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告人饒某與被害人占某發生打架,經鑒定被害人占某的傷情評定為輕傷二級,饒某因涉嫌故意傷害罪被檢察機關批準逮捕,由公安機關執行關押在看守所,公訴機關移送審查起訴后,饒某與受害人自行達成刑事和解協議, 和解協議內容包括以判處緩刑為前提的分期履行賠償款并由被害人占某出具刑事諒解書。法院在查明犯罪事實,考慮被告人饒某具有坦白情節有悔罪表現,取得被害人的諒解,且被害人占某有一定過錯,對被告人饒某依法從輕處罰并適用緩刑。被告人饒某被判處緩刑后,卻因故未能按時履行和解協議規定的內容,被害人占某到法院請求撤銷緩刑,要求強制執行和解協議的民事部分。
對于本案中饒某不履行和解協議的行為應該怎樣處理,有兩種不同意見:
第一種意見認為,該案中被告人與被害人達成的和解協議是以被害人出具諒解書,被告人被判處緩刑為條件的分期履行賠償款協議,被告人被法院判處緩刑后卻不履行協議,法院判處被告人緩刑是充分考慮被告人取得被害人諒解,現因被告人的不誠信行為,一種“偽裝悔罪”的表現而被判處緩刑,法院根據和解協議而做出的案件處理決定理應被撤銷即撤銷被告人饒某的緩刑,且因法律未明確規定刑事和解協議具有強制執行效力而告知被害人就民事部分另行起訴。
第二種意見認為,該案中被告人與被害人達成的刑事和解協議,因被告人被判處緩刑后不履行協議,因被告人饒某的行為不屬于撤銷緩刑的規定條件,為了維護司法公信力和生效司法文書的既判力,法院不能撤銷被告人饒某的緩刑,對于民事部分為了節省訴訟資源,提高訴訟效率,刑事和解協議具有和民事調解書同樣的法律效力,刑事和解協議被害人可以申請強制執行。
筆者同意第二種意見,理由如下:
答:不應該。
刑事和解協議對被告人饒某被判處緩刑的一種什么關系?是否是未達成刑事和解協議被告人饒某不能被判處緩刑,或者是即使被告人與被害人達成刑事和解協議仍不能判處緩刑?刑事和解協議刑事處罰部分對法院判處被告人饒某緩刑的是否有約束力?這些問題對于被告人違反刑事和解協議,法院應該采取怎樣的處理措施有著重要意義。
從我國刑事訴訟法的規定來看,第二百七十八條規定“雙方當事人和解的,公安機關、人民檢察院、人民法院應當聽取當事人和其他有關人員的意見,對和解的自愿性、合法性進行審查,并主持制作和解協議書。”
第二百七十九條規定“對于達成和解協議的案件,公安機關可以向人民檢察院提出從寬處理的建議。人民檢察院可以向人民法院提出從寬處罰的建議;對于犯罪情節輕微,不需要判處刑罰的,可以做出不起訴的決定。人民法院可以依法對被告人從寬處罰。”
最高人民法院適用刑事訴訟法的司法解釋規定“對達成和解協議的案件,人民法院應當對被告人從輕處罰;符合非監禁刑適用條件的,應當適用非監禁刑;判處法定最低刑仍然過重的,可以減輕處罰;綜合全案認為犯罪情節輕微不需要判處刑罰的,可以免除刑事處罰。”
從刑訴法規定來看,刑事和解協議似乎對公安司法機關不具有明確的約束力,因公安司法機關是可以如何行為而不是應當如何行為。但是從最高院司法解釋來看,刑事和解協議則對法院有一定約束力,因其規定法院應當如何行為。但是我們從最高院的司法解釋規定符合非監禁刑適用條件的,應當適用非監禁刑,這一表述來看,雖然刑事和解協議達成和法院的行為是應當,但是法院仍應在被告人是否符合非監禁刑適用條件,比如被告人如果是累犯,即使被告人與被害人達成刑事和解協議仍不能適用非監禁刑,刑事和解協議仍不能突破法律適用的的有關規定。因此,本案被告人饒某被法院判處緩刑,是因為其符合非監禁刑的適用條件,只是達成刑事和解協議,法院應當判處非監禁刑,如果未達成刑事和解協議,法院在綜合考慮全案各情節和被告人饒某人身危險性后對被告人饒某判處緩刑,仍是可以的。因此,從這一角度來看,刑事和解協議的達成,只是使法院在對被告人判處緩刑更為明確而已。既然刑事和解協議對法院判處被告人緩刑并無決定性影響,被告人被判處緩刑后對于刑事和解民事部分不履行并不能直接導致法院對判處被告人饒某緩刑的處理決定予以撤銷。
刑事和解協議的不履行不能導致法院直接撤銷被告人饒某判處緩刑的判決,那其行為是否符合法律規定的緩刑撤銷的條件呢?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的解釋規定的撤銷緩刑的條件是違反禁止令,情節嚴重的;無正當理由不按規定時間報到或者接受社區矯正期間脫離監管,超過一個月的;因違反監督管理規定受到治安管理處罰,仍不改正的;受到執行機關三次警告仍不改正的;違反有關法律、行政法規和監督管理規定,情節嚴重的其他情形。從以上法律規定可知法律對于判處緩刑后的撤銷條件更多的是從監管角度和社區矯正人員是否違反法律、行政法規來予以設置,并無刑事和解協議不履行的這一條件,因此僅從緩刑撤銷的法律規定條件來看,刑事和解協議不履行并不導致緩刑判決被撤銷。
為維護司法的公信力和生效裁判的既判力,法院也不應該因刑事和解民事部分不履行而撤銷對被告人適用的緩刑,且這是法院對刑罰專有權的行使,不應當事人的協商而改變。
答:申請強制執行
從法理上,刑事和解協議民事部分的法律效力應當認定和民事和解書具有同等法律效力,且刑事和解協議中對賠償、補償、賠禮道歉等的約定,不需要經過司法實質裁決,而只需要通過形式上的確認即可。如果不認定刑事和解協議民事部分和民事和解書具有同等效力可以申請強制執行而要求被害人另行提起起訴,則會造成刑事和解協議被告人不履行協議被判處緩刑這一有利情況且不能撤銷,民事賠償部分又得到時間拖延甚至不履行的這一與行為人不從自身違法行為獲利的原則相悖的局面,這對于刑事和解協議的被害人是極為不公正的。
從法律規定上,從我國刑事訴訟法的規定來看,第二百七十八條規定“雙方當事人和解的,公安機關、人民檢察院、人民法院應當聽取當事人和其他有關人員的意見,對和解的自愿性、合法性進行審查,并主持制作和解協議書。”法院在判處被告人緩刑的判決書中對刑事和解協議已予以了確認并作為證據予以了認定。因此,法院主持制作的刑事和解協議書,其民事部分應和民事和解書具有同等效力,刑事和解協議被告人不履行,刑事和解協議被害人可以申請強制執行。
綜上,為了刑事和解的效果,一般要求刑事和解協議要即時履行,但現實生活中為了能更多的解決糾紛,刑事和解協議雙方考慮現實情況也會達成分期履行的和解協議。此時,刑事和解協議履行的不確定性,尤其是在刑事和解協議被告人被判處緩刑后不履行協議民事部分的情形下,法院應如何處理能達到良好的法律效果和社會效果,這是值得深思的問題。刑事和解協議被告人是否適用非監禁刑,因刑罰的專有權屬于法院,不因刑事和解協議雙方協商對法律適用發生改變,因此不管是在適用非監禁刑還是撤銷非監禁刑都是法院依據法律規定予以適用,刑事和解協議被告人被判處緩刑后不因協議的不履行而被撤銷。為了提升訴訟效率,對于刑事和解協議應認定其民事法律效力,刑事和解協議被害人可以就民事部分申請強制執行。為了今后申請強制執行依據的法定性,法院就刑事和解協議應予以司法確認,并制作刑事和解協議書,并在制作的過程中告知雙方當事人權利義務,為今后協議的履行提供明確的法律依據。
作者單位:江西省金溪縣人民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