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管學歷造假被開除 該付工資嗎 ||福州公司法務律師推薦了解
來源:人民法院報
本報記者 安海濤 本報通訊員 李 晨
時間:2017年3月16日
地點:福建省廈門市集美區人民法院
案由:勞動爭議
案情:胡女士在雅欣服飾公司(以下簡稱雅欣公司)的高管會議上被公司老總當場開除,并被要求在所有管理人員在場的情況下進行工作交接。胡女士稱其身心受到巨大傷害,要求公司繼續履行勞動合同,支付拖欠的工資等費用。雅欣公司則稱,胡女士入職應聘時提供虛假學歷和工作履歷,騙取工作崗位,其工作能力差,理應被開除,無需支付尚欠工資等費用。事情究竟是怎么回事?真的存在提供虛假學歷的情況嗎?公司是否有權單方解除勞動關系,且可不再支付尚欠的工資等費用?
案情回放
2014年5月,CS企業管理公司受雅欣公司委托招聘北京、天津大區經理,職位要求應聘者應具有本科以上學歷、具備8年以上奢侈品行業銷售管理工作經驗等。
2014年8月,胡女士填寫應聘登記表申請上述經理職位,寫明其取得本科學歷,于2009年至2013年在某服裝公司任銷售部長等內容,并提供了學歷證書和任職證明。CS企業管理公司向雅欣公司出具說明函,稱根據胡女士的簡歷,其初步認為胡女士符合招聘要求,經標準面試流程及對簡歷內容的核實,且得到胡女士的口頭確認簡歷內容真實有效后,向雅欣公司進行推薦。2014年9月,胡女士入職雅欣公司,勞動合同期限為2014年9月1日至2017年8月31日,主要工作地點在北京,崗位為大區經理。
2016年9月,雅欣公司老總在高管會議上宣布開除胡女士。而后,雅欣公司向胡女士郵寄送達解除勞動關系通知書,載明雙方于2016年9月25日解除勞動關系。
胡女士不服雅欣公司的決定,向北京市勞動仲裁委申請勞動仲裁。2017年1月,仲裁委作出裁決:撤銷雅欣公司作出的解除勞動關系決定,要求繼續履行勞動合同,雅欣公司應支付胡女士2016年9月1日至2016年9月25日工資3.6萬元,駁回胡女士的其他仲裁請求。
仲裁后,雙方均不服仲裁裁決。2017年2月,雅欣公司向廈門市集美區人民法院提起訴訟;胡女士向北京市朝陽區人民法院提起訴訟。之后朝陽區法院依法將該案移送至集美區法院合并審理。
庭審現場
庭審中,雅欣公司與胡女士圍繞胡女士學歷是否造假及工資等待遇的支付展開了激烈的爭論。
用人單位:學歷造假,勞動合同應屬無效
雅欣公司主張,胡女士不具有本科學歷,且任職履歷嚴重不足,但卻提供虛假學歷證明與工作情況,騙取公司簽訂勞動合同。其在任職期間負責的區域業績不斷下滑,工作能力不足,造成公司嚴重經濟損失,其行為已經構成欺詐。
“關于胡女士提供虛假的學歷與工作履歷的事實,我們有CS企業管理公司的說明函、胡女士填寫的應聘人員情況登記表、畢業證書、某服裝公司的任職證明,尤其是通過法院調取的中國高等教育學歷證書查詢結果通知等證據可以證明。”雅欣公司陳述。
“公司有權依照勞動合同法的相關規定和勞動合同的約定解除勞動合同,胡女士欺騙公司簽訂勞動合同,勞動合同應屬無效,尚未發放的工資不應發放?!毖判拦緢苑Q。
因此,雅欣公司要求法院確認原被告勞動關系已解除,且不予支付胡女士上述工資3.6萬元。
勞動者:學歷真實,解除勞動關系違法
庭審中,胡女士認為,雅欣公司的訴訟請求缺乏事實和法律依據,對雅欣公司的全部訴求均不認可。
胡女士稱,“關于學歷問題,我的學歷證書是真實的,也具備奢侈品行業工作8年的經歷等履歷要求,并不存在工作不力的情況。我的學習、工作履歷已經過雅欣公司自身委托的CS企業管理公司核對,雅欣公司應負有審查義務,這么多年從未提出我學歷和工作履歷的問題,對我工作也表示認可,如今突然要求解除勞動合同應是另有原因,解除勞動關系是非法的?!焙哭q稱道。
因此,胡女士要求雅欣公司支付其加班費、區域獎金、十三薪、電話費、交通費、展銷會獎金、工資損失等近67萬元。
法庭:確認解除勞動關系,支付工資2.1萬元
法庭辯論階段,審判長總結該案爭議焦點為:雅欣公司于2016年9月25日解除與胡女士的勞動關系是否合法?雅欣公司是否應發放相應的工資、加班費、十三薪、區域獎金、交通費、電話費、展銷會獎金等。雙方圍繞爭議焦點分別發表了自己的觀點。
雅欣公司堅持認為,公司解除與胡女士的勞動關系合法,不需向其支付相應的工資。關于加班費,公司并未安排其加班,胡女士提供的考勤表存在多處涂改,且其作為高級管理人員,工作時間具有彈性,故公司不應承擔加班費;關于區域獎金,更沒有事實根據,合同也未約定;合同中亦未約定支付十三薪;但公司同意支付其9月份交通費、電話費600元;展銷會獎金也并無事實根據,胡女士亦并未舉證。
胡女士堅持認為,勞動報酬是勞動者的基本權利,付出勞動就應該獲得相應報酬,雅欣公司非法解除勞動合同,應支付其相應的工資及上述其他費用。
經法院調取的中國高等教育學歷證書查詢結果證明,胡女士確有提供虛假學歷的事實。法庭認為,依照勞動合同法規定,勞動者以欺詐的手段,使用人單位在違背真實意思的情況下訂立勞動合同的,用人單位可解除勞動合同,但勞動者已付出勞動的,用人單位應參照本單位相同或者相近崗位勞動者的勞動報酬確定。胡女士提供虛假學歷證書,對雅欣公司的招聘審核進行了錯誤的引導,該行為有違誠信,公司有權解除勞動合同。雅欣公司即便存在審查不嚴的過錯,亦不能完全消除其在得知后所享有的解除勞動合同的權利。故原被告勞動關系于2016年9月25日解除。
關于勞動報酬數額,法院參照雅欣公司各地區相同或者相近崗位2016年9月的工資情況及原被告確認的同期胡女士所在崗位的工資情況,酌定雅欣公司應支付胡女士上述期間工資2.1萬元、交通費和電話費600元,駁回雅欣公司與胡女士的其他訴訟請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