給付欠條能否視為對定金的給付||福州律師推薦案例
來源:人民法院報;
作者:金 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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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情】
張某與王某簽訂房屋買賣合同,約定將其所有的房屋賣給王某,總價款80萬元;王某在合同簽訂時向張某支付定金10萬元,合同簽訂之日起一個月內付清房款;如張某違約,則需向王某返還20萬元;如王某違約,已付的10萬元定金則歸張某所有。合同簽訂后,經張某同意,王某支付了6萬元現金,并向張某出具一張4萬元欠條。后張某反悔,不想將房屋賣給王某。王某遂訴至法院,要求張某按照合同約定賠償其20萬元。
【分歧】
本案的爭議焦點為:王某給付張某欠條的行為應否視為對定金的給付。
第一種意見認為,王某支付6萬元定金,在征得張某同意后,向張某出具4萬元欠條的行為,實際是對剩余未支付的4萬元定金的替代性處理,張某也已實際取得對王某的4萬元債權,應視為王某依約支付了合同約定的全額定金,且雙方約定的定金亦未超過合同標的額的20%,故根據公平原則和合同意思自治原則,應支持王某訴求。
第二種意見認為,王某實際交付的定金數額為6萬元,另外4萬元雖出具了欠條,但并未實際交付,應視為對定金合同的變更,故只能按已支付的6萬元定金支持王某訴求。
【評析】
筆者同意第二種意見,理由如下:
1.從法律規定來看,定金罰則的適用以定金合同的成立生效為前提。擔保法第九十條規定,定金合同從實際交付定金之日起生效。《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擔保法>若干問題的解釋》第一百一十九條規定,實際交付的定金數額多于或者少于約定數額,視為變更定金合同;收受定金一方提出異議并拒絕接受定金的,定金合同不生效。定金合同是實踐性合同,其成立不僅須有雙方當事人的合意,也應有定金的現實交付,并以實際交付的定金數額來確定合同數額。本案王某實際交付的定金數額為6萬元,另外4萬元雖出具了欠條,但并未實際交付,應視為雙方就定金合同進行了變更。
2.從法律效力來看,定金欠條不適用定金罰則。王某雖然就4萬元定金向張某出具了定金欠條,但是本案欠條的基礎法律關系是房屋買賣合同關系,在雙方已就定金合同進行變更,且主合同沒有履行,王某一直沒有支付該欠款的情況下,王某所出具的欠條也就失去了其存在的事實和法律基礎。因此,不應支持王某依據欠條主張雙倍賠償的訴求。
3.從價值效果來看,給付欠條不視為對定金的給付更有利于維護市場交易秩序。定金合同最重要的法律特征就是擔保手段上的懲罰性,其作為擔保方式,所擔保的對象就是合同當事人的履約合意,并以適用定金罰則為手段實現擔保目的,這就要求當事人在訂立定金合同后應及時交付,以確保主合同的履行,規范市場行為。本案因張某違約導致買賣合同無法履行,則應承擔相應法律后果,故應按照6萬元來計算王某的主張,即由張某返還王某12萬元。
(作者單位:江蘇省東臺市人民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