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鍵詞:公租房、承租人、拆遷、補償
裁判主旨:
公租房原承租人去世后,公租房進行房改時,原承租人的子女之一以自己名義繳納房改資金并簽訂拆遷補償回遷協議書的,該房改及相應的拆遷安置補償權益屬該子女所有,與原承租人無關。
案情簡介:
孔某貴生前系淇縣糧食局干部,孔某貴夫婦共有子女六人,夫妻二人均已亡故,1987年,淇縣糧食局為孔某貴分配住房一套,后孔某貴于2002年4月29日去世。2011年12月10日淇縣糧食局進行房改,將淇縣糧食局后家屬院按每平方米332元出售給住戶。2011年12月20日孔某貴之子孔某其向淇縣糧食局交納了上述房屋房改資金18600元。2012年1月11日,因淇園路北延,淇縣朝歌鎮西壇村民委員會與孔某其簽訂了拆遷補償回遷協議書,安置孔某其住房92.693平方米。后孔某貴其余子女訴至法院要求分割并繼承該拆遷安置房。
法院認為:
河南省淇縣人民法院:遺產是公民死亡時遺留的個人合法財產。涉案房產在房改前系淇縣糧食局分配給孔某貴居住的公房,其所有權屬于淇縣糧食局,不是孔某貴的個人財產。房改時,涉案房產由淇縣糧食局出售給孔某其,孔某其交納房改資金后取得涉案房產的所有權,其相應的拆除補償應由所有權人即孔某其享有。
鶴壁市中級人民法院:關于公房的承租人死亡后,其繼承人是否有權對承租權進行繼承問題。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繼承法》規定,遺產是公民死亡時遺留的個人合法財產。《中華人民共和國繼承法》及最高人民法院《關于貫徹執行〈繼承法〉意見》都沒有明確規定公房的承租權利屬于遺產范圍,同時也沒有明確規定為個人合法財產,因此公房承租權不能作為遺產繼承。本案中,孔某貴依法取得了公房租賃權,其去世后,孔某其繼續在該房屋內居住,是基于法定的繼續租賃權,而不是繼承權。
蔡思斌律師評析:
公租房的承租人死亡后,公租房遇拆遷的,以誰的名義簽署拆遷安置補償權益往往是法院審查以及判定結果的重要因素。如果是以現居住人即原承租人子女之一名義直接簽署或房屋所有權人已經出具證明認可現承租人為原承租人子女的,則相應的拆遷安置補償權益屬于現承租人所有。但在這個問題上因為缺乏明確規定,因此在實務中亦存在同案不同判的情況,有的觀點認為,承租人死亡后,房屋承租權即由原同住親屬共同取得,即便其后以其中一名名義簽訂拆遷補償協議的,相應權益應屬于原承租人死亡后同住親屬共同所有。
案例索引:鶴壁市中級人民法院(2015)鶴民終字第63號“孔某榮、孔某珍、孔某云、孔某娥、孔某方與孔某其法定繼承糾紛案”