針對達到法定退休年齡后再入職,與用人單位建立的屬于勞動關系還是勞務關系這一問題。《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實施條例》第二十一條規(guī)定,勞動者達到法定退休年齡的,勞動合同終止。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均符合勞動關系的主體資格是構成勞動關系的前提條件。入職時達到法定退休年齡的勞動者,雖然沒有享受基本養(yǎng)老保險待遇或領取退休金,但其與用人單位之間成立的是勞務關系,不宜認定為勞動關系。本案中,原告林女士在進入被告公司時已達到法定退休年齡,不符合法律規(guī)定的勞動者主體資格。
來源:上海崇明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