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州律師分享:男性休陪產假,被公司以曠工為由解雇?法院判了!
日前,北京市第二中級人民法院發布一勞動糾紛案例:某公司王姓人力行政總監因休陪產假,被公司認定曠工而解除勞動合同。法院經審理認為,該公司對王某曠工的事實未提供充分證據加以證明,構成違法解除,應依法支付王某解除勞動合同的經濟賠償金。
2022年12月26日,王某入職某文化公司,任人力行政總監。雙方簽訂為期三年的勞動合同書,其中試用期自2022年12月26日起至2023年3月26日止。勞動合同履行過程中,王某正常工作至2023年3月12日,3月13日起休陪產假15天。休假期間,某文化公司電話通知王某解除雙方勞動合同。
2023年4月1日王某返崗后,某文化公司向王某送達《解除聘用關系通知書》,載明雙方于2023年3月12日解除試用期勞動關系,根據國家勞動法,王某享有15天的陪產假,薪資截止日期為2023年3月27日。
王某認為某文化公司違法解除勞動合同,遂申請勞動仲裁,要求某文化公司支付違法解除勞動合同賠償金等費用。勞動仲裁委員會裁決某文化公司支付王某違法解除勞動合同賠償金1.8萬余元、2023年2月26日至2023年3月27日的工資差額1.7萬余元。某文化公司不服,起訴至法院。
庭審中,某文化公司稱王某曠工,其提供的考勤表記載王某2023年3月13日前5天考勤異常,3月13日至3月31日王某未經請假擅自離崗回家休陪產假,均屬曠工。王某對考勤表的真實性不予認可,否認其存在曠工,稱3月13日因妻子生產突然,其通過電話向某文化公司法定代表人申請休陪產假,獲得準許;休假期間某文化公司電話通知其解除勞動合同,并將其郵箱關閉,自微信群中刪除。
北京二中院經審理認為,在勞動爭議案件中,主張勞動合同變更、解除、終止、撤銷的一方當事人對引起勞動合同變更的事實承擔舉證責任。本案中雙方均認可勞動關系已解除,但對解除原因各執一詞。某文化公司提交的《解除聘用關系通知書》已載有王某休陪產假的情況,其雖稱解除原因系王某曠工,但其對王某曠工的事實未提供充分證據加以證明,其提供的考勤表真實性無法確認,亦未載有其所述因曠工解除勞動關系的內容,故某文化公司應自行承擔舉證不能的不利后果。
北京二中院對某文化公司主張的解除理由不予采信。因某文化公司無故單方解除勞動合同,構成違法解除,應依法支付王某解除勞動合同的經濟賠償金。因某文化公司未舉證證明王某2023年3月存在曠工,王某休陪產假期間工資亦不能降低,故法院判決某文化公司支付王某2023年2月26日至2023年3月27日的工資差額。
北京二中院法官提示,用人單位應承擔起社會責任,關心關愛職工,依法保障勞動者享有陪產假,并在此期間不得降低其工資,不得因此解除勞動合同。建議用人單位在規章制度中完善陪產假休假規則,不得無故拒絕勞動者休假審批,對于重要崗位、階段性工作等客觀情況確實無法讓勞動者一次性休假的,應與勞動者積極協商溝通,共同確定有利于照顧嬰幼兒的靈活休假和彈性工作方式。
各位“奶爸”亦應遵守用人單位的規章制度,履行好陪產假的審批手續,與單位同事做好工作安排交接;休假期間積極承擔家庭責任,共擔育兒義務,給予妻子生活照料和精神慰藉,減輕女性在育兒階段的負擔,共建和美家庭、共創幸福生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