張以上不滿50張的,屬于第(二)項規定的“數量較大”,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處或者單處罰金。

(二)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屬于“數量巨大”,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處罰金:

1.明知是偽造的信用卡而持有、運輸10張以上的;

2.明知是偽造的空白信用卡而持有、運輸100張以上的;
3.非法持有他人信用卡50張以上的;
4.使用虛假的身份證明騙領信用卡10張以上的;
5.出售、購買、為他人提供偽造的信用卡或者以虛假的身份證明騙領的信用卡10張以上的。

五十四、竊取、收買、非法提供信用卡信息罪(刑法第177條之一第2款)【23】
(一)竊取、收買、非法提供他人信用卡信息資料,足以偽造可進行交易的信用卡,或者足以使他人以信用卡持卡人名義進行交易,涉及信用卡1張以上不滿5張的,以竊取、收買、非法提供信用卡信息罪定罪處罰,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處或者單處罰金。

(二)涉及信用卡5張以上的,屬于“數量巨大”,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處罰金。

五十五、生產、銷售不符合安全標準的食品罪(刑法第143條)【25】

(一)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足以造成嚴重食物中毒事故或者其他嚴重食源性疾病”,應予立案追訴,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處罰金:

1.食品含有嚴重超出標準限量的致病性微生物、農藥殘留、獸藥殘留、重金屬、污染物質以及其他危害人體健康的物質的;

2.屬于病死、死因不明或者檢驗檢疫不合格的畜、禽、獸、水產動物及其肉類、肉類制品的;

3.屬于國家為防控疾病等特殊需要明令禁止生產、銷售的食品的;

4.嬰幼兒食品中生長發育所需營養成分嚴重不符合食品安全標準的;

5.其他足以造成嚴重食物中毒事故或者嚴重食源性疾病的情形。

在食品加工、銷售、運輸、貯存等過程中,違反食品安全標準,超限量或者超范圍濫用食品添加劑,足以造成嚴重食物中毒事故或者其他嚴重食源性疾病的,應予立案追訴。

在食用農產品種植、養殖、銷售、運輸、貯存等過程中,違反食品安全標準,超限量或者超范圍濫用添加劑、農藥、獸藥等,足以造成嚴重食物中毒事故或者其他嚴重食源性疾病的,應予立案追訴。

(二)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處罰金:

1.屬于“對人體健康造成嚴重危害”的:(1)造成輕傷以上傷害的;(2)造成輕度殘疾或者中度殘疾的;(3)造成器官組織損傷導致一般功能障礙或者嚴重功能障礙的;(4)造成10人以上嚴重食物中毒或者其他嚴重食源性疾病的;(5)其他對人體健康造成嚴重危害的情形。

2.屬于“其他嚴重情節”的:(1)生產、銷售金額20萬元以上的;(2)生產、銷售金額10萬元以上不滿20萬元,不符合食品安全標準的食品數量較大或者生產、銷售持續時間較長的;(3)生產、銷售金額10萬元以上不滿20萬元,屬于嬰幼兒食品的;(4)生產、銷售金額10萬元以上不滿20萬元,一年內曾因危害食品安全違法犯罪活動受過行政處罰或者刑事處罰的;(5)其他情節嚴重的情形。

(三)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屬于“后果特別嚴重”,處七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無期徒刑,并處罰金或者沒收財產:

1.致人死亡或者重度殘疾的;

2.造成3人以上重傷、中度殘疾或者器官組織損傷導致嚴重功能障礙的;

3.造成10人以上輕傷、5人以上輕度殘疾或者器官組織損傷導致一般功能障礙的;

4.造成30人以上嚴重食物中毒或者其他嚴重食源性疾病的;

5.其他特別嚴重的后果。

五十六、生產、銷售有毒、有害食品罪(刑法第144條)【25】

(一)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予立案追訴,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并處罰金:

1.在生產、銷售的食品中摻入有毒、有害的非食品原料的,或者銷售明知摻有有毒、有害的非食品原料的食品的,。

2.在食品加工、銷售、運輸、貯存等過程中,摻入有毒、有害的非食品原料,或者使用有毒、有害的非食品原料加工食品的。

3.在食用農產品種植、養殖、銷售、運輸、貯存等過程中,使用禁用農藥、獸藥等禁用物質或者其他有毒、有害物質的。

4.在保健食品或者其他食品中非法添加國家禁用藥物等有毒、有害物質的。

(二)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處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處罰金 :

1.屬于“對人體健康造成嚴重危害”的:(1)造成輕傷以上傷害的;(2)造成輕度殘疾或者中度殘疾的;(3)造成器官組織損傷導致一般功能障礙或者嚴重功能障礙的;(4)造成10人以上嚴重食物中毒或者其他嚴重食源性疾病的;(5)其他對人體健康造成嚴重危害的情形。

2.屬于“其他嚴重情節”的:(1)生產、銷售金額20萬元以上不滿50萬元的;(2)生產、銷售金額10萬元以上不滿20萬元,有毒、有害食品的數量較大或者生產、銷售持續時間較長的;(3)生產、銷售金額10萬元以上不滿20萬元,屬于嬰幼兒食品的;(4)生產、銷售金額10萬元以上不滿20萬元,一年內曾因危害食品安全違法犯罪活動受過行政處罰或者刑事處罰的;(5)有毒、有害的非食品原料毒害性強或者含量高的;(6)其他情節嚴重的情形。

(三)生產、銷售金額50萬元以上,或者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屬于“致人死亡或者有其他特別嚴重情節”,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無期徒刑,并處罰金或者沒收財產::

1.致人死亡或者重度殘疾的;

2.造成3人以上重傷、中度殘疾或者器官組織損傷導致嚴重功能障礙的;

3.造成10人以上輕傷、5人以上輕度殘疾或者器官組織損傷導致一般功能障礙的;

4.造成30人以上嚴重食物中毒或者其他嚴重食源性疾病的;

5.其他特別嚴重的后果。

五十七、生產、銷售假藥罪(刑法第141條)【24】

(一)生產、銷售假藥的,應予立案追訴,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處罰金。但銷售少量根據民間傳統配方私自加工的藥品,或者銷售少量未經批準進口的國外、境外藥品,沒有造成他人傷害后果或者延誤診治,情節顯著輕微危害不大的除外。

(二)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處罰金:

1.屬于“對人體健康造成嚴重危害”的:(1)造成輕傷或者重傷的;(2)造成輕度殘疾或者中度殘疾的;(3)造成器官組織損傷導致一般功能障礙或者嚴重功能障礙的;(4)其他對人體健康造成嚴重危害的情形。

2.屬于“其他嚴重情節”的:(1)造成較大突發公共衛生事件的;(2)生產、銷售金額20萬元以上不滿50萬元的;(3)生產、銷售金額10元以上不滿20萬元,并具有本解釋第一條規定情形之一的;(4)根據生產、銷售的時間、數量、假藥種類等,應當認定為情節嚴重的。

(三)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屬于“其他特別嚴重情節”或者致人死亡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無期徒刑或者死刑,并處罰金或者沒收財產:

1.致人重度殘疾的;

2.造成3人以上重傷、中度殘疾或者器官組織損傷導致嚴重功能障礙的;

3.造成5人以上輕度殘疾或者器官組織損傷導致一般功能障礙的;

4.造成10人以上輕傷的;

5.造成重大、特別重大突發公共衛生事件的;

6.生產、銷售金額50萬元以上的;

7.生產、銷售金額20萬元以上不滿50萬元,并具有本解釋第一條規定情形之一的;

8.根據生產、銷售的時間、數量、假藥種類等,應當認定為情節特別嚴重的。
五十八、生產、銷售劣藥罪(刑法第141條)【24】

(一)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屬于“對人體健康造成嚴重危害”,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處罰金:

1.造成輕傷或者重傷的;

2.造成輕度殘疾或者中度殘疾的;

3.造成器官組織損傷導致一般功能障礙或者嚴重功能障礙的;

4.其他對人體健康造成嚴重危害的情形。

(二)致人死亡或者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屬于“后果特別嚴重”,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無期徒刑,并處罰金或者沒收財產:

1.致人重度殘疾的;

2.造成3人以上重傷、中度殘疾或者器官組織損傷導致嚴重功能障礙的;

3.造成5人以上輕度殘疾或者器官組織損傷導致一般功能障礙的;

4.造成10人以上輕傷的;

5.造成重大、特別重大突發公共衛生事件的。

五十九、強迫交易罪(刑法第226條)【38】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予立案追訴:

1.造成被害人輕微傷的;

2.造成直接經濟損失2000元以上的;

3.強迫交易3次以上或者強迫3人以上交易的;

4.強迫交易數額1萬元以上,或者違法所得數額2000元以上的;

5.強迫他人購買偽劣商品數額5000元以上,或者違法所得數額1000元以上的;

6.其他情節嚴重的情形。

以暴力、威脅手段強迫他人參與或者退出投標、拍賣,強迫他人轉讓或者收購公司、企業的股份、債券或者其他資產,強迫他人參與或者退出特定的經營活動,具有多次實施、手段惡劣、造成嚴重后果或者惡劣社會影響等情形之一的,應予立案追訴。

六十、強迫勞動罪(刑法第244條)【38】

以暴力、威脅或者限制人身自由的方法強迫他人勞動的,應予立案追訴。

明知他人以暴力、威脅或者限制人身自由的方法強迫他人勞動,為其招募、運送人員或者有其他協助強迫他人勞動行為的,應予立案追訴。

六十一、尋釁滋事罪(刑法第293條)【26】

(一)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予立案追訴,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1.隨意毆打他人,破壞社會秩序的:(1)致1人以上輕傷或者2人以上輕微傷的;(2)引起他人精神失常、自殺等嚴重后果的;(3)多次隨意毆打他人的;(4)持兇器隨意毆打他人的;(5)隨意毆打精神病人、殘疾人、流浪乞討人員、老年人、孕婦、未成年人,造成惡劣社會影響的;(6)在公共場所隨意毆打他人,造成公共場所秩序嚴重混亂的。

2.追逐、攔截、辱罵、恐嚇他人,破壞社會秩序的:(1)多次追逐、攔截、辱罵、恐嚇他人,造成惡劣社會影響的;(2)持兇器追逐、攔截、辱罵、恐嚇他人的;(3)追逐、攔截、辱罵、恐嚇精神病人、殘疾人、流浪乞討人員、老年人、孕婦、未成年人,造成惡劣社會影響的;(4)引起他人精神失常、自殺等嚴重后果的;(5)嚴重影響他人的工作、生活、生產、經營的;(6)利用信息網絡辱罵、恐嚇他人,情節惡劣,破壞社會秩序的。

3.強拿硬要或者任意損毀、占用公私財物,破壞社會秩序的:(1)強拿硬要公私財物價值1000元以上,或者任意損毀、占用公私財物價值2000元以上的;(2)多次強拿硬要或者任意損毀、占用公私財物,造成惡劣社會影響的(3)強拿硬要或者任意損毀、占用精神病人、殘疾人、流浪乞討人員、老年人、孕婦、未成年人的財物,造成惡劣社會影響的;(4)引起他人精神失常、自殺等嚴重后果的;(5)嚴重影響他人的工作、生活、生產、經營的。

(二)糾集他人3次以上實施尋釁滋事犯罪,未經處理的,處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可以并處罰金。

六十二、妨害動植物防疫、檢疫罪(刑法第337條)【38】

違反有關動植物防疫、檢疫的國家規定,引起重大動植物疫情的,或者有引起重大動植物疫情危險,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應予立案追訴,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處或者單處罰金:

1.非法處置疫區內易感動物或者其產品,貨值金額5萬元以上的;

2.非法處置因動植物防疫、檢疫需要被依法處理的動植物或者其產品,貨值金額2萬元以上的;

3.非法調運、生產、經營感染重大植物檢疫性有害生物的林木種子、苗木等繁殖材料或者森林植物產品的;

4.輸入《中華人民共和國進出境動植物檢疫法》規定的禁止進境物逃避檢疫,或者對特許進境的禁止進境物未有效控制與處置,導致其逃逸、擴散的;

5.進境動植物及其產品檢出有引起重大動植物疫情危險的動物疫病或者植物有害生物后,非法處置導致進境動植物及其產品流失的;

6.一年內攜帶或者寄遞《中華人民共和國禁止攜帶、郵寄進境的動植物及其產品名錄》所列物品進境逃避檢疫2次以上,或者竊取、搶奪、損毀、拋灑動植物檢疫機關截留的《中華人民共和國禁止攜帶、郵寄進境的動植物及其產品名錄》所列物品的;

7.其他情節嚴重的情形。

六十三、非法處置進口的固體廢物罪(刑法第339條)【27】

(一)違反國家規定,將境外的固體廢物進境傾倒、堆放、處置的,應予立案追訴,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處罰金。

(二)致使公私財產損失30萬元以上,或者具有污染環境罪立案追訴標準第十項至第十七項規定情形之一的,屬于“致使公私財產遭受重大損失或者嚴重危害人體健康”,處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處罰金。

(三)具有上述污染環境罪后果特別嚴重十三項情形之一的,屬于“后果特別嚴重”,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并處罰金。

六十四、破壞計算機信息系統罪(環境)(刑法第286條)【27】

違反國家規定,針對環境質量監測系統實施下列行為,或者強令、指使、授意他人實施下列行為的,應予以立案追訴,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1.修改參數或者監測數據的;

2.干擾采樣,致使監測數據嚴重失真的;

3.其他破壞環境質量監測系統的行為。

六十五、非法生產、買賣武裝部隊制式服裝罪(刑法第375條第二款)【38】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屬于“情節嚴重”,應予立案追訴,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處或者單處罰金:

1.非法生產、買賣成套制式服裝30套以上,或者非成套制式服裝100件以上的;

2.非法生產、買賣帽徽、領花、臂章等標志服飾合計100件(副)以上的;

3.非法經營數額2萬元以上的;

4.違法所得數額5000元以上的;

5.其他情節嚴重的情形。

買賣仿制的現行裝備的武裝部隊制式服裝,情節嚴重的,應予立案追訴。

六十六、偽造、盜竊、買賣、非法提供、非法使用武裝部隊專用標志罪(刑法第375條第三款)【38】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予立案追訴,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處或者單處罰金:

1.偽造、盜竊、買賣或者非法提供、使用武裝部隊軍以上領導機關車輛號牌1副以上或者其他車輛號牌3副以上的;

2.非法提供、使用軍以上領導機關車輛號牌之外的其他車輛號牌累計6個月以上的;

3.偽造、盜竊、買賣或者非法提供、使用軍徽、軍旗、軍種符號或者其他軍用標志合計100件(副)以上的;

4.造成嚴重后果或者惡劣影響的。

盜竊、買賣、提供、使用偽造、變造的武裝部隊車輛號牌等專用標志,情節嚴重的,應予立案追訴。

(二)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屬于“情節特別嚴重”,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處罰金:
1.數量達到上述第1、3項規定標準5倍以上的;
2.非法提供、使用軍以上領導機關車輛號牌累計6個月以上或者其他車輛號牌累計1年以上的;
3.造成特別嚴重后果或者特別惡劣影響的。

六十七、戰時拒絕軍事征收、征用罪(刑法第381條)【38】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予立案追訴,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1.無正當理由拒絕軍事征收、征用3次以上的;

2.采取暴力、威脅、欺騙等手段拒絕軍事征收、征用的;

3.聯絡、煽動他人共同拒絕軍事征收、征用的;

4.拒絕重要軍事征收、征用,影響重要軍事任務完成的;

5.其他情節嚴重的情形。

六十八、鐵路運營安全事故案、重大責任事故案、重大勞動安全事故案、大型群眾性活動重大安全事故案、危險物品肇事案、消防責任事故案(刑法第132條、134條1款、135條、135條之一、136條、139條)【18】

(一)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屬于“造成嚴重后果”或者“發生重大傷亡事故或者造成其他嚴重后果”,應予立案追訴,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1.造成死亡1人以上,或者重傷3人以上的;

2.造成直接經濟損失100萬元以上的;

3.其他造成嚴重后果或者重大安全事故的情形。

(二)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屬于“造成特別嚴重后果”或者“情節特別惡劣”,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1.造成死亡3人以上或者重傷10人以上,負事故主要責任的;

2.造成直接經濟損失500萬元以上,負事故主要責任的;

3.其他造成特別嚴重后果、情節特別惡劣或者后果特別嚴重的情形。

六十九、強令違章冒險作業案(刑法第134條第二款)【18】

(一)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屬于“發生重大傷亡事故或者造成其他嚴重后果”,應予立案追訴,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1.造成死亡1人以上,或者重傷3人以上的;

2.造成直接經濟損失100萬元以上的;

3.其他造成嚴重后果或者重大安全事故的情形。

(二)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屬于“情節特別惡劣”,處五年以上有期徒刑:

1.造成死亡3人以上或者重傷10人以上,負事故主要責任的;

2.造成直接經濟損失500萬元以上,負事故主要責任的;

3.其他造成特別嚴重后果、情節特別惡劣或者后果特別嚴重的情形。

七十、工程重大安全事故案(刑法第137條)【18】

(一)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屬于“造成重大安全事故”,應予立案追訴,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處罰金:

1.造成死亡1人以上,或者重傷3人以上的;

2.造成直接經濟損失100萬元以上的;

3.其他造成嚴重后果或者重大安全事故的情形。

(二)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對直接責任人員,處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處罰金:

1.造成死亡3人以上或者重傷10人以上,負事故主要責任的;

2.造成直接經濟損失500萬元以上,負事故主要責任的;

3.其他造成特別嚴重后果、情節特別惡劣或者后果特別嚴重的情形。

七十一、教育設施重大安全事故案(刑法第138條)【18】

(一)具有下列情形的,屬于“發生重大傷亡事故”,應予立案追訴,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造成死亡1人以上,或者重傷3人以上的。

(二)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對直接責任人員,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1.造成死亡3人以上或者重傷10人以上,負事故主要責任的;

2.造成死亡1人以上,或者重傷3人以上,同時造成直接經濟損失500萬元以上并負事故主要責任的,或者同時造成惡劣社會影響的。

七十二、不報、謊報安全事故案(刑法第139條之一)【18】

(一)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屬于“情節嚴重”,應予立案追訴,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1.導致事故后果擴大,增加死亡1人以上,或者增加重傷3人以上,或者增加直接經濟損失100萬元以上的;

2.實施下列行為之一,致使不能及時有效開展事故搶救的:(1)決定不報、遲報、謊報事故情況或者指使、串通有關人員不報、遲報、謊報事故情況的;(2)在事故搶救期間擅離職守或者逃匿的;(3)偽造、破壞事故現場,或者轉移、藏匿、毀滅遇難人員尸體,或者轉移、藏匿受傷人員的;(4)毀滅、偽造、隱匿與事故有關的圖紙、記錄、計算機數據等資料以及其他證據的;

3.其他情節嚴重的情形。

(二)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屬于“情節特別嚴重”,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1.導致事故后果擴大,增加死亡3人以上,或者增加重傷10人以上,或者增加直接經濟損失500萬元以上的;

2.采用暴力、脅迫、命令等方式阻止他人報告事故情況,導致事故后果擴大的;

3.其他情節特別嚴重的情形。

七十三、非法行醫罪(刑法第336條第一款)【40】

(一)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屬于“情節嚴重”,應予立案追訴,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處或者單處罰金:

1.造成就診人輕度殘疾、器官組織損傷導致一般功能障礙的;

2.造成甲類傳染病傳播、流行或者有傳播、流行危險的;

3.使用假藥、劣藥或者不符合國家規定標準的衛生材料、醫療器械,足以嚴重危害人體健康的;

4.非法行醫被衛生行政部門行政處罰兩次以后,再次非法行醫的;

5.其他情節嚴重的情形。

(二)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屬于“嚴重損害就診人身體健康”,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處罰金:

1.造成就診人中度以上殘疾、器官組織損傷導致嚴重功能障礙的;

2.造成3名以上就診人輕度殘疾、器官組織損傷導致一般功能障礙的;

七十四、走私文物罪(刑法第151條第二款)【17】

(一)走私國家禁止出口的三級文物的,屬于“情節較輕”,應予立案追訴,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并處罰金。

無法確定文物等級,或者按照文物等級定罪量刑明顯過輕或者過重的,走私文物價值在5萬元以上不滿20萬元的,屬于“情節較輕”。

(二)走私國家禁止出口的二級文物的,處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處罰金;

無法確定文物等級,或者按照文物等級定罪量刑明顯過輕或者過重的,走私的文物價值在20萬元以上不滿100萬元的,處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處罰金

(三)走私國家禁止出口的一級文物的,屬于“情節特別嚴重”,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無期徒刑,并處沒收財產;

無法確定文物等級,或者按照文物等級定罪量刑明顯過輕或者過重的,走私的文物價值在100萬元以上的,屬于“情節特別嚴重”;

七十五、故意損毀文物罪(刑法第324條第一款)【17】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屬于“情節嚴重”,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處罰金:

1.造成五5件以上三級文物損毀的;

2.造成二級以上文物損毀的;

3.致使全國重點文物保護單位、省級文物保護單位的本體嚴重損毀或者滅失的;

4.多次損毀或者損毀多處全國重點文物保護單位、省級文物保護單位的本體的;

5.其他情節嚴重的情形。

七十六、故意損毀名勝古跡罪(刑法第324條第二款)【17】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屬于“情節嚴重”,應予立案追訴,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處或者單處罰金:

1.致使名勝古跡嚴重損毀或者滅失的;

2.多次損毀或者毀損多處名勝古跡的;

3.其他情節嚴重的情形。

七十七、過失損毀文物罪(刑法第324條第三款)【17】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屬于“嚴重后果”,應予立案追訴,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1.造成五5件以上三級文物損毀的;

2.造成二級以上文物損毀的;

3.致使全國重點文物保護單位、省級文物保護單位的本體嚴重損毀或者滅失的。

七十八、倒賣文物罪(刑法第326條)【17】

(一)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屬于“情節嚴重”,應予立案追訴,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處罰金:

1.倒賣三級文物的;

2.交易數額在5萬元以上的;

3.其他情節嚴重的情形。

(二)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屬于“情節特別嚴重”,處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處罰金:

1.倒賣二級以上文物的;

2.倒賣三級文物5件以上的;

3.交易數額在25萬元以上的;

4.其他情節特別嚴重的情形。

七十九、失職造成珍貴文物毀損、流失罪(刑法第419條)【17】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屬于“后果嚴重”,應予立案追訴,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1.導致二級以上文物或者5件以上三級文物損毀或者流失的;

2.導致全國重點文物保護單位、省級文物保護單位的本體嚴重損毀或者滅失的;

3.其他后果嚴重的情形。

八十、組織、領導傳銷活動罪(刑法第224條之一)【20】

(一)組織、領導的傳銷活動人員在30人以上且層級在三級以上的,應予立案追訴,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處罰金。

(二)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屬于“情節嚴重”,處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并處罰金:

1.組織、領導的參與傳銷活動人員累計達120人以上的;

2.直接或者間接收取參與傳銷活動人員繳納的傳銷資金數額累計達250萬元以上的;

3.曾因組織、領導傳銷活動受過刑事處罰,或者一年以內因組織、領導傳銷活動受過行政處罰,又直接或者間接發展參與傳銷活動人員累計達60人以上的;

4.造成參與傳銷活動人員精神失常、自殺等嚴重后果的;

5.造成其他嚴重后果或者惡劣社會影響的。

八十一、提供虛假證明文件罪(刑法第229條)【36】

藥物非臨床研究機構、藥物臨床試驗機構、合同研究組織的工作人員,故意提供虛假的藥物非臨床研究報告、藥物臨床試驗報告及相關材料的。

(一)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屬于“情節嚴重”,以提供虛假證明文件罪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處罰金:

1.在藥物非臨床研究或者藥物臨床試驗過程中故意使用虛假試驗用藥品的;

2.瞞報與藥物臨床試驗用藥品相關的嚴重不良事件的;

3.故意損毀原始藥物非臨床研究數據或者藥物臨床試驗數據的;

4.編造受試動物信息、受試者信息、主要試驗過程記錄、研究數據、檢測數據等藥物非臨床研究數據或者藥物臨床試驗數據,影響藥品安全性、有效性評價結果的;

5.曾因在申請藥品、醫療器械注冊過程中提供虛假證明材料受過刑事處罰或者二年內受過行政處罰,又提供虛假證明材料的;

6.其他情節嚴重的情形。

(二)索取或者非法收受他人財物的,以提供虛假證明文件罪處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處罰金。

八十二、擾亂無線電通訊管理秩序罪(刑法第288條)【21】

違反國家規定,擅自設置、使用無線電臺(站),或者擅自使用無線電頻率,干擾無線電通訊秩序。

(一)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屬于“情節嚴重”,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處罰金:

1.影響航天器、航空器、鐵路機車、船舶專用無線電導航、遇險救助和安全通信等涉及公共安全的無線電頻率正常使用的;
2.自然災害、事故災難、公共衛生事件、社會安全事件等突發事件期間,在事件發生地使用“黑廣播”“偽基站”的;
3.舉辦國家或者省級重大活動期間,在活動場所及周邊使用“黑廣播”“偽基站”的;
4.同時使用3個以上“黑廣播”“偽基站”的;
5.“黑廣播”的實測發射功率500瓦以上,或者覆蓋范圍10公里以上的;
6.使用“偽基站”發送詐騙、賭博、招嫖、木馬病毒、釣魚網站鏈接等違法犯罪信息,數量在5000條以上,或者銷毀發送數量等記錄的;
7.雇傭、指使未成年人、殘疾人等特定人員使用“偽基站”的;
8.違法所得3萬元以上的;
9.曾因擾亂無線電通訊管理秩序受過刑事處罰,或者二年內曾因擾亂無線電通訊管理秩序受過行政處罰,又實施刑法第二百八十八條規定的行為的;
10.其他情節嚴重的情形。
(二)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屬于“情節特別嚴重”,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處罰金:
1.影響航天器、航空器、鐵路機車、船舶專用無線電導航、遇險救助和安全通信等涉及公共安全的無線電頻率正常使用,危及公共安全的;
2.造成公共秩序混亂等嚴重后果的;
3.自然災害、事故災難、公共衛生事件和社會安全事件等突發事件期間,在事件發生地使用“黑廣播”“偽基站”,造成嚴重影響的;
4.對國家或者省級重大活動造成嚴重影響的;
5.同時使用10個以上“黑廣播”“偽基站”的;
6.“黑廣播”的實測發射功率3000瓦以上,或者覆蓋范圍20公里以上的;
7.違法所得15萬元以上的;
8其他情節特別嚴重的情形。

八十三、非法采礦罪(刑法第343條第一款) 【28】

(一)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予立案追訴,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處或者單處罰金:

1.開采的礦產品價值或者造成礦產資源破壞的價值在10萬元至30萬元以上的;

2.在國家規劃礦區、對國民經濟具有重要價值的礦區采礦,開采國家規定實行保護性開采的特定礦種,或者在禁采區、禁采期內采礦,開采的礦產品價值或者造成礦產資源破壞的價值在5萬元至15萬元以上的;

3.二年內曾因非法采礦受過兩次以上行政處罰,又實施非法采礦行為的;

4.造成生態環境嚴重損害的;

5.其他情節嚴重的情形。

(二)具有下列情形之一,屬于“情節特別嚴重”,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處罰金:

1.數額達到上述第一項、第二項規定標準5倍以上的;

2.造成生態環境特別嚴重損害的;

3.其他情節特別嚴重的情形。

八十四、破壞性采礦罪(刑法第343條第二款)【28】

造成礦產資源破壞的價值在50萬元至100萬元以上,或者造成國家規劃礦區、對國民經濟具有重要價值的礦區和國家規定實行保護性開采的特定礦種資源破壞的價值在25萬元至50萬元以上的,屬于“造成礦產資源嚴重破壞”,應予以立案追訴,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處罰金。

八十五、組織、利用會道門、邪教組織、利用迷信破壞法律實施罪(刑法第300條第一款)【31】

(一)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處罰金:

1.建立邪教組織,或者邪教組織被取締后又恢復、另行建立邪教組織的;

2.聚眾包圍、沖擊、強占、哄鬧國家機關、企業事業單位或者公共場所、宗教活動場所,擾亂社會秩序的;

3.非法舉行集會、游行、示威,擾亂社會秩序的;

4.使用暴力、脅迫或者以其他方法強迫他人加入或者阻止他人退出邪教組織的;

5.組織、煽動、蒙騙成員或者他人不履行法定義務的;

6.使用“偽基站”“黑廣播”等無線電臺(站)或者無線電頻率宣揚邪教的;

7.曾因從事邪教活動被追究刑事責任或者二年內受過行政處罰,又從事邪教活動的;

8.發展邪教組織成員50人以上的;

9.斂取錢財或者造成經濟損失100萬元以上的;

10.以貨幣為載體宣揚邪教,數量在500張(枚)以上的;

11.制作、傳播邪教宣傳品,達到下列數量標準之一的:(1)傳單、噴圖、圖片、標語、報紙1000份(張)以上的;(2)書籍、刊物250冊以上的;(3)錄音帶、錄像帶等音像制品250盒(張)以上的;(4)標識、標志物250件以上的;(5)光盤、U盤、儲存卡、移動硬盤等移動存儲介質100個以上的;(6)橫幅、條幅50條(個)以上的。

12.利用通訊信息網絡宣揚邪教,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1)制作、傳播宣揚邪教的電子圖片、文章200張(篇)以上,電子書籍、刊物、音視頻50冊(個)以上,或者電子文檔500萬字符以上、電子音視頻250分鐘以上的;(2)編發信息、撥打電話1000條(次)以上的;(3)利用在線人數累計達到1000以上的聊天室,或者利用群組成員、關注人員等賬號數累計1000以上的通訊群組、微信、微博等社交網絡宣揚邪教的;(4)邪教信息實際被點擊、瀏覽數達到5000次以上的。

13.其他情節嚴重的情形。

行為人在一審判決前能夠真誠悔罪,明確表示退出邪教組織、不再從事邪教活動的,符合上述情形的,可以認定為刑法第三百條第一款規定的“情節較輕”。

(二)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屬于“情節較輕”,應予立案追訴,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剝奪政治權利,并處或者單處罰金:

1.實施本解釋上述第一項至第七項規定的行為,社會危害較輕的;

2.實施本解釋上述第八項至第十二項規定的行為,數量或者數額達到相應標準五分之一以上的;

3.其他情節較輕的情形。

符合上述情形,但行為人能夠真誠悔罪,明確表示退出邪教組織、不再從事邪教活動的,可以不起訴或者免予刑事處罰。其中,行為人系受蒙蔽、脅迫參加邪教組織的,可以不作為犯罪處理。

(三)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屬于“情節特別嚴重”,處七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無期徒刑,并處罰金或者沒收財產:

1.實施本解釋第二條第一項至第七項規定的行為,社會危害特別嚴重的;

2.實施本解釋第二條第八項至第十二項規定的行為,數量或者數額達到第二條規定相應標準5倍以上的;

3.其他情節特別嚴重的情形。

行為人在一審判決前能夠真誠悔罪,明確表示退出邪教組織、不再從事邪教活動的,符合上述情形的,可以認定為刑法第三百條第一款規定的“情節較輕”。

八十六、組織、利用會道門、邪教組織、利用迷信致人重傷、死亡罪(刑法第300條第一款)【31】

(一)組織、利用邪教組織蒙騙他人,致1人以上死亡或者3人以上重傷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處罰金。

(二)組織、利用邪教組織蒙騙他人,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處七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無期徒刑,并處罰金或者沒收財產:

1.造成3人以上死亡的;

2.造成9人以上重傷的;

3.其他情節特別嚴重的情形。

(三)組織、利用邪教組織蒙騙他人,致人重傷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剝奪政治權利,并處或者單處罰金。

八十七、組織、領導、參加恐怖組織罪(刑法第120條)【32】【刑修九】

為制造社會恐慌、危害公共安全或者脅迫國家機關、國際組織,組織、糾集他人,策劃、實施下列行為之一,造成或者意圖造成人員傷亡、重大財產損失、公共設施損壞、社會秩序混亂的,以組織、領導、參加恐怖組織罪定罪處罰,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無期徒刑,并處沒收財產;積極參加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處罰金;其他參加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剝奪政治權利,可以并處罰金:

1.發起、建立恐怖活動組織或者以從事恐怖活動為目的的訓練營地,進行恐怖活動體能、技能訓練的;

2.為組建恐怖活動組織、發展組織成員或者組織、策劃、實施恐怖活動,宣揚、散布、傳播宗教極端、暴力恐怖思想的;

3.在恐怖活動組織成立以后,利用宗教極端、暴力恐怖思想控制組織成員,指揮組織成員進行恐怖活動的;

4.對特定或者不特定的目標進行爆炸、放火、殺人、傷害、綁架、劫持、恐嚇、投放危險物質及其他暴力活動的;

5.制造、買賣、運輸、儲存槍支、彈藥、爆炸物的;

6.設計、制造、散發、郵寄、銷售、展示含有暴力恐怖思想內容的標識、標志物、旗幟、徽章、服飾、器物、紀念品的;

7.參與制定行動計劃、準備作案工具等活動的。

八十八、煽動分裂國家罪定罪(刑法第103條第2款)【32】

實施下列行為之一,煽動分裂國家、破壞國家統一的,以煽動分裂國家罪定罪處罰,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剝奪政治權利;首要分子或者罪行重大的,處五年以上有期徒刑:

1.組織、糾集他人,宣揚、散布、傳播宗教極端、暴力恐怖思想的;

2.出版、印刷、復制、發行載有宣揚宗教極端、暴力恐怖思想內容的圖書、期刊、音像制品、電子出版物或者制作、印刷、復制載有宣揚宗教極端、暴力恐怖思想內容的傳單、圖片、標語、報紙的;

3.通過建立、開辦、經營、管理網站、網頁、論壇、電子郵件、博客、微博、即時通訊工具、群組、聊天室、網絡硬盤、網絡電話、手機應用軟件及其他網絡應用服務,或者利用手機、移動存儲介質、電子閱讀器等登載、張貼、復制、發送、播放、演示載有宗教極端、暴力恐怖思想內容的圖書、文稿、圖片、音頻、視頻、音像制品及相關網址,宣揚、散布、傳播宗教極端、暴力恐怖思想的;

4.制作、編譯、編撰、編輯、匯編或者從境外組織、機構、個人、網站直接獲取載有宣揚宗教極端、暴力恐怖思想內容的圖書、文稿、圖片、音像制品等,供他人閱讀、觀看、收聽、出版、印刷、復制、發行、傳播的;

5.設計、制造、散發、郵寄、銷售、展示含有宗教極端、暴力恐怖思想內容的標識、標志物、旗幟、徽章、服飾、器物、紀念品的;

6.以其他方式宣揚宗教極端、暴力恐怖思想的。

八十九、編造、故意傳播虛假恐怖信息罪(刑法第291條之一)【41】

(一)具有系列情形之一的,應予立案追訴,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1.致使機場、車站、碼頭、商場、影劇院、運動場館等人員密集場所秩序混亂,或者采取緊急疏散措施的;

2.影響航空器、列車、船舶等大型客運交通工具正常運行的;

3.致使國家機關、學校、醫院、廠礦企業等單位的工作、生產、經營、教學、科研等活動中斷的;

4.造成行政村或者社區居民生活秩序嚴重混亂的;

5.致使公安、武警、消防、衛生檢疫等職能部門采取緊急應對措施的;

6.其他嚴重擾亂社會秩序的。

(二)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屬于“造成嚴重后果”,處五年以上有期徒刑:

1.造成3人以上輕傷或者1人以上重傷的;

2.造成直接經濟損失50萬元以上的;

3.造成縣級以上區域范圍居民生活秩序嚴重混亂的;

4.妨礙國家重大活動進行的;

5.造成其他嚴重后果的。

九十、非法經營(POS機套現)罪(刑法第225條)【23】

(一)違反國家規定,使用銷售點終端機具(POS機)等方法,以虛構交易、虛開價格、現金退貨等方式向信用卡持卡人直接支付現金,情節嚴重的,以非法經營罪定罪處罰,數額在100萬元以上的,或者造成金融機構資金20萬元以上逾期未還的,或者造成金融機構經濟損失10萬元以上的,屬于“情節嚴重”,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處或者單處罰金。

(二)實施前款規定的行為,數額在500萬元以上的,或者造成金融機構資金100萬元以上逾期未還的,或者造成金融機構經濟損失50萬元以上的,屬于“情節特別嚴重”,處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并處罰金或者沒收財產。

九十一、非法經營(藥品及原料)罪(刑法第225條)【24】

(一)非法經營數額在10萬元以上,或者違法所得數額在5萬元以上的,屬于“情節嚴重”,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處或者單處罰金;

(二)非法經營數額在50萬元以上,或者違法所得數額在25萬元以上的,屬于“情節特別嚴重”,處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并處罰金或者沒收財產。

九十二、非法經營(干擾通訊器材)罪(刑法第225條)【21】

非法生產、銷售“黑廣播”“偽基站”、無線電干擾器等無線電設備。

(一)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屬于“情節嚴重”,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處或者單處罰金:
1.非法生產、銷售無線電設備3套以上的;
2.非法經營數額5萬元以上的;
3.其他情節嚴重的情形。
(二)數量或者數額達到前款第一項、第二項規定標準5倍以上,或者具有其他情節特別嚴重的情形的,屬于“情節特別嚴重”,處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并處罰金或者沒收財產。

九十三、非法經營(賭博機)罪(刑法第225條)【33】

以提供給他人開設賭場為目的,違反國家規定,非法生產、銷售具有退幣、退分、退鋼珠等賭博功能的電子游戲設施設備或者其專用軟件。

(一)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屬于“情節嚴重”,以非法經營罪定罪處罰,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處或者單處罰金:

1.個人非法經營數額在5萬元以上,或者違法所得數額在1萬元以上的;

2.單位非法經營數額在50萬元以上,或者違法所得數額在10萬元以上的;

3.雖未達到上述數額標準,但兩年內因非法生產、銷售賭博機行為受過二次以上行政處罰,又進行同種非法經營行為的;

4.其他情節嚴重的情形。

(二)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屬于非法經營行為“情節特別嚴重”,處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并處罰金或者沒收財產:

1.個人非法經營數額在25萬元以上,或者違法所得數額在5萬元以上的;

2.單位非法經營數額在250元以上,或者違法所得數額在50萬元以上的。

九十四、非法經營(偽基站)罪(刑法第225條)【34】

(一)非法生產、銷售“偽基站”設備,具有以下情形之一的,以非法經營罪追究刑事責任,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處或者單處罰金::

1.個人非法生產、銷售“偽基站”設備3套以上,或者非法經營數額5萬元以上,或者違法所得數額2萬元以上的;

2.單位非法生產、銷售“偽基站”設備10套以上,或者非法經營數額15萬元以上,或者違法所得數額5萬元以上的;

3.雖未達到上述數額標準,但兩年內曾因非法生產、銷售“偽基站”設備受過兩次以上行政處罰,又非法生產、銷售“偽基站”設備的。

(二)實施前款規定的行為,數量、數額達到前款規定的數量、數額5倍以上的,屬于“情節特別嚴重”,處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并處罰金或者沒收財產。

九十五、污染環境罪(刑法第338條)【27】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予立案追訴,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處或者單處罰金:

1.在飲用水水源一級保護區、自然保護區核心區排放、傾倒、處置有放射性的廢物、含傳染病病原體的廢物、有毒物質的;

2.非法排放、傾倒、處置危險廢物3噸以上的;

3.排放、傾倒、處置含鉛、汞、鎘、鉻、砷、鉈、銻的污染物,超過國家或者地方污染物排放標準3倍以上的;

4.排放、傾倒、處置含鎳、銅、鋅、銀、釩、錳、鈷的污染物,超過國家或者地方污染物排放標準10倍以上的;

5.通過暗管、滲井、滲坑、裂隙、溶洞、灌注等逃避監管的方式排放、傾倒、處置有放射性的廢物、含傳染病病原體的廢物、有毒物質的;

6.二年內曾因違反國家規定,排放、傾倒、處置有放射性的廢物、含傳染病病原體的廢物、有毒物質受過兩次以上行政處罰,又實施前列行為的;

7.重點排污單位篡改、偽造自動監測數據或者干擾自動監測設施,排放化學需氧量、氨氮、二氧化硫、氮氧化物等污染物的;

8.違法減少防治污染設施運行支出100萬元以上的;

9.違法所得或者致使公私財產損失30萬元以上的;

10.造成生態環境嚴重損害的;

11.致使鄉鎮以上集中式飲用水水源取水中斷12小時以上的;

12.致使基本農田、防護林地、特種用途林地5畝以上,其他農用地10畝以上,其他土地20畝以上基本功能喪失或者遭受永久性破壞的;

13.致使森林或者其他林木死亡50立方米以上,或者幼樹死亡2500株以上的;

14.致使疏散、轉移群眾5000人以上的;

15.致使30人以上中毒的;

16.致使3人以上輕傷、輕度殘疾或者器官組織損傷導致一般功能障礙的;

17.致使1人以上重傷、中度殘疾或者器官組織損傷導致嚴重功能障礙的;

18.其他嚴重污染環境的情形。

(二)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屬于“后果特別嚴重”,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處罰金:

1.致使縣級以上城區集中式飲用水水源取水中斷12小時以上的;

2.非法排放、傾倒、處置危險廢物100噸以上的;

3.致使基本農田、防護林地、特種用途林地15畝以上,其他農用地30畝以上,其他土地60畝以上基本功能喪失或者遭受永久性破壞的;

4.致使森林或者其他林木死亡150立方米以上,或者幼樹死亡7500株以上的;

5.致使公私財產損失100萬元以上的;

6.造成生態環境特別嚴重損害的;

7.致使疏散、轉移群眾15000人以上的;

8.致使100人以上中毒的;

9.致使10人以上輕傷、輕度殘疾或者器官組織損傷導致一般功能障礙的;

10.致使3人以上重傷、中度殘疾或者器官組織損傷導致嚴重功能障礙的;

11.致使1人以上重傷、中度殘疾或者器官組織損傷導致嚴重功能障礙,并致使5人以上輕傷、輕度殘疾或者器官組織損傷導致一般功能障礙的;

12.致使1人以上死亡或者重度殘疾的;

13.其他后果特別嚴重的情形。

九十六、偷越國(邊)境罪(刑法第322條)【39】

(一)偷越國(邊)境,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屬于“情節嚴重”,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處罰金:

1.在境外實施損害國家利益行為的;

2.偷越國(邊)境3次以上或者3人以上結伙偷越國(邊)境的;

3.拉攏、引誘他人一起偷越國(邊)境的;

4.勾結境外組織、人員偷越國(邊)境的;

5.因偷越國(邊)境被行政處罰后一年內又偷越國(邊)境的;

6.其他情節嚴重的情形。

  •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認定為刑法第六章第三節規定的“偷越國(邊)境”行為:(1)沒有出入境證件出入國(邊)境或者逃避接受邊防檢查的;(2)使用偽造、變造、無效的出入境證件出入國(邊)境的;(3)使用他人出入境證件出入國(邊)境的;(4)使用以虛假的出入境事由、隱瞞真實身份、冒用他人身份證件等方式騙取的出入境證件出入國(邊)境的;(5)采用其他方式非法出入國(邊)境的。

(二)為參加恐怖活動組織,接受恐怖活動培訓或者實施恐怖活動,偷越國(邊)境的,處一年以上三年以下有期徒刑,并處罰金。

九十七、組織他人偷越國(邊)罪(刑法第318條)【39】

(一)領導、策劃、指揮他人偷越國(邊)境或者在首要分子指揮下,實施拉攏、引誘、介紹他人偷越國(邊)境等行為的,應當認定為“組織他人偷越國(邊)境”,處二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處罰金。

(二)組織他人偷越國(邊)境人數在10人以上的,應當認定為刑法第三百一十八條第一款第(二)項規定的“人數眾多”;違法所得數額在20萬元以上的,應當認定為刑法第三百一十八條第一款第(六)項規定的“違法所得數額巨大”,處七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無期徒刑,并處罰金或者沒收財產。

九十八、騙取出境證件罪(刑法第318條)【39】

(一)為組織他人偷越國(邊)境,編造出境事由、身份信息或者相關的境外關系證明的,應當認定為“弄虛作假”。弄虛作假,騙取出境證件,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并處罰金。

(二)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屬于“情節嚴重”,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1.騙取出境證件5份以上的;

2.非法收取費用30萬元以上的;

3.明知是國家規定的不準出境的人員而為其騙取出境證件的;

4.其他情節嚴重的情形。

九十九、提供偽造、變造的出入境證件罪、出售出入境證件罪(刑法第320條)【39】

(一)提供偽造、變造的出入境證件、出售出入境證件,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并處罰金。

(二)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屬于“情節嚴重”,處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并處罰金:

1.為他人提供偽造、變造的出入境證件或者出售出入境證件5份以上的;

2.非法收取費用30萬元以上的;

3.明知是國家規定的不準出入境的人員而為其提供偽造、變造的出入境證件或者向其出售出入境證件的;

4.其他情節嚴重的情形。

一百、運送他人偷越國(邊)境罪(刑法第321條)【39】

(一)運送他人偷越國(邊)境,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處罰金。

(二)運送他人偷越國(邊)境人數在10人以上的,應當認定為刑法第三百二十一條第一款第(一)項規定的“人數眾多”;違法所得數額在20萬元以上的,應當認定為刑法第三百二十一條第一款第(三)項規定的“違法所得數額巨大”,處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處罰金。

附:相關依據(點擊可查看文件全文)地方文件:

【1】福建省高級人民法院《關于常見犯罪的量刑指導意見》實施細則(2015)

【2】福建省兩院《關于我省詐騙、盜竊刑事案件執行具體數額標準的通知》(2013)

【3】福建省兩院《關于我省執行搶奪罪新數額標準的通知》(2014)

【4】福建省公檢法《關于辦理利用電子游戲設施設備賭博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意見》(2009)

【5】福建省公檢法《關于福建省盜伐、濫伐林木案件有關具體數量標準的規定》(2001)

【6】貫徹落實《福建省高級人民法院 福建省人民檢察院 福建省公安廳 關于辦理拒不執行判決、裁定刑事案件若干問題的指導意見》的實施意見(2017)

國家文件:

【7】最高法關于審理搶劫刑事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指導意見(法發〔2016〕2號)

【8】兩高《關于辦理走私刑事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法釋[2014]10號)

【9】兩高《關于辦理搶奪刑事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法釋〔2013〕25號)

【10】兩高《關于辦理利用信息網絡實施誹謗等刑事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法釋〔2013〕21號)

【11】兩高《關于辦理盜竊刑事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法釋〔2013〕8號)

【12】兩高《關于辦理敲詐勒索刑事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法釋〔2013〕10號)

【13】最高法《關于審理拒不支付勞動報酬刑事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法釋〔2013〕3號)

【14】最高法《關于審理毒品犯罪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法釋[2016]8號)

【15】兩高《關于辦理貪污賄賂刑事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2016年4月18日施行)

【16】最高法《關于審理掩飾、隱瞞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刑事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法釋[2015]11號)

【17】兩高《關于辦理妨害文物管理等刑事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法釋[2015]23號)

【18】兩高《關于辦理危害生產安全刑事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法釋[2015]22號

【19】兩高《關于辦理瀆職刑事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一)》(2013年1月9日起施行)

【20】兩高一部《關于辦理組織領導傳銷活動刑事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意見》公通字[2013]37號

【21】兩高《關于辦理擾亂無線電通訊管理秩序等刑事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2017年4月17日)

【22】最高法《關于審理非法集資刑事案件具體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法釋[2010]18號)

【23】兩高《關于辦理妨害信用卡管理刑事案件具體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法釋[2009]19號)

【24】兩高《關于辦理危害藥品安全刑事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法釋〔2014〕14號)

【25】兩高《關于辦理危害食品安全刑事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法釋〔2013〕12號)

【26】兩高《關于辦理尋釁滋事刑事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法釋〔2013〕18號)

【27】兩高《關于辦理環境污染刑事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法釋〔2016〕29號)

【28】兩高《關于辦理非法采礦、破壞性采礦刑事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法釋〔2016〕25號)

【29】兩高《關于辦理組織、利用邪教組織破壞法律實施等刑事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法釋〔2017〕3號)

【30】最高法《關于審理拒不執行判決、裁定刑事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法釋〔2015〕16號)

【31】兩高一部《關于辦理電信網絡詐騙等刑事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意見》(法發[2016]32號)

【32】兩高一部《關于辦理暴力恐怖和宗教極端刑事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意見》(公通字〔2014〕34號)

【33】兩高一部《關于辦理利用賭博機開設賭場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意見》(2014)

【34】兩高兩部《關于依法辦理非法生產銷售使用“偽基站”設備案件的意見》(公通字﹝2014﹞13號)

【35】兩高《關于辦理侵犯公民個人信息刑事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法釋[2017]10號)

【36】兩高《關于辦理藥品、醫療器械注冊申請材料造假刑事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法釋〔2017〕15號)

【37】兩高《關于辦理組織、強迫、引誘、容留、介紹賣淫刑事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法釋[2017]13號)

【38】最高檢、公安部 《關于公安機關管轄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訴標準的規定(一)的補充規定》(公通字[2017]12號)

【39】兩高《關于辦理妨害國(邊)境管理刑事案件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2012年12月20日)

【40】最高法《關于審理非法行醫刑事案件具體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法釋[2016]27號)

【41】最高法《關于審理編造、故意傳播虛假恐怖信息刑事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法釋〔2013〕24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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