綜合上述證據,法院認定小友知道或應當知道小芹以不合理低價出售房產的行為將損害殷某債權的實現,故殷某有權行使撤銷權。法院最終支持了殷某關于撤銷小芹與小友之間房屋交易行為的主張。小友不服判決,訴至無錫中院,無錫中院二審維持原判。
“人無信而不立,國無信而不強”,誠信是人類社會所崇尚的道德規范和行為準則,是維護正常的社會關系和經濟秩序的重要基石。法官提醒,大家在生活工作中應增強誠信意識,做到誠實守信,切不可自作聰明試圖通過不正當手段逃避債務。
第三百五十九條? 債務人以明顯不合理的低價轉讓財產、以明顯不合理的高價受讓他人財產或者為他人的債務提供擔保,影響債權人的債權實現,債務人的相對人知道或者應當知道該情形的,債權人可以請求人民法院撤銷債務人的行為。
第五百四十條? 撤銷權的行使范圍以債權人的債權為限。債權人行使撤銷權的必要費用,由債務人負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