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型冠狀病毒”的肆虐,一時間口罩、防護手套、防護服、消毒酒精等相關產品成為人人必備,甚至是保命的重要物資。市場供求的變化必定引起物價的變動,口罩等產品價格一時間水漲船高。甚至有網友戲稱:“豬肉怎么也想不到它敗給了口罩,口罩怎么也想不到它成了年貨。”口罩價格的巨幅增長明顯違反《價格法》等相關規定,為整治此類違法行為,各地紛紛對違反規定、哄抬口罩價格的藥店等給予巨額罰款。
天價口罩遭天價罰款!
根據相關報道,杭州益萬家藥房連鎖有限公司因哄抬口罩價格,被杭州市市場監管局處以150萬元罰款。貴州市一藥品零售連鎖企業,在被貴陽市市場監管局提醒、告誡后,仍違法要求下屬藥店統一大幅提高口罩銷售價格,將進價12.8元/個的口罩,銷售價格哄抬至49元/個,貴陽市市場監管局遂對該公司作出罰款180萬元的處罰決定。除此之外,全國各地市場監管局均對企業哄抬口罩等物價行為給予了巨額罰款等處罰。
天價罰款有何依據?
那么,各地市場監管局所作出的天價罰款決定,是否都有法可依呢?針對該問題的主要法律依據為:《價格法》第十四條:“經營者不得有下列不正當價格行為:(三)捏造、散布漲價信息,哄抬價格,推動商品價格過高上漲的;”及《價格違法行為行政處罰規定》(2010年修訂)第六條規定:“經營者違反價格法第十四條的規定,有下列推動商品價格過快、過高上漲行為之一的,責令改正,沒收違法所得,并處違法所得5倍以下的罰款;沒有違法所得的,處5萬元以上50萬元以下的罰款,情節較重的處50萬元以上300萬元以下的罰款;情節嚴重的,責令停業整頓,或者由工商行政管理機關吊銷營業執照:(三)利用其他手段哄抬價格,推動商品價格過快、過高上漲的。行業協會或者為商品交易提供服務的單位有前款規定的違法行為的,可以處50萬元以下的罰款;情節嚴重的,由登記管理機關依法撤銷登記、吊銷執照。 前兩款規定以外的其他單位散布虛假漲價信息,擾亂市場價格秩序,依法應當由其他主管機關查處的,價格主管部門可以提出依法處罰的建議,有關主管機關應當依法處罰?!?/p>
非典時期哄抬食鹽等價格如何處罰?
根據網絡相關搜索得知:2003年4月24日至27日,北京京魯水泊食品有限公司銷售84消毒液(470ml裝),應售4元/瓶,實售15元/瓶。北京市物價局責令其立即改正,并處以罰款4萬元。2003年4月28日至5月3日,山東省三環醫療器械有限公司第一分公司因將12層紗布口罩賣到每個4.5元(16層紗布口罩最高限價為每個4元)等違法行為,被處以10萬元罰款。陜西省西安一家水產副食商店,因將定價為每400克1元的冰凌牌綠色加碘精制鹽提高至2.5元銷售,被處以5萬元罰款。2003年4月25日,河南省醫藥供應公司銷售過氧乙酸消毒液,進價40元/桶,銷價50元/桶,超過政府規定的15%的差率。河南省價格主管部門依法對其罰款20萬元。
為何此次新冠肺炎期間,罰款會比非典時期高如此多?
單看前述罰款對比,“非典期間罰款基本都為20萬元以下,而此次新冠肺炎期間罰款卻可高達百余萬元。造成如此差異,主要在于《價格違法行為行政處罰規定》于2010年進行了修訂,在2003年非典期間,針對此類行為的處罰規定為“沒有違法所得的,可處以2萬元以上20萬元以下的罰款”。可見當時亦是采取頂格或是較高幅度來進行處罰。
新冠肺炎期間罰款為何都如此之高?
“新型冠狀病毒”的爆發,于全國人民而言都是一場苦難,于國家而言亦是一個挑戰。口罩等防護物資事關百姓民生、疫情防控工作等等,在如此特殊時期,對于投機倒把哄抬物價的商家予以嚴厲的處罰,一是對違法者的嚴厲處罰,對其行為的明確批判,二是對市場起到明確有力的震懾、警醒作用,以減少或杜絕此類事件再次發生。如此亦是法律規定之本意,是政府職能部門依法辦事、嚴格執法的體現。因此,經營者在如此困難時期,更應該自覺遵守法律規定,不應發“國難財”。
若經營者認為處罰金額過高,可有救濟途徑?
對行政處罰決定不服的,可采取兩種救濟途徑即申請行政復議和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一、申請行政復議,根據《行政復議法》第九條第一款規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認為具體行政行為侵犯其合法權益的,可以自知道該具體行政行為之日起六十日內提出行政復議申請;但是法律規定的申請期限超過六十日的除外。”二、提起行政訴訟,根據《行政訴訟法》第二條第一款規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認為行政機關和行政機關工作人員的行政行為侵犯其合法權益,有權依照本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非典期間,亦有被處罰的企業對處罰決定不服的,如2003年2月14日,廣州市港灣商業有限公司就因哄抬物價被罰20萬元。被處罰后,廣州市港灣商業有限公司不服,于3月15日向廣東省物價局提出行政復議。廣東省物價局在5月16日作出的復議決定:廣州市物價局對港灣有限公司的處罰,事實清楚,程序合法,適用法律正確。但該公司仍然不服,認為罰重了,于6月2日向白云區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白云區人民法院于8月15日作出判決,維持了廣州市物價局作出的行政處罰決定,廣州市物價局一審勝訴。該案后續二審因無報道及裁判文書公開,結果無從得知。
新型冠狀病毒近日來雖確診人數呈現下降趨勢,但形勢仍然十分嚴峻,值此艱難時期,人人均有遵紀守法,共克時艱之義務。望經營者們也能遵守法律,切勿投機倒把、結果遭致天價罰款,得不償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