柳立國等人生產、銷售有毒、有害食品,生產、銷售偽劣產品案
(檢例第12號)
自2003年始,被告人柳立國在山東省平陰縣孔村鎮經營油脂加工廠,后更名為中興脂肪酸甲酯廠,并轉向餐廚廢棄油(俗稱“地溝油”)回收再加工。
2009年3月、2010年6月,柳立國又先后注冊成立了博匯公司、格林公司,擴大生產,進一步將地溝油加工提煉成劣質油脂。
自2007年12月起,柳立國從四川、江蘇、浙江等地收購地溝油加工提煉成劣質油脂,在明知他人將向其所購的劣質成品油冒充正常豆油等食用油進行銷售的情況下,仍將上述劣質油脂銷售給他人,從中賺取利潤。柳立國先后將所加工提煉的劣質油脂銷售給經營食用油生意的山東聊城昌泉糧油實業公司、河南鄭州宏大糧油商行等(均另案處理)。
前述糧油公司等明知從柳立國處購買的劣質油脂系地溝油加工而成,仍然直接或經勾兌后作為食用油銷售給個體糧油店、飲食店、食品加工廠以及學校食堂,或冒充豆油等油脂銷售給飼料、藥品加工等企業。截止2011年7月案發,柳立國等人的行為最終導致金額為926萬余元的此類劣質油脂流向食用油市場供人食用,金額為9065萬余元的劣質油脂流入非食用油加工市場。
期間,經被告人柳立國招募,被告人魯軍負責格林公司的籌建、管理;被告人李樹軍負責地溝油采購并曾在格林公司分提車間工作;被告人柳立海從事后勤工作;被告人于雙迎負責格林公司機器設備維護及管理水解車間;被告人劉凡金作為駕駛員運輸成品油脂;被告人王波作為駕駛員運輸半成品和廠內污水,并提供個人賬戶供柳立國收付貨款。上述被告人均在明知柳立國用地溝油加工劣質油脂并對外銷售的情況下,仍予以幫助。
其中,魯軍、于雙迎參與生產、銷售上述銷往食用油市場的劣質油脂的金額均為134萬余元,李樹軍為765萬余元,柳立海為457萬余元,劉凡金為138萬余元,王波為270萬余元;魯軍、于雙迎參與生產、銷售上述流入非食用油市場的劣質油脂金額均為699萬余元,李樹軍為9065萬余元,柳立海為4961萬余元,劉凡金為2221萬余元,王波為6534萬余元。
2011年7月5日,柳立國、魯軍、李樹軍、柳立海、于雙迎、劉凡金、王波因涉嫌生產、銷售不符合安全標準的食品罪被刑事拘留,8月11日被逮捕。
該案偵查終結后,移送浙江省寧波市人民檢察院審查起訴。浙江省寧波市人民檢察院經審查認為,被告人柳立國、魯軍、李樹軍、柳立海、于雙迎、劉凡金、王波違反國家食品管理法規,結伙將餐廚廢棄油等非食品原料進行生產、加工,并將加工提煉而成且仍含有有毒、有害物質的非食用油冒充食用油予以銷售,并供人食用,嚴重危害了人民群眾的身體健康和生命安全,其行為均觸犯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一百四十四條之規定,犯罪事實清楚,證據確實充分,應當以生產、銷售有毒、有害食品罪追究其刑事責任。
被告人柳立國、魯軍、李樹軍、柳立海、于雙迎、劉凡金、王波又違反國家食品管理法規,結伙將餐廚廢棄油等非食品原料進行生產、加工,并將加工提煉而成的非食用油冒充食用油予以銷售,以假充真,銷售給飼料加工、藥品加工單位,其行為均觸犯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一百四十條之規定,犯罪事實清楚,證據確實充分,應當以生產、銷售偽劣產品罪追究其刑事責任。
2012年6月12日,寧波市人民檢察院以被告人柳立國等人犯生產、銷售有毒、有害食品罪和生產、銷售偽劣產品罪向寧波市中級人民法院提起公訴。
2013年4月11日,寧波市中級人民法院一審判決被告人柳立國犯生產、銷售有毒、有害食品罪和生產、銷售偽劣產品罪,數罪并罰,判處無期徒刑,剝奪政治權利終身,并處沒收個人全部財產;被告人魯軍犯生產、銷售有毒、有害食品罪和生產、銷售偽劣產品罪,數罪并罰,判處有期徒刑十四年,并處罰金人民幣四十萬元;被告人李樹軍犯生產、銷售有毒、有害食品罪和生產、銷售偽劣產品罪,數罪并罰,判處有期徒刑十一年,并處罰金人民幣四十萬元;被告人柳立海犯生產、銷售有毒、有害食品罪和生產、銷售偽劣產品罪,數罪并罰,判處有期徒刑十年六個月,并處罰金人民幣四十萬元;被告人于雙迎犯生產、銷售有毒、有害食品罪和生產、銷售偽劣產品罪,數罪并罰,判處有期徒刑十年,并處罰金人民幣四十萬元;被告人劉凡金犯生產、銷售有毒、有害食品罪和生產、銷售偽劣產品罪,數罪并罰,判處有期徒刑七年,并處罰金人民幣三十萬元;被告人王波犯生產、銷售有毒、有害食品罪和生產、銷售偽劣產品罪,數罪并罰,判處有期徒刑七年,并處罰金人民幣三十萬元。
一審宣判后,柳立國、魯軍、李樹軍、柳立海、于雙迎、劉凡金、王波提出上訴。
浙江省高級人民法院二審認為,柳立國利用餐廚廢棄油加工劣質食用油脂,銷往糧油食品經營戶,并致劣質油脂流入食堂、居民家庭等,供人食用,其行為已構成生產、銷售有毒、有害食品罪。柳立國還明知下家購買其用餐廚廢棄油加工的劣質油脂冒充合格豆油等,仍予以生產、銷售,流入飼料、藥品加工等企業,其行為又構成生產、銷售偽劣產品罪,應予二罪并罰。柳立國生產、銷售有毒、有害食品的犯罪行為持續時間長,波及范圍廣,嚴重危害食品安全,嚴重危及人民群眾的身體健康,情節特別嚴重,應依法嚴懲。
魯軍、李樹軍、柳立海、于雙迎、劉凡金、王波明知柳立國利用餐廚廢棄油加工劣質油脂并予銷售,仍積極參與,其行為分別構成生產、銷售有毒、有害食品罪和生產、銷售偽劣產品罪,亦應并罰。在共同犯罪中,柳立國起主要作用,系主犯;魯軍、李樹軍、柳立海、于雙迎、劉凡金、王波起次要或輔助作用,系從犯,原審均予減輕處罰。
原判定罪和適用法律正確,量刑適當;審判程序合法。2013年6月4日,浙江省高級人民法院二審裁定駁回上訴,維持原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