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前段時間,最高院亦有一則案例將夫妻公司認定為實質一人公司的案例在網上廣泛傳播。(2019)最高法民再372號民事判決:最高院認為青曼瑞公司的注冊資本來源于熊少平、沈小霞的夫妻共同財產,青曼瑞公司的全部股權屬于熊少平、沈小霞婚后取得的財產,應歸雙方共同共有。青曼瑞公司的全部股權實質來源于同一財產權,并為一個所有權共同享有和支配,該股權主體具有利益的一致性和實質的單一性。青曼瑞公司由熊少平、沈小霞夫妻二人在婚姻關系存續(xù)期間設立,公司資產歸熊少平、沈小霞共同共有,雙方利益具有高度一致性,亦難以形成有效的內部監(jiān)督,熊少平、沈小霞均實際參與公司的管理經營,夫妻其他共同財產與青曼瑞公司財產亦容易混同,從而損害債權人利益,青曼瑞公司與一人有限責任公司在主體構成和規(guī)范適用上具有高度相似性,二審法院認定青曼瑞公司系實質意義上的一人有限責任公司并無不當。
但在(2020)最高法民申6688號民事裁定書中最高院卻又改變了上述觀點,認為“首先,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以下簡稱《公司法》)第五十七條第二款之規(guī)定,一人有限責任公司是指只有一個自然人股東或者一個法人股東的有限責任公司。本案中,鴻諾空調公司作為有限責任公司,即使如新地龍打井中心所述是由股東賈娟、梁若琳以夫妻共同財產出資設立,將其定性為“一人有限責任公司”,仍缺乏法律依據。”
事實上,將夫妻公司認定為一人公司并非目前的主流觀點,目前絕大多數(shù)法院的觀點是在無法律明確規(guī)定的前提,不能僅憑出資性質類推適用法律將有限責任公司認定為一人公司。
例如山西省高級人民法院(2019)晉民申1399號判決,法院認為“《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第五十七條第二款規(guī)定,一人有限責任公司是指只有一個自然人股東或者一個法人股東的有限責任公司。在本案中,亞航房產公司的股東是澹臺少平和李美琴,二人雖為夫妻關系,但不符合公司法規(guī)定的一人有限責任公司,不是一人有限責任公司”。
重慶市高級人民法院(2018)渝民終384號民事判決,法院認為“雖然李天愛、馬俊花系夫妻,但仍是兩個不同的民事法律主體,裕鑫玻璃公司不屬于一人公司,不能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第六十三條關于一人公司舉證責任倒置的規(guī)定。”
筆者認為,夫妻公司在法律性質上仍為有限責任公司,在沒有違反《公司法》的前提下,否認其法律性質直接將其認定為一人公司不僅缺乏法律依據,亦不符合《公司法》立法本意,對此類認定應當慎重考量。但夫妻股東之所以需要承擔承認,根本原因仍然是“一人公司”的股東無法證明公司的財產獨立于股東自身其他財產。因此筆者建議,不管是一人公司的股東還是夫妻公司的股東,均應當考慮從以下幾個方面做好使公司財產獨立于股東自身財產的工作:
1. 制定規(guī)范的財務會計制度,聘任獨立的財務工作人員。
2. 建立規(guī)范的會計賬簿,保留完整的會計憑證,財務支付記錄明確清晰。
3. 股東個人賬戶與公司賬戶收支分離、不混同,不通過個人賬戶收取公司往來款項,股東個人不侵占公司的資金、財產。
4. 公司與股東之間的關聯(lián)交易履行公司內部審議程序,程序正當,價格公允。
5. 按照公司法規(guī)定的要求,在每一個會計年度終了時編制財務會計報告,并經會計師事務所審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