經律師見證的協議無效 律所被判賠償部分損失||福州律師提醒
委托律師見證簽訂的土地轉讓協議被法院判定無效,并導致支付的近80萬元土地轉讓款無法收回,委托人一怒之下將律師事務所告上法庭。近日,中山市第二人民法院審理后作出判決,律師事務所未履行法律專業機構應盡的謹慎注意義務和基本風險提示義務并因此導致委托人損失,應承擔部分賠償責任。
案情回顧:見證合同被判無效
2012年11月15日,梅某、佟某(乙方)與張某、紹某(甲方)簽訂轉讓協議書一份,約定:甲方將其名下位于中山市小欖鎮一塊238 .10平方米的土地使用權以892875元的價格出讓給梅某、佟某;協議簽訂當日,乙方支付甲方出讓款792875元,剩余出讓金10萬元在日后乙方領取新房地產權證之日付清。
雙方簽訂協議時,由廣東某律師事務所辦理見證。于同日,被告廣東某律師事務所出具見證書見證。之后,由于張某、紹某未在簽訂轉讓協議后一年內將協議約定的土地過戶至本案二原告佟某、梅某名下,本案二原告佟某、梅某遂于2014年10月27日委托被告廣東某律師事務所向市第二人民法院提起建設用地使用權轉讓合同之訴,請求法院判令解除轉讓協議并要求張某、紹某返還已支付的土地出讓金792875元及利息、違約金。
法院受理后作出判決認為:因原、被告協議約定轉讓的涉案土地使用權性質為村集體土地,尚未辦理產權登記手續,而原告(佟某、梅某)提供的證據又不能充足有效地證實被告(張某、紹某)為涉案土地使用權的權利人或其完整享有涉案土地使用權的權利,被告也沒提供任何證據,故認定被告對涉案土地使用權無處分的權利。其次,原告也并非社區的居民,雙方簽訂的轉讓協議書屬無效合同。遂判決被告張某、紹某向原告佟某、梅某返還已收取的土地出讓金792875元及利息。
起訴:律所應承擔賠償責任
在土地轉讓方的官司獲勝后,梅某、佟某又將廣東某律師事務所告上法庭,二人認為其與張某、紹某約定買賣土地使用權,由于買賣雙方對土地使用權的法律規定并不清楚,因此,約定雙方共同委托律師事務所出具轉讓協議書,并對轉讓協議書進行見證。
由于交易的土地使用權一直未能過戶至二原告名下,二原告找被告律師事務所詢問,被告答復可以通過訴訟解決,并指派律師提起訴訟。為此,二原告向法院支付了訴訟費14347元、保全費5000元。后法院判決確認經被告所見證的轉讓協議書違法無效,張某、紹某應返還二原告交易款項人民幣792875元。判決生效后,原告向法院申請執行,由于無法查實張某、紹某有可供執行的財產,法院終結該次執行。
梅某、佟某認為,由于廣東某律師事務所對轉讓協議書沒有進行合法性審查,被告的見證行為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律師法》相關規定,導致其二人簽署轉讓協 議 書 后 給 付 了 張 某 、紹 某792875元款項無法收回,律師事務所的過錯行為造成了二人的損失,律師事務所對此應承擔賠償責任。遂訴至法院,請求判令律師事務所向二原告賠償損失人民幣243666.60元。
辯解:損失是當事人自己造成
被告律師事務所答辯稱,律師事務所是依據與當事人簽訂的委托服務合同約定的服務范圍收取費用,雙方約定的服務范圍為委托人見證其簽名自愿,見證的是簽名這一具體行為,合同并未約定對轉讓協議的合法性進行審查,同時被告也沒有收取合法性審查的律師費。因此,對于委托合同沒有約定的內容答辯人沒有權利和責任提供該項法律服務。
同時,律師事務所還認為,原告梅某、佟某不存在任何損失。作為被執行人張某、紹某擁有多處房地產,而且在訴訟階段已查封被執行人價值100萬元的國有土地使用權。即使原告有損失,也是原告自己造成的,應由其自己承擔責任,與被告無關。
判決:律師未履行風險提示義務
法院經審理認為,簽訂轉讓協議的雙方共同委托被告律師事務所進行見證,其根本目的在于委托該律師事務所從法律專業角度對該協議是否受法律保護進行審查,即《律師見證業務工作細則》所規定的合法性證明,故律師事務所抗辯稱該所僅對轉讓協議的簽名真實性予以見證,于法無據,不予支持。
其次,經律師事務所見證的合同被認定無效并不能必然導致律師事務所承擔賠償責任,但做出見證行為的律師事務所在見證過程中未履行法律專業機構應盡的謹慎注意義務和基本風險提示義務并因此導致委托人損失的則應承擔相應的賠償責任。本案中,律師事務所在見證《土地轉讓協議書》時,對于集體土地使用權有效流轉的條件未盡謹慎注意義務,亦未提交其按照規定應當制作的談話筆錄以證明其履行了基本的風險提示義務,該《土地轉讓協議》被法院認定無效而導致當事人財產損失與律師事務所未履行上述義務存在一定程度的因果關系應承擔部分賠償責任。
法院因此判決被告廣東某律師事務所對本案二原告的財產損失承擔10%賠償責任80733元。目前該判決經二審已發生法律效力。
采寫:南都記者 王衛 通訊員 鐘春連 夏重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