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父母雙方爭奪孩子撫養權,法院邀請心理咨詢師參與,充分尊重孩子的選擇
【基本案情】王某(女方)因與李某(男方)感情不和,向法院提起訴訟要求與離婚。雙方在離婚及財產問題上爭議不大,主要是對于婚生男孩的撫養問題,王某與李某均強烈表示撫養孩子。
【裁判情況】法院在案件審理過程中,多次做原、被告工作,但是雙方在孩子撫養權問題上都不肯作出讓步。考慮到孩子現年已滿十一周歲,能夠清楚表達自身認識。經過與孩子所在學校聯系,同時邀請了心理咨詢師一同到孩子所在學校征詢其意見。在孩子班主任的陪伴下,心理咨詢師首先對孩子通過沙盤推演方式,進行心理測試。在測試過程中發現孩子受父母長期爭吵的影響,心理上存在著極大的不安全感,心理咨詢師在此基礎上對孩子進行了長達一個多小時的心理疏導,最終孩子表示其愿意跟隨母親生活。事后承辦法院又約談了王某與李某,將孩子的情況反饋給兩人,希望兩人能尊重孩子的意見,為孩子創造一個良好的環境,最終,王某、李某表達了理解與感謝。
【典型意義】婚姻關系的破裂對未成年子女的身心健康有著不可忽視的影響,在處理此類糾紛時,如何避免對未成年子女造成二次傷害,妥善處理子女撫養問題,是法院處理離婚糾紛的重中之重。處理子女撫養問題,應當從有利于子女身心健康,保障子女的合法權益出發,結合父母雙方的撫養能力和撫養條件等具體情況妥善解決。在離婚雙方對于子女撫養爭執不下的情況下,心理咨詢師的介入,可以充分利用其專業知識發現問題并有針對性開展心理疏導,為法院裁判提供意見和建議。在判定子女撫養權問題上,要看孩子跟誰更親近,誰更有社會責任感,對孩子更有愛心,應當堅持未成年人利益最大化這一原則。
2.夫妻一方違反忠實義務,法院判決精神損失費
【基本案情】原告田某某(男方)與被告高某某(女方)于2002年12月17日經人介紹結婚,婚后育有一女,經親子鑒定,原告田某某與女兒不存在親子關系。因被告的行為給原告造成了難以挽回的精神痛苦和經濟損失。原告起訴至法院要求離婚,并賠償精神損失。
【裁判情況】法院認為,婚后被告與他人生女,違背了夫妻間的忠實義務,嚴重傷害了夫妻感情,應當準予離婚。被告違背夫妻間的忠實義務,與他人生女,原告撫養該女十年后才知道事情真相,給原告的身心造成嚴重傷害,酌情賠償精神損失費10000元。
【典型意義】本案涉及的核心法律問題是夫妻之間的忠實義務。在實際生活中,違反夫妻忠實義務的行為形式多樣,如婚內出軌、有配偶者與他人同居、包養情人等諸多形式,違反夫妻忠實義務的現象呈現一定的多發趨勢。故夫妻忠實義務并非虛無縹緲,而應作為夫妻雙方應遵守的基本家庭倫理。在審判實踐中,對嚴重違反夫妻忠實義務的一方,應視其過錯在子女撫養、財產分配方面多照顧無過錯方利益,以維護基本的家庭倫理道德。在本案中,妻子所生的孩子非丈夫親生,且隱瞞事實真相達10年之久,嚴重違反了婚姻家庭倫理道德,給丈夫造成了較大的精神損害,系因違反夫妻忠實義務而導致離婚的典型案例,具有較大的社會影響力。
3.子女對父母實施家庭暴力,父母申請人身保護令
【基本案情】于某某、佐某某系夫妻,育有一子于某國。于某國婚后與父母分家獨立生活,感情上也逐漸與老兩口變得疏遠。兒子和兒媳以老兩口不幫助其勞動為由,持兇器到父母住處打砸、騷擾,當場打傷父母,并毀壞家中財物。兒子和兒媳的行為讓終日處在恐懼之中的老兩口忍無可忍,無奈之下來到法院,申請人身安全保護令。
【裁判情況】法院經審理認為,本案符合《中華人民共和國反家庭暴力法》第二十七條作出人身安全保護令的條件,作出了人身安全保護令裁定。
【典型意義】2016年3月1日,我國首部《反家庭暴力法》正式實施,標志著我國反家庭暴力工作邁向法治化、專業化的新高度。其中,人身安全保護令制度是反家暴法中的一個亮點。針對子女對父母實施家庭暴力,法院發出人身安全保護令,本案在濰坊尚屬首例。希望通過本案的宣傳,提高廣大群眾對《反家庭暴力法》的理解和意識,喚起社會各界對家庭暴力問題的廣泛關注,營造全民知法、懂法、守法的良好氛圍,同時震懾部分家庭暴力施暴者,促進社會平安建設,促進社會和諧,營造出良好的法治氛圍。
4.女方身患重癥,堅決不同意離婚,法院從保護女方利益角度出發,全力做好調解工作
[基本案情]原告(男方)與被告(女方)系高中同學, 2009年登記結婚,婚后未生育子女。2009年11月29日,被告經醫院檢查確診為尿毒癥。2010年5月,原告起訴要求與被告離婚。由于被告所患疾病不宜生育,原告的父母得知被告病情后急于要求離婚,以便原告能及早另娶她人傳宗接代。但被告認為在查出疾病之后,原告及其家人不是積極想辦法治療和在精神上給予安慰,而是要求離婚,所以堅決不同意離婚,否則就采取極端手段。
[裁判情況]在案件審理過程中,由于已兩次判決不準離婚,所以原告離婚的決心堅定,但被告聲明如給判離則停止透析并到法庭喝農藥自殺。為了盡量使案件得以解決,法院主要采取了以下措施:一是到被告處了解情況,安撫慰問。從心理上降低其對案件的抵觸心理。談話過程中,在得知一熟人與被告同為需要透析的病友后,還邀請該熟人幫助做被告的工作,主要是在心理上對其予以開導。二是切實解決被告的實際困難。經與被告透析的醫院聯系,在政策允許的范圍內,為被告解決了透析的費用問題。三是邀請各相關單位人員參加調解。如邀請了在醫院工作的陪審員對原告進行勸解;邀請了婦聯對雙方進行調解;政法委召集原告所在的醫院、被告所在的單位、信訪部門及法院對案件進行協調。通過以上措施,降低了信訪強度及雙方當事人的心理對立情緒,為判決打下了基礎。考慮到被告身患尿毒癥,無人照料,法院判決原告給付被告40萬元補償款,現被告居住的所有權為原告的房屋由被告繼續居住。
[典型意義]從法律意義上來說,離婚是為了解除當事人的痛苦,維護社會的正常穩定。但在審理離婚案件中,最大的難點是一方意愿堅決,另一方身患嚴重疾病,離婚后更加困難。這就給法院審理此類案件增加了難度。即使法院嚴格按法律規定判決,但判決后引發的后續問題往往無法解決。這也正是家事審判改革的重點,離婚案件的審理不應當僅就是否準予離婚、子女撫養、財產分割作出處理,更重要的是要徹底化解家庭矛盾糾紛,通過耐心細致的做當事人工作,通過給當事人“把脈”,消除對立情緒,化解矛盾糾紛。本案的典型意義在于法官在審理過程中提前預見到可能會發生的問題,充分發揮各部門的作用,全程參與案件的調解,找準了案件的癥結所在,消除了雙方的對抗情緒,防止了惡性事件的發生。同時,案件的處理也彰顯了充分保護婦女的合法權益,重在修復婚姻家庭關系,維護婚姻家庭穩定的家事審判新理念。
5.刑民交織,最終調解結案,充分保護女方權益
【基本案情】原告張某某(女方)與被告宋某某(男方)系夫妻,雙方經常因家庭瑣事發生矛盾,2015年4月14日晚,被告再次對原告進行拳打腳踢,致原告兩根肋骨骨折,一腰椎橫突骨折,經鑒定構成輕傷。原告認為被告的家暴行為嚴重傷害了夫妻感情,遂向法院提起離婚訴訟,要求法院判決原、被告離婚、依法分割財產,并要求被告賠償原告精神撫慰金5萬元。被告宋某某因其家暴行為涉嫌故意傷害罪于2015年6月1日被公安機關采取強制措施。
【裁判情況】法院審理認為,被告對妻子實施家庭暴力并造成輕傷的后果,觸犯了國家法律,嚴重破壞了夫妻感情,應準予離婚。在審理的過程中,承辦法官從保護女方權益角度出發,多次組織雙方當事人進行調解,最終以調解結案,雙方自愿離婚,被告一次性補償原告25萬元。同時,原告向法院出具了諒解書,使被告的刑事案件得以從輕處罰。
【典型意義】本案能以調解結案是其最大的成功之處,法官本可以依法判決離婚,但對于夫妻共同財產的評估及分割必將花費大量的時間,原告也將面臨較長的訴訟周期和不可預測的執行環節,被告也將因得不到原告的諒解而面臨較重的刑罰。故機械的判決并不能取得良好的法律效果和社會效果。本案的調解結案,最終使原告作為弱勢群體的利益得到法律的支持,被告也因其家暴行為付出其應有的代價,取得了良好的社會效果。
6、范某某訴三子女贍養糾紛
【基本案情】范某某與其丈夫張某某(已于2011年10月20日去世)育有三子女,分別為張某甲(女)、張某乙(女)、張某丙(男)。自張某某去世后至2012年底,范某某一直由三子女輪流贍養。2013年初,范某某中風住院,住院期間便由兩女輪流照顧,出院后一直與長女張某甲共同生活,由張某甲照顧起居,張某乙不時來探望,但張某丙卻一直對原告不管不顧,因范某某現年事已高,體弱多病且沒有收入來源,故向法院提起訴訟。
【裁判情況】法院受理案件后,考慮到范某某年事已高,且身體狀況欠佳,無法親自到法院說明情況,出于為老年人訴訟提供便利的考慮,經過協調,法官親自到范某某家中,了解了事情的原委,并到其所在的村委會,通過村干部的幫助和協調,逐一聯系到原告的子女,弄清子女不贍養老人的原因。從人情、法律角度做三子女思想工作,在多方共同努力下,最終該案達成了調解協議。
【典型意義】贍養老人是中華民族的傳統美德,更是每個子女對父母的法定義務,父母子女、兄弟姐妹之間的任何矛盾都不能成為拒絕贍養父母的理由。對于子女不履行贍養義務的,無勞動能力的或生活困難的父母,有要求子女給付贍養費的權利。
7.在繼承案件中,男女享有平等繼承權
【基本案情】高某某與李某某系夫妻關系,婚后育有一子、一女。高某某于2010年10月去世,遺產未分割。李某某于2015年3月去世,留有房屋一套及存款20000元,該房屋現由兒子實際居住,且存款在兒子手中。女兒向法院起訴要求依法分割該房屋及存款。
【裁判情況】案件審理過程中,兒子表示,父母生前一直跟隨他生活,由他照顧,父母的財產就都應該歸他所有。女兒表示父母生前其盡了贍養義務,加上她現在家庭生活比較困難,請求法院依法分割房屋及存款。針對這種情況,法官一方面從法律規定入手,告訴兒子男女有平等的繼承權。同時又告訴女兒,在父母生前其哥哥哥確實盡到了更多的贍養義務,按照法律規定可以適當多分一部分遺產;另一方面,從維系兄妹感情角度出發,希望兩人珍惜兄妹情誼,不要單純因為錢破壞了原本很好的兄妹感情,希望兩人能互相體諒。經過多次溝通,雙方最終達成調解協議。
【典型意義】在我國部分農村地區,仍存在出嫁女兒沒有繼承權的守舊思想,但在我國繼承法已明確規定,繼承權男女平等。同時對于被繼承人盡了主要贍養義務或者與被繼承人共同生活的繼承人,分配遺產時,可以多分。
8. 父母不具備撫養條件,祖父母可以要求變更監護權
[基本案情]2012年9月,張某某在建筑工地工作時意外身亡。2013年8月,張某某之妻張某玲將兒子放至爺爺奶奶張佃某、宋春某家中便不再過問。爺爺奶奶報警稱張某玲不撫養孩子,涉嫌遺棄。接警的派出所進行了調查,結合被告張某玲所做違法行為的動機和悔改態度,認定張某玲情節特別輕微,對張某玲作出了不予行政處罰的決定。張佃某、宋春某訴至法院要求變更監護權。
[裁判情況]法院適用特別程序,通過開庭審理,并經過認真細致的走訪調查取證,認為申請人張佃某、宋春某身體健康,有監護的意愿,有一定的收入,有一定的監護能力。張某玲因客觀原因無法有效履行監護責任的情況下,應變更監護人為申請人張佃某、宋春某更有利于被監護人的生活、成長、教育,遂判決:一、撤銷被申請人張某玲對孩子的監護權。二、變更孩子的監護人為申請人張佃某、宋春某。
[典型意義]幼小的孩子失去父親,年輕的妻子失去丈夫,年邁的父母失去兒子,對這個家庭的打擊是巨大的,尤其是對于幼兒,他需要更多的保護和關愛。祖父母實際撫養了孩子,有強烈的撫養孩子的意愿且具備撫養的能力,結合案件實際情況,從有利于未成年人成長角度出發,充分維護了未成年人的合法權益。
9.涉軍離婚案件,充分做好現役軍人的思想工作,切實維護國防利益和軍人軍屬合法權益
【基本案情】原告李某某(男方)是中國人民解放軍某部隊政治指導員,原告作為現役軍人,婚前與被告了解較少,婚后聚少離多,缺乏夫妻感情的培養,致雙方夫妻感情出現裂痕,原告起訴要求離婚,被告亦同意離婚,但就子女撫養和財產分割雙方爭執不下。
【裁判情況】辦案過程中,主審法官及時走訪雙方家庭,了解雙方父母的意見,做好雙方父母的思想工作,適時組織雙方當事人進行調解,通過明之以法,曉之以理,動之以情,最終用真誠感化教育了雙方,促使當事人達成了調解協議。
【典型意義】本案是一起典型的涉軍家事糾紛案件。如果處理不當,將引起作為現役軍人原告的思想波動,影響其安心服役,也將影響軍民關系與社會穩定。雖然貌似是一件小的家事糾紛,卻事關軍民關系,亦關乎軍人和人民群眾的切身利益。雖然雙方婚姻關系已經死亡,但怎樣化解矛盾、促成雙方和平分手才是關鍵。本案的典型意義在于,辦理涉軍案件時,堅持調解優先、軍地協作、便軍利民的原則,堅持用心用情用法,切實維護國防利益和軍人軍屬合法權益,徹底化解矛盾,實現案結事了,取得了良好效果。
10.丈夫對妻子實施家庭暴力,妻子申請人身安全保護令
【基本案情】2006年農歷8月,司某某(女方)與譚某某(男方)經人介紹相識,同年10月9日登記結婚,雙方均系再婚。2007年9月24日,生育一男孩,現隨司某某生活。司某某曾起訴離婚,考慮到譚某某不同意離婚,孩子尚需家庭照顧,法院判決不準離婚。之后,譚某某多次到司某某單位無理吵鬧,毆打司某某,搶走司某某隨身物品及單位業務現金,且晚上到司某某居住處糾纏,發短信威脅,恐嚇司某某,嚴重影響司某某的正常生活,為此訴至法院,請求法院簽發人身保護令。
【裁判情況】法院經審查認為,當事人因遭受家庭暴力或者面臨家庭暴力的現實危險的,有權向人民法院申請人身安全保護令。公安機關已因司某某報警兩次出警,并拍攝現場照片,且司某某提供短信記錄證明其主張,故司某某的申請符合人身安全保護令的法定條件。法院接到司某某人身安全保護令申請后,立即傳喚譚某某,對其進行批評教育,講法析理,并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反家庭暴力法》作出人身安全保護令裁定,司某某和其家人的人身安全得到了保護,重新獲得了身心的安寧。
【典型意義】人身安全保護令給家暴受害人維權提供了法律武器,但是受害人一定要增強收集證據的意識,在遭遇家暴時,及時報警,得到警方的保護和關鍵證據。除了出警記錄等直接證據外,加害人的書面保證、悔過書、具有認知能力的未成年子女的證言、有旁證支持的視聽資料、網絡聊天、微博等電子信息也都是可以被采納作為認定家庭暴力的證據。福州家事審判觀察系專業福州離婚、繼承律師–蔡思斌律師在長期關注、搜集福州以及其他地區法院家事審判實例,并結合自身多年辦理婚姻、繼承案件經驗的基礎上歸納、編輯、原創而成。轉載請注明出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