改判要點:債權人明確其本人與第三人個人之間并不存在其他經濟往來情形,并作該款與本案無關之反駁意見,但其并未就該筆還款系用于歸還何筆欠款之事實提交相應證據佐證,結合債務人曾有通過該第三人賬戶向債權人還款的事實,轉賬應認定為歸還本案借款債務而予以扣除。若該筆還款的認定對債權人與債務人的其他債權債務關系存在影響的,債權人可另行主張權利。?
案情簡介:
鄭濤分別于2011年10月8日和2011年10月9日向林偉借款150萬元和50萬元,雙方約定借款利息按月利率4%計算。2012年10月8日,鄭濤通過第三人王霞向林偉賬戶支付借款利息96萬元。第三人王霞于2013年3月4日向林偉的銀行賬戶轉賬24萬元。2013年10月21日,鄭濤又向林偉支付借款利息96萬元。2015年2月8日,雙方對借款進行結算,鄭濤向林偉出具一份借款金額為250萬元的借條交林偉收執,約定利息。此后,鄭濤陸續向林偉支付借款利息50萬元。
林偉向一審法院起訴請求:判令鄭濤償還林偉借款200萬元及利息。
一審福清法院觀點:
鄭濤主張通過第三人王霞于2013年3月4日匯還給林偉24萬元,但鄭濤于2013年10月21日又按月利率4%支付了一年的借款利息,故該款項往來應與訴爭借款無關。判決:鄭濤償還林偉借款本金1454034元及其利息。
二審另查明,訴訟中,林偉向本院確認其與王霞個人之間沒有其他經濟往來。?
二審福州中院觀點:
林偉對轉賬24萬的事實不持異議,且其明確其本人與王霞個人之間并不存在其他經濟往來情形,并作該款與本案無關之反駁意見,但其并未就該筆還款系用于歸還何筆欠款之事實提交相應證據佐證,結合鄭濤曾有通過王霞賬戶向林偉還款的事實,該24萬元應認定為歸還本案借款債務而予以扣除。若該筆還款的認定對林偉與鄭濤之間的其他債權債務關系存在影響的,林偉可另行主張權利。
改判:鄭濤償還林偉借款本金1201360.5元及其利息。
福州律師蔡思斌評析:
個人認為,嚴格意義上本案一審的邏輯推理并無問題。本案一審認為債務人無法提供其他證據證明第三人代償,且債務人其后又如數全額支付利息,故不予認定第三人代其還款事實。
二審法院則認為第三人與債權人之間無經濟往來,債務人曾通過第三人賬戶還款,綜合判定確實存在第三人代償的事實后改判。當然二審法院也留個尾巴,認為如果該筆還款的認定影響到債權人利益的,是可以另案訴訟的。本案之所以引起爭議完全是因第三人代償約定不明確導致。民間借貸案中,第三人代償方式常見也極易產生風險,相關款項很有可能被認定為債權人與第三人之間的債權債務關系,屆時不被認定需另案處理便得不償失了。為此,債務人通過第三人還債的,請務必在匯款之時寫明款項緣由,避免產生糾紛與其他轉賬混同。
以此案警示各位債務人,為妥善保護自身合法權益:以短信、微信、電話錄音方式固定債權人知曉第三人代償的事實或與債權人、第三人共同簽署還款協議,明晰第三人轉賬系為債務人還款等。
案例索引:(2019)閩01民終7139號,以上涉及人名均為化名。
福州律師蔡思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