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5年3月21日的時候,蔡律師曾經(jīng)給大家分享過一個案例,——原配要求返還丈夫贈與小三款項,錢最后卻進了出軌丈夫的口袋。
該案案情十分簡單,就是丈夫與第三者保持不正當曖昧關系并贈與第三者款項,原配起訴后法院認定贈與行為違背公序良俗,第三者應當返還受贈款項,但最終結(jié)果卻是判決將款項返還與出軌丈夫。
這樣的判決相當于是讓出軌丈夫成為了“情偷了,錢還能拿回來”的實際受益者。原配妻子面對這樣的判決自然是不服提起上訴,并繼續(xù)委托蔡律師團隊林俊鋒律師代理。
該案中還有一個細節(jié),就是男方和第三者從始至終都否認雙方存在曖昧關系,并且男方始終是堅定的站在第三者一方,不僅始終否定雙方是不正當關系,對于贈與第三者的款項更是全部辯稱是生意往來而非贈與款。
對于此類告“第三者”的案件,蔡律師團隊亦經(jīng)辦多起,一般來說男方出于臉面大都不會出庭應訴,像本案這種完全站到第三者立場去歪曲事實實踐中是極其少見的,給原配造成巨大傷害。
二審過程中,林俊鋒律師也是抓住了這一細節(jié)問題,向二審法院提出兩個觀點:
1、從本案整個訴訟過程來看,男方與第三者已經(jīng)串通一氣,兩者訴訟利益已經(jīng)高度統(tǒng)一,如果繼續(xù)將款項返還男方,男方完全有可能直接放棄向第三者追討,屆時原配實際上無法追回任何款項。
2、按照原審的邏輯,今后只要出軌一方與第三者串通,那原配將無法追回任何夫妻共同財產(chǎn),畢竟第三者將款項返還出軌一方后,出軌一方完全可以再次將款項擅自贈與第三者,而此時原配如果要主張權利,又需要再次提起訴訟,如此原配將會陷入無窮無盡的訴訟。
最終二審法院也是采納林俊鋒律師觀點,二審法院認為“關于返還的對象。贈與行為被確認無效后,財產(chǎn)權益應當回歸至該處分行為發(fā)生前的原始狀態(tài),陳某(男方)并未要求張某(第三者)返還贈與款項,且在一、二審期間均主張其與張某之間并無贈與事實,可見其意思表示仍具有損害夫妻共同財產(chǎn)的現(xiàn)實風險,考慮到本案原告僅為林某(原配),陳某并非原告,一審判決張某向陳某返還贈與財產(chǎn),不利于林某實際取回共同財產(chǎn),應認定張某向林某返還財產(chǎn)為宜”
從說理也可以看出,二審法院實際上也認為根據(jù)法律規(guī)定,行為無效后,財產(chǎn)應該回歸至初始狀態(tài),但最終卻沒有機械適用法條,而是考慮到男方的行為有損害夫妻共同財產(chǎn)的風險,最終從更好的維護當事人合法權益的角度出發(fā),認定第三者應將款項返還原配。在此也必須給二審的經(jīng)辦法官點一個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