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院民一庭:繼父母與繼子女之間形成的撫養關系不能自然終止 | |福州家事繼承律師推薦
作者:最高院民一庭
來源:家事法務(jiashifawu)
【問】繼父或繼母與繼子女形成撫養關系后,有撫養關系的繼父母子女關系能否解除的問題,審判實踐中存在較大爭議。一種觀點認為:繼父母與繼子女之間形成撫養關系后,相互之間的權利義務關系與生父母完全相同,無論在什么情況下都不能解除,即使生母與繼父或生父與繼母婚姻關系解除了,繼父母與繼子女已經形成的權利義務關系也不能消除。
另一種觀點認為,繼父母與繼子女關系的基礎首先是姻親關系,在形成撫養關系后才轉化成法律上的擬制血親關系,如果生母與繼父或生父與繼母離婚,繼父母子女之間的權利義務關系也隨之消除。應如何掌握?
【答】我們認為,繼子女與繼父母之間的關系,雖然是以生父母與繼父母之間的婚姻關系為前提,但在繼父母與繼子女形成撫養關系后,它是一種獨立的民事法律關系,它可以在一定的條件下解除,但不能認為生父與繼母、生母與繼父之間的婚姻關系一旦解除,繼子女與繼父母的權利義務關系也自然終止。
審判實踐中應注意把握的是:第一,生父與繼母或生母與繼父離婚時,繼父或繼母對曾受其撫養教育的繼子女,不同意繼續撫養的,仍應由生父母撫養。因為生父母與子女的權利義務關系是基于血緣關系而產生的一種法律關系,這種基礎決定了生父母對子女是第一位的親權關系,而繼父母與繼子女是基于姻親關系而發生的一種事實上的撫養關系。離婚時繼父母不愿繼續撫養繼子女的,不能勉強,本著血緣關系第一位的原則,仍應由生父母承擔撫養義務。
第二,在通常情況下,受繼父母撫育成人并獨立生活的繼子女,應當承擔贍養繼父母的義務,雙方關系原則上不能自然終止。但是,如果雙方關系惡化,經當事人的請求,人民法院可以解除他們之間的權利義務關系。但成年繼子女須承擔喪失勞動能力、生活困難的繼父母晚年的生活費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