婚姻是人身和財產關系的結合,無論是結婚或是離婚必然會導致人身關系和財產關系的轉變,為避免“頭腦一熱”式離婚,我國民法典將離婚冷靜期計入離婚登記程序。為離婚增加了一個緩沖期,在這期間雙方仍屬于夫妻關系,但又有別于日常的婚姻存續期。那么在這期間的新增財產,歸夫妻共同所有嗎?福州離婚律師鄭淑瓊謹以此案探討一下這個問題。
案件情況:
王某與邱某因感情破裂,于2021年7月21日向婚姻登記機關提交離婚登記申請,之后進入為期三十天的離婚冷靜期。2021年8月30日,雙方辦理離婚登記,并簽署離婚協議,協議約定王某放棄婚內一切財產,凈身出戶。
之后,邱某向法院提起離婚后財產糾紛訴訟,請求認定王某于離婚冷靜期內購買的小汽車為夫妻婚內財產,并判歸其所有。王某辯稱,該車系其于雙方離婚冷靜期內購買,該購車款系向案外人所借,應認定為系王某個人財產。
法院觀點:
一審法院認為,案涉車輛系王某女于2021年7月29日購買,此時處于離婚冷靜期還未正式登記離婚,所取得的財產仍系婚內共同財產,依照雙方離婚協議約定,應由邱某所有。
二審中院改判案涉車輛歸王某所有,其認為王某的購車資金不是來自婚姻存續期間的家庭收入,并且購車目的不是為家庭所需而是自用,其向案外人借款購車事實清楚,該車應認定為是王某女的個人財產而非其與邱某男的婚內共同財產,購車所借債務也應認定為王某女個人債務而非婚內共同債務。
離婚冷靜期間內,新增的財產并不能一概認定屬于或不屬于夫妻共同財產,而應該綜合考慮認定是否符合法定條件,也即,離婚冷靜期制度與夫妻共同財產的認定并沒有直接的聯系。離婚冷靜期作為一個特殊的“緩沖期”,一方面,在離婚冷靜期內,雙方還未正式辦理離婚登記,在法律意義上還是夫妻關系;另一方面,進入離婚冷靜期后雙方對離婚的后果有著明確的預期,該冷靜期有別于日?;橐龃胬m期。對于離婚冷靜期內所取得的財產,是認定為夫妻共同財產還是個人財產,應當考慮到離婚冷靜期的特殊性予以認定。如財產系用家庭共有資金購買,當然應認定為夫妻婚內共同財產,但如財產系一方對外借款購買或其他個人來源,則應認定為該方個人財產,由此所形成的債務亦應認定為該方個人債務。對此鄭律師建議夫妻雙方在離婚冷靜期的三十日內應謹慎處置財產,對于可能涉及分割的財產既不要盲目購置,也不要私自處理,尤其是不動產、車輛等大件財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