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要點:1、載明夫妻共債的離婚協議書不足以證明非舉債配偶對債務知情且借款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和經營?!
2、債權人與債務人關于債權人支出的律師代理費由債務人承擔的約定合法有效。?
案情簡介:
2013年9月,林飛因需資金周轉向卓莉借款20萬元,約定月利率1.5%。同月28日,卓莉轉賬20萬元至林飛賬戶。借款后,林飛按月支付利息至2017年7月30日。借款期間,林飛出具借條,確認借款事實。
2017年9月1日,經雙方結算,兩人簽署還款協議書,確認林飛借款20萬元及約定利息的事實。并約定,若因林飛的違約行為而追索欠款所發生的費用,包括但不限于訴訟費、律師費、保全費、交通費、公告送達費等,由林飛承擔。
另,林飛與羅云于2015年1月8日辦理離婚登記,上述借款產生于夫妻關系存續期間,雙方在《離婚協議書》中記載確認共欠他人債務計106萬元。
一審晉安法院觀點:
卓莉提供短信通話記錄及羅云的朋友圈,主張羅云對借款知情,借款應視為夫妻共同借款。但根據其提供的通話記錄及朋友圈顯示,通話時間均是在羅云與林飛離婚之后,該證據不足以證明羅云對婚姻關系期間發生的借款知情,也無法證明借款用于夫妻共同生活,故卓莉要求羅云承擔共同還款責任的訴請,不予支持。
但該份網載判決書中未體現一審法院有對離婚協議中載明共欠他人債務106萬作出辨析。
二審查明,卓莉為本次訴訟花費律師代理費1萬元,繳納公告費260元。
二審福州中院觀點:
卓莉與林飛借貸事實有還款協議書、銀行流水、微信通話為證,林飛對債務負有清償的義務。卓莉請求林飛、羅云承擔共同還款責任,但其未提供相應證據證明羅云對本案債務知情且借款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和經營,不予支持。在公開判決書中二審法院同樣未對該離婚協議書內容作出辨析,所謂法院裁判要點是律師間接推理得出。
卓莉請求林飛和羅云承擔其為實現債權而產生的律師代理費、公告費,符合雙方當事人在《還款協議書》中約定和法律規定,原審雖對《還款協議書》律師代理費、公告費的內容予以認定,但未作出判決顯著不當,改判:林飛應償還卓莉借款本金20萬元及利息并承擔卓莉律師代理費1萬元、公告費260元。
福州律師蔡思斌評析:
本案債權人既舉證證明了借款事實發生于債務人的夫妻關系存續期間,又提供雙方的《離婚協議書》以證明債務人與其妻子知曉雙方對外債務高達106萬,債權人的債權僅20萬,系其中的一小部分,然一二審法院均認定債權人所提交的這些證據不足以證明前妻知曉該筆債務的產生,無法證明系夫妻共同舉債,判定前妻不負有共同償還債務的義務。這樣的判決確實有商榷之處。但該公開判決書中對于離婚協議中夫妻確認共欠106萬內容未作出評判,亦未體現法院是如何認為該106萬是不包括本案訟爭20萬元借款的。讓人感覺遺憾。
以此案警示各位債權人,為妥善保護自身合法權益:第一,應當在出借款項之前或簽訂借款合同之時,明晰借款用途是否為夫妻共同生產生活所用,詢問債務人夫妻雙方是否均知曉該筆債務的存在并愿意簽字共同承擔還款責任。第二,可以在《還款協議書》中明確由債務人承擔因債務人不履行還款義務導致債權人額外支出的訴訟費、律師費、保全費、交通費、公告送達費等等。
案例索引:(2019)閩01民終1501號,以上涉及人名均為化名。
蔡思斌
2020年7月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