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 ? ? ? ? ? ? ? ? ? ? ?福州房產律師:房屋權屬過戶義務不因年限經過而免除,不受訴訟時效限制????
關鍵詞:房屋買賣合同 過戶義務 ?
裁判主旨:買方在合同簽訂當日已支付全額購房款并已居住訴爭房屋二十多年,根據公平誠信的原則,賣方在收取買方購房款后未能及時為買方辦理訟爭房產產權過戶手續,即便年代久遠,現在仍不免除賣方辦理房屋過戶的義務。?
案情簡介:
1993年12月19日,原、被告于簽訂一份《福建省省直單位出售公有住房合同書》約定:被告同意將福州市鼓樓區茶園小區環北三村X號樓X單元房出售給原告;原告購買上述房產,應付房款16276.64元;原告購買公有住房可享受優惠,原告實際應向被告繳交購房款8815.98元;原告一次性付清的,應于1993年12月19日前,向被告繳交實際購房款;原告將購房款付清后,由被告負責向房地產管理部門辦理權屬轉移手續,并代原告領取有關房地產權證件;原告按合同付清購房款后,由于被告的原因,使原告不能取得有關房地產權證時,被告應說明原因,并在約定期限內辦妥。當日,原告繳納了購房款8815.98元,并搬入該屋使用至今。現原告訴至法院要求被告為其辦理房屋所有權過戶手續。
被告辯稱,關于至今無法為原告辦理房屋所有權過戶手續的原因:原告雖然于1993年12月19日與被告簽訂購房合同并于當日一次性交納了全部購房款。但原告1994年由于調動工作,人事、戶口等檔案于1994年9月10日從被告處轉往中國人民解放軍空軍裝備技術部。而原告所購買的房屋于1997年8月由被告統一辦理房屋所有權過戶手續,由于此時原告的戶口已經不在本市,房地產行政管理部門依據《福建省省城貫徹執行福建省出售公有住房暫行規定的實施細則》第三條售房對象“……以上凡具有本市正式城鎮戶口,符合分房條件,以自住為目的的現住戶,可申請購買現住房或待分配的新(含騰空的)住房。”以及《福建省中國旅行社出售公有住房實施方案》第二條售房對象“……以上凡(夫妻雙方、或已故干部、職工的配偶、或離異且隨帶子女的)具有本市正式城鎮戶口、符合分房條件、以自住為目的的現住戶,可申請購買現住房或待分配的新(含騰空的)住房。”因原告不屬于公有住房售房的對象,有關部門拒絕為其辦理房屋所有權過戶手續。因此,被告認為造成原告至今無法取得房屋所有權的原因,錯不在被告。
法院認為:
鼓樓法院:原、被告簽訂的《福建省省直單位出售公有住房合同書》并未違反法律法規的強制性規定,系雙方真實意思的表示,合法有效,當事人應當按照約定全面履行自己的義務。根據合同的約定,原告在合同簽訂當日已支付購房款8815.98元,并已居住訴爭屋二十多年,根據公平誠信的原則,被告在收取原告購房款后未能及時為原告辦理訟爭房產產權過戶手續,亦構成違約應承擔相應的責任。被告辨稱原告不符合房改政策的理由不能成立,本院不予采納。原告訴請原、被告于1993年12月19日簽訂的《福建省省直單位出售公有住房合同書》有效,被告協助原告辦理福州市鼓樓區茶園小區環北三村9號107單元房的房屋所有權過戶手續,并將該房屋產權登記在原告名下,于法有據,本院予以支持。
福州房產律師評析:
??? 辦理房屋所有權過戶登記的義務并不適用訴訟時效原則,即便年限經過也不影響該義務的履行。不過,前提是建立在可以辦理房屋所有權過戶登記手續的情況下,如果當年因政策原因無法辦理過戶,但現在仍存在此障礙,即便訴諸法院也實際是無法履行的。
案例索引:
福州市鼓樓區人民法院(2015)鼓民初字第248號“董躍進與福建省中國旅行社房屋買賣合同糾紛”,見《董躍進與福建省中國旅行社房屋買賣合同糾紛一審民事判決書》(審判員蔣東帆),載 《中國裁判文書網》(2015072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