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州律師蔡思斌評析:
現今不少父母因工作忙碌無暇顧及孩子,帶娃的重擔就落到了爺爺奶奶、外公外婆身上。老人家每日接送孩子、操持家務,可一旦小兩口鬧離婚,老人難免心生委屈:多年帶娃的付出,能否找娃父母“報銷”?
本案中,郭奶奶為緩解兒子王剛與兒媳李娜的生活壓力,在二人小孩出生前就從江西老家趕赴廣東佛山。孫子孫女出生后幫忙帶了數月,又應兒媳要求帶回老家照顧直至兩小孩上幼兒園。郭奶奶不僅全天候照料孩子,還自掏腰包墊付了生活費、醫療費等共計23萬元。
然而,隨著兒子與兒媳婚姻破裂,二人不僅拒絕讓老人探視孫輩,兒媳更矢口否認曾要求婆婆幫忙帶娃,堅稱“偶爾墊付一下費用也是正常的,孩子是她親孫子女”。心寒的郭奶奶一紙訴狀將二人告上法庭,要求支付“帶孫費”,卻因缺乏書面協議和有效證據,被法院以“家庭成員互助不構成勞務關系”為由駁回訴求。
老人在輔助其子女撫養孫輩的過程中,確實能夠得到精神滿足感,但不能否認老年人的付出和勞務并非其法定義務,其本質是一種犧牲和服務,客觀上也減損了老年人的健康、精力、金錢以及其追求自身精神文化生活需求的自由。并且現實生活中絕大多數老人基本不會設想為以后訴訟求償“帶孫費”而事先將相關付款憑證、支付票據等收集留存。因此,本案對老人的舉證責任有些許苛責。
本案老人提起的案由是勞務合同糾紛,若變更為無因管理糾紛或許還有主張的空間。無因管理即雙方在無約定且孩子父母撫養缺位時,老人主動承擔起相應責任,從而使孩子父母受益。此時,老人作為無因管理人,可以請求受益人償還因照顧孫輩而支出的必要費用及補償損失,但應舉證證明,否則法院難以支持。帶孫、幫扶出于情分并非基于義務,老年人與成年子女之間可以通過訂立書面協議、留存支出憑據的方式,保障自己的權利。
那么若老人想主張帶孫費,可以收集哪些證據?
一種是相關書面委托。(2024)新民申2802號案例中,原告通過雙方簽訂的承諾書及聊天記錄證明孩子父母存在委托表示而得到法院支持:“吳大媽作為祖母,其帶孫、分擔行為是基于血緣關系、親子關系、倫理常情的一種精神和勞動的雙重付出,客觀上也減損了其健康、精力、金錢以及追求自身精神文化生活需求的自由,其向兒子蘭先生、前兒媳劉女士主張帶孫費不僅具有情理上的合理性,也具有法律依據。吳大媽提交蘭先生書寫的承諾書及說明等證據,擬證實蘭先生承諾其與劉女士每月向吳大媽支付保姆費8000元。蘭先生提交微信聊天記錄截圖、錄音等證據,擬證實劉女士亦同意向吳大媽支付保姆費。從上述證據來看,劉女士在婚姻關系存續期間認可吳大媽帶孩子辛苦且應支付費用。”
二是相關支付憑證。(2021)渝0112民初4550號案例中,原告通過收據、票據、醫療費票據、門診費票據等證據得到法院支持:“根據原告的舉證,本院對歐陽爺爺、文奶奶支付歐陽小寶的幼兒園保教費支持6學期,金額為5220元,二原告為歐陽小寶墊付教育與醫療費用合計12107.55元;二原告另主張其為歐陽小寶墊付生活費共計101500元,本院結合本案的實際情況予以支持。”
總的來說,老人幫扶孫輩的,若有書面委托,應成立合同關系;若無委托,可成立無因管理,但要注意收集相關支出證明。無論是合同關系還是無因管理,老人對撫養孫輩所支出的必要費用,如日常的生活費、教育費、醫療費等,均有權依據相關法律規定向孩子父母進行追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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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情簡介:
原告郭奶奶與王剛是母子關系,與李娜是婆媳關系,王剛與李娜2013年1月21日登記結婚。為緩解子女壓力,郭奶奶應李娜口頭要求,在小孩出生前來到佛山,帶孫子、孫女到4-6月大后便帶回老家照顧撫養直至上幼兒園,期間生活費及醫療費均由郭奶奶墊付。李娜僅口頭承諾以后會給錢,但沒有說歸還數額及期限。
王剛稱,兩小孩都是郭奶奶應李娜要求帶回老家的,由郭奶奶攜帶撫養直至小孩上幼兒園,才從老家回到佛山上學。小孩的醫療費,日常開銷是由郭奶奶墊付,郭奶奶曾要求日后歸還,本人和李娜都是知情的。
李娜稱,偶爾墊付費用是正常的,二小孩是郭奶奶的親孫子女,并沒有要求她帶孩子。
現二被告夫妻感情破裂正在辦理離婚手續,孫子孫女不給原告探視。原告提起訴訟,要求兩被告支付2013年4月15日至2017年9月1日、2016年3月10日至2019年8月31日期間帶孫費23萬元。
法院觀點;
本院認為,王剛與李娜是夫妻關系,郭奶奶主張與王剛、李娜建立勞務關系,幫兩人帶小孩,但是沒有舉證證明雙方對建立勞務關系及勞務報酬有明確約定,且其舉證不能有效證明郭奶奶墊付費用情況。王剛與李娜夫妻感情尚好時,郭奶奶更多體現的是對家庭成員之間的關愛和互助,現王剛與李娜因夫妻矛盾產生糾紛,在雙方沒有明確約定,且沒有充分證據反映墊付款數額的情況下,郭奶奶以勞務關系為由提起本案訴訟主張“帶孫費”,本院不予支持。
案例索引:(2023)粵0605民初24949號,以上均為化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