和孩子共有的房子,父母離婚時到底能不能分?孩子對房子沒有出資,也能和父母一起均分房子嗎?讓我們來看看以下案例。
原告李某(女方)與被告張某(男方)于2003年11月4日登記結婚,2005年3月18日生育一子李小某(原名張小某)。2010年8月24日,李某父親向被告張某轉賬55萬元。
2010年8月26日,李某與張某購買鞍山三村房屋,購買價格為193萬元,其中首付60萬元,商業貸款133萬元。房屋主貸人為張某。同日,被告張某向房屋出售人轉賬55萬元,其余5萬元由李某父親以現金方式交給房屋中介。
2010年10月13日,鞍山三村房屋登記在李某、李小某及張某三人名下。
2011年8月14日,李某母親向張某賬戶存入39萬元。李某稱鞍山三村房屋的還貸均來源于李某父母的出資。
2021年3月21日,李某與張某經由浦東法院判決離婚。
鞍山三村房屋由李某與張某婚后購買,產權登記為李某、李小某與張某共同共有,應認定為家庭共有財產。李某父母的出資,應視為其對三人的贈與。共同共有財產的分割,應以等分為原則,同時還應考慮共有人對共有財產的貢獻大小,適當照顧共有人生產、生活的實際需要等情況。李小某對房屋對購買房屋雖未出資、無貢獻,但其產權份額來源于李某與張某的贈與,因李小某是未成年人,法院酌情確定李小某的產權份額為20%。
另外,根據雙方提交的證據及庭審陳述,法院綜合考慮房屋的來源、共有狀況、夫妻關系存續期間及雙方當事人對房屋貢獻大小等因素,酌情確定李某對上述房屋享有45%的產權份額、李小某享有20%的產權份額,被告張某享有35%產權份額。
一些家庭中,夫妻倆購房的時候,會把子女的名字也加在房產證上。這類房子在夫妻倆離婚時怎么分,還是頗值得關注的。如果離婚時子女已經成年,那么法院會視為房產涉及到第三人權益,不在離婚案中處理這套房產。如果離婚時子女未成年,那么夫妻倆就是子女的全部法定代理人,法院可以在離婚案中處理這套房子。而在后者的情況下,如果孩子加名的時候很年幼,且對購房款無實際貢獻,法院通常會酌情調低孩子對房產的份額(比如案例中,在三人共有房產的情況下,法院將孩子對房產的份額定為20%)。
此外,如果一方的長輩對其購房有非常重大的貢獻,法院也可能在綜合各項因素后,酌情提升該方對房產的份額。
案號:(2022)滬0115民初9665號
作者:吉鎏 王丹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