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近律師圈盛傳這樣一個案例,律師在一宗離婚后財產糾紛案件中接受當事人委托,授權為特別授權。案件庭審過程中雙方有調解意愿,該律師亦在現場通過電話征求當事人意見后就案涉商鋪與對方達成調解協議。可委托人最終不滿調解結果,認為當時沒有同意律師簽署調解協議,并將律所告上法庭,要求賠償其損失。
案件具體經過:林麗芳與蘇大強于2006年舉行民間婚禮,后一起生活,同年生一子,2010年補領結婚證。2016年3月雙方經法院調解離婚,未對共同財產作出處理,2009年林麗芳購買的案涉商鋪亦未列在共同財產中予以分配。
2016年5月,林麗芳委托江蘇某律所張律師提起離婚后財產分割糾紛訴訟,其代理權限為特別授權。在法院主持調解過程中,林麗芳未在場,律師與蘇大強協商分配夫妻共同財產,其中包括案涉商鋪。律師認為,在調解過程中其與女方進行過電話溝通,在得到女方同意后,方才達成調解協議。調解協議內容為:雙方所生二個子女變更為隨蘇大強共同生活;雙方共同財產商品房權益歸林麗芳所有,該房屋所附的按揭貸款由林麗芳償還,另一車庫和案涉商鋪權益歸蘇大強所有,該房所附的按揭貸款由蘇大強償還,雙方各自經手的債務由各自償還。
但女方事后不予認可該調解協議,認為商鋪系女方婚前購買,登記在女方一人名下,屬于其個人財產,律師無權代為處分該商鋪。其委托律師起訴目的在于變更撫養關系,而非將個人財產分配予前夫所有,雙方各執己見,協商未果,訴至法院。
張律師辯解:?2016年6月24日,第一次庭審時蘇大強應訴,由于蘇大強非法律專業人員就未提及案涉商鋪,僅要求對其他房屋進行分割。此后,蘇大強委托律師參與訴訟,要求調取商鋪備案資料,以證明該房屋系蘇大強與林麗芳夫妻共同財產,一審法院出具《調查令》調取商鋪的備案資料。張律師就此及時與林麗芳進行了溝通,告知蘇大強的訴求。林麗芳詢問張律師該房屋是否屬共同財產,張律師經過分析認為應該是共同財產,林麗芳表示那就依法去辦。
2016年8月11日下午進行了第三次庭審,庭前根據法院要求,張律師與林麗芳溝通調解事宜,承辦法院了解林麗芳起訴的本意,即讓蘇大強撫養兩個子女,故承辦法官極力朝著這個方向去調解,作為林麗芳的代理人,張律師更知道其訴訟的本意,就與林麗芳進行了電話溝通,在得到林麗芳的同意后,達成案涉調解協議。這一事實有庭審錄音錄像予以證明,亦可與該案的承辦法院進行核實。
林麗芳事后反悔的原因是基于事后錯誤認知,聽其他自認為懂法律的人告知該商鋪是其婚前個人財產,而作為共同財產調解給蘇大強是吃了大虧等。
法院另查明:在2016年8月11日下午15:15左右調解過程中,林麗芳與張律師于15:08、15:11有兩次通話,但對通話內容雙方陳述不一致。在2016年9月24日,林麗芳與張律師等人在一起對此事進行了協調,林麗芳對此進行了錄音錄像。視頻反映林麗芳沒有同意將金禾理想城8-10商鋪調解給蘇大強,張律師也表示當時不想這樣調解,后來考慮到其他因素才簽了協議。在本案訴訟過程中,林麗芳表示只愿意直接撫養一名子女。
沐陽法院觀點:案涉商鋪的所有權尚存分歧,律師擅自處分,明顯不符合林麗芳的真實意思表示,且也未提供證據證明林麗芳同意分割,故江蘇某律所系超越代理權限處理委托事務。因該代理行為實施后,該房屋仍由林麗芳掌控、使用,沒有造成任何損失,駁回林麗芳賠償損失的訴訟請求。
宿遷中院觀點:律師就商鋪作出的處分行為無證據證明得到同意,故該處分行為超越代理權限。律所授權范圍為特別授權,但其代理權限僅限定于對夫妻共同財產的處分,并不當然包括商鋪。
雖然調解當時律師與林麗芳確有語音通話,但談話內容未知,且律所未就此與林麗芳形成書面證據,亦無其他證據證明自己主張。綜上,律所超越代理權限,損害林麗芳的權益,依法應當承擔相應的民事責任。基于損失尚未實際發生,律所無需賠償損失。
律師評析
本案以法院駁回林麗芳訴訟請求為最終結果,看似律所取得“勝利”。但后期大強如申請執行,則所謂林麗芳權益被侵害并產生損失是必然性事件,律所后續大概率需要賠償林麗芳所遭受到的損失,或早或晚而已。
最無辜的“受害者”其實是受理本案的律師。作為同行,我相信張律師當時肯定有電話取得林麗芳同意的,當然語義是否明確可能有斟酌空間。律師盡心盡力為當事人謀取權益,最終卻得到“超越代理權限,損害他人利益”的“罪狀”,實在是冤。
作為專業人士,經常幫當事人處理各類案件,最終律師卻自己掉進坑里,這是比較少見的事。這個案例也再次提醒我們,特別授權的代理權限僅限定于委托人的訴訟請求,其他代理行為均需經委托人同意。即便有特別授權,亦不能自行其是,相關訴訟活動及調解及確認最好以書面或音頻等形式固定委托人的真實意思表示及確認表示。這樣做不僅是為了更好履行受托人的職責,更是為了保護自身合法權益,避免日后生訟,無故承擔民事責任。
5月1日開始,最高院關于證據若干規定的新規將執行,該規定對于律師作為特別授權人承擔的法律責任及確認的意思要求更重、更嚴格。律師一定要引起重視,可以充分運用受案談話筆錄、提交證據真實承諾保證、案件基本事實陳述保證、調解協議書面確認或錄音、訴訟活動確認等文件來保障自己的權益。
關聯案例
(2019)蘇13民終1199號訴訟、仲裁、人民調解代理合同糾紛二審民事判決
注:以上當事人為化名。
蔡思斌
2020年3月2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