審理法院
福建省福州市鼓樓區人民法院
案號
(2016)閩0102民初6124號
裁判日期
2016.09.02
案由
民事>婚姻家庭、繼承糾紛>繼承糾紛
蘇某1與蘇某2繼承糾紛一審民事裁定書
(2016)閩0102民初6124號
原告:蘇某1,女,1965年7月3日出生,漢族,住福建省福州市鼓樓區。
委托訴訟代理人:李穎善,福建法煒律師事務所律師。
被告:蘇某2,女,1990年6月17日出生,漢族,住福建省福州市鼓樓區。
原告蘇某1訴被告蘇某2繼承糾紛一案,本院于2016年8月12日立案后,依法進行審理。
蘇某1向本院提出訴訟請求:判令確認坐落于福州市鼓樓區*****(房屋所有權證號:榕鼓S字第***號)、福州市鼓樓區*****(房屋所有權證號:榕房權證R字第***號)由原告繼承,歸屬原告個人所有。事實和理由:坐落于福州市鼓樓區*****、福州市鼓樓區*****系原告父母生前夫妻共有的房產。原告母親曾明珠于2009年12月8日因故死亡,原告父親蘇景云于2016年5月20日病故。原告父母生前均未立有遺囑,原告是蘇景云與曾明珠的獨生女,原告與被告系母女關系。依照法律規定,上述房產由原告繼承,歸屬原告個人所有。為此,原告特訴至貴院,望判如所請。
本院經審查認為,起訴應當有明確的、適格的被告。本案系繼承糾紛,現未有證據證明被繼承人曾明珠、蘇景云死亡前留有遺囑,故應當按照法定繼承處理。繼承開始后,遺產按照下列順序繼承:第一順序:配偶、子女、父母;第二順序: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繼承開始后,由第一順序繼承人繼承,第二順序繼承人不繼承。沒有第一順序繼承人繼承的,由第二順序繼承人繼承。現根據蘇某1訴稱,其系被繼承人曾明珠、蘇景云的獨生女,為第一順位繼承人。而蘇某2系曾明珠、蘇景云的外孫女,不屬于曾明珠、蘇景云法定的繼承人,亦未有證據證明蘇某2可根據其他法律規定,對曾明珠、蘇景云的遺產享有繼承或分割的權利。因此,蘇某1以繼承糾紛為由將蘇某2作為被告訴至本院,缺乏事實依據,被告主體不適格。
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繼承法》第十條、《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五十四條第一款第三項規定,裁定如下: 駁回蘇某1的起訴。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在裁定書送達之日起十日內,向本院遞交上訴狀,并按對方當事人的人數提出副本,上訴于福建省福州市中級人民法院。
代理審判員: 黃小燕
二O一六年九月二日
書 記 員: 陳 琴
福州家事審判觀察匯編推薦。福州家事審判觀察系專業福州繼承律師蔡思斌律師在長期關注、搜集福州地區以及其他地區法院審判實例,并結合自身多年辦理婚姻、繼承案件經驗的基礎上歸納、編輯、原創而成。轉載請注明出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