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贍養不繼承”的協議不應支持 簡陽法院調結一起法定繼承糾紛案|福州律師分享
? ? ? ?我國繼承法明確規定,繼承開始后,繼承人放棄繼承的,應當在遺產處理前,作出放棄繼承的表示。沒有表示的,視為接受繼承。而現實生活中,在老人生前達成的不盡贍養義務、放棄繼承的協議是否具有法律效力?福州繼承律師提示
近日,四川省簡陽市人民法院以調解方式審結這樣一起法定繼承糾紛案,法院在查清事實、釋法明理的情況下,雙方均珍惜親情,互作讓步,最終順利達成調解協議結案。
家住農村的老人侯某生養了四個子女,2016年9月,其因患腦梗阻塞住院治療,住院期間由四個子女輪流照顧。但在出院后,其病情未見明顯好轉,且生活不能自理。為解決侯某以后生活等問題,當年11月1日,侯某及其子女在社區工作人員的調解和見證下,四個子女達成了調解協議,載明侯某隨長子生活,其護理費、醫療費等由侯某名下資金置辦,不足部分由長子一人承擔,如老人去世后有剩余財產由長子一人繼承等內容。
但在協議簽訂后的當月22日,侯某病情突然惡化去世。隨后,其長子依據該協議繼承了遺產。福州離婚律師分享
今年8月中旬,老人的其他三個子女提起訴訟,稱他們在父母生前盡了贍養義務,主張調解協議無效,故訴請法院依法平均分割遺產。同時稱在母親生前達成的放棄繼承的協議,系繼承開始之前作出的,不符合法律規定,應認定該協議無效。
被告則認為,雙方之間的協議是雙方真實意思表示,未違反法律法規的禁止性規定,也不存在脅迫、欺詐等情形,是合法有效的。但三原告是在母親癱瘓可能面臨巨額醫療費用和護理費用情況下,以放棄不確定的繼承期待利益為由,把責任和義務推給被告,避免以后不確定的經濟損失,有違公序良俗。
因該案涉及倫理親情,應盡力防止矛盾升級激化,簡陽法院在查明事實的基礎上,釋法明理的同時,從親情、道德等多種角度加以引導,最終促成原、被告雙方達成一鎮上門面房由侯某長子繼承,農村住房由其一女兒繼承,被告當庭支付6萬元由三原告自行協調分配的調解協議。福州繼承律師分享
■法官說法■
子女贍養老人既是傳統美德,更是法律強制性規定,但在農村不少地方不贍養不繼承的觀念、習俗普遍得到認可和接受,現實生活中確實也很好地處理了老人養老等生活問題,因此發生糾紛并不常見。但從法律層面講,不能因此就認為其是合法、合規的,不應倡導和支持。繼承應是發生在老人去世之后,生前本無繼承也不應存在放棄一說。福州律師
首先,贍養老人是法定義務,子女間不能自行協議免除,更不能以不盡贍養義務來放棄繼承。其次,在案件的處理中,不能以放棄繼承協議的合法與否作為處理依據,實際上我國繼承法中已明確規定,即對被繼承人盡了主要扶養義務或者與被繼承人共同生活的繼承人,分配遺產時,可以多分。有扶養能力和有扶養條件的繼承人,不盡扶養義務的,分配遺產時,應當不分或者少分。因此,不能認為有協議就可不分、多分等,協議只是進一步證實了沒盡法定的贍養義務等。福州繼承律師提示
具體到該案,應該說三原告在其母親生病期間及之前,均對父母盡到了贍養義務,隨后雖然兄妹四人間簽訂不贍養放棄繼承的協議,但該協議簽訂后不久其母親就去世了,持續時間并不長,因此在釋法明理后,被告方也不再堅持獨自繼承,三原告也不再堅持平分,于是便順利地達成了調解和解協議。
福州繼承律師分享;來源:人民法院報(記者??王??鑫??通訊員??張?瑾??鄧?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